1、1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处罚裁量基准本基准对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第 6 项,项目名称为“违 反会计法有关行为处罚” 的裁量基准。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
2、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2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一)根据上述规定,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未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34、造
4、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
5、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4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会计信息失真,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6、(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会计信息失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53、有其
7、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四)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
8、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6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9、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多
10、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7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四)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11、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8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
12、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个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本条规
13、定之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个人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9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五、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14、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10正,对企业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15、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