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河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科研创新能力培育基金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与支持广大教师和研究人员积极申报高水平项目,培养杰出研究人才,多出高水平成果,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以下简称人文社科)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设立“ 河南科技大学人文社科领域科研 创新能力培育基金” (以下简称培育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培育基金旨在引导我校人文社科领域的研究,实现高水平高级别项目,特别是国家级研究项目的重点突破,带动学科整体发展。第二章 资助范围第三条 培育基金采取项目资助的方式,资助的范围是人文社科研究领域
2、,具体包括:申报国家级项目通过评审(或函审),但未资助的项目;已获省(部)级立项但未获资助的项目;应急研究项目和委托研究项目。1. 国家 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的软科学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防军事教育学科规划和全国艺术规划项目单列学科)、国家“ 五个一工程” 项目等。2. 省(部) 级项目:省(部)政府 软科学项 目、社科基金项目、规划办项目,省政策研究招标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省艺术2规划项目等单列学科,省“五个一工程” 项目等。3. 应急研究 项目:指适 应国家改革开放和 发展形势需要,以及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等服务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时效性
3、的研究课题。此类课题的设立,由科技处牵头拟订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4. 委托研究 项目:指 针对学校事业发 展需要而设立的校级研究项目,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设立。其项目申请要求及项目验收标准,由科技处牵头拟订,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四条 鼓励各学院( 系、所)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骨干教师申报。申请人一般应是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的我校在职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五条 第三条中第 1、2 款培育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是上一年度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的负责人,其年龄距正式退休时间应不少于 24 个月。第三条中第 3、4 款培育基金项目负责人的
4、年龄距正式退休时间一般应不少于 12 个月。第六条 每位申请人限报一项;第三条中第 1、2 款培育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只能获资助一次,一般不再重复资助。第七条 第三条中第 1、2 款培育基金项目的完成期限为 12个月至 24 个月;应急项目的完成期限视研究内容的紧急程度而定,一般为 3 个月至 6 个月;委托研究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为 6 个月至12 个月。第八条 申请材料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第四章 申报程序3第九条 培育基金每年评审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下半年进行,具体时间由科技处通知。第十条 培育基金申请人应填写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第
5、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 系、所)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条件的保证等签署审核意见,经所在学院(系、所)学术委员会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提交学校科技处,同时提交申请书的电子文档。科技处不受理个人申报。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第十二条 培育基金评审程序一般包括:形式审查、专业领域专家组评议推荐、评审专家组终评。第十三条 科技处负责培育基金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审查包括: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资助范围;申请书填写的规范以及提供的相关支撑材料。第十四条 对第三条中第 1、2 款培育基金项目,学校将聘请同行专家(必要时邀请部分校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意见决定进入终
6、评的项目。对第三条中第 3、4 款培育基金项目,学校将聘请校内同行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对项目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决定进入终评的项目。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培育基金项目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校内主要学科专家、校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本着“ 公开、公正、公平 ”和“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由评审专家组对进入终评的项目进行终评。第十六条 科技处根据学校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拟资助培育基金项目的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发文公布。4第十七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人员对评审工作负有保密责任。第六章 项目管理第十八条 培育基金统一归口科技处管理,实行校、
7、院(系、所) 、课题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科技 处每年编制校年度计划,并按年度计划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受资助者所在单位要保证培育基金项目研究人员的稳定、条件落实、计划实施、结题验收和监督等工作;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培育基金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负主要责任。第十九条 受资助的项目组应至少完成以下目标任务中的一项(本款 6、7 条除外):1在项目完成期内(或结题后一年内,下文同),获得一项国家级科研课题或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含)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3在中国社会科学、SSCI、A&HCI 源期
8、刊上发表论文,论文数不限。4论文被新华文摘、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和高校社会科学文摘转载(3000 字以上);在人民日报(理论版)、 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学术论文(2000 字以上)。其中项目负责人发表论文或文章被转载至少 1 篇。5在 CSSCI 来源期刊以上(含)级别的学术期刊发表与本课题研究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 3 篇(其中项目负责人在我校认定的重要期刊上发表至少 2 篇学术论文)。6对第三条中第 2 款培育基金资助的项目,要求按时完成并5达到优秀水平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7资助第三条中第 3、4 款培育基金的项目,其结项成果为12 万字研究总结报告。第二
9、十条 鼓励受资助项目组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获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同意、报科技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 培育基金获得资助后,其负责人须与学校签订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项目协议书,按年度须填写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项目中期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处。第二十二条 培育基金资助下取得成果,发表论文论著、结题和成果鉴定时,须标注“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创新能力培育基金资助” 字 样。第二十三条 培育基金资助期满后,其负责人须填写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创新能力培育基金项目总结
10、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科技处。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估。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 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决算表、或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难以取得研究结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调整或暂停经费使用。受资助者如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经学校调查核实后,报请学术委员会批准,撤销资助并处理责任人。第二十五条 培育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替换。因客观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履行实际职责的,其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应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中止该项目。在资助期内要求调离学校6的项目负责人,偿还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第七章 财
11、务管理第二十六条 培育基金项目经费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照河南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但培育基金项目不提取立题费,不进行结余经费分配。第二十七条 申报第三条中第 1、2 款培育基金的负责人每半年向科技处提交经费使用报告。资助经费将视项目组申报相应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下拨,若国家级项目申报成功,资助经费全额拨付,以后从学校配套经费中全额扣除;若申报国家级项目未能成功,需提交总结报告,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拨经费、收回剩余经费、全额收回经费处理。资助第三条中第 3、4 款培育基金项目经费一次性全额下拨,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时提交经费使用报告。学校视其报告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出结余经费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 被中止的培育基金项目,其科研经费将视具体情况处理;被撤销的培育基金项目,其科研经费将予全额收回。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发的河南科技大学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