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 规程,及 时了解本专业 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成果;出版、发行、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能力;具备外语和计算机的应用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科研、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科技管理
2、、技术咨询、科技信息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生产、推广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下同)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以上。(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延迟 3 年以上。(四)伪造学历、资历,伪造申报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 4 年以上。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
3、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二)硕士研究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四)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0 年以上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五) 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资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省(部)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 1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
4、准)。2、省(部)级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3、国家级优质工程奖 1 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4、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十大杰出、十大优秀专利发明人。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
5、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厅)级以上城乡规划类科研项目 1 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地级市以上或城市人口 100 万人以上城市的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总体规划 2 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县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1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
6、成县级以上城市总体规划 3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级以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4 项以上。3、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省(部)级以上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二)从事工程(建筑、结构、岩土工程、装 饰装潢、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 热通风与空 调、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设计、科研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2、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并完成 2 项大型工程,或 1 项大型工程和 2项中型工程,或 5 项中型工程的设计。3、作为技术负责人,开发具
7、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2 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3 项以上。4、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行 业或省级标 准、规范、 规程的编制,或作为专业负责人编制过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 5 名),完成已颁布实施的国家级施工工法,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三)从事工程(结构、岩土工程、装饰装潢、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等 )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2、作为主要完
8、成人,主持并完成 2 项大型工程,或 1 项大型工程和 2项中型工程,或 4 项中型工程的施工。3、作为技术负责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2 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3 项以上。4、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行 业或省级标 准、规范、 规程的编制,或作为专业负责人编制过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 5 名),完成已颁布实施的国家级施工工法,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四)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建筑经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厅
9、)级以上科研项目 1 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2、作为工程负责人,组织或主持 2 项以上大型工程,或 1 项以上大型工程和 2 项以上中型工程,或 4 项以上中型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并以本人为主编制了主要技术管理资料。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 2 项中型以上重点工程并发挥重要作用。4、作为技术负责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2 项以上,或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3 项以上。5、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行 业或省级标 准、规范、 规程的编制,或作为专业负责人编制过标准图集,并已颁布实施。6、作为主要完成人(前 5 名),完成
10、已颁布实施的国家级施工工法,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市(厅) 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1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市(厅) 级优秀设计二等奖 1 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三等奖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三)省(部)级优质工程奖 1 项以上,或市(厅)级优质工程奖 2 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四)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新技术示范工程的主要完成人。(五)作为技术负责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
11、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3 项以上,取得 较大的社会、 经济效益,并通 过市(厅) 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六)在建设工程中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 项以上,或在处理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经市(厅 )级以上行 业主管部门认可。(七)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建设工程领域的发明专利 1 项以上,且已实施,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八)获得市(厅)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九)在本条(一)(二)(三)款涉及的获奖项目中起重要作用的建设工程科技管理人员,并有获奖单位和本单位证明。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
12、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本专业著作 1 部(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以上。(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2 篇以上。(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 项研究(论证)报告等专业文章 3 篇以上。第十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二)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三)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13、)考试,成绩合格。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工程(建筑、城市规划)师资格者,应根据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主要业绩,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江苏省建设工程资格条件附录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 3 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 1 张(近期免冠大 1 寸)。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
14、 20 份。3、已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或登记证书。(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4、对照第二条,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5、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 表” 任 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6、对照第四条,必 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的复印件。7、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并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8、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