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几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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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几个问题以比较法为视角童伟华法律实务人才是法治的践行者和推动者,每个国家都非常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在现代国家大学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基础环节,此外实习和司法研修也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不同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比较,从中吸取对我国有益的经验,是撰写本文的初衷。本文拟主要就法律人才培养主体与培养阶段、法律课程设计、实习及研修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指出我国法律实务人才培养在上述领域之不足,摸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之道。一、法律人才培养主体与阶段(一)外国的法律人才培养主体与阶段简介法律实务人才培养主体,是指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由何种机构承担;法律实务人才培

2、养阶段,是指在哪一个学习阶段培养法律人才,如本科生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主体是不同的。例如,历史上的英国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就颇有特色。十九世纪以前,根据法院的判例发展而来的普通法,在实务中被教授和传播,依托同业者的培养成为英国长久以来的传统。裁判官也是从有经验的人员中选择。大学作为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机关的机能,在英国是在二十世纪的时候才得以确立的。 1与此相对的是,同时期的欧洲大陆的大学法学部,传统上就是培养官吏和司法官员的机构,与英国形成鲜明的对比。即使大学作为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机构,是本科阶段培养还是在研究生阶段培养,不同的国家也不尽相同。例如,

3、德国等欧洲国家目前主要是在大学本科阶段对学生进行理论培养,与之不同的是,包括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在内的普1 参见日 小野秀诚:法曹养成制度长期化多样化:比较法的考察 ,载日本一桥论丛2005 年133 卷第 1 号,第 12 页。2通法国家,没有法学本科教育,而专门在研究生层次培养法律人才。例如,澳大利法律研究生院是培养法律工作者的主体,为了进入著名的法律研究生院,读大学时必须取得优异成绩。现行澳大利亚法律研究生院的入学选拔方法,集中面向于法律以外领域的人士。另外,对于劳动者或者不能支付法律研究生院高额的学费的人,也有特殊的关照。 2日本以前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大学法学部和毕业后在司法研

4、修所研修的方式。具体而言,学生先通过法学部的学习,毕业后进入社会上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接受考试训练。通过“法曹”资格后,由于还只是具备应试性的法律知识机能,不能适应从事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还要到专门设立的日本司法研修所接受为期半年的法律实务研修,并在裁判所(相当我国的法院) 、检察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成绩合格后才能取得执业资格。但是,近几年来这种培养模式有所改变。根据日本临时国会 2002 年通过的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法 ,一种具有独特品格的法科大学院得以设立(大学院即我国的研究生院) 。目前日本已经有数十所大学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日本的现行法科大学院具有如下特征:第一, 标准学

5、制为三年,但法学部毕业的学生只须学习二年,非法学部毕业的学生不得少于法科大学院学生总数的 30%;第二,以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的教育为主,实现理论教育和实务教育相结合,不进行法律实务的实习活动。第三,现行司法考试根据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设置重新设计,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有参加新司法考试的资格,而非“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必须通过预备考试才有资格。 3尽管设立了众多的法科大学院,但是法科大学院目前还没有成为法律人才学校培养阶段的唯一主体,仍然保留了法学部和司法研修制度。也就是说,在法律人才培养主体上,日本是双轨体制。(二)我国的法律实务人才培养主体和培养阶段我国目前法律人才培养体制类似于日本,也是双轨制,即大

6、学本科教育与法律硕士教育都是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主体。但与日本相比,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似乎更加依赖于法学本科教育,法律硕士教育的地位未有日本的法科大学2 参见日 小野秀诚:法曹养成制度长期化多样化:比较法的考察 ,载日本一桥论丛2005 年133 卷第 1 号,第 23 页。3 田中成明:法科大学院时代法学教育,载2004年第1262号,第115-120页。 3院显赫。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日本也有明显不同。例如,日本的法律人才传统培养模式是有分工的模式:法学部负责通识教育和法学基本知识教育,司法研修所负责实务培训。我国虽有实习制度,但没有日本那样规范的、系统的司法研修制度,即使司法

7、资格考试合格后走上工作岗位,大半也是边工作边学习实务,通过积累经验和心得。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的实务学习更多地依赖于个人而不是正式的机构和体制。此外,我国的法律硕士在司法资格考试方面,现行制度也没有给予特别的照顾性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被赋予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担当者的角色,我国的法律硕士虽然被定位为高级实务人才培养,但从来就只被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体之一看待:论招生规模,远不及法学本科;论学术水准,又不及法学硕士;论实务水平,也未明显超出其他培养模式。总之,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似乎未寻觅到自己应有的发展空间,反倒是成了许多法律院校的创收渠道。值得指出的是,由于招生规模的扩大以及高校教

8、师逐渐满员,我国的法学硕士已经不大可能到高校担任教师,大多转向到实务部门,博士研究生也有一部分分流到实务部门。从这个角度可以说,我国在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阶段事实上承担了法律实务人才培养的职责。另一方面,某些大专或者高职也承担了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任务,当然这也是某些高职或者大专院校自身生存的需要(如某些地方的政法职业学院,或者某些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实务专业)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村或某些不发达地区法律实务人才缺乏,由高职院校培养的该种层次的法律实务人才似乎也有社会需要。从毕业数量上看,这部分人员甚至超过本科生。如,2005年我国毕业的法律大专生为 52773 人,法律本科生为 5046

9、9 人。 4但是由于我国法律资格考试的门槛是本科学历,且农村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生活条件较为艰苦,该部分人员如通过自考或者成教途径获得本科学历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后也尽可能留在城市工作。综上,我国的法律实务人才培养涉及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四个阶段,以本科阶段培养为主,专科培养低端的半正规化或者非正规化的法律实务人才。4 参见朱景文:职业化的反思中国法律工作者职业化的数据分析 ,载,第二届东亚法治论坛:“西洋法在东亚的继受和创造”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中国人民大学 2008 年 11 月印,第 163 页。4在法学硕士特别是法学博士阶段仍然培养或者在事实上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如果说法学硕士阶段培养实务型

10、法律人才尚有不得已的因素的话,博士阶段仍然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则纯粹是资源浪费,举世罕见。 5这反映出我国目前在法律人才培养的类型上既不明确、也不规范,常导致用非所学、学非所长的结果,对此应进行认真的检讨和反思。二、法学课程设计由于法学本科和法科大学院(或法律硕士)专以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为目的,本文主要以法学学士课程及法科大学院(或法律硕士)课程设计为例说明。(一)法学学士课程设计关于学士学位课程的设置,考虑到法律模式的类似性,现主要以德国和日本为例说明。德国的法律教育,2002 年是一个转折点。本年度,德国法律人才培养制度的理念大幅度地转换,进行了相应的改革。2002 年的改正法很重视律师职业

11、以及法律咨询,此外,以法律和经济关系的科目的结合为理念,重视与经济相关的教育课程的设置,也是改正法的一大特色。专门大学成功的经济专修课程,不断地导入到一般大学中去,受到广泛的重视。现代德国的法学学士课程,被设计为超过六个学期,但是其内容与从来的法律课程相当不同,还包含了部分先于 2002 年法律人才培养改革的内容,介绍如下:第一,授课的六分之一,是柔软的技术这种实用的科目。即,修辞和策划(该部分内容五十课时讲授) 、文献考证、学问的作业技术、英语集中讲课。第二,授课的六分之一,以经济学为对象。经营学和国民经济学是必修的科目,其他是选修科目。以经营学为主体的课程包括经营、会计和财政,选修科目包括

12、环境经济、福利经济、福利管理、市场和成长、金钱和银行等。5 笔者曾在日本国立一桥大学法学研究科担任一年客员研究员,曾就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问题请教我的指导教官王云海教授。我问:如果法学博士毕业,是否在公务员招考时觅得先机或者占有优势?王师的回答是:如果是法学博士,几乎不可能被录取为公务员,因为实务部门一般不需要法学博士,况且实务部门认为,担当实际工作者应当是读大学以来的志向,博士毕业后打算从事实务工作,属于立志不纯。更重要的是,日本传统教育观念认为,实务能力是在实践中锻炼的,而不是在大学课堂中学习的,因此博士毕业后欲成为公务员,在日本社会看来认为条件连一般本科生都不如。5第三,法律科目。法律科目

13、的中心是私法、公法和刑法。这是国家考试必备的通常的法律课程。但与此同时,基础科目(法史、法哲学、法社会学)以及政治学、诉讼法学也受到重视。法史、法哲学和法社会学,是法学学士的必修课。另外,还有与邻接学科结合的选择法律科目(如税法和会计学,竞争法和市场学等) 。理论上,这些选择的法律课程学生有自由选择的可能,但是由于法学士课程的选择受到限制,基本上只有经济关系相关的科目才可能被选择,例如商法、公司法、竞争和独占法、劳动法、税法、行政法、国际私法、欧盟法等。第四,考试也反映了上述课程的特征。个别科目的成绩评价各有各的特点(如既有在家里完成的,也有口头考试的) ,总成绩是各别成绩的合计,各科目分配分

14、数点如下:论文写作 10%经济学关系科目 15%一般科目 15%民法 30%刑法 10%公法 15%选择法律科目 5%2003年3月7日,上述法律学士课程得到德国权威评价机构的肯定评价,顺带说一下,上述法学学士课程的66%,与国家考试的课程一致。日本的法学学士课程设置,每个学校都有不同,这里主要介绍日本首屈一指的文科大学国立一桥大学法学部的课程设置。该部法学学士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部分:(1)共同教育科目。包括法学入门、心理辅导、性别和心理学、教养研讨班。(2)导入科目,包括实定法和社会、现代国际社会和政治、导入研讨班。(3)基础科目,是最重要的部分。基础科目下又包括就大部分:基础法部门;

15、公法部门;国际法部门;民事法部门;企业法、经济法部门;刑事法部门;法语言部门;全球网络等。每一部分下又包括若干门课程,而且分得很细。具6体而言:基础法部门包括西洋近代法史、日本法制史、日本近代法史、英美公法、英美私法、中国法总论、中国法各论、法哲学、法思想史、法社会学、比较法文化论、外国法原著讲读,其中外国法原著讲读达到8学分;公法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和税法,其中宪法和行政法都是分为两个部分讲解(如宪法第一,宪法第二,共6个学分,行政法也是如此);国际法部门包括国际法总论1、国际法总论2、国际组织法、国际关系概论(理论)、国际关系概论(历史)、欧洲国际关系史、冷战史、日本外交史、美国政治外交史

16、、国际关系论(第一)、国际关系论(第二)、国际政治思想史、国际机构论;民事法部门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民法(债权各论)、民法(债权总论、担保物权)、民法(家族)、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企业法、经济法部门包括商法总则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支票法、经济法、劳动法;刑事法部门包括:刑法1、刑法2、犯罪学、刑事政策、刑事诉讼法;法语言学包括法学语言基础、法学语言历史、法学日本语等;全球网络部分包括全球网络、文化交流和网络、地域交流和网络。(4)学科发展科目。学科发展科目是在基础科目基础上的拓展,也如同基础科目一样分为同样的部门,但每一部门的具体科目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基础法部门包括罗马法、德国和法国

17、法、亚洲法、外国法特别讲义(伊斯兰法)、情报法、性别和法律;公法部门包括宪法3、地方自治法、国际税法、行政学、教育法、环境法、生命科学和法;国际法部门包括国际纠纷处理法、欧盟法、东亚国际关系史、东南亚政治外交论、国际安全保障论、国际政治经济论、国际系统论、国际纠纷论、日本外交史、亚太关系等;民事法部门包括知识产权法、民事程序法概论、国际买卖法、生命科学和法2;企业法、经济法部门包括保险法、企业法务、社会保障法;7刑事法部门包括比较刑事法、少年法;法语言论部门包括法语言文化论1、法语言文化论2;国际网络部门包括文化交涉论1、文化交涉论2、文化交涉论3等。综上、德国和日本法学学士课程共同的特色在于

18、重视其他社会学科和边缘学科的课程设置,其中在德国是重视经济学课程的设置,在日本则是重视政治、国际和其他人文社会课程(如历史)等课程的设置。尤其是日本的法学学士课程设置细密,涉及面颇为广阔。从德国和日本法学学士课程的设置上看,并非专门围绕司法资格考试,也不是纯粹为了培养法匠。从课程内容来看,德国和日本的法学学士课程有着重研究能力的一面。我国的法学学士课程设置也并非完全着眼于培养法匠,几乎所有法律院系的本科专业都开设了一些边缘课程。但是所开设的边缘课程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来看,都不及德日。例如,德国和日本等国开设了大量与法学无直接关系的法学学士课程,这对于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来说是匪夷所思的事情。一方

19、面,我国的所谓公共课程(如马列、毛概、邓论)开设过多,挤占了一些课时和学分,另一方面,这也许与我国法学教育过于追求实用的宗旨有关。从国家的层面来看,似有对此进行检讨的必要。(二)法科大学院或法律硕士课程设计关于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设置,笔者手中只有日本资料,故只对日本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日本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设置采取学科群模式,主要包括:(1)基本法律科目群课程,包括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课程;(2)实务基础学科群课程,包括与法律实务有直接有关系的实践性课程;(3)基础法学、邻接科目群课程,包括法律交叉学科,比较法学等内容;(4)尖端、扩展科目群课程,包括新型法律学

20、科等科目。其中实务基础课程作为通向法律实务的桥梁,是“法科大学院”课程中最有特色的课程设置,主要包括法曹职业伦理与道德、法律信息检索、民诉与刑诉实务、司法文书写作、法律谈判、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实务实习等 6。6 日中央教育审议会:法科大学院设立基准EB/OL,载http:/www.nichibenren.or.jp/ja/judical-reform.2006-06-05.8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硕士培养课程就缺少应有的特色。我国的法律硕士包括脱产法律硕士和在职法律硕士,本来课程设置应有所区分,但多数高校似乎未顾及这一点。现将清华大学的脱产法律硕士的课程如下:清华大学脱产法律硕士课程设置:

21、必修课部分(34学分)1、邓小平理论 2学分2、外语(I) 2学分3、外语() 2学分4、法理学 3学分5、中国法制史 2学分6、宪法学 3学分7、民法总论 3学分8、刑法总论 3学分9、刑事诉讼法学 3学分10、民事诉讼法学 3学分1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3学分12、经济法总论 3学分13、国际法 3学分选修课部分(从中选满24学分)1、外国法律史 2学分2、商法学(含总论和公司法) 3学分3、国际经济法 3学分4、国际私法 3学分5、知识产权法学 2学分6、环境资源法学 3学分7、法律职业伦理 2学分8、法律方法 2学分 9、刑法各论 3学分 10、合同法 4学分 911、侵权行为法

22、3学分12、物权法 2学分13、比较法总论 3学分14、比较法专论 2学分15、海商法 3学分16、证券法 2学分17、电子商务与法律问题 2学分18、税法 2学分19、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2学分20、证据法 3学分21、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 2学分22、科技法讲座 2学分23、金融法讲座 2学分24、法学专题讲座 2学分25、外国法专题讲座 2学分26、律师实务讲座 2学分 27、该院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选修课程实践必修环节(12学分)1、法律文书课(由律师、检察官和法官讲授) 3学分2、模拟法庭训练 4学分3、法律谈判课 2学分4、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或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两至三周

23、) 3学分学位论文(10学分)由上述课程设置来看,与大多数法律院校的本科课程设置比较接近,这也许是考虑到法律硕士许多并非法律本科出身,这固然无可厚非。但是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角度来看,上述课程设置中实务型课程的设置偏少,与设立法律硕士的初衷稍有不符。这一点,如与日本法科大学院课程的设置对比凸显得更为明显。如日本的实务型课程共有八门,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实务型课程只有四门,只相当于日本的一半。此外,即使是其他课程,根据笔者的了解,日本10的法科大学院也比我国更加注重应用知识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方面,适当增加应用型课程,可能是未来仍需要努力的方向。三、实习和司法研修法律是应用型

24、社会科学,实践性很强,各个国家在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时都非常注重法学的这一品性,因此实习和司法研修的重要性在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中尤其得以凸显。但是,不同国家对于实习和司法研修的制度设计都有所不同,功效也未必一致。德国是非常注重实习的国家,学校外的实习,合计510时间,学生据此进行相当的职业训练,实习完以后可以直接就职。2002年德国实行法律人才培养制度改革,过去法律人才培养重视裁判这一块,现在认为有必要向法律相谈这一块移转,更加重视培养学生全能性的裁判的、管理行政的、法律相谈的实务机能。另外,司法研修也通过律师研修的强化,在内容、程序和人的方面,从原来的着眼于传统律师业务到全面的各项法律业务的培

25、养,特别着眼于裁判中和裁判外的律师活动,以及和委托人的交涉。从这一旨意出发,德国联邦律师法也予以修正(59条1项)。即,从来法律规定对于律师机构而言,应当提供实习的机会,对实习律师予以指导,现在向着更加积极的方向发展,科以其相关法律义务。作为律师协会以及理事的责任之一,德国联邦律师法第73条2项9号规定,应当对法科学生以及研修生专业能力的养成提供协力,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律师机构的一项义务规定下来。据此,律师事务所培养法律人才的义务就在法律上明确下来,没有责任转嫁的余地。 7相比之下,日本的着眼点是司法研修而非大学实习。但即使是司法研修,也不是学生在读大学时的必修功课,而是法学部毕业取得法曹资格后进行的实务学习。日本法科大学生在法学部读书阶段并无培养实务能力的要求,这主要是由于日本四年制的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联系,法科毕业生大多从事法律职业以外的工作。 8由于法学高等教育与法律职业家的养成没有直接联系,主要着眼于法学基础知识的传授。至少在法学部就读阶段没有培养实务能力的必7 参见日 小野秀诚:法曹养成制度长期化多样化:比较法的考察 ,载日本一桥论丛2005 年133 卷第 1 号,第 21 页。8 参见丁相顺: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及其特征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年第 3 期,第 9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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