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农村危房加固技术导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 年 10 月前 言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要求,着力推进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加固维修工作,消除农村危房危害农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隐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下达课题研究任务,明确主编单位,并组织力量开展了专题研究及编制工作。课题编研组紧密结合我省农村危房实际,在调查研究国内农村危房改造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系统总结了适合我省农村危房维修加固的经验和方法,并经广泛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制定了福建省农村危房加固技术导则(试行)。本技术导则共分 9 章,以及附录 A 和附录 B。主要内容依次为:总
2、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地基基础、砌体结构、石结构、木结构、生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附录。本技术导则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福州市杨桥中路 162号,邮政编码:350025)。主 编 单 位: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主 要 起 草 人:张天宇、李梁峰、邬伟进、涂烨、林秋峰、连振新、申立目录1 总则 .12 术语和符号 .23 基本规定 .44 地基基础 .64.1 一般规定 .64.2 加固维修方法 .64.3 施工要求 .75 砌体结构 .85.
3、1 一般规定 .85.2 加固维修方法 .85.3 施工要求 .126 石结构 .146.1 一般规定 .146.2 加固维修方法 .146.3 施工要求 .167 木结构 .177.1 一般规定 .177.2 加固维修方法 .177.3 施工要求 .218 生土结构 .238.1 一般规定 .238.2 加固维修方法 .238.3 施工要求 .259 钢筋混凝土结构 .279.1 一般规定 .279.2 加固维修方法 .279.3 施工要求 .28附录 A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法 .30附录 B 钢筋混凝土扶壁柱、圈梁和构造柱 .3311 总则1.0.1 为指导我省农村危险房屋的加固维修,
4、做到确保质量、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订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计划,且房屋为两层以下(含两层),建筑面积为 300 m2 以内,并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 C 级危房的农户自建居住房屋。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 B 级危房的农户自建居住房屋可参考本导则执行。1.0.3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7 度、8 度地区的房屋加固维修,尚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115 号)规定一并实施。(注:本导则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7 度、8 度”简称为“6
5、度、7 度、8 度”。)1.0.4 房屋加固维修,应符合当地行政区域规划对建筑风格风貌、美观的要求,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要求。1.0.5 承担房屋加固维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在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单位(或有证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1.0.6 承担房屋加固维修的施工单位和有证工匠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屋加固维修的施工质量负责,以及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加固维修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1.0.7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加固维修质量的指导和管理。1.0.8 房屋加固维修,除应遵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22 术语和符号2.1
6、术 语2.1.1 危房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将房屋危险性鉴定划分为A、B、 C、D 四个等级,其中:A 级危房,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 级危房,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C 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的房屋。D 级危房,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2.1.2 墙体面层加固法在砌体墙表面增抹一定厚度的无筋或有钢筋网的水泥砂浆,形成组合墙体的加固方法。2.1.3 增大截面加固法在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或砌体柱
7、外包一定厚度的钢筋混凝土,扩大原构件截面的加固方法。2.1.4 钢构套加固法在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或砌体柱外包角钢、扁钢等制成的构架,约束原有构件的加固方法。2.1.5 墙体置换法将原砌体墙中受损严重部分剔除,并采用新的墙体块材和砂浆重新砌筑。2.1.6 扶壁砖柱加固法沿砌体墙体长度方向每隔一定距离将局部墙体加厚形成墙带垛加劲墙体的加固方法。2.1.7 结构胶粘剂用于承重结构构件胶接,能长期承受荷载作用力和环境作用的专用胶粘剂。2.1.8 植筋以锚固型结构胶,将带肋钢筋或全螺纹杆胶接固定于混凝土或砌体基材锚孔中的一种后锚固连接方法。32.2 符 号2.2.1 材料性能MU砌块(砖)的强度等级;
8、M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C 表示立方体强度标准值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表示 HPB300 钢筋; 表示 HRB335 钢筋; 表示 HRB400 钢筋。2.2.2 几何参数b构件截面宽度;h构件截面高度;l构件跨度。43 基本规定3.0.1 房屋的加固维修应以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结论为依据,有针对性的编制加固维修方案。3.0.2 加固维修方案根据现状要求可分为整体、局部和构件。加固维修方案的意图应明确、受力传力途径应合理、方法应成熟可靠且易于实施。3.0.3 加固维修方案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避免房屋结构构件不必要的拆除和更换。当房屋加固维修的费用超过新建相同建筑造价的 70
9、%及其以上时,可考虑拆除重建。3.0.4 对房屋建设场地鉴定为危险场地的房屋,或房屋场地属于发生地震时可能引起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发震断裂带地表错位的抗震危险地段的房屋,建议拆除另选址重建。对房屋场地属于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河边的边沿、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抗震不利地段的房屋,应综合评估地基加固的难度和费用,确定是否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3.0.5 涉及房屋主体结构构件安全隐患的加固维修,应进行加固维修方案的评估,以确保结构安全、维修方案经济可行。3.0.6 对不符合要求的女儿墙、门脸、檐口及出外墙的装饰物、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
10、,应予以拆除或采取降低高度或加固等措施。3.0.7 加固维修中使用的钢筋、水泥、砖、砌块等主要结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3.0.8 当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加固维修使用的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砖砌体结构加固维修用的块体,所选材料:烧结普通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2 砌体加固维修用的砌筑砂浆,可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石灰混合砂浆;有防潮要求时,应采用水泥砂浆。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2.5。3 混凝土强度等级:基础和上部结构加固混凝土均不应低于 C20。4 结构加固维修用的钢筋质量应符合现行国
11、家标准有关规定。承重构件中不得适用废旧钢筋,不应采用人工砸直的方式对钢筋加工处理。3.0.9 对严重酥碱、开裂错位、空鼓歪闪的土石围护墙(含土夯、土坯等生土墙和毛片石、毛卵石等毛石墙),应予拆除并采用砖或砌块重砌。3.0.10 加固维修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51 施工方应与住户进行技术交底、沟通,清楚加固维修的内容和要求,并制订有效可行的施工方案。2 施工方应确保加固维修的材料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以及满足本技术导则的要求。施工中应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措施,并有相应的施工记录。3 施工时应采取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的措施。当更换、拆改结构构件时,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4 施工中发现原结构构件或相关隐
12、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以及在加固过程中发现结构构件变形增大、裂缝扩展或数量增多等异常情况,应暂停施工,并及时会同加固维修(方案)设计人员商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3.0.11 加固维修工程完成后,房主应对加固维修施工进行验收。必要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派员给予技术指导。加固维修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满足房屋鉴定及加固维修设计方案的要求;2 加固维修主要材料的材质证明资料应齐全、合格和有效;3 符合本导则各章中加固维修方法的要求;4 加固维修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事故,或已对质量事故处理并验收合格;5 现场外观检查无质量问题。3.0.12 未经技术鉴定
13、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维修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功能。64 地基基础4.1 一般规定4.1.1 房屋地基基础的加固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1 根据加固的目的,结合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现状,并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选择加固地基、加固基础或加强上部结构刚度和加固地基基础相结合的方案;2 对选定的各种加固方案,应分别从预期加固效果、施工难易程度、施工安全性、材料来源和运输条件、工程造价、以及对邻近建筑和周围环境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选定最佳的加固方案。4.1.2 因地基基础原因造成上部结构的变形、开裂,应先处理地基基础,之后再对房屋上部结构进行加固处理。4.1.3 对泡水易
14、软化的地基,应做好防水、散水及排水措施。4.2 加固维修方法4.2.1 当地基承载力不足引起局部沉降,导致房屋的基础与墙体出现裂缝,并有发展趋势时,可采用局部加宽基础底面积法,新旧基础间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新旧基础的地基持力层宜相同,做法示意见图 4.2.1。图 4.2.1 局部加宽基础面积加固构造4.2.2 对于柱底与地面平齐甚至低于地面的承重木柱,宜更换柱础并做好防水防腐措施。柱础顶面应高于地面不少于 20 mm,且与木柱应有必要的连接措施。7图 4.2.2 木柱柱础做法4.2.3 对液化地基、软弱地基或明显不均匀地基上的建筑,可采取下列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1 提高建筑
15、的整体性或合理调整荷载。2 加强圈梁与墙体的连接。当可能产生差异沉降或基础埋深不同且未按1/2 的比例过渡时,应局部加强圈梁。3 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等加强砌体墙体。4.3 施工要求4.3.1 对上部有不均匀沉降裂缝或倾斜的房屋加固,尚应在加固前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在加固施工前,应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4.3.2 在对房屋地基基础进行加固时,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到沉降达到稳定或不均匀沉降差消除为止。4.3.3 在对基础施工前,应尽量减少上部荷载并做好支护工作。4.3.4 采用局部加宽基础底面积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 浇筑混凝土前,应先对原基础表面进行凿毛处理并刷洗干净,而后刷一层高强度等级水泥浆或涂混凝土界面剂,以增加新混凝土与原基础的粘结力。2 植筋用胶粘剂应采用耐水性改性环氧类结构胶粘剂或改性乙烯基脂类结构胶粘剂。3 植筋深度不应小于 15d(d 为钢筋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