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电大本科法学《国际私法》试题附全答案及24道简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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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9 年电大本科法学国际私法试题附全答案及 24 道简答题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4 分,共 8 分)1准据法2涉外代理二、填空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一-。3. 1849 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书中全面阐述了-,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5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

2、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提出申请。三、判断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1在封建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成为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种条件下,君主制国家开始给予在本国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使在本国的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2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 4 年,或自专利批准之日起满 3 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专利强制许可。( )3.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 FAS 贸易术语进行了修改。( )4. 1973 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

3、确定的应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 )5. 1961 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方式法律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B以权威学者的学

4、说为依据C驳回起诉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4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A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B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C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查明,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协助D由法学专家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5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A具有美国国籍 B具有日本国籍C具有中国国籍 D具有美国、日本、中国三国国籍6

5、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A非经法定程序不受保护B国家之间签订协议后给予保护C所有人申请保护后给予保护D自动获得保护7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承担付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收取货物,这一价格条件是( )。AFOB BCIFCCFR DFCA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273 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 )。A般旗国法B致害行为发生地法C损害结果发生地法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9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 )。A收养成立地法 B法院地法C收养人属人法 D被收养人属人法10.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 )决定。A法院地法 B当事人属人

6、法C行为地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五、多项选择题(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每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 1985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 )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合同明显地与 B、C 国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管辖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7、3广义的反致包括( )。A循环反致 B间接反致 C狭义反致 D转致4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现在,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已扩展至( )。A外国自然人 B外国法人C外国船舶 D外国物品5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A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B物权的保护方法C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D物权客体范围的决定6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有(A.国民待遇原则 B优先权原则 C强制许可原则 D独立性原则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调整的货物买卖关系有(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货物的买卖B以拍卖方式、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C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

8、的买卖D船舶、飞机或电力的买卖8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世界各国主要适用( )。A侵权行为法 B法院地法C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D与侵权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9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婚姻举行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C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D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10.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有( )。A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B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 C互惠原则D我国国内立法六、简答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1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2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3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

9、诉讼中的意义。七、论述题(16 分)论系属公式。八、案例题(12 分)中国公民钱某,1992 年到日本留学。1995 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 500 万日元。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国际私法 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4 分共 8 分)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

10、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二、填空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1冲突法2商事关系3法律关系本座说 4场所支配行为 5中级人民法院三、判断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1错 2对 3对 4对 5对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C 2A 3D 4B 5C6D 7B 8D 9A10.A五、多项选

11、择题(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每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 ABCD 2.CD 3.BCD 4.ABCD 5.BD6. ABCD 7.ABCD 8.ABCD 9.ABCD 10. ABCD154六、筒答题(每小题 8 分,共 24 分)1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先决问题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之间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 (2 分)其理由是:(1)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具有独立的诉因,当事人可以就先决问题独立的向法院起诉。 (2 分)(2)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有独立适用的准据法,法院可以独立的就先决问题中当事

12、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 (2 分)(3)从时间上看,先决问题是先于主要问题产生的,从法律后果看,先决问题制约着主要问题的解决。先决问题中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不确定,主要问题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也不能确定。 (1 分)(4)主张先决问题从属于主要问题的学者的主要论据是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出现的。应该说,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出现,但先决问题并不是因为主要问题的产生而存在,不能以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出现就认定先决问题必然从属于主要问题。 (1 分)2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1)-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

13、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 ,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 分)(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2 分)第二,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 (2 分)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即适用当事人“实际国籍”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这是当今较有影响的一种理论,为许多学者所赞同。 (2 分)3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要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

14、权和属人管辖权。 (2 分)(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 (2 分)(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2 分)(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2 分)七、论述题(16 分)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2 分)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 -(1)属人法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大陆法系国

15、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为了协调属人法本国法原则和住所地法原则的对立,国际社会在制定国际条约时及一些国家在本国的国内立法中,已把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采用本国法为属人法的国家近年来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开始采用住所地法或兼采住所地法为属人法。 (4 分)(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

16、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2 分)(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行为地法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原则,初始用于确定行为方式的有效性,以后发展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2 分)(4)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1 分)(5)旗国法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1 分)(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

17、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 ,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2 分)(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 20 世纪 70 年代。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 (2 分)八、案例题(12 分)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3 分)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8、民法通则第 149 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5 分)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钱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钱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4 分)2019年电大本科国际私法简答题附答案1.简述本地法说。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创立的。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是:(1)法院只适用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律。(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将外国法规范并人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3 )法院执行的是本国法创设的

19、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本地法说成功地批判了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特别是既得权说,为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开辟了道路。2. 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答:大陆法系国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采用发执行证方式,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请求国法院的请求,对外国法院判决作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认为外国法院判决具备执行条件,便发给执行证,或作出承认的裁定,交付执行。英美国家采用诉讼式和登记式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诉讼式是指英美国家法院不直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把外国法院判决视为证据,当事人要在英美国家法院重新起诉。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如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无抵触之处,则作出一个内容与外

20、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程序予以执行。英国除采取诉讼制度外,还采取登记制度。英国采取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体表现在:采用登记制度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仅适用于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判决。适用范围为英国自治领地及与英国有双边协议的国家。3.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1)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法律的选择必须诚实、善意、合法。(2)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在空间上没有限制。(3)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4)选择时间,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之前。(5)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等三类合同不能选择适用外国法。(6)当事人选择的

21、法律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7)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4. 简述动产三分说。答: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他把动产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旅行者随身携带的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故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第二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这类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三类是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将动产分为三类,按其能否确定所在地,提出了灵

22、活的法律适用标准,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渡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基础。5.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来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能够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规避某国法律是出于故意,即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2)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3)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与连接点有关的事实,利用冲突规范来达到法律规避目的的。(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

23、(5) 当事人法律规避以后,仍与被法规避法律的那个国家或地区存在某种联系。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答::反致产生的原因有两点:(1)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法院地国与案件有关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范,这些冲突规范的系属不同。(2)法院把冲突规范援引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和实体法,而且只适用该外国中的冲突法。反致产生的条件是: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7.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答:国际上法人确定的依据主要有:(1)成立地。法人的属人法是法人据以成立的法律。(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属人

24、法是处理商业事务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3)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人的属人法是主要经济活动中心地。(4)资本实际控制。法人的属人法是实际控制法人资本的那个自然人的国籍国法。(5)复合标准。法人的国籍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素才能确定法人的国籍。8. 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答:国际上,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1)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 同一制。又称为“单一制” ,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

25、,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3)遗产所在地法 ;(4)合并制。极个别国家在解决涉外继承法律问题时,采取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法的作法。9. 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答: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各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1 )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2 )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作法: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第二,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第三,与当事人有

26、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即适用当事人“实际国籍”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这是当今较有影响的一种理论,为许多学者所赞同。10.简述国际礼让说答: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胡伯认为: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并约束本国所有臣民,但无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无论是长期居住或临时居住,都应视为本国臣民。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利益。国际礼让说的贡献在于这一学说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立法权利的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

27、结合起来研究法律冲突。11.简述国籍冲突的解决。答: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

28、,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12. 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答: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合同无效或合同终止,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学说的理论根据是:(1)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条款规定当事人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合同得到全部履行,仲裁条款无须履行,合同未履行,则需履行仲裁条款,二者彼此独立(2)仲裁条款有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形式要件和合同实质要件是否

29、符合合同准据法的规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仲裁规则对仲裁条款形式、内容的规定。判断二者有效性的法律根据不同。(3)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均可与仲裁条款分开,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条款对当事人的拘束力。13.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答: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 )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

30、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2 )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3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14. 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答:(1)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每一主权国家均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2)管辖权的确定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

31、的前提条件。(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4)正确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15. 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答: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1)婚龄 ;(2) 当事人双方自愿 ;(3) 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21 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

32、22 条规定,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16. 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特征答:涉外民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 涉外性。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种涉外因素可

33、以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在国外。(2) 广泛性。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意义上民关系,又包括各种商事合同关系,概言之,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均属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3) 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外民事关系要服从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受国际关系的制约。17. 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

34、因如下:(1 )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率的提高,使商品交换成为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2 )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如果各国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就不存在法律冲突问题了。(3) 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4)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一国不承认外国人在内国

35、的民事法律地位,不允许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外国人就不能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就不会产生涉及外国法适用的民事法律冲突。18. 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答:我国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最早见于1985年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该条款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外国人继承我国境内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986年民法通则对继承法第36条进行了修改,该法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废止了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该法第 31 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

36、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19. 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答:公共秩序保留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与采用的国际私法制度,其作用在于排除或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以维护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公共秩序保留是一个富于弹性的条款,何为公共秩序,由各国根据其不同时期的法律、政策和利益来解释,在什么条件和什么场合下适用,由法院根据本国利益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滥用,而应慎重适用,否则,会影响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会危害甚至否定国际私法。20.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

37、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答: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2 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住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21.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

38、件。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1 )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22. 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答:先决问题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之间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其理由是:(1)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

39、关系,具有独立的诉因,当事人可以就先决问题独立的向法院起诉。(2)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有独立适用的准据法,法院可以独立的就先决问题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3)从时间上看,先决问题是先于主要问题产生的,从法律后果看,先决问题制约着主要问题的解决。先决问题中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不确定,主要问题中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也不能确定。(4)主张先决问题从属于主要问题的学者的主要论据是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出现的。应该说,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出现,但先决间题并不是因为主要问题的产生而存在,不能以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出现就认定先决问题必然从属于主要问题。23.简述最密切联

40、系的原则答: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它改变了传统冲突法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从而加强了案件处理的科学性。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给法官灵活地选择法律创造了条件,同时也给法官滥用司法权力提供了机会。24.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答:准据法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1)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才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未经冲突规范的援引就能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不能称之为准据法。准据法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它可以是国内实体法,包括本国实体法和外国实体法,也可以是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2) 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如果法院没有适用该国的实体法而是适用了该国的冲突法,则被适用了的法律就不能被看作是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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