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经办管理服 务工作的顺利 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 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
2、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和市地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工作;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2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
3、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
4、行,下同)。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3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 4 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则上在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财政专
5、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单独记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 5 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网上服务大厅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应会同乡镇(街道)事务所、村(居)委会为其提供上门服务。 第二章 参保登记第六条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6、(以下简称参保表)。第七条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4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八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第九条 县社保机构应对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职工
7、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县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果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登记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暂不具备使用社会保障卡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第十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
8、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5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
9、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在办理完社会保障卡后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保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金融机构直接为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档次等变更手续。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社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集中缴费期,根据参保人员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保费收缴。对于在集中缴费期内未能完成缴费的参保人员,应指导其及时办理缴费手续。6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
10、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 县社保机构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县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费转入收入户,并将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社保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实现金融机构与城乡居民养老
11、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实时传输扣款结果信息。县社保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县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入汇总表(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个人缴费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县社保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街道)事务所将未缴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居)协办员,村(居)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7费提醒。县社保机构每年年底前应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一年度到达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名单。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应提前通知需要补缴的人员办理补缴手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取由参保人
12、员到金融机构直接进行选档缴费、允许年内多次缴费等形式组织本地区的保费收缴工作。第十四条 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乡镇(街道)事务所提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申报表(以下简称补助申报表)。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补助申报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补助申报表上报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缴费通知单(附表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发放给村(社区)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社保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 3 个工作日
13、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8县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两联),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助(资助)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 ”)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 15 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对于没有按
14、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并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村(居)协办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补缴表上报至乡镇(街道)事务所。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县社保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进
15、行到账信息核对,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两联),与金融机构9当月出具的所有补缴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第十六条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可暂由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费,并为参保人员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采用人工收取保费方式的地区,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应按当地规定时限将保费存入收入户。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七条 县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
16、费作为“个人缴费” 记入;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 补助(资助)” 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以及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的保费以“政府 补贴” 名义记入。个人 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国家规
17、定计息,目前参考中10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 1 月 1 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按 3 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优惠利率。各地也可采取更加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的其他计息办法。第二十条 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同时,社保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参保人员。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社保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同时,县社保机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规程第三十四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