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藤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权责清单汇总表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1 行政许可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 年 9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 28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4 日国家主席令第 26 号修订施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
2、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是否有满足标准正常工作的环境条件及技术人员。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法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3、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规章】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 年 1 月14 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4、和有关技术资料。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视为受理。2.【规章】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 年 1 月 14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条 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3.【规章】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5、 (2005 年 1 月 14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4-1.【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6、,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 【规章】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 年 1 月14 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
7、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
8、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同 13.同 14.同
9、 15.同 1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同 6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五条
10、第二款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260052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2 行政许可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 年国家主席令第 26 号修订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号)第三十条“县级以
11、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 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 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 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 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技术资料的完整性,是否有满足标准正常工作的环境条件及技术人员。3.决定
12、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13、,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规章】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1989 年 11 月 6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4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第七条 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2-1.【规章】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1989 年 11 月 6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4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第九条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一)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二) 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
14、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2-2. 【规章】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1989 年 11 月 6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4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 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三) 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
15、考核合格;(四) 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3. 【规章】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1989 年 11 月 6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4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4-1.【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 【法律】 行
16、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 【规章】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1989 年 11 月 6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4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夏季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应予以纠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请
17、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18、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同 13.同 14.同 15.同 1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19、)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同 6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
20、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260083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3 行政许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 年国家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2015 年国家主席令第 26 号修订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21、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审查生产条件、检验条件等是否满足法定要求。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计量器具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
22、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规章】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1.【规章】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七条 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制造
23、、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二)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三)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四)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条件;(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2-2. 【规章】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人实施现场考核。考核组应当
2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提交现场考核报告。3.【规章】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质监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制造、鸺鹠计量器具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1.【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
25、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 【法律】 行政许可法 (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规章】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2007 年 12 月 2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6、;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
27、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八)依法应当举行
28、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同 13.同 14.同 15.同 16.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同 68.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29、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260044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4 行政许 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颁布,自 201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3 年 6 月 29日主席令第四号)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30、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 年 3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373 号,2009 年 1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初
31、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
32、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2.【部门规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 年 6 月 27 日总局令第 149 号公布)第二十条 质检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2.【部门规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 年 6 月 27 日总局令第 149 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负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
33、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时限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完成。3.同 1.4-1.【部门规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 年 6 月 27 日总局令第 149 号公布)第三十条 各级质检部门当场制作的行政许可文书、证件,应当即时直接送达申请人。质检部门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也可以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质检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质检部门代为送达。质检部门不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可以通过本机关门户网
34、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公告送达。4-2.【部门规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 年 6 月 27 日总局令第 149 号公布)第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1.【部门规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 年 6 月 27 日总局令第 149 号公布)第五十二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后续监督,检查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获得行政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5-2.【部门规章】
35、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 年 6 月 27 日总局令第 149 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各级质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被许可人,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档案。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和许可的;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3.未公开依法应提交材料的;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
36、听证的;7.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9.在许可过程中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7、(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同 1。3.同 1。4.同 1。5.同 1。6.同 1。7.【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8.同 1。D260015序
38、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5 行政处罚对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责令改正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 年国家主席令第 71 号公布,2000 年国家主席令第 33 号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
39、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
40、线索,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质监部门
41、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3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规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7 号)第
42、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规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3.【规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九条 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4.【规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43、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5.【规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 7 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6.同 5.7.【规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
44、条 当事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将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7.应当依法移交追究
45、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权机关的;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9.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
4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47、年国务院令第 495 号)条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同 2.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48、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
49、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同 1.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改)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6 行政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