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四川外国语大学章程序 言四川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 1950 年,时名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政大学俄文训练团;1951 年改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高级步兵学校俄文大队;1952 年转设为西南人民革命大学俄文系;1953 年建成为本科学制的西南俄文专科学校;1959 年更名为四川外语学院;1986 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3 年更名为四川外国语大学,同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建校以来,学校从一所外语类单科院校逐步发展为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为主、相关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自主办
2、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为“四川外国语大学”,英文名为“Sichu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壮志路 33 号。第四条 学校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管- 2 -理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六条 学校遵
3、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发展成为以外语共核、多元发展为特色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外国语大学。第七条 学校校训为“团结、勤奋、严谨、求实” 。第八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定位为: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调整与设置学科、专业。第二章 基本功能第九条 学校立足重庆,服务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基本功能。第十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技能、高素养的具有中国情怀、国际视野、交流才能、创新精神的高级外语专门人才及相关学科专业涉外人才。第十一条
4、学校的教育形式包括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以及多种形式的培训。第十二条 学 校 依 法 授予学 士 、 硕 士 、 博 士 学 位 证 书 , 颁发学 历 证 书 以及 相 关 培 训 的 结 业 证 书 。第十三条 学校把科学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尊重学- 3 -术自由,维护学术道德,支持协同创新与自由探索。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走服务地方、服务社会之路,多渠道、多层次、多方面地融入到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开放中,充分发挥人才库和思想库作用。第十五条 学校把文化传承与创新和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第一节 学校
5、党委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承担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基本任务,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发展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
6、项的执行,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的重要事项;(三)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选拔、教育、培养、任命、考核和监督干部,讨论决定学- 4 -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学校党委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把培养和践
7、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培养优良校风、教风、学风,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
8、以下简称常委会) 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常委会原则上每半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 5 -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中 国 共 产 党 四 川 外 国 语 大 学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党 内 纪 律 检 查 机 关 , 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在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9、 委 双 重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 主 要 任 务 是 :维 护 党 的 章 程 和 其 它 党 内 法 规 ; 检 查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 政 策 、 决 议 及学 校 重 大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 协 助 学 校 党 委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 组 织 协调 反 腐 败 工 作 和 违 纪 违 法 党 员 、 干 部 的 调 查 处 理 。第二节 校长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 贯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党 委 有 关 决 议 , 行 使 法 律 规 定 的 各 项职 权
10、 ,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的 教 学 、 科 研 和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学校其他教职工;(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
11、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常委会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 6 -大投资项目的安排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有关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五)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教学与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籍管理以及学生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其它学生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毕业生就业工作;(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
12、障和附属单位管理工作;(八)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
13、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 7 -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第三节 学术组织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审定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与学术相关的发展规划;(二)审定学校学科及专业设置、改革与调整,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实施办法,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三)评定重大
14、学术奖励及相关学术项目评奖的申报推荐,评定教学成果奖,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四)负责教育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评定及验收等;(五)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建设和维护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六)提议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审定由专门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学术事项;(七)指导、促进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八)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它重大学术事宜。- 8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成员包括各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按正高级专业技
15、术职务比例推荐选举的委员和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随职务任免而更替。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规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工作规程开展工
16、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通过各分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学位人员名单;(二)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审批学位获得者名单,授予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位;(四)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五)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点的设立、调整和撤- 9 -销事宜;(六)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七)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八)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授予的其它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17、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人数为九至二十五人的单数,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研究、评估以及提供咨询和服务的专家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中长期教学改革和发展规划;(二)对学校各学科教学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学校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18、(三)指导、研究和审议学校课程、实验、教材、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四)指导、研究和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 10 -(五)接受校长委托,开展专题调研。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教学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 1 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若干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教学副校长(或教学副校长授权教务处长)关于学校上一年度的教学工作报告,以及本年度的教学工作计划。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
19、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分委员会。二级教学单位可以成立院(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指导组。二级教学指导委员会或指导组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学校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学术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