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 年 3 月)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2二、 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 .4(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5(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5(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5(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 .6(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 .6三、 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7四、 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过程 .9五、 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11(一)关于篇章结构和体例 .12(二)关于作品 .12(三)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
2、.13(四)关于著作权内容 .14(五)关于著作权归属 .15(六)关于“孤儿作品” .16(七)关于表演者出租权 .17(八)关于视听表演者的权利 .17(九)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 .17(十)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 .18(十一)关于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 .18(十二)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18(十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19(十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异议 .20(十五)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登记制度 .21(十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21(十七)关于民事责任 .22(十八)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 .23(十九)关于著
3、作权纠纷行政调解 .23(二十)其他内容 .242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以下简称著作权法 )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先后制修订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1992 年 9 月25 日发布,1992 年 9 月 30 日施行)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1 年 12 月 20 日发布
4、,2002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 年 8 月 2 日发布,2002 年 9 月 15 日施行)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 年 12 月 28 日发布,2005 年 3 月 1 日施行)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 年 5 月 18 日发布,2006 年 7月 1 日施行) 、 广播电台电视台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2009 年 11 月 10 日发布,2010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上述“一法六条例” (一部法律、六部行政法规)是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此外,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问题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 9 部部门规章和 44 部规范性文件,相关司法部门为解决著作权法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3用问题制定了 6 部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政府还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在国际条约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先后加入 6 部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世界版权公约 、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我国著作权法于 1990 年 9 月 7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
6、议审议通过,并于 1991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2001 年 10 月 27 日,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促进经济、科技和文化的繁荣发展,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 ,对 1990 年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变更为六章、六十条。2010 年 2 月 26 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根据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 ,并自 2010 年4 月 1 日起施行。本次修正涉及两个条款,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六
7、章、六十一条。4上述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修改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直接需要,第二次修改是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因此,这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具有被动性和局部性的特点,而不是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的现实需要对著作权法作出的主动、全面的调整。二、 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进入新世纪以来,知识经济深入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日新月异,智力创造对物质生产、文化生产的作用越来越大,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在新形势下,要将提高自
8、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来抓,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据此,国务院于 2008 年 6月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将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来推进。经过几年的努力,知识产权工作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性法律, 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改变;对于实施国家知5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我国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著作权水平;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法律保证;对于进一
9、步推进对外开放、使我国更广泛更深入融入和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国家的国际影响力意义重大,刻不容缓。(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作为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上世纪 80 年代起草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缺乏本土立法经验,因此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此后虽经两次修改,但如前所述这两次修改都不是自主、全面的修改,没有很好地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转型、经济转轨面临的现实问题。因此,全面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二十一世纪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世界未来的竞争将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竞争。随着高新技术特别
10、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使用,我国著作权保护面临的现实环境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的动态性,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性矛盾十分突出,著作权法律制度遇到了严峻挑战。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需要及时全面推进修法工作。6(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各地区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律,国际著作权保护规则处于持续调整中。由于发展阶段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著作权领域的分歧将长期存在,为维护各自的经济利益和本国国际竞争力,各方都在积极争夺国际著作权规则调整的主导权。我国面临的著作权保护国际环境越来越严峻。为
11、适应新的国际形势,维护国家利益,需要及时全面推进修法工作。(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在知识产权领域,相对于专利法和商标法 ,著作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复杂、矛盾更突出、问题更多,是受到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律。目前,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已经完成, 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也已经进入国务院审查阶段。而著作权法的修法工作相对滞后。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需要及时全面推进修法工作。(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修改著作权法 已成为社会各7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关切。这些呼吁不仅来自司法、
12、行政和教学科研部门,更多来自著作权人和产业界。每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会提出大量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提案或议案。因此,为积极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需要及时全面推进修法工作。三、 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国家版权局在本次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承担着准备和起草修订草案的基础工作。经综合考量各方因素,我们确定的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为:坚持一个理念,遵循三个原则,追求三个效果。所谓“坚持一个理念” ,即坚持集思广益,解决问题的理念。集思广益,就是要开门立法,在修法过程中广泛和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在机制上保证修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解决问题,就是要从实际出发,找出问题
13、、找准问题、深入分析、反复论证,着眼于解决现实中突出问题。所谓“遵循三个原则” ,即遵循独立性、平衡性和国际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就是要立足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结合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面临着权利人意识普遍提高、版权相关产业快速成长、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我国社会转型进程加快、国内外压力日渐增大等一系列复杂的国内国际环境。本次修法,必须8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扎根于而不是超越或者离开这些基本国情。我们愿意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在著作权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但是要更注重中国的现实国情和实际需要。平衡性原则就是要妥善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著作权法律制度是调整作品
14、创作、传播和消费利益关系链的基本法律,既要保护创造、鼓励传播,也要促进消费,满足广大公众的智力文化需求。 著作权法修改,要牢牢把握利益平衡这一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认真评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否恰当,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充分兼顾了各相关方的利益。要充分认识在当前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保护平衡动态化的特点,吸取历史有益经验,广泛听取和深入研究各方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好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著作权,又要促进传播使用,发挥智力产品的社会效益。国际性原则就是从国际著作权制度调整变化的趋势和提升我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角度推进修法工作。要认真查找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与我国加
15、入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差距,使我国著作权法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要密切跟踪和关注国际组织对著作权相关条约的讨论,把握其发展方向,适时内化为国内法;要仔细分析和研究各主要国家的著作权法制发展动态,消化吸收,改造利用,增9强国际化的共识。所谓“追求三个效果” ,即追求高效率、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效果。高效率,就是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修法工作。高效率的关键是解决好组织保障和沟通协调问题。高质量,就是要注重法律的实用性,能够解决目前我国著作权保护遇到的突出问题,通过不懈努力使著作权法在质量上上一个新台阶。高质量的关键是要把当前著作权法存在的问题找准、找实,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深
16、入研究的基础上,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高水平,就是要适度前瞻,要对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趋势有一个正确的判断,使修法工作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作出应有贡献。四、 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过程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和国务院 2011 年立法工作计划,著作权法修订工作被列入国务院当年立法工作计划三档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2011 年 7 月 13 日,国家版权局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在京举行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会议暨专家聘任仪式” ,标志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为顺利推进修法工作,国家版权局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17、领导小10组)和“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修订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其中领导小组由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同志担任组长,成员来自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以及中国作协等部门;专家委员会由 30 人组成,成员来自各相关部门、权利人组织、产业界、实务界、社会团体以及科研院所等部门。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国家版权局于 2011年 7 月初发出通知,邀请社会各界包括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产业界、专家学者等近 200 家单位和个人就著作权法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同时,为保证修法工作质量,国家版权局专门委托了著作权领域影响力较大的三家教学科研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分别起草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2011 年 12 月 31 日,三家起草单位如期提交著作权法修订专家建议稿。2012 年 1 月 13 日,国家版权局召集专家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立法部门在北京举行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三家专家建议稿起草单位汇报起草工作情况,并请与会专家研讨。2012 年 2 月 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