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原理及技术措施.ppt

上传人:da****u 文档编号:1107277 上传时间:2018-12-07 格式:PPT 页数:23 大小:43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三章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原理及技术措施.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第三章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原理及技术措施.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第三章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原理及技术措施.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第三章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原理及技术措施.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第三章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原理及技术措施.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三章 园林病虫害防治技术措施 第一节 综合治理 第二节 物理机械防治 第三节 生物防治 第四节 化学防治第一节 综合治理 一、综合治理的概念 综合防治是对有害生物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系。它从农业生态系总体出发,根据有害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充分发挥自然控制因素的作用,因地制宜地协调运用必要的措施,将有害生物控制在经济允许损害水平之下,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综合治理的原则 生态原则 控制原则 综合原则 客观原则 效益原则二、综合治理主要措施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是指一个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法令, 设立专门机构,禁止或限制危险性病、虫、杂草等人为地传入或传出, 或者传入后为限制其继续扩展所

2、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 1) 对内检疫。 报检: 调运和邮寄种苗及其他应受检的植物产品时, 应向调出地有关检疫机构报验。 检验: 检疫机构人员对所报验的植物及其产品要进行严格的检验。到达现场后凭肉眼和放大镜对产品进行外部检查, 并抽取一定数量的产品进行详细检查, 必要时可进行显微镜检及诱发试验等。 检疫处理: 经检验如发现检疫对象, 应按规定在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处理。一般方法有: 禁止调运、就地销毁、消毒处理、限制使用地点等。 签发证书: 经检验后, 如不带检疫对象, 则检疫机构发给国内植物检疫证书放行; 如发现检疫对象, 经处理合格后, 仍发证放行; 无法进行消毒处理的, 应停止调运。 园林

3、技术措施 通过适宜的栽培措施降低有害生物种群数量或减少其侵染可能性,培育健壮植物,增强植物抗害、耐害和自身补偿能力,或避免有害生物危害的一种植物保护措施。 物理机械防治 生物防治 化学防治第二节 物理机械防治 一、概念 二、特点 三、具体方法 捕杀法 阻隔法:涂毒环、胶环、挖障碍沟、设置障碍物、纱网隔离、土表覆盖强盖草。 诱杀法:灯光诱杀、食物诱杀(毒饵、饵木、植物)潜所诱杀、色板诱杀。 高温处理:繁殖材料、土壤 电磁波处理:微波、高频处理、辐射处理。第三节 生物防治 生物防治是利用生物及其代谢产物来控制病虫害的一种防治方法。 优点:大多数天敌对人、畜、植物无毒无害;选择性强,不污染空气、土壤

4、和水域;病虫不会产生抗性;能长期控制病虫;天敌资源丰富,材料易得,可以就地取材。 局限性:防效缓慢,在高虫口密度下使用不能起到迅速压低虫口的目的;技术要求高受环境条件限制大。 生物防治包括以虫治虫、以菌治虫、以鸟治虫、以蛛螨类治虫、以激素治虫、以菌治菌等措施。一、以虫治虫 以虫治虫是指以 天敌昆虫防治害虫 (一)、天敌昆虫种类 1、捕食性天敌昆虫。如瓢虫、食蚜蝇、草蛉、胡蜂、蚂蚁、食虫虻、猎蝽、步甲、螳螂等 2、寄生性天敌昆虫。如寄生蜂类(姬蜂、小蜂、小茧蜂)、寄生蝇类。(二)、天敌昆虫的利用途径和方法 1、当地自然天敌昆虫的保护和利用。 ( 1)移放天敌。 ( 2)保护天敌越冬。 ( 3)改善昆虫天敌的营养条件。 ( 4)合理使用农药:药剂选择、施药期选择、浓度选择、施药方法选择。 2、人工大量繁殖释放天敌昆虫。成功的决定因素:培养材料、繁殖速度、特性保持。 3、引进天敌昆虫 注意问题:原产地、控制力强、生态要求。二、以 菌治虫 ( 一)以真菌治虫 类群:主要为接合菌亚门的虫霉属、半知菌亚门的白僵菌属、绿僵菌属及拟青霉属。较为广泛应用的为白僵菌,可有效控制鳞翅目、同翅目、膜翅目、直翅目等目的害虫。 (二)细菌 类群:已发现的有 9余种,多属芽孢杆菌科、假单孢杆菌科、肠杆菌科。目前我国应用最广泛的细菌制剂为苏云金杆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