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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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 (白皮书)目录前言一、强力实施信用惩戒,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强化规范管理,将执行权关进制度之笼三、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实现执行模式重大变革四、开展专项行动,集中解决突出问题五、注重长远科学发展,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执行能力和水平结束语前 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 为民、公正司法工作

2、主线,忠实 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职责,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着力强化执行队伍职业化,积极稳妥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开拓进取,积极作为,各 项执行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为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2013 年至 2015 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各类执行案件1013.22 万件, 执结 944.02 万件,同比前三年总数分别上升 40.02%和28.13%;执 行到位标的金额 32861.82 亿元,同比上升 109.64%。三年执结案件中, 诉讼类执行案件 822.12 万件,同比上升 30.88%,其中,民商事执

3、行案件 783 万件,同比上升 31.22%;刑事执行案件 36.56 万件,同比上升 28.05%;行政执行案件 2.56 万件,同比下降 11.4%。非诉讼类执行案件 121.9 万件,同比上升 12.23%,其中,行政非诉审查类案件 49.27 万件,同比下降 5.45%;仲裁执 行案件 46.68 万件,同比上升 43.76%;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 8.27 万件,同比上升 60.89%;司法协助与其他执行案件 17.67 万件,同比下降 6.45%。为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法治权威发挥了应有作用。一、强力实施信用惩戒,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4、针对长期以来部分被执行人诚信意识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极尽所能规避执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执行难的现状,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的战略部署,抓住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力推进的历史机遇,全方位、多层次采取反规避执行举措,推动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 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依法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向全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 2013 年 7 月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行为构成要件、失信认定程序、信用惩戒措施,并在官网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

5、与查询”平台,适时汇集各级法院报送的失信被 执行人信息,向社会公开。自 2014 年 7 月起,最高人民法院与人民网联合推出“ 失信被执行人排行榜” ,以失信金 额、失信时间、失信次数、失信年龄等为标准,分别公布前 100 名失信被执行人。2014 年 9 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开通“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对“ 老赖” 排行榜上的失信被执行人按照排名先后每天曝光自然人和法人各一名,并定期曝光典型失信惩戒案例。各地法院不断创新,除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媒体外,还在市民广场、车站码头、金融机构网点等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播放信息,有的还通过张贴布告、发放传单、制作动漫等方式对失信被执

6、行人进行曝光。北京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针对金钱给付案件与行为执行的不同类型案件,分别设置不同的失信惩戒情形,确定被执行人失信等级并予以公布。截止到 2016 年2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已向社会公众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38.48 万例,其中,法人和其他组织 49.23 万名,自然人 289.25 万名。(二)推动联合信用惩戒,实现执行惩戒协同化。积极顺应“互联网+”发 展趋势,不断拓展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 领域、多手段 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新常态,最大限度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存和活动空间。2014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国

7、铁路总公司、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 8家单位实施联合信用惩戒,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列车软卧车票和飞机票,开启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的序幕。2015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适时修改完善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全面限制其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增加对失信被执行人乘坐 G 字头动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并将单位被执行人的被限制主体扩宽到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 21 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达成一致,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整合至被执

8、行人信用档案,金融机构在贷款和发放信用卡等事项上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限制措施。国家工商总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芝麻信用,腾讯公司以及京东旗下的京东商城和京东金融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纳入各自的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在互联网生产、经营场景下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2016 年 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等 43 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惩戒范围从现实的社会活动扩展到网络虚拟空间。截止到 2016 年 2 月 29 日,有关部门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 78.24

9、 万人次、乘坐飞机 388.7 万人次。据统计,10%以上的失信被执行人慑于联合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各地法院根据本地情况采取形式多样的失信惩戒措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发上线运行“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导入接口”,将全省法院未结执行案件 63.5 万名被执行人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限制被执行人贷款,其中 21 万名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仅 2013 年,广东省就有 47 家企业因不履行判决被广东省委宣传部和广东省普法办取消“广东十大诚 信企业” 和 “广东省诚信守法示范企业”评选资格。(三)加大对执行欺诈的甄别力度,依法惩治虚假诉

10、讼行为。各级法院不断健全虚假诉讼发现机制,加大对被执行人虚构债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者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通过虚假诉讼或者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等损害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利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出台关于预防和惩处虚假诉讼的暂行规定,要求对查实属被执行人虚假诉讼的,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合制定关于办理虚假民事诉讼涉嫌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形成制裁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已有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二、强化规范管理,将执行权关进制度之笼针对执行工作中亟待规

11、范的程序和环节,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建设,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执行权在阳光下有序运行,推动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迈上新台阶。(一)规范执行职权配置。各级法院不断探索,逐步规范和优化执行职权配置,实现执行权科学运行。第一,明确执行权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各地法院普遍在执行局内部分别设立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机构。执行实施部门负责财产调查、控制、 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事项,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执行审查部门负责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由法官 组成合议庭行使。第二, 将财产 刑、非刑 罚制裁措施的执行、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保全的执行、先予执行

12、、 强制清算的实施、国内仲裁不予执行抗辩的审查等事项,统一归口由执行机构办理。第三,对涉执诉讼案件,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 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代位析产之诉等明确由执行实施以外的机构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第四,明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者其他重大执行行动中,可以统一指挥和调度下级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和执行装备。(二)完善司法解释体系。最高人民法院统筹规划,及时出台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充分有力的规范依据。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 一步规范执行程序的

13、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特别是明确了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延长最长查封期限和续封期限等规定,降低了执行成本,提高了执行效率;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统一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标准,规范相关案件的办理程序,明确了唯一住房的执行、抵销权的行使等一批实践难题的解决思路;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具体构罪情形、明确酌定处罚的适用条件,增加可自诉的追诉方式并确立一般管辖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对抗拒执行犯罪的打击力度;出台关于修改的决定,扩展惩戒范围,加大惩戒力度,提升制度效用;出台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

14、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化和规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出台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明确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行为的法律效力,规范此类新型执行行为的操作规程;出台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填补长期以来刑事追缴、退赔等执行问题的规则空白。(三)健全案件流程管理。各级法院强化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控,明确各个环节的办理期限、质量标准、 职责权限以及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的具体要求,将对执行工作的监管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有效防范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乱执行。 一是探索建立执行实施权的分段和集约机制。将执行实施权进一步分解为执行命令权、财产调查

15、权、 财产控制 权和财产处分权,根据集中而简约的管理需要,将同类执行行为归口一个工作组或者法官统一实施,便于各环节相关事务的集约化办理,提高工作效率。北京法院对执行案款收发实行归集管理,将各法院分散管理案款变为高级法院统一管理,将所有案款归入同一账号的粗放式管理变为“ 一案一账号” 的精细 化管理,规范了案款管理发放程序,大大缩短了发还平均用时。浙江法院于 2013 年初开发并推行“ 一案一人一 帐号 ”案款管理系统, 为每名被执行人开设专属的执行款缴款帐号,通过专属帐号所缴的款项可以适时、安全到达法院执行款专户,并自 动对应到案件,实现执行款、案件、交款当事人逐一对应。案款管理系统与短信平台

16、无缝对接并实行动态管理,一旦执行法院财务部门确认案款的收取和支付,立即以短信方式通知当事人,并对款项沉淀时间实施分级预警提醒,案款管理更加全面、高效。二是完善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工作规范 700 条”以及“ 案件流程指南 100 条”植入办案系统,把纸面的制度规范变成现实的、可以实时控制的工作流程,通过系统设置提示提醒、审批管理、监督督促、程序控制、廉政 风险防控 5 大类 160 个节点,对案件执行进行立体化的节点监控。上海法院制定“关于规范执行工作的 28 条实施意见”,对执行工作各主要环节的规范化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并以此为标准修改和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

17、统,推行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检验执行流程和规范结案管理。广东法院全力推进执行精细化管理,开发执行案件精细化管理系统,打造集网上办案、网上服务、网上公开、网上 监督于一体的三级法院“ 网上执行局”。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发并部署试点在全国法院推行新的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一方面既是案件办理系统,覆盖执行业务从立案到结案归档的各个环节,借助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便捷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到期提醒、文书自动生成等功能,为法官办案提供各种便利服务;另一方面又是执行节点监管系统,通过执行办案全程留痕、对执行业务的关键环节设置管控信息提示等方式,为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供有力抓手。该系

18、统的全面推广运用,将有效改变多年来各地法院执行案件办理系统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的局面,有利于确保全国四级法院在一套软件中办公,实现执行案件办理信息的互联互通,有助于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办案全流程的执行监督,为反消极执行、反违法执行提供有力的抓手,进一步确保执行权规范有序运行。(四)强化异地执行协作。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推动建立跨省级行政区划统一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了区域协作执行新模式,为解决异地执行难提供了新思路。2014 年 10 月 28 日,江苏、浙江、上海、山东、福建 5 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工作协作会,就进一步加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协调等方面的跨区域协作达成共识,

19、形成会议纪要。2014 年 11 月,上海、安徽、江苏、浙江 4 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关于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信息共享合作的协议,深化和拓展了网络查控和信用惩戒共享机制。2015 年 3 月,北京、天津、河北 3 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京津冀法院执行联动协作协议,建立区域执行联动机制,实现三地执行指挥中心和财产网络查控系统的有效对接,仅 2015 年河北法院就办理京津法院专项委托案件 283 件,执行标的达 2.86 亿元。三地法院目前已相互委托查询案件 700 余件。2015 年 4 月,湖南、内蒙古、辽宁、江西等 16 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长沙签署关于建立异地执行相互协作协助工

20、作机制备忘录,在委托执行、协调执行、协助执行等方面加强配合,有效遏制跨区域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最大限度实现司法资源共享、信息互联互通。(五)规范申诉信访处置。各级法院进一步规范申诉信访的处置程序,加大工作力度,促进了执行信访纠纷的有效化解。一是建立归口负责。 各级法院均在执行局内部设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处理机构或明确责任人, 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加强统一管理和责任落实。 二是 扩增信访渠道。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网上信访平台,开辟符合执行案件特点的专门模块,并开通执行案件视频接访系统,实现了申诉人在千里之外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直达、视频直通。仅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办理网

21、上申诉 1300 件次。三是推动实质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执行申诉案件的立案标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来信来访一律予以立案办理。对通过法院内部挂网督办方式的信访,要求各地法院逐案报告办理结果,并严格按照审查甄别标准进行处理,杜绝将执行异议案件作为信访事项内部处理,倒逼有关争议进入法定救济程序审查。四是探索诉访分离。探索建立信访终结机制,重点解决重复访、无理访等问题,促进司法成本的节约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广东、海南和山东等地法院分别出台关于执行信访分类分流管理的规定,对无理访的认定、将执行信访转化为执行监督案件办理等问题予以规范。五是加大化解力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规范在办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中

22、无理执行信访认定程序的暂行规定,明确无理访的认定程序和标准,并对重点信访案件实行局长接访、 “带案下访”制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执行信访案件按照“坚持专人专办、 坚持制度为先、坚持规范管理、坚持综合施策” 的“四个坚持”工作原则,2015 年连续四个季度信访化解率达到 100%。(六)拓宽执行监督渠道。各级法院进一步健全执行监督体系,通过加强从内到外、从上至下的制度化建设,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确保 执行权的高效、廉洁运行。 一是强 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借助中央政法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评机制,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的责任追究力度,要求一年内因存在消极执行、违法执行而被上级法院指定、提级执行案件达到 3 件以上的执行局局长引咎辞职。二是加强同级法院内部监督。各地法院普遍将评估、拍卖工作统一交由执行机构之外的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通过在执行机构设置廉政监察员,进 一步加强执行实施机构内部的监督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三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各级法院通过定期向各级人大专题汇报执行工作,主动接受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调研,总结前期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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