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010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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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附件:2010 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方案根据20062012 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和2010-2012 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方案 ,卫生部决定于 2010 年 9 月 1120 日在全国范围开展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按照卫生部2010 年全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方案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活动实施方案。一、活动目的通过实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短时间在本市范围内消除目标人群的麻疹疫苗免疫空白,迅速提高人群免疫力,形成免疫屏障,阻断麻疹病毒传播,达到控制乃至消除麻疹目标。二、目标人群在本市居住的所有 8 月龄至 14 岁(1995 年

2、 9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出生)儿童,无论既往麻疹免疫史及患病史如何,凡无麻疹疫苗接种禁忌证者,均为本次强化免疫对象。具体包括:(一)本市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学生;(二)本市托幼机构儿童;(三)居住在本市的散居儿童。三、接种时间:2010 年 9 月 11 日至 20 日。四、工作目标:以区(县)为单位,目标人群麻疹强化免疫接种率达 95%以上。五、疫苗的使用(一)疫苗品种1、小学一年级至初中三年级学生:接种麻腮风联合疫苗;2、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学龄前儿童:接种麻疹疫苗。(二)接种剂次/剂量:1 剂次(0.5ml) 。(三)接种部位:上臂外侧三角肌。(四)接种途径:

3、皮下注射。(五)禁用人群1、已知对该疫苗所含任何成分,包括辅料以及抗生素过敏者(如对硫酸庆大霉素或硫酸卡那霉素过敏) 、或曾患过敏性喉头水肿、过敏性休克、阿瑟氏反应、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严重过敏性疾病者;2、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和发热者;3、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者;4、曾患或正患多发性神经炎、格林巴利综合征、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脑病,未控制的癫痫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或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 2 -(六)考虑暂缓接种的情况1、3 个月内接种过免疫球蛋白;2、近期注射过麻疹疫苗或其他减毒活疫苗,需间隔 1 个月后补种;3、强化免疫期

4、间有感冒、发热等症状,待恢复健康后进行补种。六、进度安排(一)2010 年 8 月中旬至 9 月 5 日1、市级协调管理办公室完成疫苗招标采购;2、市级协调管理办公室完成相关资料(接种通知单、海报等)制定,并发放各区县;3、托幼机构、中小学校、街道(乡镇)政府发放接种通知单,完成接种对象的摸底调查和登记造册,并将接种对象名册报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4、各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制定辖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实施方案和疫苗需求,报市接种办;组织开展接种工作人员培训。(二)2010 年 9 月 5 日至 9 月 10 日1、市级协调管理办公室按照各区县疫苗需求组织疫苗配送;2、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制定疫

5、苗接种实施计划,开展对临时集中接种点和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情况的督导。(三)2010 年 9 月 11 日至 20 日:市、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完成对目标人群的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四)2010 年 9 月 21 日至 30 日1、市、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完成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的快速评估;2、开展麻疹疫苗接种后的效果评价;3、组织开展查漏补种。(五)2010 年 10 月 1 日至 10 月 15 日1、组织开展暂缓接种对象的补种;2、完成接种工作分析与小结;3、完成库存疫苗的清点。七、工作要求(一)目标人群摸底调查各区县应在 8 月 20 日至 9 月 5 日组织完成辖区内目标人群

6、的摸底调查和登记造册工作,全面掌握目标儿童人数。1、散居儿童:由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防保科医生在街道(乡镇) 、居委会、村委会干部等的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向家长发放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知情同意书 (附件 1) ,告知接种时间和地点,同时提醒接种时携带接种证;根据入户调查结果完成登记造册。- 3 -2、中小学校学生:由学校组织班主任或校医生统一发放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知情同意书 ,告知接种时间和地点,同时提醒接种时携带接种证;根据回收的经家长签署的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知情同意书完成登记造册;负责填写2010 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 (附

7、件 2) ,报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3、托幼机构儿童:可参照散居儿童或中小学校学生的摸底调查方式进行摸底和登记造册。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摸底登记结果进行核查、汇总,填写2010 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应种与实际接种情况汇总统计表 (附件 3) ,根据摸底儿童数、接种点数制定接种实施计划表,并报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5、摸底调查时应特别重视流动儿童和计划外生育儿童,对发现未建卡、未完成常规免疫接种的儿童,应予以补建接种卡、接种证,并纳入常规免疫管理。市、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摸底调查质量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责成重新开展摸底调查。各区

8、县应根据辖区人口数量设立巡回搜索组,在强化免疫集中接种的后期,分片包干负责搜索所辖区域的适龄儿童,并通知到指定接种点接种麻疹疫苗。(二)现场接种实施为方便目标人群得到便捷的预防接种服务,保证疫苗质量、接种安全和接种率,本次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采取“预防接种门诊与临时接种点相结合”的形式实施现场接种。1、预防接种门诊:应合理划分和安排常规预防接种和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的接种时间与接种区域,做到“标识明确、流程清晰、接种区域不交叉” 。不能与常规预防接种分开的,可采取错时接种等方法,必要时可适当调整或延长接种门诊的服务时间。2、临时接种点临时接种点可在流动儿童聚集的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点和中小学

9、校等内设置。(1)设置要求临时接种点应设置“候诊、预检、接种和观察”四个功能区域,并有明显标志;应合理安排接种区域,接种流程尽可能做到“一进一出” ,尽量避免多个受种者在同一地点同时接种,预防发生群体性癔症。接种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疫苗存放设施设备,如每次接种人数超过 1000 人次时需提供冷藏冰箱,以保证接种疫苗数量与接种进程相匹配。接种现场应备有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品和其它必要的抢救设施,以应对现场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临时接种点设置必须经所属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现场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接种工作。(2)人员要求临时接种点工作人员由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预防接种人员和临床医务

10、人员组成。每个临时接种点应至少配备 1 名登记人员、1 名预防接种人员、1 名临床医务人员和 1 名应急抢救人员。a.登记人员应由社区预防接种人员担任,负责接待受种者、向受种者解释麻疹疫苗相关政策和- 4 -知识、确认接种通知单签署、询问健康状况等工作,并做好受种者的接种记录登记和统计工作。 b.预防接种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预防接种上岗证,应由熟悉业务,有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骨干担任,主要负责核对接种通知单、提供接种服务,并在接种后向受种者告知注意事项等。c.临床医务人员应由区县级以上医院的有经验的儿科/内科医生担任,负责现场观察或询问,对有问题的儿童进行接种前的

11、进一步问诊、听诊等。d.应急抢救人员应由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经过培训并具备应急抢救能力的主治以上医生担任,负责对儿童接种后的现场留观及相应的应急处置。中小学校核托幼机构应组织卫生老师和班主任参与和协助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的现场管理工作,保证接种工作顺利进行。3、现场接种要求散居学龄前儿童和托幼机构儿童接种时须由其法定监护人陪同。(1)确认接种前一天儿童的健康状况。实施接种前应讯问儿童监护人确认前一天儿童的健康状况。如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临时接种点实施现场接种,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老师和班主任应协助落实家长在儿童接种疫苗前的健康状况确认,落实对儿童在接种之前的健康观察,并将体弱儿童的健康状况及时

12、告知现场临床医务人员。(2)接种前再次告知和健康状况的进一步确认。在实施接种前,登记人员须告知儿童所种疫苗的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须询问儿童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查验由儿童监护人签署的接种通知单。对可疑发热者应测量体温,确认体温正常后实施接种。接种现场配备的儿科/内科医生对现场观察或询问有问题的儿童或卫生老师和班主任告知的体弱儿童进行接种前的进一步问诊、听诊等。(3)核实和实施接种。预防接种人员核对接种通知单后,对符合接种要求儿童进行登记并实施接种,在接种后向儿童及其监护人告知注意事项等。(4)接种后现场留观。接种后应现场留观 30 分钟。如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临时接种

13、点实施现场接种,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协助儿童接种后的留观,如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报现场医务人员。在托幼机构内集中接种者,应在现场留观 30 分钟后由其监护人领回继续观察。(5)补种。对于暂缓接种者以及未能及时接种者,应商议安排补种时间、地点。(6)信息登记。工作人员应将接种记录登记到接种证上。接种后当日整理填写2010 年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摸底与接种情况登记表 。(三)预防接种安全性监测和处置各区县卫生局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和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工作要求 (沪卫疾妇200985 号) 、 上海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实施办法等的规定组织辖区各级医疗卫生

14、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报告、调查诊断和鉴定工作,及时做好强化免疫活动中疑似异常反应的处置工作。对严重疑似异常反应的,遵照“先临床救治、- 5 -后调查和诊断”的原则,做到早期、正规、系统的治疗。1、报告范围麻疹疫苗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出现的怀疑与接种有关的下列疾病、症状或事件,应作为疑似异常反应报告:24 小时内:如过敏性休克、不伴休克的过敏反应(荨麻疹、斑丘疹、喉头水肿等) 、中毒性休克综合征、晕厥、癔症等。5 天内:如发热(腋温38.6) 、血管性水肿、全身化脓性感染(毒血症、败血症、脓毒血症) 、接种部位发生的红肿(直径2.5cm) 、硬结(直径2.5cm) 、局部化脓性感染

15、(局部脓肿、淋巴管炎和淋巴结炎、蜂窝组织炎)等。15 天内:如麻疹样或猩红热样皮疹、过敏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 反应)、热性惊厥、癫痫、多发性神经炎、脑病、脑炎和脑膜炎等。6 周内:如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格林巴利综合征、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等。3 个月内:如臂丛神经炎、接种部位发生的无菌性脓肿等。其他: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其他严重意思预防接种不良反应。2、报告程序与时限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疫苗生产企业和疫苗批发企业在发现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后应尽快按照规定做好报告。接种单位在发现或接到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报告后,如果判断为一般事件应在 6 小时内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如判

16、断是重大事件,应立即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接种单位报告后,如判断是一般事件,应定期向区县卫生局、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如判断是重大事件,应在 2 小时内向区县卫生局、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收集汇总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如果接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报告重大事件,应在 2 小时内向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对于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除按药品不良反应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报告外,同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

17、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报告。3、处置措施(1)市、区两级分别设立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对于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需要进行临床处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进行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市儿童医院。区县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辖区内二、三级医疗机构资源,确定辖区麻疹疫苗接种不良反应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明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对应关系,明确责任和流程,落实专人与抢救设备,随时应对,确- 6 -保第一时间开展及时、有效的处置。(2)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保证在开展学校麻疹疫苗接种时,每个接种现场均

18、有一辆普通车辆备用。同时,各区县根据每天实施疫苗接种的学校和预防接种门诊的布局和接种工作量安排,每天至少落实一辆专用救护车在几所学校之间选择适当的地点待命,以随时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车辆安排具体标准各区县可根据辖区交通状况、学校和医疗机构布局等以“随时响应”为目标予以落实。(3)当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果有争议时,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上海市预防接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开展鉴定工作。(4)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受种者一次性补偿。(5)发生群体性

19、反应或者有死亡发生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6)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7)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4、媒体沟通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媒体沟通机制,引导媒体对预防接种不良反应作出客观报导,澄清事实真相,消除公众对预防接种安全性的担忧。(1)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发言人制度,按照及时、公开、透明的原则,统一发布信息或接受采访。(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与媒体沟通,普及预防接种知识。(3)密切

20、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对不实报道和谣言予以澄清,防止事态扩大。5、与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沟通接种前应告知受种者及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如发生疑似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在对受种者进行积极救治的同时,应及时就事件发生原因等问题向受种者及其监护人进行耐心解释,对事件处置的相关政策进行说明,并对受种者及其监护人进行心理疏导。八、督导在强化免疫的准备、实施及评估阶段均应开展全程督导。在准备阶段,市、区县级协调管理办公室应组织督导组对本次麻疹强化免疫活动准备情况进行全覆盖督导。在实施阶段,市级协调管理办公室组织巡回督导组,对工作薄弱的

21、区县和单位加强督- 7 -导。区县接种办公室应选派定点督导员,保证每个街道(乡镇)至少有一名区县级人员进行督导。督导内容应覆盖强化免疫活动的组织实施、社会宣传、人员培训、后勤保障、摸底调查以及现场接种质量等。强化免疫准备阶段重点督导经费和后勤保障、宣传动员、培训、摸底登记、物资和接种现场的准备、家长知晓率等情况。现场实施阶段重点督导现场接种工作组织情况、安全注射情况、接种人员资质、知晓率等情况。后期评估阶段重点进行接种率快速调查,了解资料整理、汇总和报告质量等情况(督导表格见附件 4、附件 5) 。督导信息应及时总结并反馈。九、评估(一)接种率评估1、快速评估抽样方法及调查对象(1)接种率快速

22、评估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开展。市级接种率将抽取 4 个区县,每个区县抽取 2 个街道(乡镇)开展快速评估;区县应对每个街道(乡镇)进行接种率快速评估。(2)每个街道(乡镇)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中心,在近、中、远距离各抽1 个居委会(村) ,每个居委会(村)随机入户调查 10 名学龄前儿童,每个街道(乡镇)共调查 30名儿童,其中 8 月龄-2 岁、3-4 岁、5-6 岁(含 6 岁以上未上学儿童)年龄组各 10 名。(3)每街道(乡镇)随机选定 1 所学校,调查 30 名学生,学校中每个年级随机抽取 1 个班,并在抽取的班级中随机选择学生,每班调查儿童数平均分配。(4)每个街道(

23、乡镇)在集贸市场、车站或城乡结合部开展非入户调查,共随机调查 30 名儿童,其中 8 月龄-2 岁、3-6 岁、7-14 岁年龄组各 10 名。(5)接种率评估时以下儿童可不计入应种对象:a.接种禁忌证儿童;b.明确有 2 剂次既往麻疹疫苗接种史或麻疹患病史,且家长不同意接种的儿童。(6)对调查的所有儿童填写2010 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表 (附件 6) 。评估中发现未按要求免疫接种的儿童,应进行登记并通知其家长或教师送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补种。(7)完成快速评估后应及时汇总分析资料,填写2010 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汇总表 (附件 7) 。强化免疫接种率低于

24、 95的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并在 10 月中旬前完成查漏补种,确保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达到 95以上。2、市级快速评估重点快速评估的重点应是麻疹发病高危地区或容易漏种的人群和区域,如近年麻疹高发地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常规免疫管理薄弱的区域(如城乡结合部或其他责任辖区不明确的地区)等。3、系统评估抽样方法及调查对象(1)由市级组织,随机抽取 1 个区县开展接种率系统评估。(2)抽到的区县调查 6 岁及以下强化免疫对象 420 名(35 个组群,每组群 12 名,其中 8 月龄-2 岁、3-4 岁、5-6 岁儿童各 4 名) 。- 8 -(3)调查指标:调查对象中本次强化免疫

25、接种比例,未接种原因;调查对象既往 0 剂次、1剂次(24 月龄以上)比例,未常规接种原因。(4)调查接种率在 90%-95的区县开展查漏补种。接种率小于 90的区(县) ,重新摸底调查,开展查漏补种。4、评估时间(1)区县级快速评估:2010 年 9 月 21-25 日。(2)市级快速评估:2010 年 9 月 26-30 日。(3)市级系统评估:按照卫生统一部署开展,具体方案另行下发。(二)接种效果评估为全面、系统了解本次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科学、客观地评估疫苗接种工作效果,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免疫学评价、安全性评价、流行病学评价和经济学评价(方案另行下发) 。十、信息报告各区县

26、级协调管理办公室应切实掌握辖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准备情况和接种实施情况。应在 9 月 7 日前向市级协调管理办公室上报2010 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前期准备阶段信息表 (附件 8) ;在 9 月 11 日至 21 日期间应每天 10:00 前向市级协调管理办公室上报2010 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阶段信息表 (附件 9) (数据截至前一天) ;应在 10 月 15 日前上报2010 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相关信息汇总表 (附件 10)和文字版总结(总结模板见附件 11) 。附件:1.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知情同意书2.2010 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摸底与接种

27、情况登记表3.2010 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应种与实际接种情况汇总统计表4.2010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前期督导表5.2010 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现场督导表6.2010 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表7.2010 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汇总表8.2010 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前期准备阶段信息表9.2010 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实施阶段信息表10.2010 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相关信息汇总表11.2010 年上海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总结模板- 9 -附件1:上海市麻疹强化免疫活动接种知情同意书您好!麻疹是一种常见的严重危害

28、儿童身体健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易并发肺炎、脑炎、心肌炎、喉炎等,甚至死亡。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是预防麻疹最有效的办法。为了让孩子们健康成长,实现我国消除麻疹的目标,2010 年 9 月中旬,全国将统一开展含麻疹成分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我市 8 月龄至 14 岁(1995 年 9 月 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出生)的所有儿童,不论以前是否接种过含麻疹成分疫苗,或患过麻疹,都要免费接种 1 剂含麻疹成分疫苗。预防接种前,家长务必如实提供儿童身体健康状况。以下为接种禁忌症,如果您的孩子有以下情况,不能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1)已知对该疫苗所含任何成分,包括辅料以及抗生素过敏者(如对硫酸庆

29、大霉素或硫酸卡那霉素过敏) 、或曾患过敏性喉头水肿、过敏性休克、阿瑟氏反应、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严重过敏性疾病者;(2)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和发热者;(3)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者;(4)曾患或正患多发性神经炎、格林巴利综合征、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脑病,未控制的癫痫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或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果您的孩子有以下情况,暂时不能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可在以后条件适宜时予以补种:(1)3 个月内接种过免疫球蛋白;(2)近期注射过含麻疹成分疫苗或其他减毒活疫苗,需间隔 1个月后补种;(3)强化免疫期间有感冒、发热等症状,待恢复

30、健康后进行补种。接种疫苗后,请在接种现场留下观察 30 分钟!含麻疹成分疫苗的安全性很好,少数儿童接种后 24 小时内可能出现注射部位轻微红肿、疼痛,多数情况下 23 天可自行消失;12 周内,可能出现一过性发热反应,一般持续 12 天可自行缓解;612 天内,少数儿童可能出现一过性皮疹,一般不超过 2 天可自行缓解,通常不需特殊处理,必要时可对症治疗。如出现较严重的身体不适症状,请及时到医院就诊。- 10 -请您在下方签字栏内签字确认后交给接种医生或交给托幼机构和学校的老师。接种前,我们会将同意接种的知情同意书再次发给您,您确认孩子无禁忌症或暂缓接种的状况后,请在再次确认栏内签字。签字后,如

31、果是学龄前儿童,请在接种日由监护人带孩子、知情同意书、预防接种证到(本托幼机构 孩子原接种门诊)接种;如果是中小学生,请将知情同意书和接种证交给老师,我们将尽快安排孩子在校内接种。本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知情同意书内容签字栏(同意接种)儿童姓名:_儿童出生日期:_年_月_日监护人签字:_联系电话:_再次确认栏接种日:2010 年_月_日监护人签字:_签字日期:2010 年_月_日签字栏(不同意接种)儿童姓名:_儿童出生日期:_年_月_日监护人签字:_联系电话:_签字日期: 2010 年_月_日不同意原因简述:_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上海市公共卫生热线电话(免费)咨询:12320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制(本知情同意书由接种单位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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