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斌6月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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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6 年国家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白 斌 二 O 一六年六月 2 目录 第一编 法理学 . 3 第一章 法的本体 . 3 第一节 法与道德 . 3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 . 4 第三节 法的特征 . 4 第四节 法的作用 . 5 第五节 法的价值 . 5 第六节 法的要素 . 6 第七节 法的渊源 . 8 第八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 11 第九节 法律关系 . 11 第十节 法律责任 . 12 第二章 法的运行 . 13 第一节 立法 . 13 第二节 法的实施 . 14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 14 第四节 法律推理 . 15 第五节 法律解释 . 15 第三章 法的演进 .

2、16 第二编 宪法 . 18 第一章 基础理论 . 18 第二章 基本制度论 . 23 第三章 基本权利论 . 27 第一节 公 民 . 27 第二节 基本权利 . 28 第三节 基本义务 . 30 第四章 村民委员会 . 31 第五章 选举制度 . 32 第六章 国家机构论 . 34 第七章 立法法 . 42 第三编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 48 第一章 概述 . 48 第二章 审判制度和法官职业道德 . 49 第三章 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道德 . 51 第四章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 52 第五章 公证制度和公证员职业道德 . 55 3 ” ” 第一编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

3、一节 法与道德 一、法的概念: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 【补充考点】 1、功利主义法学派:英国法学家边沁是其代表人物,主张为了实现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牺牲少数 人的利益是必要的。 2、历史法学派: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是其代表人物,主张 “法是民族精神的产物 ,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 法律制 度;法律应该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出来的。在历史上,萨维尼反对德国匆忙制定民法典。 二、规范的分类:社会规范、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 社会规范 技术规范 自然法则 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调 整 人 与 自 调整自然与自 法律规范 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 然的关系 然 之 间 的 关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4、并由 国 不体现国家意志, 没有国家强制力 作为后 系;由 自然力 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 盾,但 具有强制性 保证实施。 三、法与道德的古今之辩 古代 近现代 一 般 来 说 , 古代 法 学家更 多 强调道德 在 社会调 控 中的首 要 近现代后,法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强调法律调 或主要地位,对法的强调也更多在其惩治功能上 。 整的突出作用 。 一般来说, 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 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 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 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 最低限度的道德 要求转 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 四、 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 道德 生 成方式 建

5、构性:人为形成的 非建构性:自然演进生成 行为标准 确定性 :有特定表现形式,具体明 确,可操作性强 模糊性:无特定具体的表 现形式,笼统、原则,标 准模糊,易生歧意 存在形态 一元性:法以一元化的形态存在, 多元性:道德评价是个体化的、主观的,因此导致 实证主义 非实证主义 子类别 分析主义法学 法社会学和 传统自然法理论 现代的超越自然法与实证主义 法现实主义 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 定义要素 以权威性制定为 以 社 会 实 效 为 以内 容的正 确性作 为 以内容的正确性、权威性制定 首要 定义要素 首要 定义要素 法的概念的唯一 要素 与社会实效同时作为定义要素 核心主张 法与道德本质上

6、不存在必然联系 , 法与道德相互联接。 严格区分 “ 法律实际上是什么 ” 和 恶法非法 。 “ 法 律 应 当 是 什么 ” , 恶 法 亦 法 共同点 善的实在法(国法)都是法 4 具有统一性和普适性 道德的多元、多层次性 调整方式 侧重外在行为 关注内在动机 运作机制 程序性:提供制度性协商和对话的 机制 非程序性:不存在以交涉为本质的程序 强 制方式 外在强制:有组织的国家强制 内在强制:主要凭靠内在良知认同和责难 解决方式 可诉性 不具有可诉性 五、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是部分重合交叉的,并不完全对立。 ( 1)道德问题也可能通过立法,上 升为法律问题。 一旦上升为法律,就具有了明确性、

7、可诉性、国家强制 性等法律特性。 法律问题也可能转化为道德问题。 ( 2)道德规范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法的非正式渊源。 ( 3)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需要考虑到对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的影响。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 【基本立场】 1、任何存在都是历史的、社会的,都受客观规律和社会物质条件制约。 2、任何命题都不是绝对的。 一、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和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 中: 1、正式性(国家性、 官方性 ) 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由正式的官方文件加以表现 2、阶级性 (阶级意志性)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

8、共同意志,而非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 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并非所有法都具有阶级性 并非所有法都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3、物质制约性 法的内容 最终 受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决定。 二、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其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 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宪法 集中地、全面地 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三、其他马克思主义思想 1、相互联系的观点(独立都是 相对独立 ,不是绝对独立) 2、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 基本一致。 3、相互配合的观点(法律需要其他手段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积极配

9、合) 4、作用与反作用的观点(相互影响,但影响不必定是直接的) 5、辩证的观点:片面的都是错误的 第三节 法的特征 一、效力的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5 普遍性 调整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反复适用性 二、可诉性 【注意】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并非必然,要受到诉讼法的限制。 可诉性的 判断标志 1、有诉讼和仲裁; 2、有争议解决; 3、 权利救济。 【常见易错点分析】立法行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一定不体现可诉性。 第四节 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针对单个人) (一)指引作用: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指 引 作用 个 别性指引 :一个 具体的指示 规范性

10、指引 : 一般的规则 确定的指引 :设置法律义务 不 确 定的 指 引( 选 择 的 指引 ) : 宣 告 法 律 权 利 【口诀】确定 不选择,选择不确定。 (二)评价作用: 将法律作为标准对他人行为合法与否进行评判 (三)预测作用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等主体预测 相互之间的行为 (四 ) 教育作用 : 1、 通过法的实 施 ( 执法 、 司法 、 守法 ) ; 2、 对一般人行为 产 生有益影响; (五)强制作用: 1、针对违法行为人; 2、具有惩罚性(处分、处罚、制裁); 二、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化) 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 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第五

11、节 法的价值 【解题秘笈】一切现实的,都不是完美的;说现实的法律、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的设定 ,都是维护自由、 正义、秩序,注定是错误的。 一、法的价值的种类 规范性法文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 普 遍效力 法文件 结婚证、调解书 非规范性法文件 法院的裁判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同、许可证 个案效力 6 ) 、 【常见易错点提醒】各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可以被限制,其限制由法律规定。特别是自由,法律保护 人的自由,但自由也应受到法律的限制(规范 ; 【解题秘笈】注意题干中的信息,如果出现和平、稳定、有序,则必定体现秩序价值。 三、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基本价值高于非基本价值 价值位阶

12、 自由高于正义高于秩序 解决方法 个案平衡:个案特殊情况 比例原则:禁止过度 【常见易错点提醒】 1、各种价值之间是存在冲突的,不是一好百好。 2、追求一种价值的时候,必须考虑其他价值。 3、确定的只有三种处理方法,没有第四种。 4、给出一种社会现象或政策,让你识别体现了什么样的价值冲突处理原则。 ( 1)比例原则:有没有 “不要过度 ”“xx 与 xx 相适应 ”之类的表述 ( 2)个案平衡:有没有具体个案 ( 3)价值位阶:有没有为了一种价值,舍弃另一种价值,即前种价值更重要 第六节 法的要素 一、语句 规范性语句 陈述句(陈述语气) 有道义助动词 没有道义助动词 表达规范 可能表达规范(

13、能够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 可能表达事实 二、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内容 适 用范围 适 用方式 法律 着 眼于共性 ,目的是削弱自由 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 “ 全 有 或 全 无 ”( 冲 突 不共 存 ); 涵 摄 : 规则 裁量 为 条件一满足,后果必适用 法律 笼统模糊,假定条件和法律后 具有宏观的指导性,适用 以 衡 量 的 方 式 应 用 于 个案 ; 根 据 原 则 原则 果都不明确, 适用时关注个别 于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 的分量以及个案的情景判断作用范 性 ,法官有较大裁量余地 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 围:相互冲突的 原则可以共存 三、法律规则 1、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

14、生效的时间、空间、对象和情境 行为模式 权利行为模式:可为模式 授权性规则 7 法律规则 逻辑结构 义务行为模式 应为模式: 积极义务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 勿为模式: 消极义务 义务性规则 禁止性规则 法律后果 肯定性的后果 否定性的后果 【常见易错点提醒】三个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在实践中,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在法律条文中,都有被 省略的可能。 2、法律规则的语言的依赖性 【解题秘笈】任何语言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就有价值判断。 法律规则 规范性条文 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 法律条文 术语界定 公布机关 非规范性条文 公布时间 技术性内容(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生效日期 【常见易

15、错点提醒】 1、规则不同于条文:规则是条文所承载的意义。 2、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并非一一对应,具体情形包括:一个完整的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一条规 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一个条 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3、规则的分类: ( 1)根据行为模式的不同 授权性规则 可为模式: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 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 a、命令性规则: 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 b、禁止性规则: 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 (不作为义务 ),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 ( 2)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确定性规则 内容

16、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 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 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 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 规定的规则 【口诀】委任主体,准用文件 ,其他都是确定性规则。 ( 3)内容的强制程度 强行性规则 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 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常见易错点提醒】继承法当中为胎儿保留特留份的条款规定的是强行性规则。 四、法律原

17、则 1、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 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 政策性原则 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 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解题秘钥】只要有政策,必定是原则。 【躲坑大练习】 8 2、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 1)法律原则的优点和缺陷:法律原则 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 保证个案正义。但由于其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所以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 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 2) 法律原则适用的三大条件 a、 穷 尽法律规则 ,才得适用法律原则。 b、除非为了

18、实现 个案正义 ,否则不能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c、没有 更强理由 ,不得迳行适用法律原则。 五、权利和义务 【常见易错点提醒】 1、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与它同时存在。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但具体到某个人时,他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不一定相等。 3 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在民主法 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的设定目 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第七节 法的渊源 一、分类 效力 作用 举例 1、正式 具有

19、明 定的法效力 可 直接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渊源 规范来源,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 约和国际惯例等 2、非正 不具有明定的法效力, 能够构成法律推理的大前提的准 正义标准、理性原则、政策、道德、 式渊源 但具有法律说服力 则来源, 具有法律意义 乡规民约、外国法、权威著作等。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 宪法:根本法、最高法、母法 制宪主体 制宪机关 修宪机关 释宪机关 人民 一届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常见易错点提醒】 1、宪法实施的监督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宪法修改的主体只有全国人大。

20、 3、宪法解释的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所作的宪法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法效力。 2、 法律 制定主体 修改主体 基 本法律(刑事、民事、国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常委会有权对 家 机构、立法法、选举法、 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 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常见易错点提醒】务必区分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3、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制定主体 名 称 国务院 一般以条例、规定和办法为名,也有以决定、命令为名者 4、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9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21、: 一般 可以针对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 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较大 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之外的,继续有效。 【注意】需要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 有 权 规 定 的事项 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具体 规定的事项;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名 称 一 般 采用 “ 条例 ” 、 “ 规则 ” 、 “ 规定 ” 、 “ 办法 ” 等 名 称 5、民族自治法 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 ) : 制 定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没有民族乡)的人大(没有常委会) 内容 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可以对法

22、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 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 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报经批准 自治区的自治法规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 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 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适用 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常见易错点提醒】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需要报备案,不需要报送批准。 【补充总结 】 “ 三批准 ” 规范性文件 批准主体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的自治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

23、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 省级人大常委会 6、经济特区法规: 制 定主体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 实施范围 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适用 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 规定 效力 与上一位阶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同,并不当然无效。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常见易错点提醒】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我国属于正式渊源。 内涵 我国民法通则的态度 国际条约 根据 “ 条约必须遵守 ” 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民事 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

24、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 除外 国际惯例 ( 1)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 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 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2)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 【常见易错点提醒】在宪法和条约的关系上,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宪法与条约的关 系。 8、司法解释也是正式渊源。 【知识点总结】规范性法文件的对比 公 布主体 名称 刊 登【改动考点】 宪法修正案 立法法未规定,实践中由 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法律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 布 以法律、决议、决 定、规定和办法等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报 (

25、标 准 文 本 ) 、 中 国 人大网 和 全 国 范 围 10 为名 发行的报纸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 公布 行政法规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一般以条例、规定 国 务院公 报 ( 标 准文 本 ) 、 【新增】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 和办法为名,也以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和全国范 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 决定、命令为名 围内发行的报纸 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公布。 省级人大制定的地 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一 般 采 用 “ 条例 ” 、 地方性法规、 自治区的自治条 方性法规 “ 规 则 ” 、 “ 规 定 ” 、 “ 办法 ” 等名称 例和单行条例 公

26、布后,及时在 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标准文 省级人大常委会制 定的地方性法规 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本)和 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 设区的市、自治州 报经批准后,由本级人大常委 民代表大会网站 以及在本行政 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区 域 范围 内 发 行 的报 纸 上 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 报经批准后,分别由本级人大 一 般 采 用 “ 条例 ” 、 载。 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 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 规 定 ” 、 “ 变 通 规 定 ” 、 “ 变 通 办法 ” 等名称 部门规章 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国 务 院 公 报 ( 标 准 文 本 ) 或 者 部门公 报

27、( 标 准文 本 ) 、 中 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和在全国 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地方政府规章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 标 准 文 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本 ) 、 中国 政 府法制 信 息网 和 在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三、正式渊源的效力原则 1、影响因素 制定主体、适用范围、制定时间 2、 不同位阶的冲突原则 宪法至上、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 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 3、同一位阶的冲突原则 全国性法律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实体法优先、 国际法优先、省级政府规章优先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规章。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

28、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立场纠正】所有的规章属于同一位阶;但在规章内部,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 府规章,采用的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换言之,同一位阶内部也存在上下位法的问题。 【特别注意】同位阶规范性法文件冲突的解 决: 冲突甲方 解决方案 冲突乙方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由 国 务 院 提 出 意见 适用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适用部门规章 授权法规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律 民族自治法规 在本自治地方适用民族自治法规的变通规定 地方性法规 四、三种主要的非正式渊源 1、习惯:不同于习惯法,习惯只有经过国家认可上升为法律之后,才可以称为习惯法。 2、判例: 区别于判例法。 3、政策:党的政策 对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补充考点】民事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 【常见易错点提醒】 ( 1)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 2)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属于规范性法文件;裁判文书属于非规范性法文件。 ( 3)我国有判例,但没有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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