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灰色收入”的特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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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 “ 灰色收入 ” 的特征 当今社会各阶层收入不均衡,高收入阶层收入成分复杂,其中非法收入、不明收入远大于合法收入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从而使得社会经济犯罪居高不下,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多。这些已经引起了诸多专家、学者和领导决策层的注意。 2010 年 3 月,国家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谈到要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 “ 灰色收入 ” 。那么什么是 “ 灰色收入 ” ,它有哪些特征呢?在此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谈谈 “ 灰色收入 ” 的基本特征。 一、 “ 灰色收入 ” 具有概念不明,性质模糊特征 “ 灰色收入 ” 从概念上说具有概念不明 ,性质模糊特征。 2010 年

2、3 月,国家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 2010 年主要任务时表示,要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 “ 灰色收入 ” ,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这是颇具争议与影响的“ 灰色收入 ” 提法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这种官方场合出现。但什么是 “ 灰色收入 ” ,如何界定 “ 灰色收入 ” ,又当如何规范,温总理没有具体说明。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个正规的官方概念和界定。 “ 两会 ” 期间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曾激烈讨论过这些问题。有人认为 “ 灰色收入 ” 不是合法收入,是法律没有明确的收入 ,是不应该存在的;有人认为 “ 灰色收入 ”虽不完全合法但却

3、具有一定合理性。中央党校教授林 ?认为 “ 灰色收入 ” 的内涵比较复杂,是介于 “ 黑色收入 ” 与 “ 白色收入 ” 之间的收入,是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的不明收入,即人们工资、津贴之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是法律没有明确其性质,也不向国家缴纳税金的收入。众说纷纭,似乎林 ?教授的说法也没有完全把 “ 灰色收入 ”概括全面,明确清楚。因而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权威部门对 “ 灰色收入 ”做出合理全面界定,其概念、性质仍然模糊。 二、 “ 灰色收入 ” 具有强势社会 普遍性和明显的趋权性特征 正因为 “ 灰色收入 ” 性质模糊,有机可乘,在利益的驱使下,其在社会各个领

4、域普遍存在。但具有 “ 灰色收入 ” 的主体还是强势社会行业和强势社会群体,因而它具有强势社会普遍性和明显的趋权性。政府机关、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财政金融机构等是 “ 灰色收入 ” 泛滥的主要场所。这些行业、部门人群往往处于社会上层,具有社会的优越性,掌握着社会资源、权利的分配权,他们能够利用行业和职权便利,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大肆谋取 “ 灰色收入 ” 。如政府机关官员靠租用权力、分配国家财政资金及社会资源、行政许可和审批等诸 多方式大肆捞取 “ 灰色收入 ” ;政府和企业之间或管理者与经营人员之间靠工程承包转包、物资采购吃回扣等方式套取 “ 灰色收入 ” ;院校教授、研究人员靠科研项目经费

5、、奖金、指导学生收费,做兼职、或挂职获取非正规收入;老师通过收取学生的学习资料、补习、补考费创收;医院医生靠红包、开药方吃回扣;银行金融机构人员靠存贷捞取好处等等。几乎所有强势社会行业和强势社会群体都大有生财之道。 三、 “ 灰色收入 ” 具有谋取对象 “ 公款化 ” ,谋取方式 “ 集团化 ” 、“ 隐蔽化 ” 特征 “ 灰色收入 ” 主体是那些手中握有行政管理大权,具有分 配处置社会公共资源职能的政府机关官员和企事业官员及工作人员。他们可以利用权力和职务之便,以各种直接或间接渠道化公为私,损公肥私,居集体利益为个人所有,拿群众利用满足个人私欲。因而 “ 灰色收入 ” 从谋取对象上讲主要体现

6、在公款等国家、集体的利益上。其次 “ 灰色收入 ” 在谋取方式上又具有 “ 集团化 ”“ 隐蔽化 ” 特征。要将公款等国家集体利益化为私有,就必须能够将不合法的利益 “ 合法 ” 化。因而就有了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假借群众、集体利益之名,采取所谓 “ 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 、“ 为群众谋福利 ” 等人人有份形式,私分国家集体利益。 而所谓人人有份只不过是在强势群体内的人人有份,而强势群体内的份与份也是有区别的,说白了这个人人有份只不过是掩人耳目而已,是私欲集团化或集体化而已。这也正是 “ 灰色收入 ” 谋取手段隐蔽性特征之所在。除了个人私欲集团化手段,其他惯用手段如考查、研讨、临时任

7、职或兼职、庆典、剪彩、生日贺寿、婚丧嫁娶等等,均打着公事公干、集体利益、礼尚往来的幌子在获利益双方的心照不宣中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放入了自己的腰包,其手段从法规上来说一般难找出破绽。 四、 “ 灰色收入 ” 具有与其他收入的高比例、低风险、低成本性特征 “ 灰色收入 ” 群体,其收入中真正白色收入所占比例并不高,而绝大部分是来源不明财产,即 “ 灰色收入 ” 。某大学一位副教授说,自己每个月实际工资有 2500元至 3000元,另外,每个月单位会固定给一笔钱,约有三四百元。在院里举办一些考生培训班的创收中,还会给每位教职工每月大约发 1000 元。再加上指导研究生论文的补贴及课时费收入,他

8、一个月至少拿到 4000多元。而这位副教授在媒体兼职每月又有 3000元左右的收入。也就是说这位副教授每月最低收入也有 7000元,而他实际正规收入才 2500元。由此我们看到非正规收入与正规收 入的比例悬殊非常大,可占个人收入的60%还多。近年被查处的腐败贪官情况中我们看到,这些腐败官员们的不明来源财产远远大于其贪污受贿财及工资所得财产。原湖南省岳阳市市长,其家庭财产价值人民币 389万多元,而来源不明财产就有 334万元,占全部财产的 85.6%。由于目前对 “ 灰色收入 ” 法律没有明确规范,只将属于灰色收入部分的巨额财产定性为 “ 不明来源财产 ” 。虽然有了不明来源财产罪,但在量刑标准上又不具体。现行刑法对于巨额不明来源财产罪的最高量刑为 5年。而到底多少不明财产应当负多大的刑事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 造成了一些人能够以极小付出,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地获得巨额收益,使得犯罪成本非常低廉。 (作者单位:军事经济学院襄樊分院勤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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