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土地制度租佃关系的演变 我国自1842年鸦片战争开始步入近代历史,中国的土地制度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但是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的封建社会主要存在着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清皇朝)占有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私人占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绝对支配的地位,从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基础。鸦片战争以后,我国的土地制度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但在某些地区也发生了一些细微变化。首先,太平天国运动的兴起,使得南方多个地区的土地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天朝田亩制度中,我们可以了解太平天国的土地所有制,基本内容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把全部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广大农民。它规定:“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处不足则迁彼处,彼处不足则迁此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也。”我们可以看到,太平天国的土地制度是彻底否定封建土地所有制。由于天朝田亩制度脱离了实际,所以是注定无法实现的。但是太平天国政权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例如:第一,太平天国起义所到之处,命令大地主交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