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公益营销现状及其约束制度建立初探摘要:公益是当下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内容,意义极为重大,而营销作为一种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和欲望为基础的社会管理过程,更是与人类息息相关。二者的结合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推动了公益事业的发展、弥补了非营利组织和公益组织资金或人力上的不足,同时对企业的品牌价值提升和产品销售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不恰当的公益营销却有可能对公益事业及企业造成损害。本文试图从公益营销的定义入手,借助对典型公益营销案例的分析,寻求公益营销现阶段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下载 关键词:公益营销 问题 制度约束 公益营销,并非一个全新的概念,其起源最早可追溯至 1981 年。当时的美国运通公司出于帮助来
2、自旧金山的某艺术团体筹集基金,于是推出一项新的信用卡使用政策信用卡每消费一次,或每有一张新申请的信用卡,运通公司就会捐出一定比例的所得给这家艺术团体。这项政策推出后,在当地的市场表现非常出色。因此,美国运通公司将此种营销手法以“Cause-Related Marketing”(公益营销)的名称申请专利。 1983 年,美国运通公司又采用类似的手法为修正自由女神像募集基金,仅三个月,就筹集了 170 多万美元,大大超过原来的预期目标,并且其信用卡的使用率也大幅提升。 自公益营销诞生以来,曾有许多学者对其进行过解释,同时,其形式、内容等也在不断变化之中。而由于其公益属性,公益营销亦或多或少在一定范
3、围内引起过争议,必要的制度约束亦应考虑建立,以免损伤非营利组织的权威性、损害企业的美誉度并进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一、公益营销的定义 瓦拉达拉金和梅农把公益营销定义为“ 种营销活动的过程,当顾客参与为企业提供收益的交易后,而企业则按照已有承诺,捐出特定比例的收益给特定的公益活动,以满足组织与个人的目标”。席勒则认为,公益营销是一种“双赢的主张,企业提升产品销量,而非营利组织则可获得能所需的资金以及一定范围的知名度”,奥尔登堡则认为公益营销是一种“媒介”并且是一种“新的混合媒介”,即利用公众服务广告及公共关系,将企业与公益活动加以联系。 而国内学者朱少柳则在 2006 年提出,公益营
4、销是“企业借助公益活动与消费者沟通,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并借此良好的企业形象影响消费者,使其对该企业的产品产生偏好,在做购买决策时优先选择该企业的产品的一种营销行为。” 无论何种定义,从公益营销的内容和形式上来看,谋求的是慈善团队或公益事业和企业之间的“双赢”。 因此,本文认为,公益营销是指企业将公益事业与市场营销结合起来,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树立良好的信誉,赢得客户的认同和青睐,最终实现销售增长的营销行为。 二、我国公益营销的部分典型案例 目前,有据可查且最为知名的公益营销应当出现于 1998 年。当年,长江流域遭遇罕见洪水,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仅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到了 160
5、0 亿元人民币。 1998 年 8 月 16 日晚,由中央电视台、中华慈善总会和中国红十字总会主办的“98 抗洪赈灾义演”登陆央视,当天晚上,共筹集赈灾物资和款项总值 6 亿多元。应该说,在当天晚上上举牌认捐的企业,即为典型的公益营销。借助央视的平台以及这台晚会的巨大影响力,相当多的企业在之后获得了迅猛发展。 2008 年 5 月 12 日汶川地震后,加多宝集团首捐 1 亿,此举为其迅速打开市场并建立良好的口碑奠定了坚实基础。据统计,2007 年,加多宝全国销售额为 50 亿元,2008 年全年销售则达到了 100 亿,让全国其他所有凉茶企业均难以望其项背。 2000 年以后,国内众多知名企业
6、都将公益营销作为运营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农夫山泉为例,其先后发起了“一分钱支持北京申奥”、“一分钱阳光工程,支持中国贫困地区学校基础体育建设”、“一分钱支持中国体育事业”、“分钱帮助贫困地区孩子”和“2008 阳光工程”等一系列公益营销事件,虽然偶有争议,但总体来说相当成功,为品牌带来了丰硕的成果:销售业绩连年增长,已坐稳了中国饮用水市场龙头老大的位置;消费者认可度和品牌满意度也居于同类品牌之首。 ?说明,操作得当、能够兼容受众生活的公益营销,对于企业形象、品牌形象以及产品销售能够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从而践行企业的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但是,也有部分企业有公益之名、却无公益之实,在某种
7、意义上来说,这已经背离了公益营销的核心思想。 2016 年,国内某知名地产中介企业宣布,从 5 月 25 日起,其全国 6000家门店将成为中国“失联儿童守护站”,只要孩子与家人走失,就去那里,那里的员工会保护孩子,帮孩子回家。 如此有情感温度的措辞触动了受众心里最柔软的部分,在社交平台上也斩落众多好评和掌声,还获得不少艺人转发。然而,事件却由于警方的发声急转直下,微博上,重庆网警和江苏网警纷纷质疑该行为的初衷和可行性,“走失后应原地等待父母或借手机打 110”,“不要借机作秀”,“帮助寻找走失儿童,不该成为营销炒作的噱头。” 这样的行为,究竟是搭建爱心桥梁的公益,还是噱头大于实质的作秀? 争
8、议的核心在于,这家企业的行为有悖于正常的“假如儿童走丢该怎么办”的科普口径,反而会贻误时间,甚至可能酿成更大的错。试想,假如儿童失踪了,“有事找警察”变成了“有事找 XX”,那么,这家企业是否准备好承担寻找失联儿童的责任? 而这家企业的行为,恰好是当下浮躁的中国企业营销行为的一个缩影。以“公益之名,行营销之实”并不可怕,可十自的是假借公益,赚了名声害了公益。 三、我国公益营销的缺陷 无论国内公益营销发展得如何如火如荼,始终不可回避的是,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一)公益营销水平整体不高 首先体现于“有承诺无兑现”。如上文提到的 1998 年洪灾赈灾晚会上,当场承诺捐钱捐物的企业中,部分在事后以各种
9、理由推脱兑现承诺甚至拒捐。而这,也迫使最高法在之后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了公益捐助承诺属于“诺成合同”,即承诺就必须兑现,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说明,部分企业进行公益营销的目的只有一个卖产品、赚名声,至于公益,与己无关。 其次体现于“凑热闹式的断续公益”。遇到事件,集中式捐助,哪怕物资过多无法发放完毕2016 年,新闻曝出汶川地震时的部分捐助物资仍然在仓库里“睡大觉”,而在事件过后就偃旗息鼓。其目的,只为了在当时谋一时之名。 (二)经济利益与社会公益脱节 麦可?波特曾提到,企业面对社会责任问题上经常会犯两个错误:“其一,把企业和社会相对立,只考虑两者的矛盾,而无视两者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转
10、化的关系;其二,孤立地考虑社会责任,而没有从企业战略的角度出发来思考这一问题”。 长期研究企业慈善的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杨团也认为:中国企业更多时候采取的是种利他型的慈善态度。但这是种过时的模式。利他模式的基本规则,其实是将公司社会责任与经济责任相对立,相分离,以公司与政府、非营利组织三大部门各执经济、政治、社会职能、各自独立为社会准则。 盈利,是企业存在的核心价值之一,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在面对公众对企业投入公益事业的期待时,企业却当“睁眼瞎”,这实际上会损害企业的美誉度,造成消费者流失;当然,如果企业“砸锅卖铁”做公益,更是一种违反规律的行为,既不科学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企
11、业在进行公益营销的时候,必须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绝不能顾此失彼。 (三)营销活动不系统 公益营销,不仅仅体现在营销,更不仅仅只是简单的一次行动而已。在很多时候,一次公益营销之后,还需要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持续付出时间和精力,对营销活动的效果进行跟踪和回访,以免打折扣。 例如,中国建设银行很早就成立“中国建设银行爱心基金”、“中国建设银行红十字青少年?l 展基金”项目,可在建行网页上,只能查到有关立项事宜的有关报告,公众对具体的基金操作流程,资助标准,基金历史等一无所知。 又如,由香港灵泉慈善基金会捐款 20 万元、凯里市政府提供 15 万元援建的希望小学贵州凯里希望小学在 2013 年
12、2 月却被媒体曝光变成了垃圾场。 这说明,我国的公益营销活动尚处于“初级阶段”,多数企业过于追求“公益”的光环效应,而忽略了其后续环节,最终导致公益营销有名无实,或者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没有起到应起的作用。 综上所述,由于公益营销其形式和内容的特殊性,理应受到一定的约束和管理或由内至外,或由外至内以免别有用心之人以公益为旗帜,谋企业和个人之私利。 四、我国公益营销存在问题的对策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生活,需要一定的制度予以约束和引导,才能实现“惩恶扬善”的目的。 虽然公益营销属于“营销行为”,在不发生侵权责任的前提下,不属于民事、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但亦应当予以约束,才能保
13、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并行不悖。除了上文提到的最高法对慈善捐款定性为“诺成合同”外,各级相关管理部门还应对公益营销进行适度监管,同时,企业自身也应当从源头上加强对公益营销的认识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一)公益营销的企业自我约束 作为营销活动的主体,企业在公益营销中应当建立健全公益营销的策略机制,不可以“头脑发热”的状态面对这一行为,否则,极有可能导致资源浪费。 首先是将公益营销纳入企业战略层面。对某一个或某类的公益活动予以持续性的、物质或精神的投入,从而赢得全社会的认可和持续关注;同时,不应当仅仅依靠自身的资金投入,还应当整合其他行业、其他企业或其他部门的资源,共同将公益活动打造为展示企业品牌的
14、舞台、践行社会责任的平台。 其次是要改变急功近利的态度。应当对消费者和受助者实现深度分析和深度认知,扩大口碑的输出口径,从而为企业创造巨大的效益;应当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和交流,为企业赔偿忠实客户、扩大潜在客户基数,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健发展。 (二)公益营销的制度约束 1.非经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用发展基金、慈善基金等名头。 一方面是能够有效遏制“挂羊头卖狗肉”行为的出现,从而有效保证捐款捐物的正当使用和发放;另一方面,则可剔除大量“僵尸基金会”和“空头基金会”,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减少可能发生的欺骗行为。 2.强化捐款捐物的落实和管理。 对于定时定点集中发布捐款捐物承诺信息的,可要求相关企业签
15、署相关的捐助协议,一旦出现企业拒绝兑现承诺的情况,即可使其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得以以诉讼途径保证公益目的的实现。 强化捐物的质量审核和事后追查。对于捐物的,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追求相关企业的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绝不可姑息养奸。 3.建立公益建设项目的追查机制 由于项目建设牵涉的投入较大、范围较广,因此,此类项目的审核、批复、建设和后期维护都应当时刻处于“聚光灯”之下,从而使得管理缺位无处遁形,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就应当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一一例如渎职。 五、总结 无可否认的是,经过 20 余年的发展,我国的公益营销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内容越来越丰富化,效果也越来越明显。但“鱼目混珠”、“泥沙俱下”的情形也正在威胁着公益营销的发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大大削弱了此类营销活动的公益效果。 此外,我国的公益营销还过于依赖“灾难事件”且同质化严重,缺少对社会、生活的深入挖掘和关注,更缺少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 因此,公益营销的未来,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