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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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Green Buildings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制组2011 年 12 月2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前 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规范我省绿色建筑的评价活动,根据编制计划,制定本标准。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参考了国际和国家标准,认真总结了国内外绿色建筑的建设经验和相关技术资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各条款。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本标准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云南省建筑科学

2、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昆明市学府路 150 号,邮政编码:650223)。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3目 录一 总则1二 术语3三 基本规定5四 住宅建筑8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842 节能与能源利用17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22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3145 室内环境质量3646 运营管理41五 公共建筑 4651 节地与室外环境4652 节能与能源利用52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58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6555 室内环境质量6956 运营管理764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推

3、进建筑可持续发展,为云南省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建立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体系,提供科学的评价依据,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用于评价云南省新建和改、扩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旅馆建筑。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建筑技术水平等特点进行评价。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应适应云南省以温和地区为主体气候的特征,同时应综合考虑经济基础薄弱快速发展、多民族聚集的特点。1.0.6 本

4、标准对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经济性,功能性,节能性,生态性为主导思想,不以大量增加经济成本为代价实现绿色建筑的评价。1.0.7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范、规定,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52 术 语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2.02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

5、海洋能等。2.0.3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2.0.4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等。2.05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2.06 可再利用材料 Reused material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2.0.7 湿地 Wetland 湿地

6、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 6m 的水域。2.0.8 人工湿地水处理系统 Constructed wetland for water treatment 人为地在有一定长宽比和地面坡度的洼地里将石、砂、土壤、煤渣等一种或几种介质按一定比例构成基质作为填床料,并有选择性地植入植物的生态水处理系统。62.0.9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污、废水经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后回用的水。当二级处理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称为再生水。3 基本规定3.1 基本要求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

7、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1.2 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从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进行综合考虑,建成后的总体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3.1.3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宜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分析报告。 3.1.4 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施工与调试阶段进行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关文档和基础资料。3.2 评价与等级划分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等六类指

8、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创新项。3.2.2 绿色建筑应满足本标准第 4 章住宅建筑或第 5 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2-1、表 3.2.2-2 确定。表 3.2.2-1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住宅建筑)一般项数(共 45 项)等级节地与室外环境(共 8项 )节能与能源利用(共 9 项)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 9 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 5 项)室内环境质量(共 6 项)运营管理(共 8项 )优选项数(共 16项)创新项 4 3 3 2 2 4 5 4 4 3 3 5 5 1 6 6 6 4

9、4 6 9 27表 3.2.2-2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一般项数(共 47 项)等级节地与室外环境(共 7项 )节能与能源利用(共 9 项)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 8 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 5 项)室内环境质量(共 8 项)运营管理(共10 项)优选项数(共 16项)创新项 3 4 5 3 5 6 5 6 6 4 6 8 7 1 6 8 7 5 7 9 11 23.3.3 当本标准中某条文不适应建筑所在地区、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按原比例调整确定。3.2.4 本标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有多

10、项要求的条款,各项要求均满足时方能评为通过。84 住 宅 建 筑4.1 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4.1.1 场地选址应符合云南省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原则及各层次法定规范、规定,规划建设程序必须合法。4.1.2 场地建设不应破坏当地文物、民族文化建筑、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4.1.3 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滑坡及超标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放射性源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远离工业废气、废水排放区。4.1.4 建筑设计抗震烈度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中的相关要求。4.1.5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 43、多层不高于 28、中

11、高层不高于24、高层不高于 15。4.1.6 居住区人均用地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小套型比例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规定。4.1.7 居住区建筑布局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4.1.8 居住区绿化种植应选择适应当地气候的乡土植物、选用经济、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4.1.9 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 35%,同时应满足云南省各地区相关技术管理条例,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 1。4.1.10 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影响、水污

12、染、光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9一般项4.1.1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且服务性配套设施垃圾处理、烟尘、污水排放符合相关规范、规定。4.1.12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且尽量保留具有地方特色的居住建筑特征。4.1.13 居住区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 的规定。4.1.14 居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 1. 5。4.1.15 居住区风环境有利于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4.1.16 选址和居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人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 500m。4.1.17 应提

13、供符合国家规范规定的停车场地。合理组织交通,实行人车分流。4.1.18 居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应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 45%。优选项4.1.19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4.1.20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要求。4.1.21 合理进行立体绿化。4.2 节能与能源利用控制项4.2.1 居住建筑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 50%以上。4.2.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中太阳能集热效率、保证率、太阳能光伏系统光电转换效率应满足设计要求。4.2.3 通过提高功率因数,

14、合理进行无功补偿,抑制和消除谐波等技术提高供配电系统供电效率和质量。104.2.4 可再生能源系统应通过可再生能源能效测评。4.2.5 居住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国家批准或备案的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规范、规定。一般项4.2.6 使用太阳能供热采暖、太阳能光伏发电时,太阳能装置应与建筑一体化,且应符合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DBJ53-18 相关要求。4.2.7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并根据需要设置遮阳设施。4.2.8 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和系统。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

15、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值。4.2.9 居住建筑用水、用电应设计分户计量设施。4.2.10 居住照明系统合理选择光源、控制方式,加装节电控制设备。4.2.11 居住区公共场所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并采取其他节能控制措施,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设置定时或光电控制。4.2.12 居住建筑升降电梯采用回馈电能技术。4.2.13 地下空间直接或间接利用出入口、天井、侧窗、天窗等部位进行自然采光通风。4.2.14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 15%。优选项4.2.15 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比例大于 30%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控制项4.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并满足国家规范、规定。4.3.2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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