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法律义务之二一、一般义务概念二、法律义务三、法律义务设定的合理原则 一、一般义务概念 (一)义务概念 比较以下几句话: 我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 我有义务赡养老人。 赡养老人是我的义务 。 我应当赡养老人。 我赡养老人是应当的。“义务 ”等同于 “应当 ”或 “应当的 ”。 义务不是行为。 义务是行为的 “应当 ” 或“应当性 ”义务 是社会成员们为了防止侵害、而通过表现着自己的预约性意见的行为规则、向实践中的行为主体提出的、以预设的条件得到实现为前提的、关于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要求。简单地说:义务 是主体对某种行为的作(或不作)的 应当性。(二) “ 应当 ” 的含义 1、表达对人尚未作出的行为的 要求 意义上的 “应当 ” ; 2、表达对人的已经作出的行为的 评价 意义上的应当 ; 3、表达对事物的某种状态的 希望 意义上的应当 ; 4、表达对事物、或事物的状态的 推测 意义上的 “ 应当 ” ;(三)义务性的 “ 应当 ” 的含义 第一种应当,即,表达对人尚未作出的行为的要求 意义上的应当。(四) 义务的 “ 应当 ” 所内含的社会群体认识与个体认识的关系 在义务主体对本人与某行为的联系的认识与社会其他成员对该联系的认识不一致时,并不能排除或免除他对该种行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