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诉讼时效的客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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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诉讼时效的客体摘 要中国民法学界对于民法中诉讼时效及其相关领域已有诸多论述。对于诉讼时效的客体问题似乎还存在某些争议点。本文试图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则与例外,不同种类的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时应做的区分,以及一些其他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等几个角度,论证检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核心关键在于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该权利是否会对社会秩序之稳定与交易市场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关键词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 一、 研究诉讼时效客体的意义 诉讼时效的客体,有时被称之为诉讼时效所指向的对象1,也被部分学者称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2。事实上,有些学者指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的表述并不科学,冯恺在其

2、诉讼时效制度研究中提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除了包含适用的客体边界(即权利边界)以外,同时也存在时间边界的问题,因此适用范围包含而不仅限于诉讼时效的客体,只不过考虑时间边界问题的意义远不及客体边界那么大。因此,本文采用诉讼时效的客体一说。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那些应该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权利3。 研究诉讼时效客体无论从民法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很大的意义。从理论上讲,对其客体研究不仅有利于正确认识、合理界定诉讼时效具体适用的权利范围,还有助于促使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更加趋于科学合理,充分发挥该制度实现效益与安全和平衡法律利益的功能。与此同时,对这一制度的客体研究,还能对其他相关制度如除斥期间、保证期间、起

3、诉期间等的设计和研究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完善民法体系,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民事权利4。 从实践上讲,研究诉讼时效客体,能够帮助司法实践部门解决因法律规定不是特别明确而导致诉讼时效适用不当的问题。而不明确诉讼时效客体可能引发的不利后果有,一、在实践中以诉讼时效适用本不应适用的权利,使权利人的正当权利由于误以为诉讼时效经过而不予法律上的保护,有悖于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二、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因误以为不属于诉讼时效客体而未适用或未能正确适用,破坏该制度设计稳定法律秩序的基本价值5。 二、债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以将之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以及抗辩权四种6。债权是指特

4、定的当事人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请求为特定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7。而债权请求权是指,债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8。由于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有明显的支配性,如果行为人长期怠于行使该权利,则会导致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有碍于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关于债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的问题,理论界有相对一致的看法9,即认为除少数例外情况之外,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包括,1.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主要指合同履行请求权、合同履行瑕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支付请求权、定金返还请求权等。2.基于不当得利产生的债

5、权请求权。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受利益,并导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10。主要有,基于不当得利事实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3.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11。此处的债权请求权主要表现为必要费用补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四、其他债权请求权,如因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 此外,除了以上提到的各种债权请求权之外,还有基于特殊保护和法律特别规定而不予适用诉讼时效的几个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以下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6、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权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李群星12认为,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应当包括:1. 国有非经营性财产受到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2. 合伙人的收益分配请求权。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债权请求权。4. 基于共有关系所产生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5. 基于相邻关系所发生的请求权。 三、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关于无权请求权总体上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学界有诸多争议。有的学者主张物权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13,因为物权所产生的请

7、求权本身与物权不可分离,适用时效可能导致作为原权的物权有名无实,且在持续性侵权行为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无从确定14。有的学者不同意以上观点,他们赞成物权请求权应当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论断15,理由是,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本身有明显的区分,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导致物权本身的消灭。持续性侵权行为的持续性只能证明消灭时效的状态无法成就,不能构成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16。另外,梁慧星教授17与李开国教授18则认为应当区别对待不同的物权请求权,对于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其余的物权请求权则不适用。本文同意梁慧星教授等的观点,认为应当对不同的物权请求权做分别对待。 首先,对于

8、返还财产请求权,即权利人之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使之复归于物权人占有、支配的权利19。李群星进一步认为,对于已登记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其返还请求权均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因在于,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9 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而第 24 条规定的特定动产物权则适用登记对抗主义。对于这些已经登记的物权,登记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实质意义上的权利人,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成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的最有力手段,排除了其他人基于对物权人的错误判断而发生各类社会关系,造成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情况发生。因此,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整体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

9、,对已登记的动产不动产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当排除适用诉讼时效。 而对于未登记的财产,都应该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但还要进一步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进行讨论。对于未登记的动产而言,其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23 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可知,动产一般以占有或者转移占有为公示方式。因此,当物权人长期不行使返还财产请求权时,他人的无权占有事实所产生的公信力就会不断增强,进而可能形成其他越来越密切的法律关系。倘若对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不加以期限限制,则打破常年形成的关系格局之风险就愈来愈大。此外, 物权法第 107 条对遗失

10、物的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行使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印证了以上结论。对于未登记的不动产,因适用物权登记生效主义,其物权尚未被法律所确认,而权利人可依债权请求权保护其权利,因而受诉讼时效制度限制。 其次,恢复原状请求权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从本质上理解,恢复原状是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方式,加害人对物进行的修复使之恢复到未受损之前的状态只不过是赔偿的手段之一。因此恢复原状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实质联系。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对于排除妨害请求权,本文认为其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理由是排除妨害请求权本身适用的前提条件就是物权人没有丧失占有,从而不会导致出现未经登记动产之原物

11、返还请求权中出现的因占有状态产生类似公示和第三人善意信赖的问题。所以其权利行使即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不会对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过于严重的冲击或影响,所以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之限制。 消除危险请求权同排除妨害请求权一般,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消除危险请求权亦可以被视为排除妨害的一种特殊方式,这一请求权的存在也是以侵害人不占有权利人之物为前提的。故基于其性质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类似,应当不适用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物权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制度之限制,应当在于这种请求权所针对的侵害行为是否能建立起公示效果,因为这直接影响到该权利的长期不行使有会不会对交易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对于那些如果长期怠

12、于行使可能会破坏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物权请求权应当将之纳入诉讼时效的限制范围之内,而对于那些不会使第三方产生错误认识的妨害行为所对应的权利,则不需要以诉讼时效制度来限制其行使。 四、其他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一)侵害人身权产生的救济权请求权 对基于人身权受侵害而发生的请求权应当分成两部分进行讨论。对于因侵害人身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被认为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而应适用诉讼时效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6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 1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在立法的层面上肯定了上述观点。此外,对基于人身伤害存在的非财产性的请求权,如因名誉权、肖像权被侵害而

13、产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则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理由是,这些请求权与身份关系紧密,使之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能有违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或导致人格利益之缺失21。 (二)侵害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请求权 因侵害知识产权而发生的请求权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请求权则可以被视为例外情况22。原因有二,其一,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常常是继续性的侵害行为,因而在适用诉讼时效上会产生起算点的困惑。其二,是我国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规定第23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

14、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8 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三)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 有关学者认为,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其原因在于,确认之诉的目的是明确权利义务之归属或法律关系的依据合法与否,此属公法范畴,体现国家干预,而非私法自治,故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23。本文认同这一观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52 条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大多因为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等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说合同无效制度的设立就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而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动机也在于维护公共利

15、益24。二者不存在正面冲突,也不会导致影响已经形成的秩序被严重打破。此外,如果一个危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经过多年之后因诉讼时效经过不能被宣告无效而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则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相悖。故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五、结语 综合以上分析,在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讨论中,应当根据不同请求权的特点区分不同情况。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核心关键在于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该权利是否会对社会秩序之稳定与交易市场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债权请求权具有相对性的特征,其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已为通说所接受,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例外情况则更多是基于政策和公平方面的

16、考量。而在物权请求权则应具体区分该请求权是否能建立起影响交易安全的公示效果。人身权受侵害产生的请求权和侵害知识产权发生的请求权亦需要分情况讨论。而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则因其关系公共利益且不影响交易秩序而不应纳入诉讼时效的限制范围。简而言之,检验一权利客体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一个特别重要的考虑点就在于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此权利是否会对交易安全与社会秩序等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 (上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 3 版,第 344 页。 2魏振瀛主编: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 195 页。 3史尚宽:民法总论

17、,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628 页。 4李群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民事时效制度转论 ,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第 73 页。 5程啸、陈林:诉讼时效的客体 , 法律科学 ,2000 年第 1 期。6李宜琛:民法总则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年版,第 40 页。 7王利明主编: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300 页。 8参见前引(4) ,第 77 页。 9葛承书:民法时效:从实证的角度出发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 71 页。 10杨与龄编著:民法概要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 99 页。 11民法通则第 93 条。 12参见前引(

18、4) ,第 84-86 页。 13贺慈浩、朱如钢:论诉讼时效的客体 , 浙江大学学报 ,2000 年版,第 3 期。 14参见前引(1)第 349 页。 15董学立: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 法学论坛 ,2005 年第 3期。 16同上。 17梁慧星: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 244 页。 18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 411-415 页。 19参见前引(4)第 94 页。 20王泽鉴:民法总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24页。 21参见前引(18)第 418-420 页。 22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720-721 页。 23张弛:论诉讼时效的客体 , 法学 ,2001 年第 3 期。 24参见前引(9)第 97 页。 邱海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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