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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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研究摘要:“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了给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在“营改增”期间,企业需及时掌握税法的变动,正确进行相关会计核算。文章就“营改增”几项重要业务的会计处理以案例形式作粗浅介绍,希望能对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营改增”业务处理时有所帮助。 关键词:“营改增” ;会计处理 “营改增”是指将征收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征收增值税,仅对服务或者产品增值的一部分进行征税,以减少重复征税的情况。该政策于2012 年 1 月 1 日以上海作为试点启动改革,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

2、税(见表 1)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年底,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深圳 10 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2013 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财政部拟在 2015 年 1 月将全部行业纳入“营改增” 。为使相关企业财会人员在实务操作中能准确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定,本文就“营改增”过程中几项重要业务的会计处理以案例形式作粗浅介绍,希望能对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营改增”业务处理时起到借鉴作用。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科目的设置 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下设进项税额、已交税

3、金、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等明细专栏,贷方下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专栏。 2.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4.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适用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改征期初有进项留抵税款的情况。 (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科目的设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需设置专栏。 二、相关业务会计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收入,需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贷方核算需缴纳的增值税,发生的服务中止或折让,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4、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方核算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可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退货或接受服务中止的,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案例 1:广州 G 运输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3 年 9 月 5 日与 B 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B 于签订协议时开出转账支票全额支付运费 8 万元,G 向 B 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9 月 15 日,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无法履行合约,双方同意中止合同。B 公司将尚未认证的专用发票退还给 G 公司,G 公司返还运费。 解析:由于货运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

5、税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 11%,因此 G 公司销售额为80000(1+11%)=72072.07(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80000(1+11%)11%=7927.93(元) 。 (一)G 公司作为提供应税服务方的会计处理 1. 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 72072.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927.93 2. 发生服务中止的会计处理 贷:银行存款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72072.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927.93 (二)B 公司作为接受应税劳务方的会计处理 1. 取得专用发票的会计

6、处理 借:在途物资 72072.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927.93 贷:银行存款 80000 2. 发生服务中止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0000 借:在途物资 -72072.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927.93 假设 G 公司与 B 公司在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取得不同的发票类型的情况下,接受服务一方的增值税抵扣率随之改变,计算出接受服务一方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也随之改变,现总结如下。 第一,提供运输服务方(G 公司)是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G 公司适应的增值税税率为 11%,应缴纳销项税额 80000(1+11%)11%=7927.93(元) ;接受运输服务方(B

7、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税 80000(1+11%)11%=7927.93(元) ,B 公司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无抵扣,进项税额为 0。 第二,提供运输服务方(G 公司)是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G 公司适应的增值税税率为 3%,应缴纳销项税额 80000(1+3%)3%=2330.10(元) ;接受运输服务方(B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取得 G公司主管税局代开发票,可抵扣税 80000(1+3%)3%=2330.10(元) ,若 B 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抵扣,进项税额为 0。 第三,提供运输服务方(G 公司)是非试点地区企业,则需缴纳营业税:800003%=2400

8、(元) ;B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取得公路内河运输统一发票,可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运费+基金)7%=800007%=5600(元) 。 第四,提供运输服务方(G 公司)与接受运输服务方(B 公司)双方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取得何种发票,提供服务方需缴纳 3%的销项税额 80000(1+3%)3%=2330.10(元) ,接受服务方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五,接受运输服务方若取得其他发票,则无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会计处理 购买税控设备及发生税控专用设备技术维修费用,按规定可抵减当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科目核算。 案例 2:

9、2013 年 1 月,广州 G 运输公司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416 元,同时支付当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336 元。两项合计抵减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1752 元。会计处理如下所示。1. 购入税控设备 借:固定资产 1416 贷:银行存款 1416 2. 按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3. 发生技术维护费 借:管理费用 336 贷:银行存款 336 4. 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752 贷:递延收益 1416 管理费用 336 (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

10、案例 3:2013 年 1 月 25 日,广州 X 运输有限公司当天取得运输服务费 87000 元。 解析: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 87000(1+3%)3%=2533.98 元。 借:库存现金 8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4466.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533.98 (五)适用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案例 4:广州 Z 广告有限公司 2013 年 9

11、月与甲公司签订一份广告代理合同,甲公司支付 Z 公司 212 万元(含税) 。Z 公司又与湖南某电视台签订一份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 53 万元,该广告于 9 月 20 日发布,Z 公司收到了电视台开具的广告发布业营业税发票,金额为 53 万元。 解析:由于广告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率为 6%。因此,Z 公司销售额为212(1+6%)=200(万元) ,应交增值税额为 2006%=12(万元) 。收到广告发布营业税发票时,计算可抵减销项税额=53(1+6%)6%=3(万元) 1. Z 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应税服务,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2 1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 000 2. Z 公司接受电视台提供的广告发布服务,支付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0 000 贷:应付账款D 公司 530 000 (作者单位: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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