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几个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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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几个问题探析摘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逐步发展,渐趋完善,分析当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新规定,对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人格权,问题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practice, our country about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provisions of the gradual development, gradually perfect,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on

2、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of new rules,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ivil subject is of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 words: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personality, problem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从典型案例看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 21 年前,两个素不相识的母亲在同一家妇幼保健院产下男婴;21 年

3、后,分别生长在两个家庭的男孩却发现他们竟然是双胞胎,而铸成这个错误的正是两位母亲同时生产的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为了要个说法,两个家庭的所有成员分别将医院告上法庭。此案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决,法院认定,医院在串子事件中存在过错,给两个家庭的当事人都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精神损害,判决医院向所有原告书面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 50 万元。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涵义及功能 广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自然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活、心理上的痛苦,导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里指自

4、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狭义学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生理、心理上的损害。也就是说因自然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这些不良情绪在学术上统称为精神痛苦。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在法律上使用“精神”这一概念,并不是使用哲学上精神概念的全部内容,只使用其中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总是与精神损害的法律后果即精神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使用,以确定其在法律上的涵义。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可

5、分赔偿损害、慰籍精神的功能,惩罚与引导功能,价值评判的功能,社会平衡功能等四种,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将精神人格当作商品给予损害补偿,而是使受害人在获得一定的财产损害赔偿的同时,得到精神上的安抚和慰籍,使物质上的补偿变成精神上的补偿。 通过给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以一定的赔偿,有利于解除或缓和其精神上的痛苦和怨恨,使其得到胜利者的满足,从而有利于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促使社会安定。 (二)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22 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行为。是自然人或

6、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被侵权人以及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引起损害发生的违法行为,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现实生活中构成精神损害侵权,首先要有违法的损害行为。 (二)损害事实。也就是损害后果,即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后果不是轻微的损害后果,而应当是严重的侵害后果。 (三)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只有侵权人的损害行为与被侵权人的严重精神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主观过错。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

7、从司法实践看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 关于诉讼主体,目前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以下主体,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之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请求权,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等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对“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 “非财产损害”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一般被定义为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权在社会功能上与自然人相同,但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无精神痛苦之可言,因此其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时,不具备精神损害后果这一侵权民事案件责

8、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对自然人的精神损害给予司法救济,与人权的法律保护密切相关,法人人格遭受损害,赔礼道歉即足以恢复其名誉,无须给予金钱赔偿。关于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主要包括:(1)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这里的精神损害,不是死者遭受的精神损害,而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受到伤害精神损害,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受到伤害最大,感到痛苦最深,最需要给予补偿和抚慰,因此这些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除此之外,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还包括其他近亲属,因为如果不允许其他近亲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对他们显然是不公平的,即不符合中国国情,也

9、有悖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因为他们也有精神损害,也需要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到补偿和抚慰,但是,其他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的前提是死者没有配偶、父母、子女。 三、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看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和进步,是伴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在司法实践的推动下逐渐实现的。1986 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建立。该法第 12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此后, 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制度;妇女权益保护法 、 未

10、成年人保护法 、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加强了对人格权,如人身自由权、隐私权、信用权以及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适用国际上全面保护人身权的立法趋势,把赔偿范围扩展到了几乎全部人格权和身份权,标志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进步。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是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

11、015 年)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提出了新的要求,谱写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不承认到局部承认,再到全面承认,应该说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表现出一种不断进步的趋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

12、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的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制度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小,它仅容纳了对大部分人身权的侵害,而把所有对财产权的侵害和对其他一些人身权的侵害排除在外。笔者认为、侵犯财产权或其他人生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应给予精神赔偿。 参考文献: 1、彭万林著民法学2007 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杨紫?著经济法 ,2006 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3、胡平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003 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1999 年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 5、杨立新人身权法论 1996 年 版 中国检查出版社 6、王利明主编 2000 年版人格权法新论 7、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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