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刑事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摘 要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有助于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更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针对刑事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措施。 关键词 刑事侦查 人权保障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贾淑文,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66-02 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整个刑事案件侦破的重要阶段,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主要过程。它关系着案件起诉、审判工作能否顺利进行,还关系到国家的执法水平和政府形象。公安警察等侦查人员如何在侦查活动中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直是全社会广
2、泛关注的话题。因此就刑事侦查中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问题略作探讨。 一、刑事侦查过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原因 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的新时期,积极规定和实施相关措施切实保障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侦查工作,完善人权保障,实现司法公正。也就是说,人权在诉讼活动中得以真正的实现才是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和最终归宿。 (一)有助于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障理念,2努力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与良好的社会秩序。刑事诉讼案件的侦查是国家权力机关运用暴力手段执法、惩罚犯罪,也是最容易侵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3、的。因此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对国家人权事业的促进。 (二)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要求侦查人员权责统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承担责任侦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结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有序地开展侦查活动;在收集证据时运用合理合法的科学的方法及时有效的收集证据,避免证据的流失或过时效;讯问方式正确,避免刑讯逼供的出现。在采取强制措施和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时应及时告知权利,提高运法律维权的思想觉悟。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在惩罚犯罪同时也限制了公权力的滥用,也就是不仅要打击罪犯也要公正合理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正确定罪量刑
4、。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也是司法公正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司法公正要求一切司法活动的目标、依据、行为、结果必须体现公平、平等、正义。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守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从而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就得到有效的保护了。 二、刑事侦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侵权问题 3在刑事侦查过程最有可能出现侵权行为,从受案立案到整个案子移送审查起诉每个环节都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究其原因以及后果根据相关法律和实际案例提出以下几点: (一)没有及时告
5、知权利内容 在办案过程中,有些负责侦查的警察不在乎或不知道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的意义,不告知或不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应该有的权利。所以很有可能维权在刚开始时就已经成为一纸白话了。传统思想中嫌疑人确定了就是罪大恶极不可饶恕了,低人一等没有什么权利可言。严重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受案后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严刑逼供 案件受理后,侦查人员会进入案件调查,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摸查、排查犯罪嫌疑人,直至确定嫌疑人。这都是需要用证据说话的,证据客观、合法、合理三性的缺失或证据链的不完善都会使整个侦查工作停滞甚至是整个案件无法继续。又加上侦查期限的限制使得侦查人员急于想确定犯罪嫌疑人,及早破案。因
6、此,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收集中,很容易出现非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不细致不全面等现象,从而影响侦查结论的正确性,导致后来对犯罪嫌疑人一系列侵权行为。 其中,非法采取证据最主要的是存在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刑事案件侵犯人权最主要真凶。审问方式错误、讯问询问彼此不分,在有罪推定原则下侦查案件程序不合法。今年杭州张氏叔侄冤案和以前佘祥林的案件相似都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先入为主的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又用刑讯逼供收集到所谓的“证据”就确定了罪名,而且十几年也没有上4诉、申诉成功的机会。如果当时警察、法官或检察官能够及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或者更早的侦查人员在没有准确的证据时不急功近利的想破案,没有刑讯逼供那么
7、这样的冤案就不会屡屡出现。国家的司法权威和国家形象就不会受损,人们的合法权益也就不会受到侵害,国家和社会就会少一些不安因素。 (三)采取强制措施环节 经过排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关措施。而刑事拘留是其中最可能出现侵犯人权事件的,也是冤假错案频发的源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在具体的执行中,拘留的条件要比逮捕宽松得多,时间最长可达 30 日。因此在决定刑事拘留的程序上存在一定的自由度,对证据及程序的程度等也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侦查办案中只能由侦查人员根据办案需要进行处理。在这一定的自由中就会直接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侵权。因此,进一步规范刑事拘
8、留等强制措施的实施,需要相关立法机关着重关注。 三、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相关措施 (一)增强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 侦查人员法律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是加强侦查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应该从头抓起,在招聘公务员时应该进行对口选择。对法律知识比较熟识,侦查人员经过严格的职业训练,不论是在抓捕嫌疑人时还是在审问嫌疑人时都能是一位职业的侦查人员。法律规章和程序规定都能在实际操作中予以实践,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为民。 5(二)完善法律法规 参照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刑事法律法规为保护人权提供法律依据。 1.完善权利告知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只规定
9、了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对司法鉴定结论的知情权和申请补充鉴定及重新鉴定的权利,也有邀请专家意见的权利,对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的权利。而其他权利则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侦查机关在第一次传唤或讯问时,首先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口头宣读或用书面形式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所有权利,告知后由其签名按手印并记录在案,这是刑事侦查程序法定形式必须依法执行。否则该项口供或陈述证据就是无效的,在接下来案件的审批就不能通过。 2.构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保全和控告制度 侦查机关作为控辩方在刑事诉讼中都处于绝对优势,因此为了防止侦查机关取证有失公允,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其有权提出保全申请,而且是向监督机关
10、提出避免侦查机关的私权滥用。刑事诉讼法第 1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也就是面对侵权行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并及时提出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而这些必须以存在一系列完善的保全机制为前提。 3.提出沉默权、充分赋予辩护权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这实际上是“沉默权”在我6国的阐释,也是我国首次在法律规定中提及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部分沉默权这是符合以人为本原则的。法律法规还应当进一步明确,与我国的实际情形相结合提出符合国情的相关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控诉职能和辩护
11、职能是对等的,是合符合在诉讼程序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原则的。增强辩护职能及加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就成为实现程序公正的必由之路,充分赋予辩护权,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我国目前还存在相关问题的漏洞,需要增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才能真正的实现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三)提前律师进入侦查阶段的时间 以前我国刑诉法规定,律师只能是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能进入诉讼程序,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可以会见当事人了,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与当事人会见不被监听等,提前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间。对当事人的心理和生理都起到了保护作用。但是,律师参与诉
12、讼的权利仍然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律师进入侦查程序享受的权限还比较小,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极为有限的法律帮助。熟识法律的律师及时进入侦查阶段,不仅能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还可以是其拥有与侦查机关抗衡的能力,客观上制约了侦查权的滥用。对侦查阶段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有重要意义。 (四)加强侦查过程的监督 侦查监督与人权保护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我国刑事立法对人权的保护也日益重视。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发现和纠正非法取7证、刑讯逼供、徇私枉法、超期羁押,以及其他违法的犯罪行为,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受刑讯逼供的侵害、依法行使辩护权等基本权利,以及被害人、证人的合法权利。 侦查监督的内容
13、包括: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违法行为人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侦查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违反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的以及其他违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1.对侦查中违法行为的监督途径 (1)监督机关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参加重大刑事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知纠正; (3)受理对侦查人员的控告并及时审查和处理。 发出以上纠正意见或通知后,检察机关仅有督促改正的权利没有实体上的制约,因而要建立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
14、。 2.对侦查中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的处理 对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停止或移送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并报告其负责人,其之前的侦查结论由该负责人断定是否用于案件侦查。构成犯罪的应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之,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不仅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更促进了司法公正。提高8了侦查人员的普遍法律素养,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完善科学文明法律体系强有力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许志.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理论前沿.2007(19). 2顾汝标.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6). 3孙牯昌.评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权.中国与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4王乐龙.刑事错案:症结与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