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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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2017 .11,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培训的主要依据和内容:,培训内容主要依据和内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2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建设

2、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令2017第90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第88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培训的主

3、要依据和内容:,1、综合管理措施2、建设项目管理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4、工作场所管理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6、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7、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8、材料与设备管理9、职业病危害告知10、教育培训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12、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1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14、职业病防治经费15、群众监督,主要内容,1、综合管理措施,组织机构与责任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方案职业卫生档案,概述,1、综合管理措施,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并有开展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7,组织机构与责任,1、综合管理措施,人员职责,职

4、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应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机构职责,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组织机构与责任,1、综合管理措施,内容: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涵盖:13项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9,规章制度,1、综合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

5、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规章制度,1、综合管理措施,每个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都应包括职责、机构、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价方法等要素;规章制度要有针对性,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应按照规章制度抓好落实。,规章制度,1、综合管理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保障条件等内容。职业病危害控制计划;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配置、维修、维护计划;体检和健康监护计划;培训

6、计划;职业卫生专项经费预算、使用计划等。,年度工作计划方案,1、综合管理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前期预防管理档案,材料与设备管理档案,工作场所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档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职业卫生档案(主要,GBZ/T 225-2010),2、建设项目管理,流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严格执行“三同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可行性论证

7、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试生产阶段,2、建设项目管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预评价,2、建设项目管理,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

8、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预评价,2、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2、建设项目管理,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

9、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下统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2、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竣工验收

10、,2、建设项目管理,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竣工验收,2、建设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

11、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竣工验收,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申报内容,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12、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申报系统,4、工作场所管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规定,4、工作场所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

13、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三类。GBZ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浓度或强度,4、工作场所管理,生产布局尽量考虑机械化、自动化和远端操作,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生产布局应包括总体布局和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的布局。 总体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噪声声级高的车间与低的车间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

14、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竖向布置:厂房为多层建筑物竖向布置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噪声与和振动较强的设备应放置在底层;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废水排放管道不能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 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应重点考虑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生产布局,4、工作场所管理,逸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的作业与毒性小的作业应隔开,无毒的作业和有毒的作业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逸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

15、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来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无毒和有毒作业的分开方式可以采取有毒作业密闭化、管道化,或者将有毒作业局限在某个独立的操作间,并采取通风净化的方式将有毒气体排出。,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4、工作场所管理,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必须经相关部门检定通过,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班前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转。,设置报警装置,4、工作场所管理,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1.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爆炸下限(LEL);2.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爆炸下限;3.毒物警报

16、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置两级警报值。预报值:MAC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可设相应超限倍数值的1/2;警报值:MAC或PC-STEL,无PC-STEL的化学物质,可设相应超限倍数值。爆炸下限Lower Explosion Limit(L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设置报警装置,4、工作场所管理,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并有效联动。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事故报警及通风,4、工作场所管理,事故报警及通风,报警装置原理图,4、工作场所管理,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

17、、有害工作场所应有应急撤离通道:应急通道须保持通畅,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保证应急通道畅通。发生事故时会泄露大量导致急性职业损伤的物质处应设立泄险区,应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虑泄险区设置的位置、大小和选材。应在泄险区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泄险区及应急撤离通道,4、工作场所管理,在可能发生皮肤粘膜或眼睛灼伤、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的工作场所应配备冲眼器、流动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冲洗设备应用取方便,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及时得

18、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是流动水。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应有明显标识,醒目易找。冲洗设备应保证能正常使用,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及时维修。,配置冲洗设备,4、工作作场所管理,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急救用品应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配置要根据现场防护需要。存放地要在车间和邻近车间位置,3分钟内能够得到,存放地的醒目位置应有警示标志,劳动者知道存放地点并懂得使用。急救用品应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正规产品。建立相应制度,保证急救用品的安全有效性。,现场急救用品,4、工作场所管理,存在

19、射线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设置按照GBZ158使用指南设定。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工作场所,4、工作场所管理,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分别设置车间男女淋浴间,淋浴间由更衣间、浴室和管理间组成。设置更衣室。有毒物品应实行分类存放。,高毒作业场所,4、工作场所管理,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

20、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配套的卫生辅助用室,5、职业病防护设施,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齐全。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定期维护保养职业病防护设施。,概述,5、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5、职业病防护设施,湿式作业,防尘设施,5、职业病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负压隔离、过滤除尘,5、职业病防护设施,防尘设施隔离密闭,整体密闭罩:将放散有害物的设备大部分或全部密闭,5、职业病防护设施,除尘原理,防尘设施通风除尘,局部排风罩捕集有害物的装置,通风动力系统 通风机,净化、除尘器净化有害气体和

21、粉尘,5、职业病防护设施,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并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防毒设施,5、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毒设施隔离,排毒柜:三面围档一面敞开,或装有操作拉门、工作孔的柜式排风罩。,5、职业病防护设施,室内 送、排风口的设置原则:送风口应设在有害物浓度较小的区域。排风口应尽量布置在有害物产生源附近或有害物浓度最高区域。,防毒设施送、排风,5、职业病防护设施,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噪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采取消声降噪措施。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离,工艺允许远距离

22、控制的,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措施),防噪声设施,5、职业病防护设施,阻断热源的辐射热作用,减少对流散热,将热源的热作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防暑降温设施隔热,5、职业病防护设施,风压自然通风,热压自然通风,防暑降温设施全面通风,5、职业病防护设施,在热辐射较强和温度较高的工作地点,采用局部机械送风措施,提高工作地点的风速或将冷空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改善局部工作地点的气象条件。,防暑降温设施局部机械送风,5、职业病防护设施,防非电离设施,防微波辐射,防工频电场,5、职业病防护设施,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屏蔽防护,防电离辐射,

23、6、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用人单位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监测,6、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评价检测、日常检测、监督检测、事故性检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和相关标准执行。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检测,6、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

24、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和相关标准执行。,现状评价,6、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检测、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检测、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存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公告栏及时并向劳动者公布。,结果处理,7、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分为防护头盔、四肢及躯干防护用具、呼吸器官防护用具、防护眼镜、面部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皮肤防护用品七大类。,基本要求,7、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立

25、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有采购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定期发放、及时更换。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基本要求,7、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7、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防噪声,7、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防高温,铝箔高温防护服,7、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其他类防护用品,8、材料与设备管理,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包括选择清洁无害的新材料,生产工艺密闭化、自动化,劳动者远距离操作、机械操作,体力劳动和紧张度小,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较小且容易通过工程技术加

26、以控制。,有利于防治职业病的优先,8、材料与设备管理,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不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8、材料与设备管理,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1998年12月25日修订),有27种。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2005年6月3日)。,不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8、材料与设备管理,无隐瞒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登记表、有毒有害物质清单、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不

27、隐瞒危害,8、材料与设备管理,不隐瞒危害MSDS,中国为同国际标准eqvISO110141:1994(E)接轨也制定了相关的标准GB/T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规定msds要有十六部分的内容,8、材料与设备管理,1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2 危险性概述3 成分/组成信息4 急救措施5 消防措施6 泄露应急处理7 操作处置与储存8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9 理化特性10 稳定性和反应性。11 毒理学资料12 生态学资料13 废弃处置14 运输信息15 法规信息16 其他信息,不隐瞒危害MSDS,8、材料与设备管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有中文说明书;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28、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毒物品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与中文说明书,8、材料与设备管理,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正确外委和接受有害作业,9、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告知培训告知现场告知公告栏警示标识和说明检测评价结果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告知类别,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

29、作。培训的主要内容: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10、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与管理人员培训,10、教育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操作规程、所在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应急救援知识、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用人单位应留存培训通知和培训计划,培训签到簿、记录和培训教材、培训教员、考核成绩等培训档案资料备查,最好要有音像等佐证材料。,劳动

30、者培训普通,10、教育培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还需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培训危害严重岗位及转岗,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基本规定,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用人单位应当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也可以持单位介绍信

31、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基本规定,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用人单位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劳动者在上岗前应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特定的健康体检项目,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体检费用。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后同)强制性。,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11、职

32、业健康监护管理,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所在工种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特定的健康体检项目,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除接触只有急性毒性作用和对人体只有急性健康损害但有确定的职业禁忌证危害因素外,均为强制性。,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离岗时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强制性。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禁忌证:上岗前:不安排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调离禁

33、忌的作业岗位。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在岗和离岗时检出,应立即调离原岗位,同时进行妥善安置,包括调换工种和岗位、医学观察、诊断、治疗、疗养。,职业禁忌证及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处理,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

34、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职业禁忌证及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处理,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建立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其他规定,

35、12、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材料提供,12、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履行报告职责,12、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安排有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无论是否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发生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12、职业病诊断与病人

36、保障,安排职业病人进行临床治疗、定期检查、康复。职业病人经治疗或康复疗养后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排职业病人、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业病人的处理,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形成书面文件,预案要素齐全。配置符合救援要求的设施,包括报警、急救药品、冲洗装置、通风设备、通讯设备、运输设备等。,1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演练的全程档案资料。,定期开展演

37、练,14、职业病防治经费,建设项目评价、“三同时”职业病危害检测、现状评价职业健康体检防护设施救援用品应急救援演练危害告知与警示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卫生培训,经费内容,14、职业病防治经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使用规定,15、群众监督,建立工会组织,设立工会劳动保护检查网络,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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