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试论弱势群体社会权利保障机制的价值取向弱势群体包括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类。前者的社会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是保证其基本生活所需,对于后者,社会对造成其弱势地位承担着主要责任,因而其社会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社会发展中,要尊重人的主体性、促进社会公平,从而为推进价值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 价值取向社会公平主体性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是指社会中收入较低、生活困难,社会资源短缺,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并缺乏相应发展潜能的人群。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即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是因为明显的生理原因而造成的自身能力不足或欠缺,如年龄
2、、疾病、智力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制度安排原因造成的,如失业、受排斥、机会不均等。一般而言,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所谓的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前者,其社会权利是基于人道主义理念的道德权利,在性质上是权利的救济或救助,具有施舍或额外所得的意蕴,体现了社会的人文关怀,因而,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必需是其不言而喻的价值取向。然而, “弱势群体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它的形成和演变轨迹是社会在一定的发展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 ”所以,弱势群体是社会发展特定阶段的产物,其实际内涵和特征在不同时期会有很大差异,其特性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由此决定了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即其2社会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显然不仅仅是保
3、证生存必需,而是有着更为深刻的要求,那就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一、弱势群体社会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是由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决定的 马克思说:“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社会地位分成多种多样的层次。 ”马克思之所以持社会分层的说,是因为看到了生产关系对人的社会地位的决定性作用,以及由此形成的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结果。正是基于这种缘由,马克思以人的解放为逻辑起点阐释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的,并且认为每个社会人的解放内容是不同的。在封建社会,人的解放主要是摆脱封建专制对人的自由限制与对人性的泯灭;在资本主义社会,人的解放主要是摆脱物对人的奴役、克服人的异
4、化和人格分裂。社会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这样就为人们平等的社会关系奠定了经济基础,虽然仍然存在着社会分工,但它只能引起人们社会地位的区别而不会导致强弱。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的解放不存在摆脱人的依赖关系的任务,也不存在摆脱类似资本主义社会的物的奴役的任务,而是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的发展与人的发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离开人的发展,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是难以高估的,而人的发展,在马克思看来是每一个人的发展, “每个人的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 二、确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取向是由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的必然要求 3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生产力高度发
5、展基础之上的,它为我们认识当今社会弱势群体存在的原因提供了有意的指导。但是,如果仅仅认为生产发展的不足是导致弱势群体存在的根本原因,这是不够的。因为, “今天的人们都深信,要寻求这个世界中的事物出现的原因,只能立足于这个世界本身,所以,所有关于人的事情的原因同样也只能在这个世界中寻找,而且,归根结底要在人身上寻找。 ” 在我国,人民是社会和国家的主人,平等地享有各种各样的社会权利。然而,社会政治生活中原被称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正成为弱势群体的主要群体。尽管从根本上看造成他们弱势地位的原因在自身,但从客观上看,其实都离不开的一个核心,那就是权利在配置和实现的不平等,如备受国人质疑
6、的户籍制等,正是这种不平等造成了人们在社会资源占有和使用上的不平等,从而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沦为弱者。与此相伴的直接后果是弱势个体深受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困扰,使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道德尴尬。如前所述,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就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体现社会公平。但当前数目庞大的弱势群体不仅其基本生活需求处于较低水平甚至得不到满足,而且还必须面对改革深化和社会发展分化所带来的新压力。他们的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养老保障等都要自己负担,压力很大。大量的调查证实,他们对于家庭变故和各种灾害缺乏基本的抵御能力,抵御社会风险的经济能力和心理能力较弱,生存压力和精神负担沉重,具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
7、受歧视感,社会生活被边缘化。这种生活现状不仅摧损着弱势群体的人格发展和身心健康,而且还会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价值4取向。这种发展的实际结果与发展的预定目标相背离的矛盾,使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尴尬。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取向对弱势群体的特殊意义在于,人的解放总是现实的人的解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人的生存方式的条件下,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主要是由自我能力决定的,是自我实现的实际反映,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价值。对弱势群体而言,极少数人可以依靠自身能力超脱不平等因素的制约,但绝大部分人必须依赖社会提供和搭建自由平台,以彻底清除弱势群体自由全面发展的障碍。否则,这个社会就是一个非正义的社会
8、,人们就有理由质疑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以增进社会公平、尊重弱势群体的主体性为思路,建构弱势群体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一,完善具体制度,努力减少不公正的因素,增进社会公平。万俊人先生在论及罗尔斯正义原则时曾有这样的评述:“人们组建社会不仅仅是为了生存,社会也不能仅仅成为一部分社会成员称心如意的政治组织或者伦理共同体,而应该成为所有参与社会组织的全体成员能够接受和认可的政治组织或伦理共同体,无论以何种理由,都不能将哪怕是极少数社会成员的权利要求排除在社会的组织安排之外,更不能出于某种或者某些社会功利或效率的考虑牺牲哪怕是极少数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否则,该社会或生活状态就是非
9、正义的。 ”温家宝在接受英国金融时报主编巴伯时说:“我们要建立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是一个让每一个人在自由和平等的条件下得到全面发展的社会。 ”所谓公正,如罗尔斯所说,是“在平衡中考虑的道德判断” ,它5的本质含义“是均衡与合理,即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时,遵循不偏不倚的原则,给有关的每个社会成员以均衡的条件、平等的机会、适当的利益,从而实现权利与义务的最佳统一” 。公正的直接目的,是以人们之间的关系的某种程度的均衡、合理来维持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因此,公正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尤其重要。而且,社会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实际上是一种比早期资本主义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思想
10、,它的核心价值就是保护弱势群体。我国社会也一再强调,改革开放追求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经济上共同富裕、权利上力求公正的理想社会。然而,在当前社会各阶层迅速分化、社会和经济急速转型的过程中,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以及他们所面临的困境明显违背了现代社会平等自由、人人共享、普遍受益的公正原则。弱势群体的处境则使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的行为准则公正遭受严重的挫折。制度阻碍的结果可能伤害人的自由发展,固化社会阶层,对社会的发展而言就是停止或倒退,这是对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严重背离和损害。 第二,积极主动应对现代性,尊重人的主体性地位。中国的现代化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进行的,全球化虽然以经济活动为主要内容,但
11、现代性观念却深刻的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现代化建设内容,并且是绕不过、躲不开的,因此,中国的现代化与现代性必然有着一定的拉扯关系。关于现代性的含义远非明晰,但是,作为与传统性相对应的概念,人们还是有一定的共识,那就是表象上的市场经济、社会法治、思想上的主体精神和理性精神。基于现代性的要求,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经济活动和政治运行要遵循主体精神,崇尚理性精神。所谓主体精6神就要把每一个参与市场活动的人作为主体,尊重他们的平等地位;所谓理性精神就是社会要按照既有的社会规则照章行事,反对主观性和情绪化。 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尊重人的主体性崇尚理性精神就是社会的发展不仅不妨碍弱势个体的自由,而
12、且还应当极尽全力地为他们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从而促进其自由发展。西方学者看到了社会发展对人的自由造成的巨大障碍,告诫人们“必须牢牢记住,个人的发展、个人的自由,是所有发展形式的主要动力之一。这种个人的发展和自由能够在每个人所赞成的和在其活动中所感受到的各种价值范围内充分实现他们的潜力。 ”因而,自由不是一个空洞的字眼,自由要成为现实存在,必须要在现实生活当中加以具体规定与真实地展现。作为现实存在的自由是以人的权利形式加以规定与展现的,正如勒鲁所说:“自由对任何人来说主要是在自我表现形式下生存的权利、行动的权利、根据基本性别和主要官能而自我发展的权利。 ”罗尔斯也说:“一个人是否自由
13、,是由社会主要制度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的。 ”“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惟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伤害,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 ”当我们从自由的维度来考察7弱势群体的权利,可以肯定地讲,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自由即是自由的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拥有自
14、由必然就拥有权利。在现代性社会中,每个人都被赋予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之所以大规模地产生、弱势群体之所以始终弱势,关键在于他们的自由和尊严长期的遭到冷漠甚至拒绝。所以,保持足够的社会理性,通过促进自由来保证甚至达到弱势群体中的每个个体的全面发展,才是对中国现代性的主动应对。 参考文献: 1杨团.弱势群体及其保护性社会政策J.前线,2001, (5):2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2. 3 意巴蒂斯塔?莫迪恩.哲学人类学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36. 4万俊人.政治哲学的视野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1988.3. 5温家宝接受英国金融时报专访EB/OL.http/,2009-2-2. 6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7法弗朗索瓦?佩鲁著.张宁、丰子义译.新发展观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7.27-28. 8法皮埃尔?勒鲁著.王允道译.论平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72. 89英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9-10. 注:此文为 2012 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2012B26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