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保障房应受刑罚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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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骗购保障房应受刑罚处罚【摘要】保障房是政府为社会中那些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特殊住房,但是,一些不符合申购条件的人员进行隐瞒真实信息、骗购保障房,这些人的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了国家的利益。本文从保障房的概念和建设分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谈起,并对解决骗购保障房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保障房 骗购 刑罚一、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在当前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过程中,如何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大学毕业生等新入职人员的住房问题

2、,受到了中央决策部门的高度关注。在“十二五“期间,我国计划建设 3600 万套保障性住房,2011 年开工建设1000 万套保障性住房。这项政策不仅获得全国人民的拥护,也获得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建设资金高达 6 万亿元左右。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公布建设进度,建设计划进展总体顺利。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尽管保障房的建设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但是,在分配保障房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在有些保障房小区内时常能看到豪华车的出入,小区内也存在房屋出租和长期空置现象,有少数分到房子的人不太像是2应该被保障的对象,这些人出入小区时开着奥迪 A 6、宝马、讴歌、雷诺等高端品牌车

3、。 2011 年 1 月 7 日深圳市住建局根据举报的信息,查出 20 余户申请者隐瞒了房产、自有用地,这些保障房申请者因隐匿财产已经被行政处罚。福建省龙岩市房改办公布的 951 人的名单中,有 150 多人来自龙岩市教育局、财政局、医院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入围的比例超过 15%。武汉市的一个经适房小区公开摇号过程中,被摇中的 124名市民中竟有 6 人连号。根据调查,“六连号“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包括户籍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6 名当事人提供给当地街道办申请经济适用房资格的所有材料内容没有一份是真实的。这项本是涉及千万人福祉的民生工程,却频繁出现申请、

4、分配、使用、质量等方面的问题。这些乱象的发生,都与在建设、分配保障房的过程中,缺乏信息公开、社会监督以及执法不严密切相关,并因此给群众造成“不公平、不公正“的观感。 三、解决骗购保障房的措施 (一)对骗购保障房的人员处以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骗购保障房的人员的骗购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保障房的所有权。 32.客观要件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在形式上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

5、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骗购保障房的人通过隐瞒或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和住房等状况弄虚作假,致使管理人员产生错误的判断。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够构成本罪。进行骗购保障房的人一般都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骗购保障房的人员为了自己的私

6、利,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具有直接的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当前房屋的市场价计算,骗购一套 50 平方米的保障房的价值应该在15 万元以上,已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4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关于数额巨大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7、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以上对诈骗罪名的分析,骗购保障房的人员分别符合诈骗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的规定。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该对骗购保障房的人员进行刑罚处罚,对其定以诈骗罪的罪名。 (二)严格审查机制 制定三级审查的程序,第一级是社区街道居委会,负责审查保障房申请者的申请资料;第二级是区一级的政府,负责核实申请者的信息;第三级是市一级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与抽查。通过三级核查,严格把握审查的程序,使真正需要保障房的群众能够

8、住上保障房。对申购保障房的人员的信息进行详细的登记,一旦其工作出现变动,接纳其的单位应主动与房屋管理部门联系,对其变动的工资进行申报。 (三)加大惩罚和奖励的力度 在申请保障房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务人员利用职权非法骗购、骗租公共保障房的,那么对这类公务人员应当按照贪污罪进行论处;公共保障房管理部门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包庇不查处的,由检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渎职的责任。通过这些措施,对主导5保障房分配的权力部门和公务人员产生刑罚的震慑作用。对于检举骗购、骗租公共保障房的行为或责任人的人员,经检察机关侦查核实并经法院判决后,应当给予检举人该案件罚没款 50%的奖励。通过此举,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相关的违法行为,监督保障房的公平分配。 参考文献: 1任仲发.未来 5 年建 3600 万套保障房N.人民网,2011 年 03 月07 日. 2刘莉丽.福建龙岩公职人员团购经适房,入围比例逾 15% N.广州日报,2011 年 0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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