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部集资诈骗犯罪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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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东西部集资诈骗犯罪比较研究【摘要】 集资诈骗犯罪行为在国外归结为诈骗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不仅将独立了“金融诈骗犯罪”而且还细化出集资诈骗犯罪等。集资诈骗犯罪在我国已经发展成为新型的法定犯,这一点在对比国外刑法规定之后尤为明显。在解决新型法定犯的问题上,依靠规范文字解释使罪名的确立出现了颇多争议。本文通过对 119 个典型集资诈骗犯罪案例案发地点的统计分析,意图发现集资诈骗犯罪的东西部差异。 【关键词】 诈骗;集资诈骗;行为模式;综合治理 一、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概述 (一)集资诈骗犯罪行为的概念 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

2、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这一犯罪行为目的应理解为“非法所有”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二)集资诈骗犯罪行为的特征 1.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 2集资诈骗犯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 “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 “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

3、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 “以高回报率为诱饵” ,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2.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 集资诈骗犯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而非法集资具体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3.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 集资诈骗行为人的目的是为非法占有更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较大规模、大张旗鼓、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做广告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群众甚至单位

4、上当受骗。 (三)我国东西部集资诈骗犯罪现状(按案发地域对比分析) 针对这一事实,本人收集北大法宝数据库下载选定(案例为数据库精选)内容详实的案例 119 例,在犯罪人犯罪地域进行了统计分析。 东部省份共计 70 例,占总统计数的 58.82%。其中:浙江省 22 例,占总统计案件的 18.48%;广东省 13 例,占总统计数的 10.09%;北京市3共计 12 例,占总统计案例的 10.08%;上海市 10 例,占总统计数的;江苏 6 例,占总统计数的 5.04%;山东 4 例,占总统计数的 4.2%;福建 4例,占总统计数的 4.2%;安徽省 3 例,占总统计数的 2.52%。西部省份共计

5、 6 例,占总统计数的 5.04%,其中:新疆自治区 2 例占总统计数的1.68%;四川省 2 例占总统计数的 1.68%;贵州省 1 例占总统计数的 0.84%,甘肃省 1 例占总统计数的 0.84%。 根据以上统计数字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犯罪的发案率与地域有一定的关系,东部省份相对较多,西部省份相对较少。这个可能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人口数量有一定的关系。 二、东西部集资诈骗犯罪案例对比原因分析 (一)行为模式比较 如东部省份江苏省 2013 年 8 月 19 日宣判被告人陈某集资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在徐州市鼓楼区三环西路美尔社区对面租赁一间门面房,以“满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

6、未经工商注册)名义开展投资放贷业务,采取“在门面打广告” 、 “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进行宣传,谎称用于投资价值巨大的养殖场和化工厂,以月息 2%至 3%的利息,从 56 名投资人手中非法集资人民币 628.4 万元,除先期支付部分利息外,大部分集资款被其在高档宾馆、娱乐会所、洗浴中心等肆意消费挥霍,造成投资人555.721 万元集资款至今没有追回。 总结出犯罪模式为:打广告谎称(承诺高额回报月 2%3%回报) ;受害人主动送上钱财;被告人挥霍、受害人损失;形成犯罪。 再如西部省份新疆省 2013 年 3 月新疆宣判的被告人张某某集资诈骗4犯罪案件为例:其以乌鲁木齐江邦商贸有限公司组织疆内免费或

7、低价旅游、组织老年客户旅游的名义,承诺 10%35%的年收益,以修建老年公寓、海南租房以及加盟该公司会员收取会员费等名义,与 138 位被害人签订了“辰晖家园”异地联合安养合同收取本金 2532000 元、本息合计2995600 元,最终大部分款项无法偿还。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总结出其犯罪模式: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年 10%35%)通过签合同受害人主动送上钱财受害人损失形成犯罪。 可以得出结论,集资诈骗犯罪在我国东西部的犯罪模式基本相同,可以总结如下: 1.犯罪人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回报;2.受害人主动送上钱财;3.犯罪人无法偿还集资款受害人受损;4.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此外犯罪人在虚

8、假宣传方面共同特征为:以高回报率为诱饵,诱惑力和煽动性强,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较强。 (二)犯罪的社会原因 1.监督管理体制的弊端 从实践中看,相关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履行社会监管、防范控制等职能作用还不到位,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协调。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管理上有所缺位,一些非法集资活动轻易获得了各种正规手续、资质,堂而皇之地在媒体上大作广告。有的地方甚至把这类活动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加之不法分子往往承诺高回报率的周期较长,资金链条断裂的潜伏期也相应较长,尚未出现公司破产或卷款潜逃等情形时,有关职能部门怕承担责任、怕群众不理解,对非法集资活动查处不坚决,5甚至视而不见,养痈为患。 2.

9、法制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 我国历来重视法制宣传教育,以达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目的,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形式不新颖、内容不丰富、措施不得力、受众不广泛、教育深度不够等问题。对一些典型案例宣传力度不够,宣传不及时,使一些被害人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对一些新兴犯罪手段缺少必要的防范和警惕,使广大人民群众缺乏识别能力和“免疫力” ,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蛊惑,最终蒙受财产损失。同时,未能通过法制宣传彰显司法的打击力度和威慑力,未能对全体社会公民形成更加深刻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三)犯罪的个人原因 1.在市场经济逐利思想的影响下,虚假的巨额回报承诺成为案件高发的重要诱因 市场经济逐利思想的消极因素成为集资诈

10、骗犯罪产生和发展的温床。金钱对人的诱惑是普遍的,在诈骗犯罪分子的眼里,出于极端自私的个性和贪婪的心理,往往不顾他人利益和法律惩戒,任由自己的畸形的金钱欲望不断恶性膨胀,以致在外部环境提供一定的条件时,这种恶性膨胀的心理需要便立即转化为诈骗犯罪的内心驱动力即犯罪动机。金融诈骗分子往往信奉“金钱万能” 、 “一夜爆富”等思想,钻法律制度的漏洞,甘愿冒犯罪风险去实现自己的迅速敛财的目标。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开放,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金融领域的市场也越来越大,犯罪分子利用管理漏洞,用尽各种手段,谋取巨额经济利益。从发案情况,所有高发的金融诈骗类犯罪都会给犯罪人带来高额的非法金钱收益。正6如集资诈

11、骗,行为人通过精心的骗局设计,就可获得数十万、百万甚至数亿元的回报。巨额利益诱惑,是犯罪分子从事犯罪活动重要诱因。 2.公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与防范能力不足的矛盾是导致案件高发的重要条件 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相当一部分国民己拥有数额较大的闲散资金,投资股票市场风险过大,也不满足于银行储蓄、购买债券等常规低回报理财渠道,寄希望于更加高收益的投资理财。犯罪分子因而趁机采取各种方式,诱使不特定社会公众参与投资。而与此同时,很多群众掌握的投资理财知识非常有限,对投资、经营活动中的法律、法规不了解,也不了解实际经营状况,自我保护意识、自我保护能力欠缺,也没有相应的金融知识,在高回报面

12、前不能保持正确识别,这就是使犯罪分子很容易骗到被害人,并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骗局,甚至电视、报纸网络广告等等方式虚构丰厚回报,甚至采取先给付部分先期投资者高额回报的方式,诱更多后期投资者盲目跟风投资,最终落入犯罪的陷阱。 三、东西部集资诈骗犯罪预防对策 (一)犯罪行为链条的切断性预防 通过宣传以及社区工作,提高群众识别集资诈骗各阶段各种行为的认知,切断犯罪行为的发展链条,避免犯罪人集资诈骗得逞。 1.加强宣传引导,发扬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一方面要深入宣传,使群众认清巨额回报宣传的虚假性,参与高息集资,高息存款和购买非法债券都不法律保护,以发生的非法集资的严7重危害性为例,帮助群众识破非法集资者的欺

13、骗伎俩,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学会自觉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斗争,从根本上消除非法集资的资金来源。最后要正确引导广大群众的投资,积极引导和提醒人民群众培养投资风险意识,提高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识别能力,创造合规经营,理性投资、规范发展的社会环境。 2.强化社区群防群治功能 社区是政府密切联系广大人们群众最基层组织,社区的工作与人们的工作、生活紧密性最强,对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特别是集资诈骗犯罪活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是社区掌握了最直接的各类信息,可以最及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二是社区可以通社区广播、社区宣传栏、直接上门

14、服务等形式提高人们对非法集资危害的认识,增强社会的防范意识,努力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二)集资诈骗犯罪预防的行刑相衔接的综合治理措施 行刑衔接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集资诈骗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事实情况就要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不能不作为或者推诿,而造成国家行政监管的空白,给违法犯罪人以机会,助长违法犯罪。对于涉及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均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于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构移送案件,并展开认真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应及时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说明

15、理由,告知移交案件材料的行政执法8机构。这一制度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组合,避免了重复处理,落实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分工,有效预防和打击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和发展。 四、结论 集资诈骗犯罪是我国比较常见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它的形成有多种原因。探究基于社会现状形成的客观原因,首先就会发现集资诈骗犯罪也显现出一些立法上急需完善之处。其次还会发现我国现行的金融管理制度严重落后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远远落后于改革开放的步伐,准确把握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与民间融资之间的界限,理清集资诈骗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之间的界限也是行政管理机构的重大课题。最后,设立经济犯罪的被害人救济制度,以更好的保护公

16、民财产,维护社会稳定。希望本文有益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集资诈骗犯罪的准确适用,打击集资诈骗犯罪,尤其是对西部集资诈骗相对少发地区能够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康树华,张小虎.犯罪学M.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吴大华.刑事法治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92012 5陈兴良主编,周光权副主编.刑法学的关键问题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6张明楷.集资诈骗罪的行为特征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1(2) 7汪丽丽.民间融资演变为犯罪的界限、制度动因及防范策略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2) 9侯婉颖.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偏执J.法学,2012(3) 项目基金: 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 任跃进(1979-) ,男,汉族,河南洛阳人,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院2011 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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