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石油资源税费问题摘要:随着石油价格的不断上涨,我国现行的石油资源税费制度与其制订初期的目的已经相差甚远,已经很难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本文将从石油资源税费制度的现状出发,就石油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比例以及征收方式等问题进行探讨,指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下载 关键词:石油资源;资源税;资源补偿费 中图分类号:F4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1-000-01 一、中国石油资源税费制度的现状 中国资源税中的石油税目是指开发的天然石油,不包括以油页岩等炼制的原油。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人。税
2、率采用从量定额计征,根据企业不同的生产条件按 8-30 元/吨征收。不过,随着油价的居高不下,国家税务局于 2005 年 7 月 1 日调整了油田企业的原油资源税,提高为 14-30 元/吨。 二、现行的石油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合理的企业税费制度应该从全民的利益出发,既能保障国家、社会的权益,又能保证企业的基本利益。对于企业开发利用国家所拥有的矿产资源,在制定合理的税费制度时,应该包含两个层次:第一,征收绝对地租性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用于补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资源所在地造成的环境破坏、社会影响的损失;第二,征收级差地租性质的资源税,借以调节资源条件不同的企业的级差收入。从石油资源税费制度的
3、设计来看,该制度已经体现了国家所有者征收绝对地租性质和级差地租性质的资源税费这个方向。但是其中还存在一些不太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绝对地租性质的石油资源补偿费不绝对 现行的石油资源补偿费,按照石油开采企业销售收入的 1%征收,这是从价定率计征。不同企业之间,会因为产品的品质不同和到销地的运输距离不同,造成单位产量的价格即销售收入不同,从而形成的单位产量的资源补偿费数额不同,与绝对地租的含义不符。笔者认为,作为绝对地租性质的石油资源补偿费应该从量定额计征,各企业的单位产量的费额相同,石油资源补偿费只根据其产量的不同而异,只有当绝对地租性质的石油资源补偿费不受产品品质和产地远近
4、等多方面的影响时,才能确切地体现出矿产资源补偿费绝对地租性质的意义。 2.级差地租性质的资源税不合理 自 1994 年新税制实施以来,石油开采企业按照每吨 830 元的标准交纳资源税。这一标准自执行以来直到 2005 年 7 月 1 日才进行了初次调整,调整为每吨 14-30 元。这是从量定额计征,相对于高油价,较低的资源税显然不符合资源税对级差收入进行利润调节的税收本质。从理论上讲,对石油资源级差收入的调节需要根据石油的利润来调节,征收部分应是因资源条件带来的超额利润,按目前的利润水平,14-30 元/吨的资源税不能起到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若充分考虑企业生产条件的不同,劣等石油资源因其自身条
5、件的恶劣,应该少征、免征资源税甚至给予补贴。美国征收销售额的 0-12. 5%的矿区使用费(和中国的资源税性质相同)就比较合理,能够充分体现对级差收入的调节作用。 近十年来,随着石油资源储量的逐渐减少和世界经济的快速复苏,国际石油的价格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尤其是近一段时间,由于国际石油市场受到伊朗核问题和投机炒作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油价一直是居高不下,并且稳步上升的趋势更加明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内的几大石油公司都已经在海外上市,成为股份制公司,而外国的投资者也成为了这些石油开采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调整这种过低的资源税标准,由资源价格上涨所形成的溢价收入就会流入国外
6、投资者的手中,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从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近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看,已经彻底扭转了全行业亏损局面,利润额在 2000 年首次突破了 1000 亿元,而近年来也基本保持在 900 亿元左右。2005 年,仅中石油一家就实现销售收入 6720 亿元,利税额 3166 亿元,利润额 1756 亿元。这里面与资源税的税负较低有很大关系。我们特别注意到,石油开采行业的下游行业石油化工工业近年一直保持在一种微利的水平,这更加说明了石油开采企业受益于石油价格上涨。 从 2005 年到现在,油价一直在高价位运行,14-30 元/吨的资源税与高油价相比微不足道,一些专家学者建议提高资源税或设置石油超
7、额利润税。3.资源税累退性质明显,无法发挥调节收入的功能 目前,我国的石油资源税是从量定额征收,直接与石油产量挂钩,根据石油的产量来核定税额。这种调节作用是在石油价格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建立的,如果石油价格出现变动,这种调节作用就无法发挥,在石油价格上涨的背景下其最终的结果必然演化为一种累退税. 4.共享税是否该共享 从税收管理体制的角度看,石油资源税因其规模较小,与地方经济联系密切,因此,将其列入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按照 1994 年分税制的要求,除了海洋石油企业的矿区使用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外,陆上石油的资源补偿费则被划入到共享税范围,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石油资源补偿
8、费在税收管理体制上表现出的共享特点有其合理性。 从性质上来讲,矿产资源应归全民所有,因此,开发资源所带来的各项税收也应该归全民所有。资源本身所具有的浓厚地域性,使得资源的分布各有不同,各个地方都会有属于自身的资源特色。如果单一规定这种资源税属于国家,就会难以补偿资源开发对地方环境的破坏,对资源所在地造成的影响。出产资源的地方大多环境较差、地方经济欠发达, 矿产资源归全民所有的这种分成方式可以使地方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保证。这也是将资源税种划为共享税的合理之处。规定这种石油税属于共享收入,既体现了国家是资源所有者的身份,又可以有效解决地方的经济发展问题,避免中央和地方利益发生冲突。 此外,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平均征收水平是企业销售收入的 1.18%。而目前国外的相似税种税率一般为 2%-8%,过低的资源补偿费无疑等于本来该属于国家所有的却为地方所得,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