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设置用友软件工资费用计提分摊的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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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确设置用友软件工资费用计提分摊的若干问题摘要:本文根据职工薪酬处理的法规要求,对比用友软件工资管理系统提供的相关功能,提出设置相应计税基数、计提基数、分摊基数的方法,以准确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计提和分摊各项工资费用。 关键词:工资费用 计税基数 计提基数 分摊基数 一、个人所得税计税基数设置 (一)计税基数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税前薪资总额-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费用扣除标准(3 500 元,外籍(含港澳台)4 800 元) 。此外,根据国

2、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的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若这些项目通过工资管理系统进行发放,计算计税基数时应将相关的工资项目剔除。 费用扣除标准(起征点) 、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在用友软件工资系统中扣缴个人所得税功能中可进行设置,因此只要提供未扣除起征点金额前的收入额合计数据,系统即能准确计算出代扣个人所得税数额。工资系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收入额合计”项所对应的工资

3、项目默认是“实发工资” ,若扣款项目仅限于缺勤扣款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时, “实发工资”项就等于“收入额合计” ,即个人所得税扣缴功能的计税基数;若工资项目中还有其他扣款项目, “实发工资”项数额就会小于计税基数,需要单独设置“计税基数”项目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增设“计税基数”工资项目时,其“增减项”属性应设置为“其他” ,其计算公式定义为:计税基数=应发合计-缺勤扣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二)正确设置工资项目计算公式的排列顺序 在工资项目计算公式列表中,各工资项目的排列顺序会影响代扣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准确性,若“实发工资”等于“收入额合计” ,不单设“

4、计税基数”项目时, “实发合计”项目应依次列在计算公式列表的末尾,否则会导致工资变动功能中代扣税计算错误。 例如,某职工本月应发工资 5 000 元,代扣三险一金 1 150 元,扣税前实发工资 3 850 元,工资系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收入额合计”项所对应的工资项目设为“实发工资” ,当工资项目计算公式列表中“应发合计” 、 “扣款合计” 、 “实发合计”三项系统预置项目排列顺序不同时,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工资变动表中代扣税计算情况见下表: 从上表可见,工资管理系统扣缴个人所得税功能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无论工资项目如何排列,都能准确计算代扣税。而在工资变动功能的工资变动表中,只有

5、当“实发合计”项排列在公式列表的末尾时,代扣税计算才是正确的,计算公式为:(3 850-3 500)3%=1 050(元) 。因为“实发合计”项在工资系统预置为“实发合计=应发合计-扣款合计” 。当“实发合计”排在“应发合计”和“扣款合计”前时(上表第 3、4 项) ,计算“实发合计”时没有“应发合计”和“扣款合计”数据,计算结果为零,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结果为负数(0-3 500=-3 500) ,所以代扣税项无数据。当“实发合计”排在“应发合计”前时(上页表第 6 项) ,计算“实发合计”时没有“应发合计”数据,计算结果为负数(0-1 150=-1 150) ,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结果

6、为负数(-1 150-3 500=-4 650) ,所以代扣税项无数据。当“实发合计”在“扣款合计”前时(上页表第 2 项) ,计算“实发合计”时没有“扣款合计”数据, “实发合计”等于“应发合计” ,计算代扣税时为:(5 000-3 500)10%-105=45(元) 。要解决这一问题,可自行编辑“实发合计”的计算公式,假设“应发合计=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加班工资” , “扣款合计=代扣税+请假扣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则“实发合计=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加班工资-代扣税-请假扣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这种情况下,无论“实发合计”

7、在公式列表中排在何处,均能准确计算出代扣税。 同理,若“实发工资”项不等于“收入额合计” ,需单设“计税基数”项目时, “计税基数”的计算公式也最好排列在公式列表的末尾处。 二、五险一金计提基数设置 “五险”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企业应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计算时以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征收依据。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所列的十四个不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中,有些项目的发放对象不是本企业职工(如参加

8、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 ,工资发放不纳入工资管理系统,因而在设置计提基数时不必考虑。主要项目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费等;计划生育

9、独生子女补贴。 在用友工资管理系统中,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需要作为工资扣除项目在工资变动功能中计算;应当由企业负担的“五险一金”需要在工资分摊功能中按规定的计提基数提取,应专门设置“计提基数”工资项目用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 “计提基数”项目的“增减项”属性可设置为“其他” ,其计算公式为“应发合计”项减去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项目,也可将列入工资总额的各工资项目逐项相加,后者计算准确性更高些。 三、工资分摊基数设置 (一)带薪缺勤的处理 根据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我国职工可以享受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休假权利,企业在职工法定缺勤期间内

10、给予职工一定的缺勤补偿。带薪缺勤产生的工资费用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参与工资费用分摊,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带薪缺勤是新型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时,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非累计带薪休假” 、 “累积带薪缺勤”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工资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的工资项目。 “非累计带薪休假”和“累积带薪缺勤”项目的“增减项”属性均设置为“增项” ,参与“应发合计”项的计算。同时,在工资分摊设置时,因为贷方科目在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基础上增加“应付职工薪酬非累计带薪休假” 、 “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科目,各部门、各类别职工的工资要按这三个科目分别设置,且分摊基数也各不相同。 设置“应付

11、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分摊基数时,需要增设“分摊基数”项目, “增减项”属性设置为“其他” ,其计算公式为:“应发合计-缺勤扣款-非累计带薪休假-累积带薪缺勤” ;设置“应付职工薪酬非累计带薪休假”科目分摊基数时,在工资项目中选择“非累计带薪休假”项;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科目分摊基数时,在工资项目中选择“累积带薪缺勤”项。 (二)缺勤扣款的处理 计算缺勤扣款时,按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计算出日工资,根据考勤记录提供的缺勤天数乘以日工资得出缺勤扣款。其中,月计薪天数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月计薪天数=(3

12、65-104)12=21.75(天) 。缺勤扣款不列入应付职工薪酬,不参与工资费用分摊,不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用友软件工资管理系统中, “应发合计”项是系统预置的工资项目,其计算公式属性是“增项”的所有工资项目之和,缺勤扣款则只能定义为属性是“减项”的工资项目。 “应发合计”项目汇总的数额不等同于会计核算中应付职工薪酬的工资分摊数额,因而进行工资费用分摊时,不能以“应发合计”为分摊基数,而应当增设“分摊基数”项目。 “分摊基数”项目的“增减项”属性设置为“其他” ,其计算公式为:“应发合计-缺勤扣款” ,并将计算公式列在公式列表的末尾,或者将公式中的“应发合计”替换为属性为“增项”的工资项目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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