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思考及其完善的必要性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登记生效主义、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清晰、登记机关统一”的原则,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登记,促进农民土地承包权的资本化、股份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最新的农村土地制度之一。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却并不完善,本文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旨在从法律层面探讨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流转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 A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虚
2、置。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不明确。虽然宪法 、 民法通则 、 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集体”的定义极为含糊,可以理解为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找到具体的所有者载体或负责任的“法人代表” ,农村土地实际上处于无主状态,往往有利益可沾时,站出一批集体代表,出现问题时,纷纷后退回避,由此也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落实带来严重影响,以“公共利益”为借口,随意征地占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
3、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见,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严格限制。这种受让主体的身份限制,加上没有形成公开、透明、通畅和有序的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市场,截止目前,除沿海部分发达省份外,我国大部分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仍然非常困难,大多数农民仍然采取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模式,过小的土地规模,极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仅造成农村产业结构单一,而且阻碍了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不利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型,我国大部分农产品成本也因此高于世界其他主要农产品出口
4、国,缺乏国际竞争力。 3.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过短。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此种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期限过短,不利于农村土地产权稳定和农民长期投入。虽然物权法也同时规定了“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但在实际操作上,有些地方经常以此为借口,寻找各种理由,随意解除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调整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造成农地关系不稳,农业的短期行为盛行,甚至出现掠夺性的经营行为,导致土地的地力下降和环境破坏。 二、深化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确保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 农村土地
5、流转包括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与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土地归属关系的流转是土地所有权关系的转变。在我国,这只能单向性转变,即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其由土地征收制度来规范,不纳入土地流转机制。因此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实为土地利用关系的流转。农业用地的流转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则是重中之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针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种种缺陷而言的。要想解决这些缺陷,就需要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研究了承包权和经营权分
6、离的有效形式,通过土地经营权长年转让、季节性转让、大户经营、企业化经营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土地流转最有效的方法应该是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通过私人之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转让,来实现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对目前农民自发尝试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如反租倒包、土地有偿转包或转让、土地投资人股、土地信托服务、土地互换等,要允许试验并加以规范和引导。但需要注意的是,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设置了一条底线,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意味着只有在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保持经营权和流转权的独立性,才能真正将土地流转起来,从资
7、源转化为资本。取得规模效应、集约效应和市场效应。 通过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一是可以扩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等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规模,获取规模效益;二是可以减少土地撂荒,充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产率;三是可以为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解除后顾之忧,同时增加其收益。 然而,现有法律政策规定得十分笼统,对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益补偿、流转价格、纠纷处理、流转合同等方面还没有具体操作性的规定,因此也很难正确引导土地流转。现实中很大一部分流转是在口头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导致流转的期限不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晰。为此,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使农地流转
8、真正实现市场化、规范化、正规化。 三、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一,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在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冲突方面的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完善这部分的规定,明确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其权利次序与登记又有着什么样的关系等等。另外,可以建立农村土地产权数据登记的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将农村土地产权登记的数据编辑入库,从而可以使公众在因特网上查询有关土地权属的信息,增强土地产权归属和流转的透明度,这将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建设和管理提供重要基础依据并推动其权属管理不断规范化。 第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权利救济机制。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指土地经登记之后所产生的
9、法律效力。土地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不问当事人行为在实体法上有无撤销或者无效的原因,也不问第三人为善意或者恶意,均发生不可推翻的效力。但是一旦登记出现错误,也应有相应的救济机制,即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中的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另外也应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中的行政救济途径,即为不服主管部门行政行为的公民提供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第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法律规范。长期以来我国对土地采取严格的管理方式,以土地使用权为中心的权利交易受到严格的限制。同时由于我国土地登记立法的主要功能侧重于对土地的行政管理,因而对于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等方面的力度不够
10、。应当尽快制定一个全国性的土地登记法,完善土地登记法律制度,将现有的登记规则上升为法律以增强其强制力。 第四,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登记机关。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将土地产权登记作为行政机关的职能,而不是一种权利归属的公示方法,过分强调国家利益,强调行政管理。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家利益又多为部门利益所代替,形成部门利益之争,从而造成了土地权利的登记与行政机关的设置与职能合一的问题。由于多个行政机关负责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土地上权利进行管理,由此形成了多个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的现象。这种现象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因而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登记机关。 参考文献: 1 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 刘 俊.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