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完善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网民数量将近 5 亿,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网络主体传播信息的自由和无距离,使得一些虚假信息迅速放大,形成网络谣言。近年来,我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网络谣言发生了数十起,造成了诸多社会负面影响,网络谣言为何肆意横行?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对此进行探讨很有必要。 一、网络谣言概述 所谓谣言,通常认为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或指一种缺乏事实根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网络谣言,本质上属于谣言的一种,只是传播渠道有别于传统的谣言,通常认为是指通过电子邮箱、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网络介质而传播的缺乏事实根据或未经证实的话语,从
2、我国发生的诸多网络谣言事件来看,主要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网络谣言的特点一般表现为以为几个方面:第一,从发布者和传播介质上看,具有隐蔽性。第二,从谣言传播利用的手段上看,更具欺骗性。第三,从传播的速度上看,具有即时性。第四,从内容上看,可以具有最大的多样性。第五,从危害程度和范围上看,具有瞬时爆发性和受害地域广泛性。第六,从消除负面影响上看,具有持久性。第七,从散布者的出发点上看,具有攻击报复、宣泄诱惑、强迫炒作性等特征。 网络谣言肆意传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当前所处社会转型期对未来发展的风险性与不可预见性的认知,自然灾害、公共事故频发,政府舆论
3、引导不够,互联网自身属性局限,少数不法分子和低素质的网民及少数网企责任缺失和传统媒体的判断不当,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因素导致了我国网络谣言得以产生、迅速传播并成为公众焦点热点。 二、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导致网络谣言产生和传播的原因是多方面,但我国当前对网络谣言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其中重大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对网络谣言的规制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一是电信条例对互联网出版、登载新闻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规定了网络媒体的资格和准入监管,该条例规定网站应当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经营性网站实行审批制。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对非法有害信息的治
4、理。第 15 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三是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对网民的权利保障。第 2条规定侵害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
5、承担侵权责任;第 36 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资金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网络谣言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制裁。第 2 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聪颖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同时还
6、规定,对于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做虚假宣传及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综观以上所述,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并非无法可依,但我们可以看出这些立法无疑是粗线条的,无法彻实有效的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归纳起来,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不到位:一是法律体系建设不到位。具体表现为第一,现有法律法规对现实问题覆盖范围不足,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不能迅速迅猛发展的网络社会的实际情况;第二,现在法律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完善的治理程序和治理机制;二是对网络谣言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机制不到
7、位。我国目前对网络实行的监管体制是分头监管,主要由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新闻办、工信部、公安等七个部门进行监管,监管体制存在多头管理,存在执法主体不明确和职权重叠的现象。三是网络谣言侵权及犯罪行为惩戒制度不到位。在现实生活,一旦侵权事件发生,通常由于侵权主体难以认定,取证艰难,很难去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网络媒体通常以媒介中立、技术中立、消极审查义务对其责任进行抗辩不承担责任,仅由网络用户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这显然违背了义务分担原则,此外,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和删除机制”也为其提供了护身符。要追究相应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也非易事。 三、完善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的建议 如何完善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律
8、规制这是一个摆在我们每一个法务工作者面前的现实问题。笔者以为,我们可以结合我国的实践情况,借鉴他人的有益经验的路径来完善。 (一)加强网络法治建设,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网络谣言是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问题,为了有效防治网络谣言,世界各国相继制定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德国 1997 年起,为了解决经网络传输的违法内容,在民法典和刑法典框架内逐步建立涵盖 11类法律的互联网法规体系,以规范互联网秩序。在专项立法方面,出台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 。美国的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先后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 、 电脑犯罪法 、 通讯正当行为法 、 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约 130 项相关法律法规。200
9、0 年,印度颁布信息技术法 ,涉及网络管理的刑事诉讼、行政管理等内容。韩国制定了电子通讯基本法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虚假信息散播者。概括起来,世界各国的网络法律规制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法律体系比较完善,除了民法、刑法的明确规定外,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二是法系条文周全、慎密,具体、可操作性强;三是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严格,惩罚力度大,威慑力强。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首先必须有法可依。我国应当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制定更加具体的网络法规及实施细则 ,或者根据司法实践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并且与我国的刑法 、 侵权责任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具体来讲,主要要完善以下具体规定:一是明确
10、对网络谣言侵权行为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对网上侵权主体的认定、损害结果的认定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这是急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的问题。二是要进一步在立法中明确执法主体,建立常态化的监管机制。三是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定严厉的惩治措施,加大对造谣者的惩罚力度。我国目前对造谣者的惩治力度小,非常不利于对网络谣言的规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散布虚假恐怖信息者可追究刑事责任,其他针对社会层面不特定对象散布谣言均以行政责任追究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 5 日
11、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相对于网络谣言所造成的后果,只追究网络造谣者和传播者行政责任,处罚明显偏轻。如德国刑法典第 276 条明确规定,凡是明知传闻有误,并会在广大人群范围内产生不安,由此危害公共秩序,还有意散布者,应被处以最高 6 个月监禁或罚款,如果这一行为造成多人死亡,违法者应受到最高 5 年监禁的处罚。因此我国应当对制裁谣言的罪名体系予以完善。 (二)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和问责机制,及时公开真实信息,澄清谣言 具体来讲,我们可以采取如下几点具体措施:一是建立透明、快捷、权威的信息发布机构,如谣言控制中心和政府官方微博等,使广大网民能够及时、准确、便捷的获得可靠信息;二是建立政府信
12、息与网络谣言信息赛跑机制;三是建立多样化的辟谣机制;四是构建网络谣言应急预案体系,五是要建立政府问责制度,在网络谣言事件中,因为政府监管不力、信息发布不及时或刻意隐瞒事件真相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实行事后问责。 (三)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互联网在网络谣言的传播中承担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强化网络服务器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非常必要。互联网提供者的义务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保证信息内容合法的义务,二是监控义务,三是协助调查的义务教育。我们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这三方面的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但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 (四)通过立法保障,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的匿名特征
13、,使得造谣者隐居幕后,普通民众通过诉讼方式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存在的最大障碍就是不易获得匿名造谣者的真实身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第二款关于民事诉讼起诉条件规定要有明确的被告,如不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不能得到确认,没有明确的被告,致使法院无法立案,当事人的权利也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护。韩国在 2005 年发布和修改促进信息化基本法 、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律,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自此,韩国一些主要网站论坛上谩骂、人身攻击和侵犯隐私权等情况减少了一半以上,实名制收效明显。同时,网络实名制使得现实世界中的道德、法律等社会调整机制得以在网络世界中继续适用,建立了他律机
14、制。 (五)加强和完善互联网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在立法不完善,政府监管缺位的情况,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可以有效补充法律规范、政府监管的规制和调整。较之政府监管,行政自律监管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及时性、预防性等特点,行业自律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网络监管中的重要力量。英国于 1996 年成立的互联网监管基金会,成立十多年来,与政府部门合作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此外,日本、澳大利亚等都是注重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国家,我国目前的互联网行业协会虽有所发展,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自身制约不完善,部门设置不健全等。因此,我们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单位,以实现真正的互联网行业自律。 (六)提高网民网络诚信意识和网络法律责任意识 网民应当增强自身守法意识,做有责任的公民。政府应对网民进行守法教育,引导其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让网民参与到网络谣言的监督中来。 (作者单位:湖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