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摘 要目前,从在网上聊天、看电影、看电子杂志,到网络购物,互联网无时无刻不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依托于数字化技术,网络影视作品盛极一时,海量储存,多元化终端,便携式获取等优势转变了人们的传统获取方式,数字化网络已经成为一种强劲的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作者的作品一旦被上传,将会面临被无限次传播和阅览的风险,追踪困难,作者的权力,尤其是财产权很容易被侵犯。因此,互联网的“免费共享”文化成为网络影音著作权贸易的障碍,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和维护网络影音著作权人的利益,以期各方的利益得到均衡。 关键字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法律保护
2、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 A 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概述 在了解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之前,首先应该弄清楚影音作品这个概念。影视作品,是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具体就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而网络影音,是一种对网络环境下影视和音乐的作品和制品的概括性称谓,并不特别限定在影音制品或者影音作品其中之一类上,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可以进行播放,并且使用户可以视、听的一类作品。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
3、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表现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十二款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扫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在数字网络时代发展起来的新型经济权利,是著作权应对新型传播方式而在网络时代的延伸。而第二层的含义,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 号)第 2 条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
4、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现状 目前,网络影音作品著作权侵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将网上影音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第二,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影音作品在网站上传播;第三
5、,链接行为;第四,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侵权。 在出现的诸多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来说,直接起诉上传视频的个人用户并不能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此时侵权行为本身已经完成,影视作品通过视频分享网站已经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传播,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以及无法挽回,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想要通过对个人用户实施法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很困难,经过相关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第一,个人用户分布极为分散,互联网的虚拟性特性也使得权利人很难找到造成侵权行为的个人用户加以起诉。第二,造成侵权行为的个人用户的赔偿能力十分有限,影视作品的权利人很难从他们身上得到合理的赔偿结果。
6、在这种情况下,为个人网络用户提供视频分享与传播平台的视频分享网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成为一个极为突出的问题。 在国内视频分享网站主要有土豆网、优酷网、酷 6 网、六间房、搜狐视频、新浪播客等。视频分享网站不但给我国 5.38 亿互联网用户带来了全新的视听体验,也使得信息的传播方式更加灵活和多样化,根据统计,2012 年底,我国的网络视频用户达 4.5 亿,在线视频首度超越搜索服务成为用户规模最大的互联网应用服务。观看在线视频服务已经融入到大部分网民的日常生活之中,而互联网用户在观看视频分享网站的内容上,影视作品及各类综艺节目占据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满足网民的文化及精神需要同时,由于视频
7、分享网站未经授权上传影视作品,造成了大量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 网络影视作品侵权案件频发的法律原因 目前,我国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主要有四个渊源: 一是WTO 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等。二是 2010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2 项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三是 2002 年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 2006 年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四是 2002 年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著作权解释” )和 2006 年
8、修正的网络著作权解释等。这些法律渊源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网络影视作品侵权案件频发主要的法律方面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民法规制在网络版权侵权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在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处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在民法规制过程中,以民事赔偿为主要的责任方式,基于民事赔偿具有一定的填补性,以此大大削弱了民法规制的震慑力。第二,据著作权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只有网络版权侵权损害到公共利益时,著作权行政机关才能够对侵权人处以行政处罚,以此较大程度上限制了行政处罚的打击范围。第三,在我国,行政部门对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常采用包括警告,罚款,没收侵权制品,没收违法所得等六种行政处罚手段在一定程
9、度上对侵权人起着震慑作用,但威慑力度还有待提升。第四,从刑法条文方面看,国家现存刑法典并不适用于网络影视作品版权侵权问题,人民法院之所以依据现存刑法典处理网络版权侵权问题,其原因在于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将个别网络版权侵权问题纳入刑法中。第五,司法实践中,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发生后,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多的困难与问题。网络状态下很多现实的证据都化为虚拟,侵权行为也更加隐蔽,严重损害了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对网络影音作品的管理分属于工商、公安等不同的部门,申请行政执法涉及部门多,头绪杂、管理分散,对著作权的保护也无法落到实处。 关于完善我国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面对我
10、国目前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现状,为了使我国的著作权法变得更加完善,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明确管辖权规定,减少管辖争议。为了解决前述管辖权混乱局面,建议将管辖权加以确定,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并考虑到以后的执行工作,应该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不明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和服务器等设备具有相对固定的特点,可以认定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和网络服务器等设备的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为了保证办案的质量,在级别管辖方面也应根据计算机网络案件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完善损失计
11、算标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运用全面赔偿原则来处理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案件,即侵权人应当全面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损失的费用。为了有效打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规定侵权人应加倍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损失的利润或侵权人的侵权所得,此外还应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不定上限,且规定最低赔偿数额。 (三)建立和完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首先,建立综合性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采取集体管理措施,这样能有效满足企业开展业务时对网络的服务需求。同时,还能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作品传播的效率也会因此而提高。此外,还能有效促进科学文化
12、事业的向前大发展。目前,政府应该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对其加强指导和支持。在此基础上建立其相关职能,并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不断地完善。同时,也要对著作权人进行相应的鼓励,吸引或是召集其参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获得相应的合法授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中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结 语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再给我生活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网络影音侵权提供了平台,如今网络影音侵权现象已经屡见不鲜。网络中侵犯影音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不仅直接造成影音著作权人权益的损害,而且也是对广大网络用户利益的一种侵害,破坏了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网络侵权行为如果不予制止,其危害程度将远远大于传统的盗版侵权形式。基于
13、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网络版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影视作品版权保护建议。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保护网络影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并且对网络影音作品提供保护,以期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并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精神文化水平。 参考文献 1黄亚菲.网络影音著作权侵权研究.D. 四川大学. 2005. 2吕永莉.论网络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D.吉林财经大学. 2013. 3张灵敏.论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之缺陷及其完善.J.企业经济.2012 (7) 4刘斐.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D.湖南大学. 2009. 5张平著.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透析.M.广州出版社 .2000 6钱铁鑫.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D.中央民族大学 2011 7徐伟.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理论基础研究D.吉林大学 2013 8崔艳峰.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晋中学院学报.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