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字在先秦文献中的用法考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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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与”字在先秦文献中的用法考察摘要:传统的训诂学在解释句子中某一个词的意义时,往往用以形索义、因声求义、词义互证的方法,本文针对杨伯峻先生论语译注对论语?卫灵公中“与”字的解释,通过调查其在先秦文献中的用法,从句法的角度为此句的翻译提供了新的论据。通过研究,也进一步说明了在解释词语的时候,从语法系统角度考察的重要性。 关键词:与句法给予一、引言 杨伯峻先生在论语译注中对论语?卫灵公中的一句话解释如下: (1)子曰:“臧文仲其窃位者与!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也。 ”(论语?卫灵公 ) 杨伯峻译为:孔子说:“臧文仲大概是个做官不管事的人,他明知柳下惠贤良,却不给他官位。 ” 把“与”译为动词“给”

2、 ,并采纳俞樾群经平议的说法“立”同“位” 。这与邢?、朱熹和刘宝楠的解释并不一致,即推举柳下惠与之并立于朝, “与”即为介词, “与”后省略了宾语“之” , “立”为动词。 以上两种观点争论的焦点是“与”到底是介词还是动词“给予” ,根据本文调查,朱、邢、刘氏的解释更为确切,理由如下: 1.语言具有经济性原则和可理解性原则,在不违背可理解性原则的前提下,一些非主要成分可以省略,这一规则适用于各种语言。 群经平2议认为“但曰不与立,文义未足。 ”1(P1096)我们认为这一点欠妥,臧文仲即鲁国的大夫孙辰,历仕庄、闵、僖、文四朝,13(P165)作为鲁国的大夫,推贤进士是其职责,而且孔子也向来主

3、张“举直错诸枉” ,上文知贤而不举这一语境已限制了“与立”的意义,所以即使后面不加“于朝” ,听话人也会明白,这正体现了论语言简意赅的特点。 2.“位”在论语中共出现 8 次,其意义有两种,一种指“职位” ,共 5 次,如“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泰伯 ) ;一种指“座位” ,共 3次,如“吾见其居於位也,见其与先生并行也。非求益者也,欲速成者也。 ”(宪问 )无论是职位还是座位,都写作“位” ,而不写作“立” 。“立”在论语中共出现 26 次,都写作“立” 。除了俞樾、杨伯峻认为应当作“位”解的外,其余的 24 次均不作“位”解,这不太符合论语的用字系统。 “如果我们所作的词义解释,只在这一

4、处讲得通,不但在别的书上再也找不到同样的意义,连在同一部书里也找不到同样的意义,那么,这种意义是可怀疑的。 ”3(P318) 黄侃先生曾说:“恒文句读,但能辩解字谊,悉其意旨,即可了然无疑;或专以文法剖判之,亦可以无差忒。 ”7(P137138)语法是语言中的一般规则,具有严整的系统性,当然这并不能排除一些例外,规则性、条理性是语言的基本职能所要求的,因此在语言中就存在着一种经常起作用的力量,即“类推作用” 。下面将从语法的角度探讨“与”作“给予”解时在先秦时期的用法,当我们弄清了它的用法后(即总体分布特征),这一问题也就豁然开朗了。 二、 “与”作“给予”解在论语中的用法 3根据十三经新索引

5、 , “与”在论语中共出现 144 次,其中作动词“给予”解的有 11 次。根据“与”的前后搭配成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与+名词/代词 “与”后是名词或代词,直接宾语由于在前面已经出现,因而省略了,只保留了间接宾语。这一类在论语中共有 5 例。如: (2)夫子至于是邦也,必闻其政,求之与?抑与之与?(论语?学而 ) (3)子曰:“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诸其邻而与之。 ”(论语?公治长 ) “与”的间接宾语无论是代词还是名词,都是指人,没有指代物的,如例(2)中“之”指代孔子,例(3) “之”指代前面的无定代词“或” 。2.与+名词/代词+名词/名量词(名词+数量短语) 这一类间接宾语

6、仍然由名词或代词来充当,但仍然都是指代人;直接宾语由名词或名量词来充当,或由名词加数量短语来充当,数量短语作后置定语。这一类在论语中共有 5 例。如: (4)子华使于齐,冉子为其母请粟。子曰:“与之釜。 ”请益,曰:“与之庾。 ”冉子与之粟五秉。 (论语?雍也 ) (5)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辞。 (论语?雍也 ) 其中“釜、庾”在例(4)中作了直接宾语, “秉”与数量词“五”组成数量短语作“粟”的后置定语;例(5) “与之粟九百”中“之”指4代“原思” , “九百”作了“粟”的 后置定语。 3.以+()+与+名词/代词 间接宾语置于“与”后,直接宾语用介词“以”提前作状语,有时由于语境的原

7、因, “以”的宾语常省略。这一类在论语中只有 1 例: (6)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辞。子曰:“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 (论语?雍也 ) “以与尔邻里乡党乎”即“以之与尔邻里乡党乎” , “之”省略,指代前面的“九百粟” 。因为“九百粟”在前面已经提及,省略符合语言的经济性原则,同时也与介词“以”在先秦时期的用法规律相一致。 三、 “与”作“给予”解在孟子中的用法 正如其他任何事物一样,语言也是发展变化的,在语言的要素中,语法变化得最慢,语法的变化不仅具有渐变性,而且还具有系统性和继承性。以上我们考察了动词“与”作“给予”解在论语中的用法,为了对动词“与”的用法认识得更清楚,我们又考察了孟

8、子 。 根据十三经新索引 , “与”在孟子中共出现 226 次,其中作动词“给予”解共 32 次。根据“与”的前后搭配成分,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与 “与”的间接宾语和直接宾语都省略了,在论语中没有出现这种类型,而在孟子中这一类共 5 例。如: (7)孟子曰:“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可以死,可以无死,死伤勇。 ”(孟子?离娄下 ) 5(8)民非水火不生活,昏暮叩人之门户,求水火, ,无弗与者,至足矣。 (孟子?尽心上 ) 例(8)由于语法的原因, “与”的宾语省略了,而例(7) ,孟子旨在发出某种告诫,因而其针对对象非常广泛,没有必要列出宾语,疏曰:“凡所与之道

9、,可以与之则与之,而不为伤其惠;可以无与而乃与之,是为伤害与惠也。 ”8(P2729)可见赵岐对此做了发挥,从“不为伤其惠” ,可以知道“与”的宾语“之”指代人,而非物。 2.与+名词/代词 和论语一样, “与”后跟名词或代词,一般都指代人,这正体现了语法的继承性。这一类共 11 例。如: (9)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也。(孟子?告子上 ) (10)今鲁方百里者五,子以为有王者作,则鲁在所损乎?在所益乎?徒取诸彼以与此,然且仁者不为,况于杀人以求之乎?(孟子?告子下 ) 通过对论语的考察,我们知道, “与”的间接宾语都指代人,而例(10)却不是这样,体现了语法的发展

10、。 “此”指代鲁国,而“彼”指代其他的小国家,虽然间接宾语不是人,但是“鲁国”却是一个生命度极高的词,其后能跟许多动词,非其他无生命的词所能比拟。因此我们仍然可以将其看作指代人的词。 3.与+名词/代词+名词/代词 这类与论语的第二类一样,在孟子中共有 9 例。如: 6(11)子哙不得与人燕,子之不得受燕于子哙。 (孟子?公孙丑下 )(12)孟子曰:“梓匠轮舆之功,能与人规矩,不能使人巧。 ”(孟子?尽心下 ) 例(11)直接宾语是“燕” ,即燕国,间接宾语是“人” ,在这里指代“子之” ;例(12)的间接宾语是“人” ,直接宾语是“规矩” 。 4.以+名词/名词+以+与+名词/代词 这一类在

11、孟子中有 7 例, “与”后双宾语句型和这种用介词“以”把直接宾语提前的句型在孟子时代并行。如: (13)万章曰:“尧以天下与舜,有诸?”孟子曰:“否,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 ”(孟子?万章上 ) (14)天与之,人与之,故曰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 (孟子?万章上 ) (15)是故以天下与人易,为天下得人难。 (孟子?滕文公上 ) 以上三例的间接宾语都指代人,毫无例外;用介词“以”把直接宾语提前,作了句子的状语,这是由原来的双宾语句型变换而来的,如: (16)天子能荐人于天,不能使天与之天下;诸侯能荐人于天子,不能使天子与之诸侯;大夫能荐人于诸侯,不能使诸侯与之大夫。 (孟子?万章上 ) 很明显,

12、上句中代词“之”即指代前面的“人” ,例(13) 、 (14)中“以天下与人”正是例(16)变换的结果。 四、结语 7通过以上对论语和孟子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在孔子、孟子时期,动词“与”作“给予”解时,就是一个三价动词,要涉及给予的事物、给予者和接受者,其中接受者绝大部分指代人,有时也不是人,但却是生命度极高的词,如例(10) 。 2.由于上下文语境或词语搭配语法上的限制,接受者和给予的事物往往省略,但这并不影响“与”是一个三价动词,而且这种省略有一定的限制: A.可以同时省略,如例(7) 、 (8) 。 B.当二者要省略其中一个时,是给予之物而非接受者,如例(2) 、(3)等

13、。 C.当接受者在前面出现时,作为间接宾语的代词不能省略,如例(5) 。 D.所给予之物还可以作为介词“以”的宾语而提前,作整个句子的状语,如果它指指代的内容在前面已经出现而且非常明确时,也可以省略,如例(6) 。 E.当作者为了陈述一般的道理或旨在发出某种告诫时,此时无须指出或无法指出间接宾语时,在形式上“与”后跟直接宾语,此类例子在先秦时期很少。 弄清了动词“与”作“给予”解时的用法规律以后,根据语法的系统性与类推性,我们上面讨论的问题也就豁然开朗了。 “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也”中的“与”不是动词“给予” ,如果把“立”当作“官位” ,“与”动作动词“给予” ,也即动词“与”后跟直接宾语,

14、省略了间接宾8语,这和动词“与”在孔子、孟子时期的用法相悖,所以这种解释是不成立的。我们认为, “立”是动词, “与”是介词,其后省略了宾语“之” ,因为它指代的对象“柳下惠”在前面已经非常明确,将它省略正好符合先秦时期的语法惯例。 尽管本文讨论的材料限于论语 孟子两书,但是它的代表性是不言而喻的。为使上文的讨论得到更进一步的说明,我们又对先秦时期的其他重要著作进行了考察,现将各书中全部“与” (作“给予”解)的使用情况连同论语 孟子的材料列表如下: 形式 书名 与 与+名/代 与+名/代+名/代 以(名/代)/名以+与+名/代 总计 论语 0 5 5 1 11 孟子 5 11 9 7 32

15、诗经 0 1 0 0 1 尚书 0 0 1 0 1 荀子 3 2 4 0 9 韩非子 12 13 9 4 38 我们在韩非子中发现了三个例外,其余 35 例均符合以上结论: (17)国以功授官与爵,则治者省,言有塞,此谓以治去治,以言去言,以功与爵者也。 (韩非子?饬令 ) (18)韩昭侯谓申子曰:“法度甚易行也。 ”申子曰:“法者,见功9而与赏,因能而授官,今君设法度而左右之请,此所以难行也。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 (19)桓公谓管仲曰:“官少而索者众,寡人忧之。 ”管仲曰:“君无听左右之谓请,因能而受禄,录功而与官,则莫敢索官,君何患焉?”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 这三例和以上所举

16、例句有所不同。首先,前边的例句针对对象都非常广泛,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所以不能列出间接宾语;其次,我们在论语 孟子中见到的用“以”把直接宾语提前的例句,都可认为是处置式的早期形式,但是以上三例“以功” “见功” “录功”都表示“给予”的凭借,因此不能等量齐观,也不会影响“与”在先秦时期的用法规律。所以从上表可以看出,我们从论语 孟子总结出来的结论,也同样适用于先秦时期的其他著作。 郭锡良先生在古汉语语法研究刍议中,对古汉语语法研究提出五点重要的指导思想,其中一点就是“重视语法的系统性,要从语法的系统去考虑问题”18(P175)。我们认为从语法的角度来判定一个词的词性和意义也是训诂的一条重要途径,

17、在训诂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陆宗达先生才说:“分析句子结构是训诂的重要工作,因为一个词或词组的意义,必须通过语法组织才能确定下来,只有正确地分析语言结构,才能准确地理解词和词组的意义。 ”19(P44) 参考文献: 1程树德.论语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997. 102引得编纂处.荀子引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3王力.训诂学上的一些问题A.周秉钧.古汉语纲要C.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 4李波,李晓光,富金壁.十三经新索引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7. 5刘坚.二十世纪的中国语言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6马建忠.马氏文通M.北京:商务印书馆,

18、1998. 7黄侃撰,周勋初.导读文心雕龙札记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8阮元.十三经注疏M.南京: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5. 9王先谦.荀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8. 10王先慎.韩非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8. 11向熹.诗经词典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 12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2. 13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2. 14叶蜚声,徐通锵.语言学纲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15周秉钧.白话尚书M.长沙:长沙岳麓书社,1990. 16周钟灵.韩非子索引M.北京:中华书局,1982. 17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济南:齐鲁书社,1992. 18郭锡良.古汉语语法研究刍议A.李佐丰.二十世纪的中国语言学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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