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泰对西南地区“汉奸”的认识及治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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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鄂尔泰对西南地区“汉奸”的认识及治理摘要:鄂尔泰的西南治理对象,除了少数民族土司与普通民众外,还有一个特殊群体“汉奸” 。由于“汉奸”既威胁到清政府在西南地区的统治深入,也暴露了西南地区特别是贵州地区吏治的松弛,鄂尔泰在雍正帝的支持下对其进行了两次集中打击。同时,鄂尔泰企图通过实行“民族隔离”政策,在贵州苗疆地区杜绝“汉奸”的进入,但是这种极端做法不仅没有消灭“汉奸” ,而且影响了民族之间的正常交往。 关键词:鄂尔泰 贵州苗疆 汉奸 人口贩卖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13)04-62-66 鄂尔泰,清代雍正帝的心腹大臣,历任云南巡抚管云贵总督事

2、务,云贵总督,云南、贵州、广西三省总督,成为雍正时期历史研究,特别是西南民族史研究中不可忽视的人物之一。在鄂尔泰治理西南,推行“改土归流”与“开辟苗疆”的过程中,除了少数民族土司与普通民众外,还有一个特殊群体亦属于其整顿的对象“汉奸” 。由于这部分人群并非当地土著居民,加之总体人数远低于当地少数民族,因此“汉奸”在以往关于鄂尔泰治理西南的整体研究中并不被重视。笔者认为,研究这些混入少数民族地区并且成为鄂尔泰打击对象的汉人,对于从侧面了解鄂尔泰当时如何处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将有所帮助。 汉语大词典中对“汉奸”一词的解释为:“原指汉族的败类,2后泛指投靠外族或外国侵略者,甘心受其驱使,出卖祖国民

3、族利益的人。宋王明清玉照新志卷三:桧既陷此,无以自存,乃日侍於汉奸戚悟室之门。 清无名氏汉奸辨:中国汉初,始防边患;北鄙诸胡日渐交逼。或与之和亲,或与之构兵。由是汉人之名,汉奸之号创焉所谓真汉奸者,助异种害同种之谓也 。 ”显然,鄂尔泰所面对的“汉奸”并不能直接套用此解释。王柯“汉奸”:想象中的单一民族国家话语(二十一世纪 ,2004 年 6 月号)一文认为:雍正时期, “汉奸”出现的社会背景是“满汉一体”意识的普及。 “或者是满清统治者主张自己与汉人利害相通,或者是汉人认为满清的利益即汉人的利益,才有可能使用汉奸一词谴责他人通敌 。 ”即当时的清朝统治者或者汉人把满汉作为与苗蛮相对的利益统一

4、体,从而称那些鼓动串通苗蛮的汉人为“汉奸” 。吴密在“汉奸”考辩中认为:若只从“通敌”的角度把握“汉奸”一词,取义过狭。虽然,两文在“汉奸”一词的出现背景与具体范围上还有争议,但达成一致的是:“从文献资料相关记载来看, 汉奸一词首先出现于西南苗疆一带,并成为这一地区的严重社会问题在官书档案中,汉奸通常用来指称与生苗 、 生黎 、 夷匪 、生番 、 野番 、 逆夷等等所谓的“化外”民族交往、违法滋事、在外作乱的汉人。 ”在鄂尔泰之前,康熙时期的贵州巡抚田雯就曾使用过“汉奸”一词, “苗盗之患,起于汉奸。或为之发纵指示于中,或为之补救弥缝于外,党援既植,心胆斯张,跋扈飞扬而不可复制。 ”雍正帝也于

5、雍正二年(1724 年)有过“然土司之敢于恣肆者,大率皆由汉奸指使。倘申饬之后,不改前非,一经发觉,土司参革,从重究拟,汉奸立3置重典,切勿姑容宽纵”之说。按照上述两人所言,西南的土司恣肆与苗盗之患皆因“汉奸”而起,因此,鄂尔泰治理西南自然也无法回避“汉奸”问题。同时,与“汉奸”相伴而存的还有“川贩”“川贩即汉奸之属” 。鄂尔泰是如何认识“汉奸” 、 “川贩”问题的,又对其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对于当时的民族关系有何影响,将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要内容。 一、鄂尔泰对“汉奸”的认识 鄂尔泰注意到“汉奸” ,是在贵州围剿仲苗的长寨之战。战后初定,鄂尔泰便于雍正四年(1726 年)八月初六日上了一篇

6、专门关于“汉奸” 、“川贩”的奏折严缉黔省汉奸川贩据实奏闻事 ,论述了他对此问题的认识。首先,他认为“贵州大害”表面上是苗猓作乱,背地里其实是汉奸指使, “黔省大害,阳恶莫甚于苗倮,阴恶莫甚于汉奸、川贩” 。之所以有这样的结论,源于他认为少数民族属于“有勇无谋”的愚蠢之类,故而易被汉奸引诱利用, “盖夷人愚蠢,虽性好劫掠,而于内地之事,不能熟悉;权巧敲诈,非其所有。惟一等汉奸,潜往野寨,互相依附,向导引诱,指使横行。始则以百姓为利,劫杀捆掳,以便其私;继复以苗猓为利,佯首阴庇以佑其财。是虐百姓者苗猓,而助苗猓者汉奸,虐苗猓者亦汉奸也” ,即汉奸、苗猓危害百姓,而苗猓亦被汉奸欺虐,因此罪魁祸首还

7、是汉奸。对于汉奸中的川贩,鄂尔泰还做了详细说明:“至于川贩,即汉奸之属。串通苗猓,专以捆略男女为事。缘本地既不便贩卖,且不能得价,故贩之他省,而川中人贵,故卖至川者居多。其往来歇宿,半潜匿苗寨,沿途皆有窝家,既可免官府之擒拿,又可通汉夷之消息。4居则有歇家为之防卫,行则有党羽为之声援,无从盘诘,莫可稽查。及其路径既熟,呼吸皆通,不独掠汉人之丁口,亦复拐苗人之男妇,而苗人既堕其术中,遂终为所用。 ”由此可见,当时从事贩卖人口的不仅有汉人“川贩” ,也有当地的苗人为其帮凶;而被劫捆拐卖的人中也是既有汉人,也有苗人。鄂尔泰决定要对其进行根除:“臣入境以来,深知二者之患,留心访察,时欲穷其根株。 ”

8、二、鄂尔泰对“汉奸”的治理 关于鄂尔泰对汉奸的整治,哈恩忠铁拳出击200 多年前鄂尔泰在贵州惩治人贩子 (中国档案报2004 年 10 月 08 日第 001 版) 、 略论雍正年问清政府对贵州贩卖人口的整饬以鄂尔泰打击川贩为中心(贵州文史丛刊2006 年第 2 期)两文利用档案叙述了鄂尔泰在雍正四年(1726 年)与雍正七年(1729 年)对于川贩的两次集中打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哈氏认为:“从本质和目的上来看, (汉奸、川贩)二者是有所区别的。如果说所谓汉奸是有着带领当地人民反抗清政府暴力统治的背景,而川贩则是为了利用清政府在民族地区统治的薄弱与弊漏,赤裸裸地追求金钱利益。 ”笔者对此并不完

9、全赞同,因为前文已经提到鄂尔泰说“川贩”是“汉奸”之属。只是由于“川贩”这一部分“汉奸”具有“团伙性” 、 “流动性” 、 “专业性” ,所以在奏折中被提及时常常独立于“汉奸”出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川贩”是“汉奸”之外的另一团体。因此,笔者也才将这两篇关于“川贩”的文章归为鄂尔泰整顿“汉奸”的研究之内。另外,张中奎略论满清政府严禁西南人口贩卖政策之流变以“改土归流”前后的贵州为例 (贵州文史丛刊2005 年第 35期) 、 论清代前期贵州苗疆人口贩卖屡禁不止的原因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 年第 29 卷第 2 期)两文主要探讨了清政府对西南人口贩卖政策的变化,并分析了

10、这种变化与苗疆人口贩卖无法根除的多方面原因,其中亦有涉及到鄂尔泰对“川贩”的打击。因此,关于鄂尔泰整治“川贩” 、 “汉奸”的具体细节,笔者不再重复叙述,只是在描述大概过程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鄂尔泰相关奏折特别是被上述研究所忽略的记载,研究鄂尔泰对“汉奸”的认识与对策。 在前文所提及的雍正四年(1726 年)的长寨之战中,鄂尔泰就借机对川贩进行了搜捕,并且请求雍正帝下谕,让川省官员配合擒拿。 “密令诸将中有才略者细心访缉,借讨顽苗之名为搜川贩之计,合前后所获男妇大小数百口,令文武各员将要犯阿捞、阿捣、杨世臣、王有余等共十二名详加审讯,鞫其渠魁,究其胁从,探其窝巢,诘其踪迹。无论已获未获,俱逐一得

11、实。除将现在要犯严行监禁,情罪可原者尽行释放,其已逃诸要犯隶黔属者通行捕拿外,伏祈圣恩,谕令川省抚提诸臣按姓名、居址,同心密缉,务期擒获。 ”此时鄂尔泰对于“川贩”的惩罚并不算太严格,除了对要犯严行监禁外,对“情罪可原”的人都进行了释放。只是没过多久,鄂尔泰就认识到“汉奸”分布广泛且零散,并不是单靠擒拿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于是他在雍正五年(1727 年)正月十七日上奏了含有“汉奸宜禁一条”的奏折,提出在黔中南无营汛的地区禁止苗汉来往,以此来杜绝汉奸勾结苗人。这条奏折在上述研究中未曾被利用到,因此本文将对其专门分析,以作补充。 首先,鄂尔泰又重新阐述了汉奸之恶, “查边境逞凶,莫如顽苗;而6顽苗肆

12、恶,专仗汉奸。此两省文武所共知,而臣于长寨一案已痛切言之,尽法处之” 。继而,他认为从根本上杜绝汉奸的方法就是禁止汉苗往来,特别是在没有设置营汛的地区, “苗之族类甚繁,凡黔粤四川边界,所在皆有。今安设营汛,兵苗错处之地,虽不能禁汉民之不相往来,而劫杀之风,自可少息。其余,无营汛之寨,专属苗夷聚处,原不应许汉民杂居,多借贸易之名,巧为勾通之计。自宜严行禁止,立为条约,遍告汉夷:夷民勿得容留,汉民勿得擅入。况保甲之法已行,则乡保头人自应稽查,地方邻佑自应首告,使皆各有责成,违者并坐” 。另外,为了加强当地流官土司对于汉奸川贩的搜捕力度,鄂尔泰还决定由此前“拿获川贩十五名准予记录一次”的旧议改为“

13、每擒获一起即详加记录一次” ,“夫川贩、汉奸潜匿凶寨,非动官兵难以擒拿,又各分巢穴,并非聚集一处,则以一时获十五名,此最难之事。即或前后合算,能拿获者或不止十五名,然多由外结,并不报部,故虽有鼓励之典而踊跃效力之员甚少。臣请嗣后凡有擒获川贩汉奸,审明实有通同苗夷劫杀案件,每擒获一起,即详加记录一次。一切劫杀等事,俱不得外结。 ”最后,他以赏银的方式激励告发川贩汉奸的行为。同时,为了预防发生诬告,他还宣布若被查明,诬告者会因此获罪,可谓考虑周全, “有能告首川贩汉奸情实罪当者,其应加记录之。官每获一人,赏出首人银五两,但不得挟仇射利,如虚反坐” 。鄂尔泰自信通过以上层层措施,川贩汉奸将被彻底打击

14、殆尽, “将不待三年而川贩汉奸,或可绝迹矣” 。 有了长寨打击治理汉奸的经验后,鄂尔泰在接受新化生苗的归顺时,便试图防患于未然。雍正五年(1726 年)十二月初二日,他在上奏的7续报向化生苗尽入版图事中称:“至于外化苗夷,既经内附,则汉民往来,势难禁止。诚恐奸徒拨弄,匪类潜聚,又不可不虑。因复商之提臣,就各寨适中之地,移驻千总一员,量拨兵丁,分设防汛,巡缉稽查,以杜贩掠唆使等弊,庶可以清汉奸之源,绝苗夷之衅,而制之未然,不禁自止,则从此编氓或得以安枕矣。 ”此后,在鄂尔泰剿抚黔东南生苗过程中,对川贩汉奸的打击一直持续,相关情况可零散见于其上报的治苗奏折。雍正帝对于“汉奸”问题也极为重视:“朕思

15、苗猺本属蠢然无知,其肆恶抗横扰害地方之处,俱系汉奸从中勾引。此等奸人,平日为匪犯法,本籍无所容身,是以逃至苗猛窟穴。生事把持,多方煽诱,以致抗法害民,其情罪甚属可恶。何以向来剿抚苗寨,未闻拿获汉奸严行究治者?今八达寨把事汉奸,未必至此数人,而从前乌蒙镇雄诸处,亦必有汉奸煽引等情可留心访察,严拿究讯,勿使漏网。 ”鄂尔泰因此还特意总结了涉及到汉奸川贩的事件:云南乌蒙镇雄叛案、贵州长寨顽苗拒官兵案中都有治理、处决汉奸川贩,凯里丹江等处也已拿获贩棍数名、奸细一名,广西八达寨也已拿获汉奸等待审理。同时,他还申明镇沅茶山的夷民蠢动确实与汉奸无关。雍正帝殊批:“汉奸甚为可恶,当严究缉者。 ” 收到雍正帝“

16、严究汉奸”的旨意,继长寨事件之后,鄂尔泰又发动了一次对川贩汉奸的集中打击。关于这次打击的收获,鄂尔泰于雍正七年(1729 年)五月十八日专门上奏一篇奏明事 ,汇报了十起川贩、黔贩的案件的处理情况,因为哈氏与张氏的论文中都有详细叙述,所以此处笔者不再重复。通过此番整顿, “现犯者得以伏辜,未发者所惩儆,而8积案亦得清结” 。对于还未拿获的汉奸,鄂尔泰也继续追剿:“至于各种贩棍,原系汉奸,伙同苗狎则残害汉民,伙同汉民则愚弄苗狎。行踪诡秘,半潜住于山峒石窟,密箐深林。臣现又通饬文武各官,令砍伐林箐,堵塞窑峒,并严加防范,实力巡缉。 ”由此也印证了笔者此前的观点:无论“川贩”还是“黔贩” ,都属于“汉

17、奸”的一种。对汉奸深恶痛绝的雍正帝读此奏折,殊批:“好!此辈当尽法处之,再严加访缉,务令此风尽息方可” 。雍正帝与鄂尔泰此时如此痛恨汉奸,势必将其剿杀除尽是何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对“汉奸”妨碍清廷统治的担忧,另一方面是对贵州吏治松弛的恼火。西南少数民族民众虽数量众多,但是在雍正帝与鄂尔泰心目中,他们只不过是愚蠢未开化的乌合之众,除了拒绝朝廷的直接统治外,并无危及朝廷统治的实力,实在不行就将其置于外化不管便是了。与之相比,汉奸的人数虽少,但“奸诈狡猾”且熟悉内地,对朝廷的危害要大得多。若当地少数民族民众被汉奸煽动对抗朝廷,那清廷的西南统治就会陷入困难重重甚至岌岌可危的境地。同时, “汉奸”之所

18、以长期存在,和当地流官以及土司的纵容不无关系。鄂尔泰自己在奏折中也说:“川贩勾通黔棍,略卖民间子女,向来文武各员惟利无事,并不实力拿惩。而差役兵丁遂尔得钱纵放,互相容隐,以致毫无顾忌,汉夷并遭其毒,且窜入苗寨勾结为非,靡恶不作,实为黔省之害。自雍正四年(1726 年)发兵擒剿长寨顽苗拿获积年贩棍李奇等,臣亲严审定拟题请正法之后,虽稍知敛形,然终未绝迹。揆厥由来,盖缘承审各员或因伙犯未获,或因供证未明,借故拖延,因循悬搁,虽有一二完结,率多草率了事,奸恶之徒嗜利忘身,不无仍踵旧习” ,因此最崇“实心任9事”的雍正帝与鄂尔泰对“敷衍了事”的贵州属员自是十分不满,也想借助打击“汉奸”一事一改颓风,重

19、振吏治。 三、小结 “汉奸”清代苗疆地区的特殊人群,除了抢掠贩卖人口,破坏社会治安之外,更因为其对清朝西南统治的威胁,让雍正帝与鄂尔泰视为不得不拔的“眼中钉” 。当然,即便抛开维护政治统治的目的,在今天看来对于“汉奸”特别是“川贩”的打击也是必须的,因为其让当地无数百姓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被拐卖人口无论身体还是心灵都受到很大创伤,同时造成了社会恐慌,引发了民族之间的误解与仇视。 为了消灭汉奸川贩,鄂尔泰在进剿追捕同时,还实行民族隔离政策,在某些没有设营汛的地区明令禁止汉苗往来。这一举措虽然确实减少了汉奸煽动苗众闹事的机会,但也阻断了汉苗之间必要的交流,特别是经济方面的贸易往来,笔者认为并不可取

20、。 “汉奸”的存在,除了自身原因外,也与当地某些少数民族的抢杀陋俗,以及当时贵州吏治的腐败涣散有关,不少官员属吏不仅不治理“汉奸” ,还接受“汉奸”的贿赂,成为了人口贩卖的帮凶。也正因为这些错综复杂的多重原因,虽然鄂尔泰对于“汉奸”的追剿贯彻其西南治理的始末,但“汉奸”特别是“川贩”在雍正一朝最终未被消灭,甚至延续到清朝末年也依旧存在。 参考文献: 1罗竹风主编,中国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汉语大辞典第六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 年,第 49 页。 2王柯:“汉奸”:想象中的单一民族国家话语 , 二十一世纪,2004 年 6 月号。 103吴密:“汉奸”考辩 , 清史研究

21、 ,2010 年第 4 期,第 107-116 页。 4(清)田雯:黔书 , 中国地方志集成 贵州府县志集第3 册,巴蜀书社,2006 年。 (5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二十,雍正二年五月辛酉,中华书局,1985 年。 6雍正四年八月初六日,鄂尔泰奏折严缉黔省汉奸川贩据实奏闻事,中华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朱批鄂太保奏折第 1 册,2005 年,第 162 页。 7雍正四年八月初六日,鄂尔泰奏折严缉黔省汉奸川贩据实奏闻事,中华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朱批鄂太保奏折第 1 册,2005 年,第 162-166 页。 8哈恩忠:略论雍正年间清政府对贵州贩卖人口的整饬以鄂尔泰打击川贩为中心 , 贵州文史丛刊2006 年第 2 期,第 78 页。 9雍正四年八月初六日,鄂尔泰奏折严缉黔省汉奸川贩据实奏闻事,中华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朱批鄂太保奏折第 1 册,2005 年,第 164-165 页。 10雍正五年正月十七日,鄂尔泰奏折复奏事“汉奸宜禁一条” ,中华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朱批鄂太保奏折第 1 册,2005 年,第 310-313 页。 11雍正五年十二月初二日,鄂尔泰奏折续报向化生苗尽人版图事,中华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朱批鄂太保奏折第 2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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