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价值诉求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现实进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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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基于价值诉求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现实进路【摘 要】人权、法治和民主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三大主题,也是当前我国宪政制度所追求的应然价值诉求。刚刚闭幕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为重要改革目标,废止了存在 58 年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长期以来,劳动教养制度已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根基。基于价值诉求探究通过立法、完善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现实进路。 【关键词】价值诉求;劳动教养制度;违法行为教育矫治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等,绘制出全面深

2、化我国人权保障与法治改革的蓝图。究其被废之根本是劳动教养制度已失去其存在的价值根基,背离当前社会法治价值的应然追求。 一、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法价值分析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包含对实然法的认识和应然法的追求。从法价值角度分析,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已发生了价值转变,背离了法对秩序、文明、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乃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等崇高价值的执着追求。 (一)劳动教养制度背离了法对个体价值和群体价值的追求 2法的个体、群体价值即个体、群体对法律的需求和法律对个体、群体的实际效应,包括法律对个体或群体自由、人权、平等

3、和人格尊严等的捍卫。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规定的劳动教养是 1 至 3 年,必要时甚至 4年。 “按照现代法治原则,任何以公共权力机构的名义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不能由警察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作出最终的决定,而必须由中立的司法裁判机构,通过司法听审或听证的方式作出决定。显然这种实际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背离了法律对捍卫个体、群体自由和人格尊严等的应然承诺。 (二)从法律价值追求与法律实际效应的关系角度分析,劳动教养制度在当前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是负价值的制度 广义的法价值包括法的正价值、零价值和负价值。正价值,即法的有益性、有用性;零价值是指法律对一定主体既无益也无害;负价值则指法对主体需要实现的阻

4、碍和破坏作用。固然,劳动教养制度设立之初,在稳固新中国政权方面曾发挥过其正价值。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民主与法治等的不断发展,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其已失去了存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在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历史中,其对法治和人权发展所造成的阻碍作用已超过了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曾发挥过的积极作用,是一种负价值体现。 (三)从法的形式价值角度分析,劳动教养制度相关规定不具备法的形式上的优良品质,是恶性法 法的形式价值包含公开性、稳定性、严谨性、灵活性、实用性、明确性、简练性等,是区分良法和恶法的直接依据。一项法律制度若不具3备法形式上的优良品质、价值,就不是“良法” ,那么,它追求的社会价值

5、也必然是虚幻的。劳动教养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一定的严谨性、明确性、灵活性、实用性,甚至存在自相矛盾,自我否定的现象。如: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性质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这就与 1996 年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和 2000 年 3 月的立法法产生了冲突。可见,劳动教养相关法规并不具备法形式上的优良品质和价值,劳动教养制度必然会暴露出各种不公正、侵人权的恶行。因此,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稳步推进须基于价值诉求校正我国法律的发展方向,确保法治的良性发展。 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现实进路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进一步推进法治的正确价值选择,而处理好劳教废止之后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管理问题是当前的重中之重。实

6、现人权保障和法治的良性发展,要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良策是关键,否则,空谈法治则是将法治束之高阁。因此,要想构建起相对完善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需基于法治价值诉求,以维护人权价值为根本出发点,通过立法明确教育矫治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等进一步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并通过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实现法治有效衔接。 (一)加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立法是关键 早在 2005 年 3 月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违法行为矫治法就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 年立法计划。 但之后由于种种原因, 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工作被暂时搁置。2008 年 12 月 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7、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中关于制定劳动4教养法的议案 1 件:按照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要求,拟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2009 年 3 月,部分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再提议案,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0 年 3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人大常委会将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可见,关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立法的问题早已成为关注的热点,但到目前为止历时 8 年的立法计划却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加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立法的时机已成熟,是当前有效衔接和解决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系列问题的关键。 立法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不

8、管什么机关制定的法律,上自全国人大,下自本土存在的习惯法、乡间法,都必须是优良的法律。因此,首先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制定应把握良法的标准,以避免出现“新瓶装旧酒”的现象。近现代先进法治理念的一个基本标志是:立法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反应最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和维护社会利益,人们根据法律全面调整或控制各种社会关系,方可实现社会的“法化”即法治。 其次,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制定应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实现司法真正中立。没有中立的司法,便不会有真正的司法职能、司法权力,因此也就难以建立科学、文明的法治制度。作为“居中裁判”角色的司法机关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各种主体之间的纠纷,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

9、、科学的司法程序解决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基础。劳动教养制度正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性质定位和有效的司法制约等导致行政5者权限的放大,造成各种不公正的现象。因此,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制定应着重厘清司法和行政的权力范围关系;维护司法中立,保持其居中裁判者的制衡作用,即司法不能主动介入任何争议从而失去其中立立场。 第三,明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宗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等是构建良法的基础。 1. 明确立法宗旨。劳动教育制度的废止是我国重视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与之衔接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则是进一步以法律形式保障和尊重人权的重要举措。因此,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宗旨是真正发挥教育矫治作用而非惩罚作用

10、,真正尊重和保障人权而非限制和剥夺人权。 2. 明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适用对象。判断什么行为适合教育矫治,是一个关键问题。违法行为教育矫治适用对象的判断应注重行为人的违法程度、主观心理状态、恶习特征和屡犯程度等。 3. 明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适用程序。为了保证违法行为教育矫治适用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应采取司法化程序以实现司法中立。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应公开透明,保证最终决定机构的中立性,即可由人民法院通过公正的审批程序来决定。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制定唯有把握立良法的标准,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立法的根本价值,才能走出劳动教养制度相关规定的“荫影” 。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11、社区矫正制度理论最早萌芽于 18 世纪后半叶英国进步监狱改革家约翰.霍华德提出的反对监狱非人道化刑罚的监狱改革理论。社区矫正制度6是针对经过判决进行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轻刑犯、短刑犯,旨在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让其重回社会和家庭中的一种特殊改造形式。我国从 2003 年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 年扩大试点,2009 年全面试行。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的中华人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对社区矫正制度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2012 年 1 月 10 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工作体制以及工作程序作出了全面规范。现在我国每个

12、街道都设有司法所,统计显示,截至今年 10 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166.5 万人,累计解除矫正 100.7 万人,正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65.8 万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 0.2%,可见,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在实际试行过程中,社区矫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社区矫正立法上存在滞后和缺位导致试行中缺乏法律支撑;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不够健全导致执行主体存在争议;社区矫正队伍力量发展薄弱、不均衡造成实际矫正效果的未达到预期目标等问题。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迫在眉睫。 社区矫正制度体现了尊重人权的人道主义价值,也是对宽严

13、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按照决定提出的“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部署要求,下一阶段应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完善社区矫正配套制度,加强社区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具体而言: (1)加快制定社区矫正法 。 社区矫正法已列入国务院 2013 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该法应当对社区矫正的性质、方式、内容、程序、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矫7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规范化、法制化。 (2)构建监禁刑执行与非监禁刑执行统一协调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明确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主体应为司法行政机关。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一

14、直是监禁刑执行的主管机关,在罪犯的改造和教育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形成了一整套有成效的管理方法;有利于我国刑事执行一体化的改造,即有利于改变我国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执行的二元刑罚执行格局。(3)加强专业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直接影响矫正工作的成败。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缺乏专业性,尤其是教育学、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业型人才。因此,应大量吸纳专业性人才加入社区矫正队伍,并逐步建立社区矫正队伍的资格准入制度;同时发展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充分发动社会和社区正能量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三)加强对受教育矫治、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

15、国家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提供法院诉讼费用减免、缓交,公职辩护人和律师等的法律帮助,是现代法治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措施,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世界上已有140 多个国家建立了以诉讼法律援助为基础涵盖非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我国于 1994 年首次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近几年,法律援助工作在劳教场所也逐步开展起来。劳动教养场所设有法律援助工作室,配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对劳教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和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尽管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废止,但加强对受教育矫治、社区8矫正人员的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认识自身享有的权利,有利于人权保障。同时,也具有特殊的教育意义和价值。专业法律

16、援助人员为他们解疑法律问题的过程中也会潜移默化提高其法律素养,帮助他们了解和认识法律;知法才能守法,从而有助于提高教育矫治和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 因此,应从实践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援助制度建设。 1. 以立法的形式确立针对受教育矫治、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尽快制定法律援助法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法律援助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机构设置、对象范围、援助模式、援助程序、权利义务等,并出台相关配套规章,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实现有法可依。 2. 将法律援助正式纳入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的职能范围。完善社区内法律援助部门建设,建立一支专业性法律援助队伍,使法律援助在社区和全社会拥有更大

17、的发展空间。 3. 建立以政府主导为主,多方筹措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普遍存在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因此,建议采取由政府提供部分经费,社区拨出一定经费和民众、企业等社会团体支持等途径构建法律援助经费体系。 三、结语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不意味着要彻底否定过去,而是要更好的面向未来。目前,我国在法治价值目标上已从过去单一的看重社会保护转变为更多的关注人权保障,因此,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公正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律的变革乃大势所趋。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实际上是牵一发9而动全身的系统性工程,因此,拙文基于价值诉求的视角仅是冰山一隅,立足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以保障人权为根本出发点,构建我

18、国违法犯罪行为惩治、矫治和矫正新体系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杨震.法价值哲学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1-20. 2 陈瑞华.警察权的司法控制以劳动教养为范例的分析J.法学,2001:6. 3 蓝潮永,关今华.人权与法治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160,169. 4 刘晓芬.论司法中立EB/OL.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2007-02-07. 5 赵秉志.社区矫正专题整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3. 6 社区矫正不会成为变相劳教Z.和讯新闻,http:/,2013-11-30. 7 潘存明.劳动教养场所法律制度研究D.内蒙古:内蒙古大学,2009:16. 8 白桂梅.法治视野下的人权问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53,194. 作者简介:吴广付(1989- ) ,男,硕士,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研究方向:公司法、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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