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节能降耗的思考摘要:在世界建筑发展的大潮流中,可以明显看出, 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如何有效地降低建筑能耗显得日趋重要。本文介绍了建筑节能在我国目前形势下的必要性,并结合现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字:建筑节能,法规,技术 中图分类号:TU20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筑节能的现状分析 1.1 我国建筑能耗的现状 1.1.1 建筑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 1/3 建筑能耗主要是指房屋采暖与空调、照明、炊事及热水供应、冰箱和电视机等家用电器消耗的一次性能源。 我国建筑能耗的总量逐年上升,在能源总消费量中所占的比例已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的 10%,上升到近年的 27.45%。而国际上
2、发达国家的建筑能耗一般占全国总能耗的 33%左右。 1.1.2 高耗能建筑比例大,加剧能源危机 据统计,我国现有建筑面积已经达到 400 多亿平方米,而且每年还以新建建筑 15 亿 16 亿的速度递增,预计到 2020 年底全国房屋建筑面积将达到 680 亿平方米左右。如此迅猛的建设速度和巨大的建筑规模,在世界上是非常罕见的。它一方面反映了我们国家的快速进步,但另一方面又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和包袱。 1.2 推行建筑节能的必要性 我国的房屋建筑规模十分巨大,在世界上也是空前的。在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指引下,我国的城市化将加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21 世纪前 20 年内,建筑业仍将迅速发展
3、。估计到 2020 年底,全国房屋建筑面积为 686 亿 m2,其中城市 261 亿 m2。如果浪费能源的房屋建得越多,遗留下来的能源消耗的负担就越沉重,今后,能源安全问题就越严峻。 2.建筑节能降耗的法律思考 2.1 建筑节能的法律释义 2.1.1 建筑节能的法律含义 建筑节能作为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份, 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建筑节能已是大势所趋。 对建筑节能的法律含义, 我国学者、专家们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解释, 主要是对建筑用能范围有不同的主张: 一种认为应从宏观理念上界定建筑用能范围,提出建筑能耗应包括建筑材料生产、建筑施工和建筑物使用等方面的能耗, 这
4、种观点即是广义上的建筑用能; 另一种认为建筑能耗是指建筑物使用中的能耗,主要指建筑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炊事、照明、家用电器、电梯等建筑物使用方面的能耗, 这种观点是将建筑用能界定为民用生活用能, 即是狭义上建筑用能。 2.1.2 建筑节能的法律规定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 我国建筑节能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标准构成。 节约能源法由全国人大大常委会 2007 年 10 月 28 日修订, 是一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法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是规范建筑节能的行政法规。 2.1.3 建筑节能的法律特征 2
5、.1.3.1 建筑节能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建筑节能涉及建筑规划、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和建筑物的使用与管理。建筑节能之所以是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 它是以法律规范存在为前提, 其活动受法律规范调整; 其次, 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即是合法行为; 第三, 它是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即引起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 2.1.3.2 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具有特定性 建筑节能法规只调整在建造和使用建筑物过程中,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降低与建筑相关的能源消耗的活动如: 建筑材料的生产能耗、建筑材料的运输能耗、建筑施工能耗等, 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不应由建筑节能
6、法律、法规调整。 2.1.3.3 建筑节能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和普遍性 建筑节能主体的特定性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具有特定身份, 是从事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物业和建筑节能管理及相关人员。建筑节能主体的普遍性是指建筑物的使用者具有广泛性, 普通的老百姓也可以成为建筑节能的民事主体。建筑节能主体的特定性和普遍性决定着建筑节能既是建筑领域的一项系统工程, 又是涉及千家万户的一项社会工程。 2.1.3.4 建筑节能具有强制性 建筑节能不仅是国家的一项政策措施, 更是法律的要求, 建筑节能的许多法律制度具有约束力, 和其他法律一样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会受到
7、处罚。建筑节能的法律特征决定着建筑节能在整个节约能源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 其法律、法规是节约能源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份, 又是建筑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2.2 现阶段建筑节能存在的不足 2.2.1 建筑节能的社会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建筑节能虽然受法律规范调整和约束, 政府及主管部门在推进建筑节能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 建筑节能也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 现阶段建筑节能工作还有不足, 作为民用建筑节能主体的建设各方和广大人民群众, 对建筑节能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战略意义还没有足够的认识, 尤其是对建筑节能的法律规定还缺乏应有的了解, 建筑节能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 2.2.2 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
8、尚不完善 作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标准体系还不尽完善。建筑节能标准是实现建筑节能的量化指标, 现阶段还存在不配套的问题, 表现在: 一是建筑节能因涉及各专业学科和建筑物建设及使用等多个环节, 目前的建筑节能标准分散在不同专业的标准体系中, 尚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 二是建筑节能标准应用缺乏技术支撑, 如导则、指南、图集等; 三是标准编制的相关技术研究工作薄弱, 影响了标准的编制进度和质量, 同时标准实施缺乏相关产品支持; 四是建筑节能过程控制和最终的认定与评价标准缺乏。 2.2.3 建筑节能的监管缺乏应有力度 节约能源法颁布并实施后, 必将为建筑节能行政执法奠定法律基础。现阶段建筑
9、节能监管缺乏应有力度主要原因有: 一是建筑节能管理体制缺位, 建筑节能的推广工作需要政府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强有力的引导和干预, 当前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分离, 关系不顺, 在监督管理体系中没有专门的建筑节能行政执法部门; 二是建筑节能的执法手段单一, 建筑节能的行政执法仅限于各类检查, 缺乏制度建设, 对建筑节能产品的准入要求低, 对于应履行节能责任与义务的对象 ( 包括政府部门) 的不当作为或不作为缺乏问责和考核制度; 三是缺乏民、用建筑节能等级评价指标体系, 建立并实施建筑能效标识制度, 对规范建筑市场, 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健康发展十分有益。 2.3
10、 建筑节能法律的完善与建议 2.3.1 普及建筑节能的法律知识 我国建筑节能已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法律对建筑节能也有明确的规定, 但法律法规对建筑节能的约束力亟待加强。开展建筑节能工作, 关键要提高全社会建筑节能的法律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现代网络技术, 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住宅和产品,提高全社会参与建筑节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3.2 完善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 。 建筑法对建筑节能的“扶持、鼓励、提倡”的提法, 从法律效力上讲, 明显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却未能在建
11、筑法中得到体现, 这一立法的滞后性, 直接导致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缺乏支持。 2.3.2 建立建筑节能的激励机制 建筑节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作, 但国家及地方缺乏对建筑节能的实质性经济鼓励政策, 建筑节能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在强化法律手段推进建筑节能时, 还应建立起建筑节能的激励机制。目前建筑节能缺乏的是市场的支持和政府的鼓励, 政府应出台相关的经济鼓励政策, 引导市场, 优化资源配置, 促进建筑节能发展。 3 建筑节能降耗的技术支持 外墙外保温技术与建筑节能 外保温是目前大力推广的一种建筑保温节能技术。外保温与内保温相比,技术合理,有其明显的优越性,使用同样规格、同样尺寸和性能的保温材料,外保
12、温比内保温的效果好。外保温技术不仅适用于新建的结构工程,也适用于旧楼改造,适用范围广,技术含量高;外保温包在主体结构的外侧,能够保护主体结构,延长建筑物的寿命;有效减少了建筑结构的热桥,增加建筑的有效空间;同时消除了冷凝,有利于室温保持稳定,提高了居住的舒适度。 4 结语 建筑节能改造必须坚持政府对节能的宏观调控引导与市场机制对节能的促进作用相结合。探索出可以市场化的改造机制和模式,形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关键技术、经济激励政策、投融资模式、过程的管理模式、投资收益的分配模式等,然后加以推广,在条件成熟时再全面推开。 参考文献:【1】.宿明哲、宋尧. 建筑节能的思考J山西建筑,2006,(5) 【2】.宋玉红. 建筑节能的现状分析及其对策研究 J. 内江科技,2008(1) 【3】.赵书健. 建筑节能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J.建筑节能,2008(1) 【4】毛金彪.浅析现代建筑节能J.山西建筑,2003,(3):13214. 【5】韩学燕.浅谈建筑节能J.山西建筑,2004,(5):9. 【6】郑慧玲.外墙保温技术与建筑节能.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