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女权主义法学视角下我国妇女平等权的实现摘 要 妇女在当今社会中影响巨大,我国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而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关于平等权理论的发展为我国妇女平等权的实现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试图在女权主义法学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女权发展的历史与现状,来分析我国妇女平等权实现道路中的缺陷,并提出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 女权主义法学 妇女平等权 人权 作者简介:林汉丁,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91-04 自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取得了与男性日趋平等的权利。
2、纵观历史,我国妇女平等权的取得经历了一段艰辛的历程。辛亥革命是我国妇女为自身权利的取得展开斗争的开端;而新中国的成立,将男女权利平等写入宪法,从而使妇女权利立法化,直到 2005 年 8 月 28 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通过,我国对于妇女享有的平等权利法律规范化算是暂时告一段落。 我国妇女平等权斗争,深受西方女权主义运动的影响。尤其是女权主义法学运动的开展,与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学派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受到我国学者的关注,也对我国妇女平等权的不断完善起到了深远的影响。一、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妇女平等权演进 女权主义法学各流派关于妇女平等权的研究主要经历了从早期的自由主义思潮引领下的男女相等、逐渐认识到一
3、味的“中性化”观念对妇女造成的非平等,必须在男女相等基础上更加注重男女生理差异、激进派主张彻底推翻父权制社会强调社会性别观所造成的男女差异,到后现代派主张的多元化看待平等问题。 纵观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研究视角的转换是女权主义法学不断发展的关键点。首先,自由女权主义法学的产生为日后女权主义法学理论的逐步完善提供了“肩膀”式的作用,而文化女权主义法学在此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了从“男女同等”到“男女差异”视角的转变,文化女权主义法学者认为女性自身的生理特性是其受到歧视的原因,而正是因此才更应该积极主张权利来保护妇女的这项生理差异,更加深层解释妇女平等权。其次,激进女
4、权主义法学在文化女权主义法学发展的后期逐步壮大,认为男女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具有较大差异。而激进派所研究的差异又不同于文化女权主义者。文化女权主义法学认为的差异性是指女性生理上等先天因素所存在的与男性的不同,如生育。而激进女权主义法学所认为的差异并非男女之间的先天性差异,而是社会对女性的行为特征、行为方式等形成的一种固态思维,即社会对女性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所强加的一种与男性的后天性差异,由此而导致法律中的性别不平等,激进派的差异研究视角深受当时社会盛行的批判主义的影响,主张推翻原有的法律建立所依赖的思维固态模式,应该以女性视角加以取代。最后,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的研究视角呈现发散式,由于受到当时妇女
5、群体内部不同利益阶级各项运动的影响,其研究的视角不再只是局限于非男即女的单一模式,而是扩展到除此之外的女性内部群体,以更加细化,多元化的视角来看待妇女平等权的实现。后现代女权主义理论是一个主张在差异中追求平等的理论,它更注重从不同的妇女的经验出发来实现她们的发展,它不再是简单地将所有男性都看作压迫女性的敌人而要争取达到与他们同等的地位,而是使女性在做女人的过程中从众多不同方式中找到最适合于自己的方式。女权主义法学流派之间研究视角的差异与发展,从最初的形式平等逐渐走向实质平等,从传统的男女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转化为多元化的人类共同发展的更符合合作、共赢、和谐发展的国际大趋势的人权观。女权主义法学对
6、妇女平等权发展的贡献同样为我国实现妇女平等权提供了理论研究的基础,有着重大意义。 二、我国妇女平等权概述 (一)我国妇女平等权的发展 我国妇女早在辛亥革命时期即为争取自身解放进行了大规模的斗争,但是与西方的女权主义运动不同在于当时我国妇女并非一开始就以取得某项政治权利为目标,而只是与男性一同他投身于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洪流。同样在 1919 年五四运动中,妇女要求平等权利的呼声和行动迫使北洋政府作出让步,同样是发生在反军阀统治的全国性运动中,夹带进行。妇女平等权发展到我国建国初期,女性与男性一样具有了法律上赋予的权利,但是妇女平等权依然局限在与男性的同等性上,尤其是“大跃进”和文革时期,社会大力提
7、倡“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 , “男人能做的女人也能做” ,努力淡化性别差异,推行形式上的男女平等。与解放前妇女被束缚在家中相比,男女形式上的平等无疑是我国妇女权利发展过程中的一大进步。 文革过后,尤其是八十年代之后,人们开始反思“男女一样”是否能真正体现妇女平等。多年实践使学者逐渐意识到这种同等观,使得妇女在工作中,不能只简单以男性为参照。单单以男女一样为标准,不但不能使女性平等权得到实质性实现,相反从另一层面上分析其本质更是对男性的膜拜,强化了父权制。因此文革过后,多数中国学者主张,真正的两性平等应由两个要素共同组成的,分别为承认男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权利,以及男女之间存在差异,针对妇女自
8、身特点给予其法律上特殊的保护。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这种“男女不同,特殊保护”的平等与差异观在立法上得到了充分的确立与体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劳动法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在内的有关女性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我国妇女平等权与西方的差异 纵观我国妇女平等权的发展历史,对比西方,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妇女平等差异观与西方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不同。同时合理借鉴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的成功经验,避免走西方曾经走过的弯路,并在本土化基础上逐渐完善我国妇女平
9、等权,就必须进行中西对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那么我国与西方存在哪些不同呢? 首先,中国妇女的解放与西方女权运动有所不同,它主要不是妇女自己争取来的,而是社会主义革命的结果。女性问题没有被看作是独立的问题,而是与民族解放、国家独立、阶级斗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虽然从革命的内容分析女性的利益一直都被考虑在内,但却缺乏真正的群众运动基础。 其次,我国妇女平等权的确立主要是新中国建立后,通过国家自上而下的立法手段来完成的;而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关于妇女平等权的发展自始伴随着女权主义运动,并通过一个个案例建构其不同的判例规则,最后上升为立法规范。正因此西方妇女平等权具有较深的群体基础,而我国妇女则缺乏自我觉
10、醒的过程,这样的立法在实施过程难免容易出现漏洞。 最后,我国妇女平等权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追求男女平等的阶段,与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主张从男女平等走向人人平等的观点有着相当的差距。虽然我国逐步与国际人权立法接轨,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我国关于人权法最基本原则人人平等,依然缺乏足够的国内立法规则。女权主义法学发展到后期,开始否定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否定任何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平等观,认为应该深入分析不同群体内部的利益,将男女拉回到一个平等的地位。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先进的保护妇女平等权的相关法律体系,但是此类规范简单地以男女为对象,甚至将女性笼统的加以概括为一个普适群体。另外,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要求在平等
11、权的研究中抛弃以往非男即女的狭隘观,而应该从不同利益群体出发,追求多元化的妇女平等观,因此我们需要从意识形态领域消除性别歧视,比较之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的城乡二元制制度在本质上阻碍了我国人人平等的实现,导致我国妇女平等权实现道路上出现了所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但实际上却妇女内部依城市、农村不平等待遇。 三、我国对女权主义法学妇女平等权理论的借鉴 我国法学由于起步较晚,在法律的发展上除了对较先进前法的继承外,同时也注重比较较为优秀的他国法律,在本国国情基础上加以引进、吸收。通过对西方女权主义法学相关流派关于妇女平等权解释的初步了解,此外分析我国妇女平等权与西方存在的较大差异,因此,我
12、们应该从西方女权主义法学中吸收的主要是经验和原则并不是具体法律规则。 (一)在我国妇女平等权研究中引入社会性别概念 西方女权主义法学发展到激进女权主义时期,开始关注社会性别对男女在社会中扮演角色固有性的影响。 “社会性别”是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在平等权研究中逐步建立起的一种分析方法。社会性别是指社会造成的基于性别之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是后天习得的社会性角色,是由社会建构的差别即性构(gendered) 。豍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的运用,可以帮助我们在研究妇女平等权中更深刻分析造成某些不平等现象的社会根源与文化因素。妇女平等权的研究不仅需要关注男女之间存在的生理差异,更应注意到在现行法律逐步完善妇女
13、平等权立法规范的同时,仍然存在大量未违背法律却明目张胆的不平等现象背后的深层社会原因。 社会性别将人类划分为男性与女性的同时,还为我们揭示了同性之间的差异,帮助我们在认识男女后天性别角色的强制性赋予同时,开始了解以前从未涉及的同性间社会性别差异,帮助我们增添了一个新的分析两性平等问题的视角。 (二)从男女平等到人人平等 我国有些学者主张用全面平等来代替两性平等,实现人人平等无需置疑,但是两性平等与全面平等的侧重点不同,我们更为合理的目标应以完善男女平等与全面平等相结合,在未来逐渐实现人人平等。 亚里士多德说:公正不仅在于等者等之,还在于不等者不等之。我国完善妇女平等权应该坚持男女平等,实现实质
14、平等。我国在人人平等上要着重发展女性内部平等权。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提出在追求男女平等的同时,开始关注以往一直被边缘化的女性内部各种族、阶级之间的不平等。西方社会由于存在种族、阶级问题,在对待妇女平等权上一味只看重男女间实现平等已经不足以真正实现妇女平等,因此逐渐发展出黑人女权主义法学等。而国际上强调人权的实现,其中一项基本内容即为人人平等,我国在实现男女平等的同时一定要发展女性平等,解放女性,使其摆脱在女性内部扮演的所谓特定角色。而我国妇女内部平等权实现的最大阻碍即为二元制户籍制度下,城镇妇女与农村妇女的权利不平等。 四、我国妇女平等权实现现状 (一)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取得的成就 我国对妇女平
15、等权的保护,分为与男子的平等权和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权。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废除了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和歧视妇女的旧法律,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平等权的法律法规。我国在保护男女平等权的立法上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第一,我国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将近 60年时间里,我国一直重视妇女平等权方面的立法,到目前为止,我过建立了一套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签署并对我国生效的国际妇女人权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为实现我国男女平等提供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我国还先后加入了 1979 年 12 月 18 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6、、1951 年 6 月 9 日通过的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公约两项国际公约。因而我国妇女平等权在得到国内立法保障的基础上,也得到了国际立法的保障。以上各项立法规范,即做到了自由女权主义法学的本质保护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又体现根据妇女与男性存在的差异,所应享受的特殊保护。 第二,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实质平等性。西方女权主义法学运动的目标即为实现妇女在实质上的平等权,这也是为什么女权主义者们不满足于单单实现平等权的法律形式化的原因。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包括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特殊权益的原则,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原则。这三大原则体现了
17、妇女平等权实质平等的基本要求。首先男女平等原则是整个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最基础原则,我国任何关于保障妇女平等权的法律法规均将此规定为基本规则。而且特殊保护原则作为平等原则的补充,也是保障妇女平等权规范中最为核心的原则。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妇女特殊权益主要包括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对妇女开展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这些特殊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第三,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内容较为全面。妇女平等权的内容在宪法上即明确规定,包括了政治权利平等,经济权利平等,文化教育权利平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平等,人身、财产权利平等和婚姻家庭权利平等。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这些基本
18、配额权利均有较详细规定,此外我国选举法、教育法、婚姻法等法律规范中也有部分涉及。 (二)我国妇女平等权实现中的缺陷 我国在妇女平等权立法虽然在不断完善,但是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从法律规范看,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性。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来分析,一旦一项法律原则缺乏法律规范的具体化,那么此项原则基于可能会沦为普通的道德伦理;而法律规则的制定过于原则化,缺少后果模式,则只能成为教条式的权利,缺乏可操作性而无法落实到实践当中。我国妇女平等权的法律规范即存在着这些问题,虽然近些年来立法在不断完善,加入了家庭暴力与性骚扰等方面的规定,但是仍然不够全面;同时我国的立法一向都有着重实体轻
19、程序,重倡导和原则,轻赔偿和处罚的倾向,在妇女平等权立法上也不例外。有了立法却无法通过一整套完善的司法、执法、监督程序来加以巩固,是难以真正做到妇女平等权的实质保障。 其次,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规范用语上,以男性为标准的问题。仔细解读我国妇女平等权相关立法,不难发现大部分条款在赋予妇女享有平等权的时候会通过将同男性一致作为标准。即使是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也无可避免地犯了此类问题,如宪法第四十八条,就明确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而为了法律的统一, 妇女权益保障法采用了同样的法律语言,该法每一章的第一条概括性地规定了“国家
20、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劳动法也采用了同样的表述方式“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而这样的表述方式反而从立法层面对妇女平等权的保护起到了完全相反的副作用,在立法上承认妇女必须以男性为目标,正是对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的父权制的法律认可。 第三,女性内部平等权缺少立法规定。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进入到多元化阶段,其开始关注女性群体内部的差异,认为男女平等的实现不应该只局限在男性与女性之间,应该以全面平等为目标。这是目前国际社会人权法的主流思想,而我国却在女女平等权立法上存在着漏洞,尤其是在二元制户籍制度下,城镇妇女和农村妇女社会保障问题上的不平等。而女性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上的差别待遇更是体现出我国相关立法的缺失与不完善。 五、我国妇女平等权问题的解决与初探 以上我国平等权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注重性别差异的实质平等观,但在法律语言表述和一些法律规则中仍然基于形式平等而设立规范。因此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同时我们要不断贯穿以社会性别分析法,力求最大限度促进人人平等。 (一)关于我国妇女平等权立法过于原则性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