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自生自发的秩序”及其内蕴的不平等思想摘要:“自生自发的秩序”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其知识论基础是理性不及的知识观,其基本特性有:首先, “自生自发的秩序”的基础是参与者个人相互之间的行动与预期的一致性;其次, “自生自发的秩序”是社会主体行动的结果,而不是设计的结果;再次, “自生自发的秩序”为多元社会主体达致其各自特别的目的创造了有益的条件。“自生自发的秩序”对自由的依存、对私有制的倚重,因市场体制的运行而内蕴着不平等。哈耶克的这一理论对于理解中国的不平等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要求我们要注意一定限度内的不平等的合理性。 关键词:自生自发的秩序;理性不及;不平等 中图分类号:D9
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3)01-0033-03 鉴于“自生自发的秩序”范畴是哈耶克最重要、最深刻的发现与洞见,是哈耶克之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 、 “核心论题” 、 “关键词” ,进而言之,对“自生自发的秩序”作理论上的捍卫,是“哈耶克的终身问题” ,由此可见“自生自发的秩序”在哈耶克整个理论中的特殊地位,由此,下文中的“自生自发的秩序”也可一般性地扩展理解为哈耶克的整个自由主义理论。本文将在阐释“自生自发的秩序”的知识论基础之上,分析“自生自发的秩序”的基本特征,进而透视“自生自发的秩序”内蕴的不平等思想。 2一、理性不及的知识观是“自生自发的秩序”的知识
3、论基础 哈耶克对社会秩序分类的知识论基础,在于他自己提出的“进化论理性主义与建构论唯理主义”的框架,而对这一框架的理解,只有放在哈耶克自己所言的“最终结论”中,才会得到比较清楚的认知。哈耶克对“刻意设计” 、 “理性滥用”持明显的“敌意” 。而他的这种反对,源于他的对知识的有限性的洞见。哈耶克对个人或组织的知识能力的全能性是持否弃态度的,并进而认为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有丰富的知识储备。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这种理性不及的知识,究竟是什么呢?哈耶克认为它其实是“在本能与理性之间”的知识,即以各种习惯、规则为核心的知识。 进而言之,正是这类知识的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社会的发展。这里的“知识”不是人
4、的本能,因为不是本能在推动行为规则。而对于这些规则, “像对待由遗传延续下来的本能那样,个人开始不知不觉地习惯于服从习得的规则。天长日久之后,这些规则逐步取代了天生的本能” ,这些规则超越了本能,并且常常和本能相对立。与此同时,这些规则也不是理性能够创造或者设计的。说它超出人的本能,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实现其本能要求;说它不是理性能够创造或者设计的,因为它是缓慢地演进而渐次形成的,更为重要的是,人的理性或智力本身就是源自对这些知识的反应。最后,这类分散的知识介于理性与本能之间的知识,使得只有各个个体才有可能最好地运用它们,甚至个体本人实际运用的知识有相当一部分是只知其然(know th
5、at)而不知其所以然(know how)的,并由此使个体本人在运用他自身所掌控的3知识时也常常可能产生一些他未曾想到的效果。 “我们对周围的环境大多是一无所知,它们产生的结果也不符合我们的意愿。 ”那种宣示每个个体能够理性地计算自身行为,并进而认定社会秩序是可以构造的或可以设计的理论是没有说服力的。 哈耶克基于“无知”意义的知识观向“自生自发的秩序”的转换,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原来为行动者所“知”的那些行为规则,转换成了性质上独立于该行动者对于他们自身的“知”而存在的规则。要注意的是,不但行动者所遵循的行为规则,而且由这些行为规则所促成或者达致的行动本身,也通常是行动者本人所不知的。于是,在这种
6、境况中,以上问题的理论意义得以彰显:假若行动者在语言上不能概念化或表达、表意那些促成或者达致其自身正常行动的行为规则。那么,我们就不能单单以那些行动者的行动或者观念来把握社会,由此而来的是,行为规则这一原本不可能进入哈耶克理论的研究对象,现在不仅成为而且是其研究的重要对象。因为,在哈耶克看来,行动者可以在无知的状态中协调与整合他们各自的行动并进而形成有机的社会秩序,这就透视出有某些独立于行动者的知识的规则存在。这种规则,其实就是时刻支配、规范、引导或者说影响着行动者自身行动的社会行为规则。对这个社会行为规则的重视,是哈耶克社会理论的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 因此,哈耶克认为, “自生自发的秩序”不
7、仅是由行动者与行动者之间在互动的进程中形成的,而且还是由行动者与社会行为规则在互动的进程中形成的。在这样的框架中,我们对行动者的行为方式有了新认知,即行动者在遵守与依循社会行为规则的基础上,学会了思索、意会并调4控他们的行为方式,即“人的社会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个体依照某些规则行事” 。与此同时,社会秩序正是在这种行为方式支配下的行动者与其他同样行为方式的行动者之间互动进程中得以存续与扩张。在这样的研究理路中,哈耶克实现了从知识观向“规则”并进而向“秩序”的转变。 二、 “自生自发的秩序”的基本特性 首先, “自生自发的秩序”的基础是参与者个人相互之间的行动与预期的一致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参
8、与者,他们之所以有所谋划,缘于他们对其他参与者行为的预期,只有当他们对其他参与者的预期得到与之相一致的行动时,个人行动与社会交往的代价才是最小化的。相反,二者之间如果出现明显的疏离,则会阻碍个人行动与社会交往的顺利展开。特别重要的是,由于社会交往中这种谋划与预期是交互作用的,那种只希求自己对其他人预期与其行动保持一致性,而恶意地违背其他人对自己的预期与行动的一致性的行为,即使可以偶然或者暂时获得利益,终究也会被其他参与者抛弃,使自己成为社会的边缘人,而这绝不是一个理性的人所愿意追求的结果。因此,社会实践反复试错后发现,社会秩序的形成,必须立足于不同个人行动和预期之间的一致。 其次, “自生自发
9、的秩序”是社会主体行动的结果,而不是设计的结果。任何一个社会主体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显然,某种一般性的行为规则宰制着该环境,而处在各自社会环境中的社会主体具有自己独特的需求与偏好,正是这些多元性的社会主体相互间的行动,渐渐地使“自生自发的秩序”得以形成。在这里,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5一方面是社会主体对一般性的行为规则的遵守,不过要注意的是, “规则乃是在那些遵循它们的要素并不明确知道它们的情况下存在并发挥作用的” 。也就是说规则是在社会主体不知的情况下发挥作用的。另一方面是社会主体对特定的社会环境的调适,即社会主体面对特定的具体的社会环境,不断地运用分散的实践性知识,来调整自己的行
10、为并尽力使自己与环境相契合。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主体遵循规则的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比社会主体的调适机制更为重要,与此同时,社会主体对他们运用的实践性知识往往处于“无知”的状态。 再次, “自生自发的秩序”为多元社会主体达致其各自特别的目的创造了有助益的条件。这是因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中的社会活动参与者,可以在“否定性”的行为规则所内蕴的一切合法领域中基于他们自身所独有的知识、阅历、理想或谋划等自主地选择或决定他们各自的行动。那么,什么秩序是有助益的呢?哈耶克认为,当一种秩序可以有效地运用参与其间的社会主体的知识并且可以较好地服务于这些社会主体的利益时,该社会秩序就可以被认为是有助益的。由于自生自发
11、的秩序并不是构造或者设计的产物,因此这种自然生成于社会交往中的秩序,能够全面地回应社会主体对纷繁复杂的无数事实的无知状态;另外, “自生自发的秩序”能够运用社会必须所依存的实践性知识虽然它们被分散在大量的习惯、风俗等形式之中。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同的社会主体在分散的习惯、风俗等实践性知识中,可以实现各自的目的。那么,在什么样的条件下, “自生自发的秩序”才能有助益呢?在哈耶克看来,自由、一般性规则和竞争是其必要条件。而考虑到自由与竞争本身依赖于一般性规则,因为哈耶克强调6的是否定性自由而不是积极性自由,即指除了规则禁止者之外其他的一切都许可,这表明自由需要一般性规则来界定;同时,竞争也只有在一般
12、性规则的指引下才可能正常地展开,因此,有助益的“自生自发的秩序”的充要条件是一般性的规则。而这种一般性的规则,除了实现自生自发的秩序之型塑而须满足的一些一般性标准外,如规则的一般性、确定性与适用的平等性之外,哈耶克从未就“适当的”一般性规则提出过明确的界定,这就为社会主体为回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环境与条件而作出非一致化、非格式的回答留下了空间。这样一来,一种多元化的,但同时又是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主体的多样性的目的,就得到了相应的关照。三、 “自生自发的秩序”内蕴的不平等 首先, “自生自发的秩序”对自由的依存而蕴的不平等。正如邓正来在评述哈耶克理论时指出的,自由是“自生自发的秩序”有助益的必要条件
13、之一。那么,什么是自由呢?在哈耶克看来, “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 。哈耶克还用了一种古老的语言来表达自由,即自由意味着“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 。在笔者看来,哈耶克对自由的上述理解,其实是相互对应的两个方面,如同硬币的两面,因为自由意味着自己可以做什么,同时也意味着他人不能要求自己做什么。哈耶克为自由界标出一个不受其他人的意志强行支配的私域范围,正是在这个特定的范围里主体能够不受羁束地、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愿为所欲为而不是受制于他人按照他人的意志行动。那么,显而易见。在个人的私域范围内,各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充分发挥自7己的天赋与能力,从而在经历一定时间后
14、,各个人完全有可能在经济财富、政治地位等方面发展不平衡进而形成不平等的结果。因此,哈耶克进而认为,自由与平等之间是难以共存的,因为人之不平等正是自由的内在要求与发展结果。可以看出,哈耶克是以怎样的一种坚决的态度在表明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内在的紧张关系,他甚至认为不平等是自由的毫无疑义的结果。但是,就平等与自由二者在哈耶克社会理论中的“分量”而言,自由显然占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地位,是形成其“自生自发的秩序”的“发动机” ,因此,从哈耶克的自由观来看, “自生自发的秩序”内蕴着不平等。 其次, “自生自发的秩序”对私有制的倚重而内蕴着不平等。正如前文所述,自由是“自生自发的秩序”的有助益的前提,而为了
15、实现自由,哈耶克特别重视私有制与市场体制的独特作用。这里,我们先分析私有制对“自身自发的秩序”的作用,而将市场体制对“自生自发的秩序”的作用留待下文分析。哈耶克指出了私有制对于自由进而对于“自生自发的秩序”的极端重要性。我们可以看到,哈耶克对私有制的强调,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只有生产资料在不同的个人手中,才能使每个社会主体在参与社会生活时,根据自己的“知”来展开行动,而正是在这样一种社会成员分散化的行动中,社会成员才遵循一定的内在行为规则,从而推进“自生自发的秩序”的发展。当然,这样的理想状态,面对广大无产阶级没有财产这一实际情况,哈耶克是不得不认真为自己的理论辩护的。在哈耶克那里,单个的个体是
16、否有财产并不会对自由形成决定性的影响,而真正有重要影响的是整个社会的经济权力或者说财产是否具8有分散性;他认为只要经济权力是分散的,单个的个体就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在能力,从而推动社会的“自生自发的秩序”的形成与发展。笔者认为,哈耶克对每一个体公平地拥有财产的否弃,必将导致不平等。再次, “自生自发的秩序”中市场体制的运行而内蕴着不平等。作为市场机制基本特征的自由竞争,既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得以形成的重要动力,同时又是“自生自发的秩序”区别于建构秩序的重要特点。而哈耶克认为,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必然会生成不平等的结果。这是因为,市场体制的自由竞争是由一般性的社会行为规则来协调与维持的,假若社会强
17、行地把某些结果平等的诉求强加于市场体制之中,自由竞争的公平机制就必然会破坏,这样一来, “自生自发的秩序”中的市场体制就会渐次被国家管控一切的全权体制所代替(这种全权体制如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能人统治的信念) 。哈耶克不无忧心地指出,强行推行一种平等主义或能人统治的信念的权力,其效果“只会使文明的进化成为泡影” 。因为,就不平等而言,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与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的主要分殊就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中,不平等并不是个体行动所设计、可预见并按照意图创造出来的,而是在多元目标的经济发展过程渐渐自发生成的;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中,不平等往往是主观的人为设计的产物,是由政
18、治机构经由公共权力决定的,即是那种威权主义支配下的、有着明确目标的经济政策的人为性结果。进而言之,哈耶克认为,市场体制下自由竞争的结果确实是有成败得失、优胜劣汰的,然而这不涉及是否正义的命题。这是因为,这样的结果既9不是个体或社会能够预见得到的,也不是某人或者某种权力刻意或者强制造成的,即它不是由社会主体的理性创设的。所以,哈耶克认为市场本身并没有专门执掌分配职权的机关,相反,市场是一种“非人格的过程” ,因此说, “市场的分配”无异于“分配”范畴的谬用。在这样的观念下,我们清晰地看到“自生自发的秩序”中,由于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运行,社会不平等难以避免。 综上所述,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无法
19、避免、无法消除也不应该消除不平等。哈耶克的这一思想,对于分析当代中国的社会平等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那种完全的“自生自发的秩序” ,将会带来极端的不平等,因此,我们必须“在坚持过程正义的同时坚持结果正义” ,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来调整这一极端不平等,从而避免社会的过度分裂。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略,即使在中国当下的强国家弱社会的背景下,丰富多彩的大干社会中仍然会有诸多领域是国家权力的强弩之末,而在这样的领域中,会产生不平等。更为重要的是,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与市场体制的逐步建立中,中国的自由也正在蓬勃发展,而在这一过程中都可能产生不平等。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因人们地位维度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平等,往往也是一种由一小部分精英主宰的国民经济为了所有人的进步要付出的代价,即为了实现经济高速发展的动力,先遣队更快的行动速度会加剧收入分配的差距。这类不平等,需要我们认真地对待,深入地探寻、分析这类不平等存在的内在依据、外在条件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从而揭示这类不平等的内在属性。而这一点,正是目前我国学界所忽略的。因为就总体而言,目前学界对不平等的研10究,主要善于对不平等的危害,即不平等的负价值的研究,而少有对一定限度内的不平等的合理性,即不平等的正价值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