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的自由思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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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的自由思想摘 要: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以追求现实自由为目的,对黑格尔思辨法哲学体系进行批判,确立了人民主权的自由观念、普遍利益的行政观念、平等自由的立法观念等重要思想。深入探讨马克思的自由思想,对于我国保障人民政治自由、完善法律体系等方面都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黑格尔;马克思;自由 中图分类号:B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6-0027-03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思想发展转变过程中一部重要著作,这个时期的马克思通过对现实问题的思考,意识到“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 ,全面清理自己旧的哲学体系的同时,在政治价值

2、观上寻求现实的自由。以自由思想为切入点解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以下简称批判 ) ,有利于我们充分理解马克思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政治价值观及其现实意义。 一、 批判中透视出的马克思的自由思想 黑格尔认为政治国家把自己分为三种实体性差别:立法权、行政权和王权。国家制度只能与意识的发展共同进步、与人的发展同进步,而马克思在这里就明确指出黑格尔是诡辩家,不是国家制度适应人的发展,人本来就是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出发点,黑格尔已经意识到现实的人的作2用,却要把人作为意志的现实化。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根本颠倒了国家内部制度自由的体系,黑格尔式的自由只能是停留在他大脑里,而不是真正的尘世的自由。下面就从黑格尔三种权力体

3、系的划分及马克思对应的批判中来具体分析。 (一)对黑格尔王权思想的批判,体现了人民主权的自由观念 黑格尔认为,王权本身包含着理性整体的三个环节:国家制度和法律的普遍性,作为特殊对普遍的关系的咨议,作为自我规定的最后决断的环节。王权的三个环节表明:王权具有普遍性和自我规定性,在自我设计中完善自身,王权的实现不需要根基。黑格尔的权力体系是从国家到主权、君权最后才分化出民权,而马克思的理解正好相反,从人民出发,君主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家和制度也是人民民主的结果。 1.马克思以人民主体自由出发批判黑格尔的国家主体君权思想 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主体君权思想的批判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从产生上看,黑格尔认

4、为君主的产生是通过直接的自然方式肉体出身。“君主作为这样一个从其他一切内容中抽象出来的个人,天生就注定是君主尊严的化身,而这个个人被注定为君主,是通过直接的自然方式,是由于肉体的出生”1301。君主之所以是君主,由他的出身尊严决定,貌似人人都有成为君主的可能,但真正的君主只能有一个,黑格尔对君主的理解充满任意性和偶然决断性。在马克思看来,人民才是君权的赋予者,不是肉体的出身造就了君主,也不是意志偶然性和最后的决断。第二,从人民主权和君主主权的关系上看,黑格尔认为把人民主权与君主主权对立起来是一种混乱的思想,没有君主以及“同君主必然而直接3地联系着的整体的划分”239 人民就会是一盘散沙,不能组

5、成国家,人民的权力也就根本得不到保障。黑格尔颠倒的,缺乏根据的思想同“上帝为主宰还是人为主宰”239 命题一样,马克思没有简单地否定君权,而是指出人民主权的决定作用的同时,给予君权存在的关注。把君权与民权置于一对矛盾的基础上探讨,得出君权归根结底还是由人民赋予的结论。 2.民主制是真正反映人民自由的制度 马克思十分推崇民主制,他认为民主制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自由制度。黑格尔把国家看成是伦理性实体,人民只是这个实体的客体化和单一化。而马克思认为,民主制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一切国家形式都以民主为自己的真实性,正因为这样,他们有几分不民主,就有几分不真实。 ”241 可见,民主制在

6、马克思心中象征着真正的人民民主。 马克思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 ”239 民主制与现代国家的君主制和共和制不同,后两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而真正的民主制是实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统一,公民与市民的统一的理想制度。个人在貌似以平等的国家权力方式建立起来的体系中得不到自由,只有从人民自身出发,以民为本来构建整个社会的法律、道德,才能真正实现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和解即自由。 (二)对黑格尔行政权思想的批判,展现了普遍利益的行政观念 4马克思在批判中认为黑格尔的行政权是

7、抽象的二元论,一方面承认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立,另一方面,又企图以官僚机构来使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同一。 “行政权是最难阐述的。与立法权相比,它在更大程度上属于全体人民。 ”269 在马克思看来,只有从市民社会的公民出发来划分国家行政权力才具有合理性,才能真正展现普遍利益的行政观念。 1.官僚政治、同业公会及行政权三种关系解析 在黑格尔的行政权体系那里,官僚政治是国家用来统治和监督人民的机构。官僚政治的基础是国家同市民社会、特殊利益同普遍利益的分离,而正是由于这种分离,使官僚政治披着君主国家赋予的“特殊职能”的外衣,打着“普遍利益”的口号来管理市民及其“特殊利益” 。可以说,

8、官僚政治是君主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行政权通过官僚机构实现其在市民社会中的统治。 从马克思的论述来看,黑格尔承认同业公会与官僚政治的对立,也认识到官僚政治要想得以实施必须依凭同业公会,行政权要通过同业公会才能运转。马克思则认为, “同业公会是官僚政治的唯物主义,而官僚政治则是同业公会的唯灵论。 ”258 这种官僚政治是缺乏根基的,不是国家赋予官僚政治权力,只能从同业公会的利益中产生。 2.揭露黑格尔企图以官僚政治调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立的思想 在黑格尔那里,国家与市民社会,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是对立的,而要消除这个对立,就要通过“国家形式主义”官僚政治及其附庸的机构,使得市民社会也成为国家的形式

9、主义。市民社会不仅是个人私利的5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而且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同业公会对这些冲突和矛盾是无能为力的,只有通过王权在官僚政治中派出的代表来规范调节利益。 同业公会是市民的自发组织,应该代表人民利益,但黑格尔认为“同业公会必须处在国家这种上级监督之下,否则它就会僵化,故步自封而衰退为可怜的行会制度。”在公会内部的分配职务时,一般采取由最高权力任命和人民选举的形式相结合。这样的权力体系表面上看是平等的,但黑格尔的根本目的是想以官僚政治调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立。 3.自由源于人民自主管理 黑格尔的官僚政治体系是从国家的特殊利益出发,把官僚政治体系变成独立的、

10、脱离市民社会的存在,这必然带来的后果是,作为普遍利益代表的国家反而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而仅仅成为官吏谋取功名、升官发财的名利场。所以马克思主张要铲除官僚政治,实现人民的自主管理。他指出:“只有普遍利益在实际上而不是像在黑格尔那里仅仅在思想上、在抽象中成为特殊利益,才有可能;而这又只有特殊利益在实际上成为普遍利益时才有可能。 ”261 行政自由的真正保障在于人民掌握权力,使人民真正代表普遍的利益,也是人民实现自身价值,参与国家管理的方式。 黑格尔还认为在国家中通过等级制度的因素,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形式来对国家的行政权进行监督。等级制度的因素最终只能是代表贵族、代表君王的利益。马

11、克思说:“在真正的国家中,问题不在于每个市民是否有献身于作为特殊等级的普遍等级的可能性,而6在于这一等级是否有能力成为真正普遍的等级,即成为一切市民的等级。”261 由此可见,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官僚政治调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矛盾,揭露了黑格尔行政权的空虚性,更重要的是马克思认为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真正主人,只有人民自主管理,才能代表和维护普遍利益,实现人民的平等自由。 (三)对黑格尔立法权思想的批判,透视了平等自由的立法观念 黑格尔对立法权的论述,认为立法权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是对王权和行政权在思辨法哲学体系中的深化,马克思在批判中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对它进行剖析。 1.立法权不是国家制度的衍生物 在黑

12、格尔看来,立法权只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制度处于立法权之外,也就是说,立法权是服务、从属于国家制度的。黑格尔在这里提出了一个二律背反,立法权是组织普遍物的权力,是确立国家制度的权力。然而从另一个方面看,立法权只有在国家制度的范围内才是立法权,而国家制度如果在立法权之外,那么,它就处在法律之外了。立法权是按照国家制度确立起来的权力,所以它是从属于国家制度的。黑格尔对这个二律背反的解决采取了诡辩的方式,国家制度不直接属于立法权,但立法权却间接地改变国家制度。立法权通过迂回的途径来达到它以直接的方法所不能达到而且没有权利达到的目的。 在马克思看来,立法权不是国家制度的衍生物,黑格尔对国家制度的理解

13、是抽象的逻辑,从这样的逻辑出发得到的不是国家制度的概念,7而是概念的制度。换言之,黑格尔在这里的逻辑是颠倒的逻辑。那么,到底谁才是立法权的决定者呢?黑格尔在国家制度能否成为立法的内容的问题上,答案是模棱两可的。针对这一点,马克思明确指出:“人民是否有权为自己制定新的国家制度?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 ”273 原因在于“正因为立法权代表人民,代表类意志,所以它进行斗争,反对的不是一般的国家制度,而是反对特殊的陈旧的国家制度。”273 在马克思看来,人民是立法的主体,立法权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人民有权推翻旧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立属于人民自己的国家政权和法律制度。 2.普选制是政

14、权法律产生的基础 关于政权法律是怎样产生的,在黑格尔那里有三个环节“在作为总体的立法权中,起作用的首先是其他两个环节,即作为最高决断环节的君主权和作为咨议环节的行政权。行政权具体知道并全面了解整体的种种方面和稳固地存在于整体中的现实的基本原则,特别是了解国家权力的需要。最后一个环节就是等级要素。 ”276 这段表明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君主拥有最高决断的权力,立法权的最高权限是根据君主的任意行为来确立的。第二,所谓的“作为咨议环节”只不过是君主意志的衍生,围绕在君主周围的附属组织,如集体委员会等都是君主的奴仆,代表君主的意志。第三,等级要素环节,在这里,黑格尔设想的是国家的意志通过各“等级要

15、素”到达人民的主体性,从而人民也就能够参与到国家行政权的决策中。等级要素在这里起到了“中介”的功能。 针对黑格尔关于法律产生的三个环节的划定,马克思认为,这样产8生出的行政权只能是国家意志和国家利益的体现,根本不能体现人民民主的环节,人民生活在这样的行政法律体系中根本得不到自由。为了使人民的意志在国家层面得到体现,马克思认为只有通过普选制才能实现,虽然代议制是一大进步,但这个立法体制本身就是一个矛盾,所以代议制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关于普选制的主体范围问题,马克思是赞同全民参与选举的,马克思指出:“扩大选举并尽可能普及选举,即扩大并尽可能普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150 诚然,要实现全民参与选

16、举投票来决定自己国家的事务有一定困难,但随着社会发展,民主的进步,一旦条件成熟,全民参与普选的理想是能够实现的。 3.平等自由的立法思想 从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中可以看出,黑格尔在立法权问题上是意识到国家制度与立法权之间存在矛盾,黑格尔说得很明确,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而人民在他看来只是法理自由的体现,为什么黑格尔要极力排斥人民拥有立法权呢?在马克思看来,立法权不是国家制度的衍生物,实现人民自由的立法权只有通过普选制,私有财产限制人的自由意志。黑格尔害怕法国式的革命,他的软弱性决定了他的法哲学思想不可能站在人民这一边,他所提倡的自由观也必然是消极的。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所追求的是平等

17、自由的立法思想,必须打破所谓的君主意志、等级因素等的束缚,把人民推向国家政治的前台,实现人民自主的管理。市民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参与国家事务,通过各种形式如普选制来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这样的人才是真正自由的人,而由人民普遍参与的立法才是真正平等自由的立法。 二、 批9判的文本意义及逻辑启示 批判中马克思所表现出来的自由思想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可以解读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自由思想是理解马克思批判语境的钥匙 黑格尔写作法哲学原理基于解决现代性自由观的困境,启蒙运动以来,人从宗教和封建的压迫中解放出来,提出了理性的诉求和自由平等口号,但可悲的是,启蒙运动在破除中世纪宗教神话的同时又给人树立了新的理性

18、,自由、平等的理念只是空洞的抽象,以人的主体性为基础的自由观的困境逐渐明显,黑格尔建立自己的法哲学体系,正是为了消解个人自由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黑格尔是通过对现代性的政治伦理批判来实现自由的。马克思以内批判的方式来看黑格尔的思想,换句话说,跟黑格尔站在同一语境中,理解其思想的内涵,揭示其思想的不足。马克思正是站在了黑格尔的肩膀上,指出黑格尔法哲学体系同样只能是思辨的虚幻的体系,而个人的自由只有从市民社会出发,从现实出发才能得以实现。 (二)自由思想是通向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过渡 自由思想是马克思世界观转向的重要出发点,也是后来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长期以来,学界对批判在马克思整个思

19、想发展史上的地位及其中思想与后来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问题上是有争论的,但至少有一点可以确定,马克思假如没有批判的写作,没有对黑格尔思辨哲学体系有一个整理和批判,其后来的理论提出至少不会是沿着历史唯物主义路径进行的。通过前文论述我们可以认为,自由思想是马克思实10现世界观转变的重要出发点,马克思批判黑格尔也是基于自由语境进行的,对其政治伦理的批判也开启了另一个重要研究方向。没有对人民自由的关怀,没有对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的探究,没有对国家政治的深刻反思,马克思是不可能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进行后续研究的。 科学性、革命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标志,今天,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思想从萌芽、发展到成熟已经过去了一百

20、多年时间,但理论魅力依然值得我们去深入探究。马克思毕生致力于寻找和实现广大人民的平等自由,其留给后世的不是一个具体的制度、圣经式的教条,而是思考和看待世界的眼光,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深入探讨马克思的政治理论,有利于更好地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制度,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促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 3 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曹典顺.自由的尘世根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5丁雪枫.论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成果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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