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个人幸福与社会协同生成的逻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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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个人幸福与社会协同生成的逻辑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从人的主体间存在、人的平等性存在以及人的社会性存在三方面论述了个人幸福与社会协同生成的思想,揭示了个人幸福与社会协同生成的三重逻辑,即主体逻辑、道德逻辑和发生逻辑。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任何个人都是在主体间关系中实现价值、获得意义,个人幸福也必然在主体间关系中生成。追求幸福的过程和手段应该符合道德原则,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尊重他人追求幸福的权利,把自己置于社会和集体中,把他人和社会的幸福置于自己的幸福信仰中。每个人在确证社会整体幸福的过程中也确证自身幸福,人的幸福不只是个体幸福的孤立生成,而必然是社会幸福的集体体现。 关键词

2、个人幸福,社会,主体逻辑,道德逻辑,发生逻辑 中图分类号B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6-0010-05 马克思认为个体是人最直接的生存单位,也是人最真实的存在形态。因此,人的全面发展和普遍幸福归根结底只能落脚到个体发展和个人幸福上。然而,个人幸福是否就独立于社会幸福之外呢?个人幸福是否可以凌驾于社会的普遍幸福之上呢?我们可以从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论述中找到这一问题的答案。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曾深刻地指出,在“真正的共同体”中,个人与集体应该是高度统一、和谐共存、互利共生的关系, “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个人在自己的2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

3、己的自由” 1 (P571 )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高度一致,个人和社会、国家、民族集体利益应该是共存、共生并协调发展的, “个人以整体的生活为乐事,整体则以个人的信念为乐事” 1 (P217 ) 。恩格斯在在北爱斐特的演说中就谈到,每一个人的利益、福利和幸福都同他人的利益、福利和幸福有着紧密的联系,并指出这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真理。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恩格斯更是明确地谈到:“个人的幸福和大家的幸福是不可分割的” 2 (P374 ) ,并强调这是无须证明的、颠扑不破的真理,是每个人都应该具有的意识和觉悟,是每个人都应遵循的道德原则。马克思、恩格斯从人的主体间存在、人的平等性

4、存在以及人的社会性存在三个方面,揭示了个人幸福与社会协同生成的三重逻辑,即主体逻辑、道德逻辑和发生逻辑。 一、主体逻辑:人的主体间存在决定了个人幸福具有社会共存性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德国“真正的社会主义者”的批判中指出:他们总是以任何单个生命都只是依靠自己的对立面即在对异己的力量的斗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为逻辑起点,把自觉的生命同不自觉的生命对立起来,把单个生命同普遍的生命对立起来,把人类社会的存在同自然界的普遍生命对立起来,引申出单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并片面地强调社会对单个人的对立与限制以及单个人对社会的独立与需求。于是,在他们的观念中,人的“个别性”也就等同于个人幸福和自身福利。

5、因此,他们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人只有在对有意识的他人和无意识的外部世界的斗争中才能获得自由的权利,人只有在社会的“限制3力量”与自我力量的对抗中获胜才能获得自由的权利,并使外部世界服从自己并成为自己享受生活的条件,完全按照自己的本性实现自己生活的发展,实现对生活的自觉享受并最终获得自己的幸福。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这一推理逻辑以及由此得出的荒谬结论,一针见血地指出其虚设立场的拙劣性以及其自私情怀的狭隘性,认为“真正的社会主义者”片面地把人的对象当作自己的对立面,把他人乃至整个社会当作自己的“约束力量” ,并把他人乃至社会视为人的异己对象。马克思、恩格斯还进一步谈到“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

6、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 1 (P571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只能在“共同体”中实现,个人的幸福当然也是在“共同体”中实现,幸福是个体幸福和社会普遍幸福的统一。 萨特等人认为马克思过分强调了人的社会性、抽象性和本质性,而忽视了人的个体性、具体性和存在性,认为人的个体存在先于本质存在。然而,马克思其实非常关注个人,关注个人的价值实现和个人的发展。“我们要特别强调马克思对于个人的关注,因为这与一般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理解完全不同。在这种扭曲的认识中,马克思主义就是冷面无情的集体残忍的压迫个人生活。这与马克思的真正看法相差十万八千里。马克思

7、在神圣家族中写道,坚持一个人的个体性,是一个人存在的重要体现 。这一点贯穿了马克思道德的始终” 。 3 (P90 )只是马克思强调的“个体性”在主体间关系的视野中往往被曲解成了一种简单的、单向度的甚至是粗暴的集体主义。 4在马克思看来,人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个体,在其自身对象性存在角度来讲无疑都是主体,但从关系性存在角度来讲,任何主体对于其他人来讲同样也是客体或对象。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 1 (P501 )马克思洞察了人的本质,深刻地回答了人是如何成其为人,从本质上把握人的根本特征以及人的本质的具体生成。人的存在离不开他人,离不开社会,人

8、的主体存在性离不开他人的“反映” ,人的本质是在社会中生成的,这充分反映了马克思对人的主体间关系特征的具体思考,体现了马克思对人的社会性存在的深刻理解,这也成为了马克思思考幸福问题的理论基础,成为了马克思论述幸福的社会共存性特征的重要理论前提。马克思还谈到:“在某种意义上,人很像商品。人来到世间,既没有带镜子,也不像费希特派的哲学家那样,说什么我就是我,所以人起初是以别人来反映自己的。名叫彼得的人把自己当作人,只是由于他把名叫保罗的人看作是和自己相同的。因此,对彼得说来,这整个保罗的肉体成为人这个物种的表现形式。 ” 4 (P67 )马克思认为他人是自我的一面镜子,他人是自我存在的一种对象性方

9、式,在别人身上往往能呈现我们自身,彰显我们自身的价值。人在一定程度上犹如商品,因为人的主体价值和意义往往要通过其他主体来表现,他人会成为主体意义和自我幸福确证的对象性存在。因此,马克思指出,人与人的关系都体现出人与人的现实关联性和实际统一性,每个人在自我的意识中意识到“别人是同自己平等的人” ,每一个人都应该“把别人当作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 1 (P264 ) 。这也表现出人的本质最终要在主体间得到表现,在社会中5实现统一。马克思正是从人的社会性角度阐述人的主体间关系存在,并在人的主体间视域下谈到“每个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把自己变成为他的存在,而他人只有把自己当作自为的存在才把自己变

10、成为前一个人的存在” 5 (P198 ) 。 “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对象,就不是对象性的存在物。 ” 1 (P210 )显然,马克思是在(现实的或潜在的) “主体的对象物”这一意义上使用“对象”这个术语的因此,对于马克思来说,人们以任何方式形成联系的一切事物都是一个对象。 6 (P97 )在马克思看来,人作为一种类存在物,肯定不是孤独的存在个体,每一个我都是我之外的对象的对象或他人的“他物” ,人作为对象性的存在物决定了人具有现实性存在而非抽象性存在的主体特征。 “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来就有的” 7 (P291 ) ,幸福对于每一个人来讲都是最根本的人生欲望,具有最高的价值意义。然而,

11、幸福问题必定要涉及他人及社会因素,必定不是完全由自我因素所决定,这是因为“人是类存在物” 1 (P161 ) ,人总是以“类本质”的特征存在。每个人对于其他所有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象性的现实关系,对于每个人来说,其他人都是自己的对象和感性内容,同理,对于其他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的对象和感性内容。正是由于个体对于自我来讲是客体,同时每一个自我在其他个体的主体关系中又成为了客体,主体间关系成为个体幸福生成的集体场域并为个人幸福的实现提供条件。他人的存在和发展是我们每个人存在和发展的外在条件,也是每个人实现幸福的必要外在条件,当然,也可能是破坏或阻碍实现幸福的因素。 6马克思在主体视域中来审视和分析

12、幸福问题,超越了简单的“自我”主体思维局限。马克思认为幸福体验主体虽然是一个纯粹私人性主体,幸福也必然只能在真实的个人身上得到体验,但任何一个幸福体验的主体是在主体间关系中实现价值和获得意义的,个人幸福也必然在主体间关系中生成。在主体间的关系上讲,他人的价值实现,成就了他人自身幸福的实现,也成就了他人之外的“他人”幸福的实现。马克思在描绘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新的主体图景“共同体”的时候就指出,到那时“别人的感觉和精神也成为我自己的占有” 8 (P304 ) 。 “共同体”成为了一种超越于狭隘的独立个体局限性的全新的主体形式,在“共同体”的主体视野中,在人的所有关系中,最直接的现实表现就是人们彼此

13、之间相互占有的关系,自己利益及幸福的实现会涉及到自己,同样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他人,他人的利益及幸福实现亦是如此,社会的实现也会涉及到每个个体。每个人的成就和幸福都是他在社会中逐渐认识和实现人的所有本质的结果,每个人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其他个体价值的实现。因此,马克思断言,在共产主义社会, “需要和享受失去了自己的利己主义性质” 1 (P190 ) 。每个人的需要和享受再也不是通过剥削别人来满足和实现,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个时代人们相信,别人占有的所有东西(它或者是在生产过程中被占有,或者是在消费中被占有)同样也属于他,而他占有的东西同样也属于别人。 6 (P133 )应该说,人的本质理论中蕴含的主

14、体间关系是马克思论述个人幸福的主体关系的逻辑起点,在主体间关系中我们看到马克思给我们揭示了个人幸福与社会协同生成的主体逻辑,阐明了由于人的主体间关系7的存在决定个人幸福具有社会共存性。 二、道德逻辑:人的平等性存在决定个人幸福具有社会共享性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每个人都努力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追求幸福作为每个人都有的权利和愿望无疑具有至上性,对每一个个体来讲,渴望幸福是人的本性,但个体往往都不能以绝对自私的手段实现自己的幸福。个人幸福的实现通常是在与他人和社会的交往中实现,并要符合普遍的道德原则,也只有遵循这样的原则,自己的幸福才是最稳定的幸福,更不必担心别人会来破坏自己的幸福。马克思在神圣家

15、族中,在“对法国唯物主义的批判的战斗”征讨檄文中曾谈到普遍道德原则的内涵和要求, “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全部道德的原则,那就必须使人们的私人利益符合于人类的利益” 。 1 (P334 )人天生就是社会的产物,人的需要的满足以及人的所有社会关系的生成必然都是在社会中实现的。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天性的发挥不应当只依赖个人的力量。因为人的天性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充分展现并真正实现。个人幸福不能局限于个人私利的满足,个人利益必须符合全人类的利益,个体的发展必须服从社会的整体发展。 马克思曾经讲“私人利益总是怯懦的,因为那种随时都可能遭到劫夺和损害的身外之物,就是私人利益的心和灵魂。 ” 1 (P255

16、 )马克思指出了私人利益的根本特征及其本性,如果对于个人幸福的追求不融入到他人幸福和集体幸福中去,那么个人的幸福也就沦为了私人利益的代名词,追求的个人幸福势必染上“怯懦”的特性,个人也势必随时都害怕自己的幸福会被别人掠夺和损害。马克思还深刻地批判了资本8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极端利己主义幸福观。 在马克思看来,普遍的平等是有机社会的基础,是个人与普遍成员、个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因此,幸福的道德原则必然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费尔巴哈也讲, “道德的原则是幸福,但不是集中在同一个人身上的那种幸福,而是分布在各个人(包括我和你)身上的幸福,因而,幸福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双方面的或是各个方面的。 ” 9

17、 (P453-454 )追求幸福的过程和手段应该合乎道德,不能与他人的、社会的利益相冲突,我们追求幸福的同时要尊重他人追求幸福的愿望和权利,否则我们的幸福愿望就是狭隘的、自私的,也是不现实的。恩格斯更是明确地谈到, “要是我们不尊重他人同样的追求幸福的欲望,那么他们就会反抗,妨碍我们自己追求幸福的欲望。 ” 7 (P292 )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愿望和权利,追求幸福的个体必然与他人及社会相互联系,个人与他人都是平等的个体,个人与社会全体成员组成一个有机整体,每个人可能获得的幸福都必定包含在社会共同体的幸福之中,而且社会共同体的幸福也能有效地促进个人幸福的实现。如果我们破坏他人实现幸福的权利,仅

18、仅把他人看作是自我实现的工具,就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自身幸福的实现也必然受到阻碍。可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道德的原则是个人实现幸福的重要基础,幸福本身是一个涉及多个主体利益的问题,在道德原则的指导下,一个人不仅要努力实现自己的幸福,同时也要努力为实现他人幸福创造条件。如果我们不能在道德原则下把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统一起来,不尊重他人实现幸福的权利,甚至损害他人的幸福,势必会遭到他人的反抗,甚至遭受灾祸,陷9入痛苦,从而使自己也失去了实现幸福的良好的、和谐的外部环境。我们只有在为自己创造生活条件的同时也努力为他人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幸福而努力,在追求自我幸福的过程中同时也致力于他人幸福的

19、实现,把自己置身于社会和集体中,把他人和社会的幸福置于自己的幸福信仰中,我们追求的幸福才能真正有效的实现。 马克思认为把他人幸福、集体幸福和社会幸福统一起来是幸福的道德要求。康德也讲:“一个排斥他人幸福的准则,在同一意愿中,就不能作为普遍规律来看待。 ” 10 (P62-63 )马克思曾引用霍尔巴赫的话, “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应该爱别人,因为别人是他自身的幸福所必需的道德向他证明,在一切存在物中,人最需要的是人。 ” 1 (P337 )并指出,真正的道德应该像真正的政治一样,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促使人们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彼此愿意为相互间的幸福而努力工作,把我们自身的利益和他人、集体、社会的利益联

20、系起来,只有为了相互间的幸福而努力工作的道德才是真正的、有意义的、顺应天性的道德,真正有道德的人应该是自觉地把幸福给予那些回报他人幸福的人,给予那些为他人创造幸福条件的人。实际上,马克思坚持的幸福道德原则就是在尊重他人和社会幸福的基础上实现个人幸福。幸福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这是马克思、恩格斯给我们揭示的个人幸福与社会协同生成的道德逻辑,阐明了由于人的平等性存在决定个人幸福具有社会共享性。 三、发生逻辑:人的社会性存在决定个人幸福具有社会共生性 马克思摒弃了一切把个人与社会(个体与类)二元对立的旧有观念,科学的、人本的认识了个人与社会(个体与类)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指10出,人“不仅是一

21、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11 (P6 ) 。人不是脱离他人、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的,人的最高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具有了关系性的特征,与自然和他人建立起丰富的联系,在关系中实现自己的对象化活动,确立自己的对象性。“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 。 1 (P188 ) 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存在物,同时也意味着人是关系性存在物,每个人的存在都与他人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中,与他人既处于一种共存的结构状态,也形成一种共生的互利关系,虽然每个人总是从自己的主体性出发,但每个人总是处于既

22、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存在于一定的关系范围内, “而不是意识形态家们所理解的纯粹的个人” 1 (P571 ) 。 马克思揭示的人的社会性本质即关系性存在特征隐喻了马克思对幸福的理解。因此,马克思讲“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 ” 1 (P187 )在马克思看来,个人的生命活动和幸福体验即使不采取共同的直接形式,仍然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人的活动和享受或社会的活动和享受也不仅仅总是狭隘的存在于直接的共同活动和共同享受的形式中,而要在社会中通过与他人的实际交往表现出来并得到确证。人在绝对的孤立中无法获得幸福,每个人的幸福都必然要与他人的幸福具有整体的一致性,这也是马克思谈到人的“类本质”即共同的人性的现实表现和价值追求。 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人的存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社会关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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