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布特哈总管沿革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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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清代前期布特哈总管沿革探析布特哈总管是清代统辖索伦、达呼尔等黑龙江打牲部落人众的专官。相关档案材料表明,这一官职脱胎于崇德年间清太宗所封授的两员索伦部落“达尔汉” ,最初设立于康熙二年(1663) 。此后数十年时间,布特哈总管在员额数量、行政级别、权责划分、补授方式等方面,曾经历过一个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直至雍正十年(1732)布特哈八旗编设前夕始最终定型。 关键词:索伦达呼尔 布特哈总管 打牲部落 作者金鑫,内蒙古大学历史与旅游文化学院讲师。地址:呼和浩特市,邮编 010070。 一、引言 崇德、顺治年间,在清廷的组织引导及沙俄殖民侵略的威胁之下,原居黑龙江中上游地方的索伦、达呼尔两族人众

2、,纷纷南迁至嫩江流域生活。其中,达呼尔人多在嫩江及其支流讷莫尔河沿岸建屯定居,而索伦人则散处于诺敏、雅鲁、阿伦、济沁、托信等河沿岸,逐水草游牧。为便于有效统治,清廷依照其管理满蒙人众的传统模式,将南迁的索伦、达呼尔人陆续编为牛录、扎兰等社会组织,并先后设置了由中央任免的各级官吏,以之取代两族旧有的氏族部落,行使监督生产、维护秩序、审断狱讼、催派赋役等社会管理职能。这样,略自康熙初年开始,一个以索伦、达呼尔为主干,包括后续投来的鄂伦春、毕喇尔、巴尔虎等部2人众在内的地方行政建制最终形成。因所属各族人丁对朝廷负有采捕贡纳貂皮的义务,故而这一地方行政建制在满语中被称作“布特哈”(butha 意为打牲

3、) 。雍正年间,布特哈人众被改编为八旗,而对于此前这一地方的行政建制,后世学者则多以“布特哈打牲部落”称之。 布特哈打牲部落基本的社会组织单位是牛录(niru) 。与八旗、扎萨克旗制下的牛录相比,其人丁数额相对较少,且无明确规定,最多不过百余丁,一般皆在 50-70 丁之间,少的甚至三四十丁亦可组成一个牛录。布特哈打牲部落内的牛录数额也是不定的,可随人丁繁衍而不断增设,通常一个牛录人丁过百,即会分出一部分,另编新的牛录。布特哈牛录亦设佐领、骁骑校两官进行管理,其下佐杂人员,除领催之外,还与蒙古扎萨克旗一样,设有达噜哈,即十家长。布特哈牲丁每年须向朝廷贡貂皮一张,原则上不负担兵役,故其牛录不设披

4、甲额缺。在牛录之上,布特哈打牲部落的社会组织单位是“扎兰” (jalan) ,亦即甲喇、参领,其主官称为副总管(ilhida) 。其下所辖牛录最初设有定额,且与扎萨克旗下的参领相同,皆为六个牛录。随着牛录数量的增加,扎兰也可以分设,但至康熙三十八年增至八个扎兰后,即不再另设。布特哈诸扎兰各有分地,所属各牛录人众占居之处,即为其管界。因索伦人俗好打围狩猎,故而其各扎兰所辖地域多被称作“阿巴” (aba 满语猎围) 。在扎兰之上,布特哈打牲部落并无更高一级的社会组织单位,由若干员总管(uheri da)一同综理各扎兰政务。布特哈打牲部落初归中央理藩院直辖,各扎兰每三年盟会一次,与蒙古各盟旗同时举行

5、,期间理藩院要派员参加,与总管一同测比人丁、宣布政令、裁决狱讼。其所适用的法律,3最初也与扎萨克盟旗相同,是理藩院所定蒙古律书 。至康熙中叶,布特哈打牲部落又成为黑龙江将军衙门辖下的一个下级行政区划,不仅官员选任、编审丁册、裁决案件、差派劳役、征解贡赋等大小政务需受将军监管,所奉行的律法也改为内地通行的大清律 。最初,布特哈打牲部落并没有明确的辖境,以嫩江中下游及其大小支流为中心,西包呼伦贝尔,抵额尔古讷河沿岸,北过黑龙江,达外兴安岭山麓,凡所属索伦、达呼尔、鄂伦春、毕喇尔等族的活动地域,尽为其管辖之区。至隶属黑龙江将军之后,因瑷珲、墨尔根、齐齐哈尔各城驻防八旗纷纷设立,布特哈的辖境始渐渐明确

6、, “其区域包括现在的内蒙古自治区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荣旗、布特哈旗、鄂伦春旗(部分)和黑龙江省的讷河县、克山县、克东县、德都县和甘南县(部分)等地” 。雍正十年,清廷将布特哈打牲部落改编为布特哈八旗,但此举仅是给原来的八个扎兰各系以一种旗色,对于布特哈旧有的社会组织模式、行政管理体制并无甚大触动。此后,因索伦、达呼尔牲丁频繁奉调出征,参与清王朝的内外战事,布特哈八旗的建制续有调整。乾隆十五年(1750) ,布特哈牛录停止分设,其数额最终固定为九十七个;乾隆二十五年,清廷又拨给布特哈八旗二千名半饷兵缺,均分与各牛录选人披甲。这样,布特哈八旗始真正成为朝廷的经制之师,最终融入到黑龙江驻防

7、八旗体系之中。 无论是早期的布特哈打牲部落,还是后来的布特哈八旗,清政府所设管理其内各族的最高长官都是“总管” 。自康熙初年始设时起,直至雍正末叶基本定型,该官职的设置安排经历过一个沿革损益的过程。因传世汉文史志中的记载未尽翔实,以往学界对这一发展过程尚无深入明晰4的研究,在布特哈总管的设立时间、员额数量、行政级别、补授方式等关键问题的解读上,仍处于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状态。在黑龙江将军衙门档案中,笔者检索到了一些反映康熙、雍正两朝布特哈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满文史料,今试据此对清代前期布特哈总管一职的设立及其演变历程做一番梳理,以期增进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二、布特哈总管的前身索伦部落“达尔汉

8、” 崇德四年(1639) ,皇太极遣兵征讨黑龙江流域的索伦、达呼尔等族,索伦首领博穆博果尔所率领的各族联军奋起抵抗,但终遭失败。在此期间,定居农耕的达呼尔各城屯或陷落、或降附,而以游牧狩猎为生的索伦人众,则多数得以逃散远避,未尽为清军征服。因恐以后再遭征讨,在清军班师后不久,这部分索伦人众即纷纷主动前往盛京投诚。当时清廷并未将其吸纳入八旗组织,而是将之另为编设牛录,安置在嫩江流域生活,令其缴纳貂皮贡赋。崇德五年至六年间,这样组建的牛录总计共有十九个。这些索伦牛录被清廷当作一个整体来管理,每年各个牛录都是集中在一起,同赴京城朝贡。与仍留在黑龙江流域故地的达呼尔人及余下的索伦人相比,编设牛录成为这

9、部分索伦人众的突出特点,所以在顺治年间的满汉文档案中,其常被称为“编牛录的索伦” 、 “有牛录索陇” 。有牛录索伦出现之后,清廷很快便遣人进驻其地,以便实施监管。通过实录的记载,我们可以知道,这些索伦牛录初设时,其进京贡貂的队伍通常都是以若干员佐领来统带。如崇德八年“索伦部落牛录章京崇内等贡貂狐” 。顺治元年(1644) “索伦部落牛录章京敖尔托木尔等贡貂狐皮” 。但不久以后,其朝贡队伍却又往往是由一些有“达尔汉”封号的5人来带领。如顺治八年“宴索伦部落进贡虎尔格吴尔达尔汉等于礼部” ,顺治九年“索伦部落索郎阿达尔汉等贡貂皮” 。 关于这两员达尔汉的来历及他们当时在索伦部落中的地位,在康熙年间

10、的档案材料中有较为明确的记载。康熙三十年,副都统衔总管博克(bukei,又译卜魁、卜奎)在请求休致时,曾这样讲到: mini ama derebu dade monggo gorlos i hocor taiji i niyalma bihe.taidzung hwangdi i fonde,tuktan de-ribume sahaliyan ula be coohalarade,samsika sei cooha de emu mudan,olosecen baturu sei cooha de emu mu-dan,uheri juwe mudan i cooha de gaiarcil

11、ame yabuha,geli yelei be fargarade,gajarcilame yabufi yelei be bahafijafaha,yaya bade gemu fassame yabuha sain seme dergi ci mini ama de ejehe bume darhalafi solon be tuktan de-ribume niru banjibure de,mini ama be kadalabume sindaha manggi,mini ama emu boode bisire buya deote duinnofi be gaifi,solon

12、 i bade jifi,kadalame juwan duin aniya ofi akoho.sirame bkei mini amban ahn hurgeulde darhan sirafi ama i oronde ineku solon dagr be kadalabume ninggun aniya ofi akoho. 我父德呼布原为蒙古郭尔罗斯部霍绰尔台吉之人。太宗皇帝时,初用兵于黑龙江,于萨穆什喀等军一次,鄂罗塞臣、巴都礼军一次,共两次在军中充向导行走。又于追叶雷时为向导,得擒获叶雷。因于各处效力皆佳,御赐我父敕书,给达尔汉号。初将索伦编设佐领时,设我父以6管之,我父因率同

13、室之弟四人,来索伦之地,管理十四年后去世。接着我长兄呼尔格乌勒袭达尔汉,于父亲之原位管理索伦、达呼尔六年后去世。 据这份材料可知,博克的父亲德哷布(derebu) 、长兄呼尔格乌勒(hurgeul,即虎尔格吴尔) ,曾先后被清廷赐以达尔汉(darhan)之号,受命统管嫩江流域的索伦人众。德哷布原为蒙古郭尔罗斯部属人,在清太宗征讨黑龙江流域索伦、达呼尔部落时,他曾多次为清军充当向导,立有功绩,因而被封为达尔汉。清朝将南迁索伦编为牛录后,他又受命前往管理。其死后,长子呼尔格乌勒继为达尔汉,仍旧统管嫩江流域的索伦众牛录。康熙三十二年德嚼布之孙布特哈总管萨音齐克在自述家世时又提到,德嚼布之父特穆尔忒本

14、为索伦人,后移居蒙古地方,成为郭尔罗斯部贵族管下的属民。德哷布助清军征讨故土的索伦、达呼尔部落,因之得到朝廷奖赏一事,在实录中亦有迹可循。崇德六年十二月,清太宗曾经赏赐科尔沁国土谢图亲王巴达礼下“得尔布”以貂帽、朝衣、银器、缎布等物, “以其送博穆博果尔子图麻尔至” 。所谓“得尔布” ,应即德嚼布。很明显,康熙年间博克、萨音齐克得以就任总管,实际上是承袭其父祖之旧业。 另外,在康熙三十二年理藩院给将军萨布素的一份咨文内,也记有索郎阿达尔汉的孙子们追述其祖父事迹的一段话: seke alban jafara solon i silkungge nirui darhan mandai oncar

15、erdeni sei alibuha bithe de,meni mafasolangga dade sahaliyan ula de nuktere solon bihe.ejen de dosifi alban jafame 7hsun bume yabuki seme non iula de jihe be,monggoi durbet i taiji se argadame anda jafafi bihe.amala dosika niyalma seme alban gaimbihe.ejen i amba cooha sahaliyan ula i baru genere de,

16、coohai ejete durbet i taiji baru sahaliyan ulai baru genere besara niyalma bio seme fonjire de,meni mafa solangga sahaliyan ula i babe sambi.meni ahn deo tubade bi semealara jakade,meni mafa be gajarci obufi gamaha,meni mafa genefi sahaliyan ula de tehe niyalma be gemujorime ejen de dahabuha,erei tu

17、rgunde,meni mafa solangga de darhan gebu bufi solon i silkungge niru de kam-cibuha. 贡貂索伦锡勒空额牛录之达尔汉满岱、温察尔、额尔德尼等呈开,我等之祖父索郎阿,原是在黑龙江游牧之索伦。因欲投圣主贡貂,效力行走,来到嫩江,为蒙古杜尔伯特台吉等用计结为安达,后来当做投附之人,征取贡赋。圣主之大兵出师黑龙江时,众将问杜尔伯特之台吉,有知往黑龙江去所经诸地之人乎?我等之祖父索郎阿告称,知道黑龙江之地,我等之兄弟在彼处。于是,便将我等之祖父作为向导带往。我等之祖父去了以后,将在黑龙江处居住之人皆为指示,使之降顺圣主。为此

18、之故,乃给我等之祖父索郎阿以达尔汉之名号,后并入索伦之锡勒空额牛录。 据此看来,索郎阿(solangga)达尔汉原来也是索伦人,早先曾在黑龙江流域生活,后因受蒙古杜尔伯特台吉哄诱,南迁至嫩江流域,被强占为纳贡属民。此人后来也与德嚼布一样,是靠指示黑龙江8流域索伦、达呼尔同胞的屯落地点,来向清廷博取功名利禄的。与德嚼布的子嗣承袭达尔汉号,续管索伦众牛录相同,索郎阿的儿子后来也曾继承其封号,并于康熙年间成为布特哈的总管。在第一次雅克萨之战前后,黑龙江将军萨布素与布特哈间的往来文书中,常常提到一个被称为扎木苏(jamsu)达尔汉的总管。 清世祖实录载,顺治十七年秋, “索伦部落索郎阿达尔汉子查木苏等

19、贡貂皮” 。按,此“查木苏”应即是后来担任总管的那个扎木苏,而扎木苏之所以被称为达尔汉,无疑是因承袭了其父索郎阿的封号。从这些材料来看,当时索郎阿达尔汉的家族,同属祖先为清廷立有功劳的索伦人,并因此有着与德嚼布家族完全相同的权力和地位。 总而言之,在将南迁索伦编成牛录后不久,为便于管束和控制他们,清廷曾委派德嚼布达尔汉、索郎阿达尔汉两人,常驻嫩江流域下游“索伦之地” ,行使监管之权。所以选用此二人,一方面是因他们原为科尔沁蒙古贵族占得的索伦属民,通晓索伦语,了解索伦人的习性、风俗;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他们都曾在清朝征服索伦部的战争中,充当过马前卒,在利益点上与索伦人众不同,可以为朝廷所信任。此后

20、,一直到康熙初年布特哈打牲部落组织形成之前,在二十年左右的时间里,嫩江流域的众索伦牛录,也包括南迁后尚未编设牛录的达呼尔村屯,都是处在此二人及其继任子嗣们的统管之下。据吴雪娟考证,德嚼布取得统管南迁索伦各牛录的权力,应是在崇德八年。索郎阿达尔汉赴有牛录索伦居地治事,似亦应是在这时。 从实录的记载来看,组织索伦各牛录集体进京朝贡应是这两员9达尔汉的主要任务。 礼科史书又载,顺治十年达呼尔步儿洪屯头目绰奇太南迁至嫩江流域后,为能定居于“达把代”地方,曾经分别向“得礼步达儿汉叔磨磨代”及“索郎阿打儿汉”二人提出请求。后礼部官员亦曾询问绰奇太:“你在索陇打儿汉处居住,打儿汉等曾怎说来?”可见,当时这两

21、员达尔汉还需负责后续南迁索伦、达呼尔人众在嫩江流域的安置工作,而且其权力是为朝廷所充分认可的。但此时清政府还并没有将之设为固定的职官,应该只是以临时委派的形式,让他们凭借着皇帝钦赐的达尔汉身份,来承担监管索伦众牛录的职责。康熙初年开始出现的布特哈总管,恰恰就是由这两员达尔汉演变而来的。 三、布特哈总管的始设原委 关于布特哈总管的始设时间及员额数量,史志文獻中的记载五花八门,后世学者们的解释也同样是众说纷纭。 关于其始设的时间,以往主要有康熙二十三年、康熙三十年、康熙二十八年、康熙八年四种说法。康熙二十三年之说,首见于清朝续文獻通考 ,该书称:“康熙二十三年设索伦、达呼尔总管各一员,康熙三十年设

22、布特哈满洲总管一员。 ”康熙三十年说出自黑龙江述略 ,该书写到:“康熙三十年初设索伦、达呼尔总管,谓之头目,复设副都统衔总管一员,总辖两部。 ”康熙二十八年说是由民国时期的达斡尔族学者孟定恭提出的。在布特哈志略一书中,他认为“康熙二十八年设置总管衙门” 。目前在学界得到较多认可的是康熙八年说。 大清会典则例载:“康熙八年议准索伦总管为三品。 ”依据这段话,李治亭、杨余练、于学斌、张永江等人即认为索伦总管应设于康熙八年。既然早在康熙八10年清廷就曾为索伦总管议定品级,那么二十三年、二十八年、三十年诸说自然也就是不足为凭的。但为总管定立品级,毕竟也不能代表该职务就是在当时设立的,康熙八年之说也同样

23、需要进一步商榷。关于布特哈总管的员额,嘉庆年间成书的黑龙江外记称共有三员,初设时有索伦、达呼尔总管各一员,康熙三十年以后又添设有一员“掌印治事”的满洲总管。其余诸史志中的表述也与之基本一致,唯黑龙江述略称随后所设兼辖两部的主管官员是副都统衔总管。 从档案材料中的相关讯息来看,布特哈总管一职的设立无疑是要早于康熙八年。康熙四十四年,已故索伦佐领多尔辉的母亲,在请求使其孙儿袭职时,曾经述及其丈夫的曾祖父莽郭尔拒绝随根特木耳等叛逃罗刹的功绩。内中提到,在康熙六年根特木耳等人谋叛之时,总管扎木苏(uheri da jamsu)曾经派察木保等前往根河地方劝阻。据此可见,早在康熙六年以前,清政府应该就已经设立过总管一职,来行使对索伦众牛录的统辖监督之权。前已提及,此扎木苏是顺治年间管理“有牛录索陇”的索郎阿达尔汉的儿子,顺治十七年七月曾代其父进京贡貂。由此看来,其应是在接替其父管理索伦牛录事务之后,被朝廷授为总管的。康熙三十年副都统衔总管博克请求休致的文书中也提到,早在康熙二年,其次兄布雷(burei)在接替长兄呼尔格乌勒达尔汉管理索伦事务时,就曾为朝廷补授为副总管(ilhi da) 。四年之后,布雷因根特木耳叛逃一事获罪革职,其副总管之职又转由博克接任。副总管与总管是彼此相对应的概念,当时既然补授了副总管,自然也就必定会补授了总管,两职自然都应是始设于康熙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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