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的尊严是社会保障的伦理基础摘要社会保障的伦理阐释是一项以伦理学的讨论为基础,同时运用哲学思辨的方法探讨社会保障的道德正当性、内涵的伦理意蕴及伦理价值并对它们进行反思的活动。活动的起点是社会保障的道德正当性,即社会保障的伦理基础问题。作为一种道德权利的人的尊严体现着人之为人的价值,彰显出社会保障的道德正当性。社会保障通过保障每个人免于生存危机来实现人的尊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意味着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生存状态的保障。 关键词社会保障 伦理基础 人的尊严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3)01-0130-04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又
2、译社会安全,1935 年在美国的社会保障法中被首度使用,1944 年被国际劳工大会正式采用,此后逐渐扩展到世界各地。社会保障伦理指向的是社会保障本身的道德正当性问题及其内涵的伦理意蕴和伦理价值。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利于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更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从而促进每个人的安宁和幸福。而人的尊严作为人的一种道德权利则是社会保障的伦理基础。 一、社会保障的伦理阐释 通常意义上,社会保障被认为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2行再分配以期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总称。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保障的目标是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保
3、障的手段是通过立法进行的国民再分配。可见,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旨在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使每个人都能体面地生活。那么,一个国家为什么要为它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什么要对陷于困境的人进行社会救济?这背后的理念支撑是什么? 社会保障是一个很古老的问题。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一部分社会成员由于伤残、疾病、衰老、灾难等而面临生活困难,需要国家、社会或他人援助才能生存下来。因此,许多国家在很早以前就制定过如赈灾、济贫等社会政策以维护社会稳定。如 1601 年英国颁布了济贫法 ,1883 年德国率先制定了疾病保险法。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 20 世纪以后的事情,其中 1
4、935 年 8 月美国通过的社会保障法案被认为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的标志。 然而,社会保障建立的初衷是各国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缓解贫富分化的矛盾,防止弱势群体由于生活所迫而危害社会。由此,社会保障一度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这显然是工具理性的思维方式。其实,社会保障最初起源于宗教团体或官方、民间的慈善活动,保障的对象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目的是扶危济困,使每个人都过上幸福安宁的日子。这本身就说明社会保障从起源、保障对象和保障目的上都具有鲜明的伦理色彩。可见,社会保障既包括对一个实然社会问题的工具性解决的可能性考虑,也应该包括如何使生活于社会中的人们更幸福的价值理性的考3量,即社会保障涉及社会根据什
5、么来帮助人们生活安宁,国家需要通过什么样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来保证其公民生活得幸福。显然,在社会保障领域,理性的选择和伦理的追求是高度融合的。 从价值理性角度分析,社会保障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并以公民幸福为宗旨的社会制度安排。民生问题的解决不仅以经济的发展以及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前提,更重要的是还要关心具体制度和政策背后的伦理理念和价值判断标准。所以,对社会保障进行伦理诠释是非常必要的。 对社会保障进行伦理阐释是运用价值理性反思人类的保障需要,挖掘其人性根源,探索其伦理基础并解释其正当性的活动。但是,对社会保障进行伦理诠释通常只被理解为对社会保障所蕴涵的伦理意义进行揭示,而这只是社会保障伦理
6、的基本方面。作为一种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宗旨的社会中层制度安排,社会保障的建立与运行必定有其内在的合道德性价值理念,而且,也只有建立在这种价值理念前提下的社会保障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因此,对社会保障进行伦理阐释不仅要揭示其内涵的伦理意蕴,更重要的是要首先阐明它自身存在的道德正当性。 凸显社会保障的伦理之维,旨在强调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必须以一定的伦理理念为根基,社会保障的制度和政策应当立足于特定的伦理价值和伦理原则。因此,社会保障的伦理阐释是一项以伦理学的讨论为基础,同时运用哲学思辨的方法,探讨社会保障的道德正当性、内涵的伦理意蕴、伦理价值并对它们进行反思的活动。活动的起点是社会保障的道德正
7、当性,即社会保障的伦理基础问题。而对这个问题的进一4步理解需进入对人的尊严的分析。 二、人的尊严是一种道德权利 人的尊严(human dignity)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学界对人的尊严的界定有“属性-尊严说” 、 “理性能力说”和“权利-尊严说” 。 “属性-尊严说”认为,人的尊严源于人类之属性,体现为人所特有的超越于其他物种的那份尊贵性。 “这种理论强调尊严在所有的人类个体和一切人类生命形式中的同等拥有和绝对神圣性,但解决不了由堕胎问题体现出来的两个尊严主体之间的冲突难题。 ” “理性能力说”将人特有的理性选择能力视为其享有尊严的前提。它与“属性-尊严说”的最大区别是,为拥有尊严
8、加上了一个“拥有理性选择能力”的条件,因而被视为一种所谓“强者的尊严” ,即只有拥有理性选择能力的人才享有尊严。这种理论将社会上很大一批人排除在尊严的保护之外,大大限制了受尊严保护的范围。 “权利-尊严说”包含了两种截然对立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人的尊严是人权的源泉,它作为一种绝对价值构成了人权的根基与目的。另一种看法认为,尊严是人权的一部分,即“尊严从本质上讲就是不受侮辱的权利” 。 这三种学说各有其道理和缺陷,前两种学说的缺陷显而易见,第三种学说的第一种看法与历史事实不符,第二种看法相对更有说服力,但是需要进一步论证尊严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 现代意义上的“人的尊严”的概念无疑是与人权紧
9、密相连的,而且5具有浓厚的伦理意味。在哲学、伦理学的意义上,人的尊严是指社会中任何一个个人都具有的至高无上的、与生俱来的内在价值与尊贵。它被人类共同体中每一位个体所拥有,不因每个人的出身、地位等因素而改变,在本质上是与人同在的一种道德权利。 所谓道德权利是“道德权利者基于一定的道德原则、道德理想而享有的能使其利益得到维护的地位、自由和要求” 。它具备一般权利的特征,又有自己的特殊性。“道德权利常常以某种人们期望以法律权利形式得到认可而事实上并未如此的要求权的形式出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权利是一种应有的权利。它不是根据法律条文中的经验事实获得确立,而是诉诸某种道德原则、道德直觉或道德理想。
10、道德权利是我们所有人仅凭我们是人便具有的人格、尊严和应享有的自由和利益,它先于或独立于任何法规或规章而存在,不一定要依靠法律来创造和维护。人的尊严就是一种这样的道德权利。 在西方历史上,人的尊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的观念有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到康德那里才真正明确。 在古希腊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人的尊严的概念,但已有人的尊严观念的萌芽。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人虽然是依附于城邦的,但是作为一种比动物高贵的有理性的物种,他不仅必须践行德性,而且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道德责任。因此,古希腊人的尊严表现为一种对卓越的追求、智慧的探索及对德性的拥有。到了希腊化时期,人的尊严则变成了人的一种外在的社会地位,主
11、要是个人权威、大度、庄严等德性的显示。中世纪前期,人的尊严源于“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的”这6一假定。公元 11 世纪后,托马斯?阿奎那开始承认人的理性,人所拥有的高于动物的理性自治能力就是人的尊严所在。只是,人从根基上仍然受制于上帝,并没有真正的尊严。随着中世纪的结束和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人的尊严开始从神向人自身回归。这一时期,人本身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人的尊严、价值都是根源于人性的内在特征。皮科?米朗多拉首次提出了“人的尊严”一词,并将人的尊严赋予了人所具有的不确定性的潜能,从而得出人的尊严源于人所固有的本性的结论。到了启蒙时期,人的尊严的观念渐渐与人的权利联系起来。最典型的代表就是
12、康德,他将人的尊严建立在个人自律、自主与自治的基础上。他认为,理性是人先天的认识能力,人能通过理性为自己进行道德立法。但是,这种立法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要清楚地意识到,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不受制于任何人。因此,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仅仅当作手段,而应该始终被看作目的。人正是在这种理性的存在中获得了伟大和尊严。但是,个体的人在理解自己的行为时会自觉意识到,好的行动是那些不损害自己的道德自主和他人的道德自主的行动。这样,在康德那里,尊严不仅仅是人的一种道德成就,还是一种被保护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上必须加以尊重。 从内涵和历史沿革两个向度对人的尊严进行的考察表明,人的尊严有着深厚的
13、权利基础和道德意蕴,是一种基于一定的道德直觉、道德原则和道德理想而享有的能够使其利益得到维护的道德权利。 三、人的尊严是社会保障的伦理基础 目前学界对社会保障的伦理基础没有统一认识,占主流的是仁慈论、7正义论、人道论和人权论。仁慈论将社会保障视为个体对他人乐善好施的善举,是恻隐之心的体现。然而,仁慈并不是每个人的“显见的义务” ,以其为伦理基础的社会保障难以获得充足的道德理由和持久有力的精神动力支持;正义论者之所以认为正义是社会保障的伦理基础,是因为正义具备仁慈所先天缺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约束力,是一种旨在保护人们的“应得”或“权利”的道德要求,使得保障对象获得救助是一种维护权利的行为;人权论既
14、不认同仁慈论,也不赞成正义论,它比正义论更进一步,认为人权是比正义更基础的东西。人权论者的研究以公民资格为起点,认为只要个体具备公民资格,就有权享有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权是人们应得的权利,不应带有任何个人的怜悯色调和国家的施恩色彩。显然人权论者比正义论者站在更高的理论平台上,但是,人权概念过于宽泛,其伦理意味的凸显需要进一步的深入。 作为一种道德权利的人的尊严体现着人之为人的价值,彰显出社会保障的道德正当性。 首先,社会保障的存在是以人为本的,它通过保障每个人免于生存危机来实现人的尊严。保障人的尊严首先就是要保障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都能体面地生存,能居有定所、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人类天生是脆弱的,
15、需要得到别人的帮助。麦金太尔曾在其依赖性的理性动物人为什么需要美德一书中指出,我们人类非常脆弱,以至于难以承受多种苦难或不幸,并且大多数人有时还遭受重病之苦,甚至有些人终生因生理原因而残疾。对此,我们个人只能应付很小的一部分。通常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之所以能够生存下去是因为有他人的帮助。所以,人类8为了降低和克服个体生命单独面对生存困境的风险和代价,便组织社会并以社会的方式生存和发展。在一个社会中, “幼者需育、老者需养、弱者需帮、贫者需扶、孤者需助、病者需医、伤者需治、残者需抚、死者需葬、遁灾者需救助、失业者需解困,等等,所有这些,均表明了任何人都离不开国家和社会的援助,当代社会必须建立起健全
16、、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 。可见,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每个人免于生存危机。 其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意味着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生存状态的保障。人类组织社会并确立以社会的方式生存和发展的目的,不仅是保证每个人免于生存危机,更是要确认每个人的主体地位,避免使人沦为客体或纯粹的手段。然而,人不仅天生脆弱,甚至有的人天生有残疾,而且,每个人的天赋、出身差异很大,这使得自由竞争的结果必然是贫富分化。一个贫富分化的社会是很难保证每个人都被当作目的而不是纯粹的手段来对待的。作为实现满足社会需要和公平理念的制度化安排的社会保障存在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距离,使每个人都能确立自己
17、的主体地位,作为目的而存在,否则人的尊严就受到了侵害;社会保障的正当性还体现在它的存在能使人保有对于自身的充分自主,即入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基于自己的尊严应当享有一定的自由。人的尊严中最核心的内容是意志自主。意志自主是指人之精神和思想的自由,是自己决定自己,是人相对于万物而言的优越与尊严所在。因此,一种社会制度存在的合理性首先应在于能够保证社会中的每个人自由、体面地生存。 9其实,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已经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下,国家和政府制定的任何法律、法规、制度、政策都必须确保每一个人的尊严得到尊重和保护,确保每个人都能过上人之为人的生活。人的尊严作为社会保障的伦理基础就在于,实施社会保障的目的小仪仅址为受贫困威胁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的安全感,更是为了保障人有尊严地生活。 需要指出的是,人的尊严是指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人的尊严,因此,保障和尊重人的尊严以人本身的存在为唯一条件,而不管其年龄、性别、种族、能力等如何。社会保障存在的正当性就在于承认每一个人都应该过体面的生活,而不管其他。尊重人的尊严意味着一种伦理原则和伦理尺度。社会保障以“人的尊严”作为伦理基础,表明社会保障的道德正当性既不在于“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也不在于“维护社会秩序” ,而是尊蘑和维护“人的尊严” 。 责任编辑:杨义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