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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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与对策摘要:互联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信息传播速度和渠道,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和恶意使用的问题。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和保护难度不断增加,网上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多、涉及面广,个人信息缺乏法律保护等方面。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被侵害易如反掌,这种侵害不仅手段复杂、隐蔽,侵害程度也日趋严重,因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非常重要。网络环境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需要从法律、政策、监管等层面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进行制约,构建长效机制。 关键词:网络环境;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206.3 文献标识码:A

2、 文章编号:10030751(2013)11017403 个人信息,是指一切可以识别的本人信息的总和。网络个人信息,一般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自然人的数据、资料,它分为直接的个人信息和间接的个人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与传统个人信息最大的区别,是它以网络为主要传输渠道、以数据流为载体,体现了个人信息的电子化。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已经成为互联网应用大国。互联网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信息传播速度和渠道,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和恶意使用的问题。当前,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互联网发展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2一、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 网络环境

3、下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形势,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和保护难度不断增加 互联网所固有的开放属性、海量储存和共享特征,而部分互联网企业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重视不够、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等,共同造成个人信息不断被泄露。由于个人信息的泄露具有泄露量大(涉及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人的个人信息) 、传播速度快(几天甚至几个小时便广泛传开) 、不易控制等特征,容易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特别是一些政府机关或者涉密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个人信息的泄露,甚至会影响到国家安全。同时,网上个人信息保护涉及众多主管部门,如宣传管理部门、

4、文化部门、公安部门、新闻出版部门等,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管理制度等还不完善,由此造成个人信息保护难度不断增加。 2.网上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多、涉及面广 从网上个人信息泄露的来源看,其信息源多来自各种网络运营商、企业和一些公共服务机构,它们大多保存各自用户及消费者的信息数据,不仅包括姓名、年龄、婚姻状况、住址、联系方式等大量个人基本信息,还包括银行存款、投资状况等财产性信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病毒等方式,盗用、收集、篡改、恶意使用个人信息现象越来越普遍,已经形成了一条倒卖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各种信息作为“商品”被廉价出售。此外,各种垃圾短信、垃圾邮 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薛

5、瑞汉,男,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学习论坛编辑部副编审(郑州 451000) 。 件、骚扰电话等,严重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有的甚至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3.个人信息缺乏法律保护 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散见于刑法修正案(七)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2012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分别在信息保护、垃圾信息、网络身份管理、部门监管等领域对网络信息保护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范。它为网络信息保护工作提供了上位法律支撑,但由于其文本表述的高度概括性,决定了其在具体操作层面只起指导性作用。2013 年 6

6、 月 28 日,工信部通过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做了界定,并明确了信息收集、使用的原则和相关规则,但它仅是部门规章,且设定的罚款数额过低、处罚力度过小,不利于惩处和预防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因此,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所涉及,但这些要求比较原则性,缺乏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法出多门,相互交叉,缺少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 二、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面临新的难题。网络的传播特点造成对个人信息的侵害易如反掌,这种侵害不仅手段复杂、4隐蔽,侵害程度也日趋严重,严重影响了公民的生活安宁。因

7、此,网络环境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非常重要。 1.维护公平价值的需要 个人电子信息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个人信息不仅承载着个体的人格权利,也与个体的财产权利和精神利益等密切相关,因此,侵害个人信息安全,其实质就是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当前,电话号码、邮箱、账号密码、财产状况、住址、社会关系等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恶意泄露、随意篡改、非法滥用的问题日趋严重。在现代社会里,社会公平意味着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双重正义,因此,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直接关系着对社会公平的理解与选择。 2.促进我国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随着信息

8、化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依赖于电子商务的快捷、高效的服务。与此同时,电子政务也被看作是建设高效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消费者的许多个人信息常常会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商家收集。不少消费者因担心个人信息的安全而放弃网上交易,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样,没有安全且值得信赖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也就不可能建成人们可以信赖的电子政府,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必将受到影响1。 3.规范网络活动、维护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需要 随着互联网技5术的广泛普及和迅速发展,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9、正在对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带来日益严峻的挑战。隐私泄露、谣言诽谤、侵权和诈骗活动时有发生,网络信息安全的现状令人十分堪忧,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都造成严重危害。网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泛滥,凸显出依法加强网络管理、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的重要性。因此,加强网络信息保护,阻止泄露和贩卖个人信息,有利于保护网民隐私和维护网络的健康发展。 三、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建议 网络环境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法律、政策、监管等层面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进行制约,进而构建起长效机制。 1.完善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 要使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得到全面、切实的保护,就必须建立起完

10、善的、具有操作性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形成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环境。鉴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处罚力度不够、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用单独立法来保护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过程中,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利益平衡原则。在立法时应兼顾个人、社会和国家三者的利益平衡。二是全面保护原则。对于个人信息,应当同时给予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保护。三是国际通行标准相符原则2。目前,世界上已经有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从各国立法来看,主要规范的是个人信息收集、控制者的责任、义务和个人信息当事人的权利。个人6信息立法应以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国际

11、通行标准作为参考,为进一步完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同时还要完善相关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以实现完备高效的法律体系。 2.加强对网络个人信息的行政监管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明确政府部门的主导地位。首先,针对主管部门比较多、协同机制不尽完善等问题,应明确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只有权力界分清楚,才能保证监管没有漏洞。其次,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信和互联网企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审查,督促其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再次,有关主管部门要把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检查与加强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2、年检和电信用户权益保护等工作相结合,从业务办理、市场准入、使用管理、信息存储、投诉处理等环节加强用户信息保护,推动企业从技术、管理等方面提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3。最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合理使用网络监控,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制止和查处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3.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传播责任和义务 应当把用户个人资料信息的保护作为网站的法定责任予以明确,并将其作为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一个基础,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传播责任和义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

13、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7收集、使用信息。在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时,应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在收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时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保证数据的统一和秘密性,对法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应及时通知用户,及时更新不准确的数据,删除过时的、不再使用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个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 4.提高网民自身信息的保护和

14、防范意识 近年来,不少网络个人信息的泄露都是由于网络用户对网络特征不了解而发生的。由于部分网络用户不了解网络特征,对发布网络信息的后果缺乏足够认识,加上个人防范意识不强,最终导致一些轻率、错误的发布行为的产生。有鉴于此,网络用户应该提高自己的隐私保护意识,从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做起,多一分防范意识,多一分理性思考,慎重考虑在公共论坛等区域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还有一些网络活动的失序,源自部分网络用户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目前我国网民的法律意识虽然比以前有进步,但从整体上来说,大多数网民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强烈,对于网络上的一些侵权行为,他们常常表现出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在很多时候,即使正当权利受

15、到侵犯,他们也不懂得怎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对网民进行法律教育。 5.推进互联网信誉体系建设和网络道德建设 8互联网信誉体系建设与个人信息保护紧密相关,涉及许多技术和操作问题,难以一蹴而就。但是,信誉体系建设对于规范网络秩序、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大有裨益。当前,已有电子签名法和身份认证技术作为基础,有电子商务等应用普及作为推动,可以采取政府支持、中介组织牵头、互联网服务企业参与的办法,推进互联网信誉体系建设。互联网使每一个网民都具有信息发布、传播的权利和条件,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要注重和依托网络道德建设。网络道德是互联网上行为的基础准则,网络道德建设不仅需要宣传、教育、引导,更需要讨论、交流,通过思想的碰撞形成共识5。要相信网民有足够的智慧,通过网上的思想碰撞形成尊重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尊重社会普遍道德准则的网络道德标准。 参考文献 1周汉华.制定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意义N.中国经济时报,20050111. 2刘昕.网络视野下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J.公安教育,2012, (5). 3石玉春,张蕾.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J.中国电信业,2012, (8).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21229. 5钟忠.中国互联网治理问题研究M.北京:金城出版社,2010.4748. 责任编辑:沐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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