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微博问政视角下司法公信力的实现路径摘 要 如何实现司法公信力这一问题,理论界、实务界已有诸多有益的探讨。但是,随着微博在信息传递、互动交流等方面的优势日益显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民法院开设官方微博的背景下,司法公信力的实现路径无疑将与以往有别。文章从司法公信力的含义出发,探究司法公信力的实现标准,分析法院微博的运行现状,提出在微博问政下司法公信力的实现路径。由于目前法院微博在运作、管理上尚处于探索阶段,其在司法公信力实现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需要不断改进与完善。 关键词 微博问政;法院微博;司法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 D926 G20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
2、2013)01-0011-05 一、司法公信力的含义及实现标准 (一)司法公信力的含义 司法公信力从词源来看是由司法和公信力组成, “司法”一词在我国早已存在,但近代以来司法的含义常与分权学说相联系,而“公信力”一词源于拉丁语(credere) ,一般用信用(credit)表述。因此,厘清司法公信力的含义,就要从司法和公信力的含义入手。对于司法的含义,学界目前存在两种主流的学说,即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及非讼案件过程中适用或执2行法律活动。 ”1狭义说认为:“司法是法院依法裁判纠纷的活动。 ”2本文采狭义说,因为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人民法院作为国
3、家审判机关肩负着更加重大的使命。而“公信力”的含义包含公共权力属性和信用、信任,即公众对公共权力信用的普遍信任。基于上述分析可知,司法公信力即人民群众普遍信任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公正性和正当性。 (二)司法公信力的实现标准 由司法公信力的含义可知,在司法公信力的实现过程中包含着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两个主体,因此,司法公信力实现标准的考量,应建立在两大主体互动关系的基础之上。一方面,人民群众对法院作出的裁判产生普遍信任,其前提是法院的裁判公开公正。另一方面,法院的公开公正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使人民群众对法院作出的裁判普遍信服。简言之,司法公信力的实现标准即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和人民群众满意服判。 二、
4、法院微博运行现状的实证分析 随着微博在政务方面的广泛应用,各地人民法院纷纷开设官方微博进行审务公开、信息发布、经验交流。为具体考察法院微博的发展规模及分布情况,笔者分别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网站的“搜索”一栏中输入“法院”这一关键词,逐一统计后得出,截止 2012 年 11 月底经网站认证的人民法院微博个数共有 482 个,其中新浪微博 271 个(如图一所示) 、腾讯微博 211 个(如图二所示) 。根据法院微博的发展状况,笔者总结出法院微博的开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法院微博账号上,同一法院在各微博网站有重复注册现象;二是在开通法院微博的法院级别3上,基层法院开通较多,中级法院次之,高级法
5、院和专门法院开设较少;三是在法院微博地域分布上,法院微博发展呈现出地域上的不平衡,主要集中在中、东部地区。 三、微博问政背景下的司法公信力实现路径 (一)微博“直播”庭审现场,拓宽公开审判形式 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维护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必要措施,是实现公正裁判的程序性保障,是一国法治、民主的重要体现3。因此,不断拓宽审判公开路径,有助于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的发挥和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以民事诉讼为例,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开审判制度的保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庭审前的公开。人民法院在开庭 3 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 (2)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
6、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除外。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像、摄影、转播庭审情况。 (3)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4)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案件的审理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虽然民事诉讼法对公开审判作了以上详尽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有旁听意愿的人无法得知公告内容或因工作繁忙无法在指点时间参加旁听的情况。法院微博的出现以其即时沟通性、公众参与性以及其图文并茂的特点弥补了法院公开审判在公告范围、审判时间、地点等方面的时空局限性。法院微博一方面拓宽了法院公开审判的路径,避免了传统公开审判的告知范围狭窄、开庭时间和旁听者时间冲突等弊端;另
7、一方面,使法院公开审判工作更加透明,将案件的审理过程现场4“直播”在微博平台,充分发挥了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了办案的效果和影响。 (二)电子数据传送,完善送达种类 基层人民法院担负着大量一审案件的审判工作,担负了大量送达诉讼文书及裁判文书的工作任务。以一件按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为例,双方当事人各按两人计算,应送达的诉讼文书及裁判文书至少在10 人次左右。假如一个 100 人的基层法院,平均每年审理 500 件案件,那么,这样就需要进行 5000 人次的送达,该基层法院人均送达 50 次,这还不包括其它类型和程序的案件送达,更何况这是以基层法院全院人数来计算出的人均送达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8、 78 条至第 84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6)公告送达。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和裁判文书时,如果交通便利、条件许可,常以直接送达为主,其他送达方式为辅。当出现当事人难以联系、拒绝签收以及送达地区地域广阔、交通不便等情况时,直接送达方式就难以完成送达诉讼文书的任务。在这一情形下,可以根据送达的特殊性具体选择其他送达方式进行诉讼文书或裁判文书的送达。其他送达方式有效地承担了直接送达难以实现的送达任务,但其他送达方式相比直接送达的准确
9、性和及时性,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自的不足。为更好地完善送达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5诉讼文书。 ”微博也具有电子数据传送、到达及时性等数字信息的普遍特征。法院微博不仅能使当事人及时、准确地收到诉讼文书;另一方面,完善了传统的送达方式,使人民法院的送达方式更加灵活、便捷、及时,促进了司法效率的提高。 (三)微博审判监督,统一司法适用 我国宪法第 127 条以及法院组织法第 16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
10、通交流,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联手化解纠纷,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但在辖区地域广阔、路途较远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由于上下级法院沟通协调不畅常常出现司法资源交叉浪费等问题。法院微博给上、下级法院之间搭建了一座沟通的桥梁。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微博平台直观、快捷地以文件解读、审务公开、庭审网络直播等形式与下级法院进行互动交流,还可以对下级法院界定不准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及时、准确的司法指导,统一法律适用。 (四)微博互动交流,增强协同能力 在微博问政的背景下,法院微博与公安机关微博、检察机关微博的互动交流,有助于加深司法机关之间的理解、建立互信及提高相互间的协同配合能力。法院微博与工商部门、大专院校等
11、部门的微博互动,有助于 315、124 等普法工作的开展。通过微博的运行,可以构筑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交流的平台,从而促进了法院与其他机关的良性互动。此外,利用微博的互动特点开展法院系统内部交流,可以增强与其他法院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与其他法院间的交流学习,启发拓宽工作思路,6相互借鉴审判执行、案件调解、队伍建设等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从而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共同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五)微博拉近公众距离,构建畅通交流渠道 司法之所以具有公信力,在于它的司法保障性、正义性、效率性、权威性4,强化法院自身建设,保证案件公正、高效地审理,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前提。但
12、是,尽管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时还是得不到社会公众的理解,这可能与其工作不够细致、法院自身对外宣传不充分、与人民群众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有关。提高法院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在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同时,要让群众了解法院,法院也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技术和网络平台扩大公开审判的渠道和判后答疑工作,有针对性地消除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疑虑和误解,密切法院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的力度,增加法院工作在群众中的透明度,从而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只有通过互相沟通,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而发挥法院解决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的期待转化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具体实践,最终
13、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法院微博媒介平台,完善法院宣传格局 法院微博具有传播范围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优势,增强了法院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传播力,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法院通过文字、上传图片或影像视频来展现法官风采和法院文化,宣传先进典型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政法核心价值观。此7外,法院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向社会公开其工作的重要安排、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和创新举措,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全面认识法院工作,增强了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和满意率,为人民法官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信息时代的来临,网络给法院的普法宣传工作提供了新的选择途径,运用普法网站进行
14、普法宣传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具有传统普法宣传工作无可比拟的优势5。但较之以往的普法网站,微博具有更加便捷、传递方便、双向互动等特点。因此,在利用网络平台时,把法院微博作为法院普法宣传的一个新平台,对于“六五”普法的深入开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法院微博以互动交流的方式增强了普法内容对群众的吸引力,这种及时的、互动的、持续的、长期的普法方式,可以大大增强普法的有效性。同时,将法院微博普法宣传与其他普法宣传形式相结合,形成“网上网下”多元化的普法模式,使人民法院普法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四、法院微博在司法公信力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及措施探讨 (一)法院微博在司法公信力实现过程中存在的
15、问题 目前,法院微博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与其他机关政务微博相比,不论是在数量、规范、运作能力,还是在社会影响力等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一现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司法公信力的实现。 1.微博本身固有的不足 微博以互动、便捷、传播迅速、操作简单等特点被人们所熟知,微博中之“微”也体现在发言字数限定在 140 字内,字数的限定也在一定8程度上保证了沟通的便捷。但微博运用于法院工作因其字数限制,将可能对法院发布信息带来不便。一方面,人民法院在答复人民群众的建议或问题时,回答内容限定在 140 字内增加了法院答复问题的难度,同时也对问题解释的清楚程度难以保证。这与法院信息公开必须权威、准确的要求之
16、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另一方面,在字数的限制下对于内容较长的法院信息不能一次性完整发布,这就破坏了信息的完整性和连贯性,使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内容的缺失或不确定,甚至在多次转发后会使接受者对信息的理解与原意大相径庭。另外,我国已发生多起“政务微博”账号被恶意盗用并发布虚假消息的事件,虚假消息的发布大大降低了该部门的公信力。因此,微博账号的安全性问题也会给法院微博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微博账号的安全管理也将会增加法院微博的运作成本,并且微博账号的安全性不高也可能导致法院的涉密资料外泄。2.微博用户尚未完全覆盖每个群体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信息显示截至 2011 年 12 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
17、到 5.13 亿,已超过国民总数的 1/3,其中微博的使用率为48.7%,微博用户约有 2.5 亿6。虽然现在微博用户已规模巨大,并形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独特群体,但微博用户在地区分布上多集中在大中城市,中小城市的微博用户人数占总用户比例有待提高;在年龄分布上年轻人居多,出现了微博用户在年龄段上的“中间大,两头小”的特点;在用户职业分布上多以学者、教授、在校学生、白领等居多,还没有在社会各行各业全面铺开。在微博还没有完全覆盖每个群体的情况下,人9民法院(尤其是边远地区的人民法院)在利用微博互动性、便捷性上会大打折扣,法院对外宣传的传播力等方面也会受到削弱。 3.对新兴传播媒介的认识欠缺 微博作为
18、新兴传播媒介,人们在是否将其作为人民法院对外交流的媒介之一以及如何运用微博传播媒介上难免会产生分歧。因此,对于微博的认识出现了两个极端。有些人民法院存在“等等看”的心态,对于是否将微博作为对外交流的媒介处于观望状态。有些人民法院在运用微博作为对外交流媒介时,存在一拥而上的情况,对微博以及微博宣传媒介的运用技术没有完全认识,对微博日常管理没有制定配套制度作为保障,对相关人员也没有进行专门培训等。在前期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就盲目开展微博问政,因此,常常使得微博开通后的对外宣传工作不能有序进行,使微博的日常管理工作处于混乱状态。微博也就流于形式,微博问政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 4.微博运行尚处在摸索阶
19、段 个别地区法院微博刚开通后办得红红火火,但经过一段时间就出现了法院工作信息没有更新、对人民群众的建议和问题也不能及时给予答复等无人管理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况,一方面是由于法院工作任务繁重而疏于对法院微博的信息更新和问题的答复,导致法院微博不能真正起到互动交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当地群众对于法院微博关注度不高,使人民法院出现怠于管理的情绪,认为传统宣传途径完全可以满足人民法院对外宣传的需要,把微博纳入宣传途径会浪费大量人力、物力。 5.缺乏专门的微博管理人员 10法院微博互动的良好运行,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人民法院对工作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对人民群众的建议和问题的及时答复。另外,微博的互动性也不受时间
20、、空间限制。这样就对微博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提出了要求,他们不能只在正常上班时间进行管理,在下班时间、节假日期间也需对微博进行管理。由此可见,微博的管理对相关人员的专业性和工作时间都有很高要求。但现阶段法院工作人员紧缺,负责微博管理的人员大多是技术科、办公室等人员来兼职管理而没有专职人员负责,常常会导致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在微博上反映的问题不能给予及时答复。另外,对于有些问题,兼职的微博管理人员自己无法做出妥当回答,必须咨询相关人员或请示领导后才能做出最终答复,这就影响了微博互动交流的及时性、畅通性。 (二)完善法院微博在司法公信力实现过程中缺陷的措施探讨 为了更好地发挥法院微博在司法公信力实现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司法为民的实现,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法院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转变传统宣传思维和模式 人民法院在宣传过程中通常采用传统的宣传模式,例如,报刊杂志、电视节目、门户网站等,虽然这样的宣传可以使人民群众了解人民法院及其工作动态,但是,这样的宣传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均属于单向的宣传思维和模式。在强化单向宣传的同时,人民法院应将宣传思维和模式由单向模式转变为双向模式,如法官在广场、社区等群众集会地进行双向互动的宣传和法律咨询与解答等,但这样的宣传往往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