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善意救助者法的立法与司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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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善意救助者法的立法与司法摘 要:我国社会目前存在比较严重的诚信危机,突出地表现在救助他人的问题上。借鉴国外好撒马利亚人法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在我国确立好撒马利亚人法的基本原则,不对公民科加一般救助义务,仅确认特殊救助义务,坚持对见义勇为者和善意施救者的损害予以救济,通过善意施救者的抽象过失和具体过失豁免权以保护善意施救者,鼓励公民积极救助他人;辅以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促使救助行为达成其救助目的,在切实保护救助者的同时能有效地规范救助行为。 关键词:好撒马利亚人法;善意救助者法;一般救助义务;豁免权;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杨立新,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2、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从事民商法研究;王毅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从事民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3)03-0073-12 近年来,我国社会的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出现重大问题,并且通过数起案件的法律适用引发了更大范围的影响。从 1995 年的广西刘秋海案1 作为第一起进入公众视线的救人者被诬告案, 人民日报 、 中国青年2报 、 工人日报 、 中华工商时报等数十家新闻媒体先后对事件始末进行了详细披露 2,引发了人们对于社会道德的深刻反思和对于救人者权益何以保障的追问。继之,2006 年南京彭

3、宇案 3,2009 年天津许云鹤案4,被社会舆论对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提出了严重的拷问。随着彭宇案的调解和许云鹤案的维持原判,对这两个案件本身的质疑似乎已经平息,但提出的问题并没有消弭。我们认为,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好撒马利亚人法的经验,对善意救助者从法律上、制度上给予更全面的保障,为处理这类案件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让人们有信心、有勇气承担诚信义务,改变“谈救人色变”的局面,弥合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的社会创伤。一、国外好撒马利亚人法的立法概况 (一)好撒马利亚人法的来源 好撒马利亚人法源于圣经中的好撒马利亚人的记载。好撒马利亚人是基督教文化中一个著名的成语,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来源于新约圣经路

4、加福音十章 25 至 37 节耶稣基督讲的一个寓言: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有一个祭司和一个利未人路过不闻不问;一个撒马利亚人路过,不顾隔阂,动了慈心照顾他,并且自己出钱把受伤的犹太人送进旅店。耶稣用这个寓言说明,鉴别人的标准是人心而不是人的身份。犹太人自己的祭司和利未人虽然是神职人员但见死不救,而仇敌撒玛利亚人却成了救命恩人和见义勇为者。借鉴好撒马利亚人寓言,一些国家制定了好撒马利亚人法(又译作行善人保护法)1(P606) ,用立法手段保护善意救助他人者,规定急救人士在抢救伤3者的过程中或其后对方死亡,可以适用好撒马利亚人法撤销死者家属对治疗者的法律起诉,从而鼓励善意救助伤、

5、病人士的高尚行为。 (二)大陆法系的好撒马利亚人法 1. 大陆法系好撒马利亚人法的立法概况 据学者研究,古埃及法和印度法中就有惩罚见死不救者的规定。2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好撒马利亚人法的规定多见于刑事立法之中,即科加普通人以一般救助义务,见危不救或见死不救的行为则因违反法定的救助义务而构成犯罪。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紧急情况下不援助他人是一项罪过,这种立法具有高度一致性。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的义务起源于法国和比利时等国家。319 世纪 20 年代,大陆法系某些国家开始转变行为人不对他人承担一般救助义务的法律规定,制定刑法要求行为人对处于危险或者危难中的他人承担救助义务。对此,1822 年西班牙

6、刑法典 、1845 年俄国刑法典 、1853 年意大利托斯卡纳刑法典 、1867 年比利时刑法典、1871 年德国刑法典 、1881 年荷兰刑法典 、1889 年芬兰刑法典都有相关规定。1 在当代,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民法典或刑法典来规定作为好撒马利亚人所承担的一般救助义务。例如, 德国刑法典第 330c条对行为人承担的救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急救,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大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 1 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4(P218)法国将有关行为人承担一般救助义务的好撒马利亚人法于 1994 年编入法国新刑法

7、典 ,第 223-6 条规定:“任何人对4于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前款同样之刑罚。 ”5(P73)西班牙刑事立法贯彻好撒马利亚人法的经历也与法、德两国大致相似。 在民法领域,1867 年葡萄牙民法典是欧洲第一部规定违反救助义务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民法典。进入 20 世纪以来,法、德各国都通过法官法发展不作为侵权责任。法国法对于好撒马利亚人因过失让受害人的状况更恶化的情形,给予好撒马利亚人豁免权,但以达到通常人尽到的注意为限。6(P347)至于好撒马利亚人是否对在实施救助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德国民法典做出了肯定的回

8、答,第 680 条规定了“为避开危险而管理事务”的情形,设立了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除外的豁免。6(P349)这一规定与美国多数州的好撒马利亚人法相一致,体现出两大法系在好撒马利亚人法豁免权问题上基本一致的立场和相似的立法趋势。 2. 大陆法系好撒马利亚人法的基本规则 (1)对一般救助义务的承认 罗马法并不存在给陌生人提供紧急救助义务的传统。在 19 世纪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才责令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一般救助义务。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不作为行为理论的法律漏洞。因为宗教观念对刑法的影响7、德国纳粹极权主义哲学的影响及社会本位思潮的反映等,是其背后的巨大推动力。 大陆法系各国对一

9、般救助义务规定的共性特征有以下几点:第一,5救助的对象是处于特定危险状态而不能自救的他人,其中的特定危险状态是指具有现实侵害性和现实紧迫性的危险;第二,救助的主体是知道危难并能够救助的行为人,例如危难发生时的目击者、遭遇危难者的发现者等;第三,救助的程度是救助者有救助能力且实施救助不会使自己或第三人置于危险境地。 (2)对违反一般救助义务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 法国民法规定,救助非常容易并不会给救助者的利益造成侵害的,存在不作为的民事责任。1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亦应根据民法典第 1382 条和 1383 条承担责任,原则上,不作为和作为被同等对待。如果被告在一个善良家父会积极作为时却没有作为,即表明

10、被告有过错,在符合其他责任构成的条件下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8(P327)荷兰民法遵从了法国民法的发展,不作为和作为得到同样的对待。虽然判例非常少,但是荷兰民法规定了做出利他行为的义务。其他民法法系的国家或多或少地继承了这一做法。 葡萄牙民法典明确规定,依照第 2368 条,在救助者作为不会使自己暴露于危险面前时,在暴力侵害现场的旁观者应当积极作为;没有给予援助会导致损害赔偿责任。9 (三)英美法系的好撒马利亚人法 英美法在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坚持“个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Mind your own business) 、 “每个人都是自己的岛屿” (Every man an is

11、land unto himself) 、 “人人为己” (Every man for himself)的行为规则。由此,英美法向来拒绝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原则上不鼓励干涉他人的事务,即使是为了救助此人摆脱迫在眉睫6的死亡危险。10(P91) 1. 英美法系好撒马利亚人法的立法概况 自远古时代起,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就认为,行为人不救助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用就其不作为行为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11(P188)如果科加救助义务于“陌生人” ,将未经其同意并违背其意愿迫使他们进入可能的危险或不便,就干预了其自治和个人的自由。12(P762)然而,在这样的立法立场导致了可怕的 Cather

12、ine Genovese 案件 2 后,刺激法学家们再次反思传统的经纪人假设在某些法律领域适用的合理性。1965 年 4 月 9 日,在芝加哥大学还专门举行了“好坏撒马利亚人法” (The Good Samaritan and Bad)国际会议,会议的最终成果是1966 年好撒马利亚人法建议稿 。 美国的好撒马利亚人法主要存在于侵权法领域、海商法领域和食品捐赠领域。1959 年,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美国各州最早的一部好撒马利亚人法 ,但从该法的规定来看,只豁免免费服务的专业人士提供医疗服务时就轻过失产生的责任。加州的这个不完全的好撒马利亚人法成为其他各州的参照模式。到 1983 年,美国各州外加

13、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和维京群岛都制定了自己的好撒马利亚人法 。其中,明尼苏达州首先规定了好撒马利亚人的豁免权,并在 1983 年的修改中科加了主体的一般救助义务。13这些州法的绝大多数都只规定消极的好撒马利亚人的民事责任豁免问题,有些州的这一立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民事责任的豁免”部分的条款,例如印第安纳州的好撒马利亚人法就是如此。但也有少数州 3 例外地科加“旁观者”或“陌生人”以不同形式的7一般救助义务,具体可分为救人的好撒马利亚人(即要求主体自己对危险中的受害人提供救助)和呼救的好撒马利亚人(即不要求主体自己对危险中的受害人提供救助,而只要求主体呼叫救助) 。14 英国法院对陌生人之间施

14、救问题的立场有所变化,体现在:普通法的传统是通过限制救助人在侵权诉讼中追偿他们可能遭受的损害实际地遏制积极救助行为,之后的判决认为由于自己的疏忽使他人陷入危险的人对施救者因此遭受的损害应予赔偿,形成了鼓励和表彰救援他人行为的司法政策。15(P202)尽管如此,英国的判例法仍未科加人们以一般救助义务,认为这是一种道德责任,仅是对救助他人者实行了优待,以消除其后顾之忧,这与美国多数州的做法一致。 2. 英美法系好撒马利亚人法的基本规则 (1)对一般救助义务的拒绝 英美法系侵权法关于救助义务的规定同刑法关于救助义务的规定完全相同,认为除非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否则行为人不对他人承担民事救

15、助义务,行为人不救助他人的行为不构成过错侵权行为,即便他人因此遭受损害,法律也不会责令行为人就其不作为行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11(P189)他们的司法判例也坚持这样的规则。简言之,行为人对处于危险之中的他人没有提供救助的义务,尽管实施救助不会给行为人带来任何不便,行为人不会因其不提供救助义务的不作为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美国侵权法重述 (第二版)第314 条明确说明:行为人意识到或者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动为他人救助或保护所必需,并不会使他们对他人承担采取此种行动的义务。168(P68-69)官方对此条的评论指出:无论他人遭受的危险有多大,无论行为人对他人提供救助或保护所存在的麻烦多么微

16、不足道,所做出的努力多么轻而易举或所支付的成本多么低廉,第 314 条的原则同样适用。 (2)对好撒马利亚人豁免权的认可 英美法系国家的各类好撒马利亚人法都肯定了好撒马利亚人享有豁免权,即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即使存在轻微过错,也不对此承担责任。美国于 1959 年最先制定的加州好撒马利亚人法,就规定了免费服务的专业人士提供医疗服务时就轻过失产生责任的豁免权;明尼苏达州首先规定好撒马利亚人的豁免权,好撒马利亚人不对提供紧急救助所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联邦法如 1996 年 10 月 1 日克林顿总统签署的好撒马利亚人食品捐赠法 (Good Samaritan Food Donation Act)规定

17、,通过豁免捐赠人对食品引起损害带来的民事或刑事责任鼓励捐赠食品给需要的人。1 至今,好撒马利亚人的豁免权已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好撒马利亚人法的突出特征,在鼓励善意施救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国外好撒马利亚人法可以借鉴的基本经验 结合我国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建设存在的基本问题,可以借鉴的好撒马利亚人法的基本经验和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积极的好撒马利亚人还是消极的好撒马利亚人 在各国的好撒马利亚人法中,对于主体区分为消极的好撒马利亚人和积极的好撒马利亚人。消极的好撒马利亚人指只是救助犯罪或自然灾害受害人的好撒马利亚人;积极的好撒马利亚人则指与犯罪或自然灾害搏斗以阻止犯罪或自然灾害蔓延的好撒

18、马利亚人。13积极的好撒马利9亚人的含义更接近于见义勇为 2 一词在我国社会传统中的指称,并且被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各省市所制定的见义勇为立法所鼓励;消极的好撒马利亚人正是路加福音中好撒马利亚人的本义,也是国外好撒马利亚人法真正保护的对象,相比见义勇为者,其含义应更准确地界定为善意施救者。 区分消极的好撒马利亚人和积极的好撒马利亚人具有重要意义。消极的好撒马利亚人只救助受害人而未与犯罪和自然灾害搏斗,而积极的好撒马利亚人更是通过与犯罪行为和自然灾害进行搏斗而救助或者保护受害人。相较而言,后者更应当予以肯定。但是在我国更侧重的是积极的好撒马利亚人的立法和司法,对于消极的好撒马利亚人,我国则

19、未予重视。在社会上,积极的好撒马利亚人受到尊重,我国立法已不乏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作为积极的好撒马利亚人的见义勇为作出规定,从而对其形成鼓励和保护的制度。对于消极的好撒马利亚人立法和司法均未重视,甚至错误适用法律,使消极的好撒马利亚人受到冤屈,而恰恰是这些问题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发生了恶劣影响,是应当着重予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因而,国外好撒马利亚人法着重规范的消极好撒马利亚人法的内容,对我国具有更为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是否承认普通人的一般救助义务 好撒马利亚人法特别注意区分一般救助义务和特殊救助义务,这是对消极的好撒马利亚人法的进一步细化。这种分类的标准主要在于承担救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一

20、般救助义务,是指即便行为人与身处险境中的他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特殊关系,也要对他人承担救助义务,行为人10应当采取某种措施救助他人,使他人摆脱所面临的危险或困境。11(P175)特殊救助义务,是指行为人仅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对身处险境中的他人承担救助义务,如果行为人与身处险境中的他人不存在任何特殊关系或者不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则行为人不对他人承担救助义务,即便他人遭遇的危险非常急迫,行为人的救助毫不费力或者不存在任何不方便的地方。11(P187-188)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好撒马利亚人法的最主要分歧,就在于对一般救助义务的肯定与否定。大陆法系承认一般救助义务,赋予普通人对于危难中的他人以救助义务,

21、违反者予以刑事或者民事制裁。而英美法系不承认一般救助义务,只承认特殊救助义务,因而并不强制普通人对于陷入危难者负有法定救助义务。 对于特殊救助义务当然不存在问题,问题在于对普通人是否赋予强制的一般救助义务。在这一点上,我国确立好撒马利亚人法,究竟采大陆法系模式,还是采英美法系模式,特别值得斟酌,面临着对一般救助义务的承认还是拒绝的立法选择。 (三)好撒马利亚人的责任豁免权 英美法系的好撒马利亚人法的核心,是赋予好撒马利亚人以责任的豁免权,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即使存在一般过失,也不对此承担责任。在大陆法系,更侧重于救助义务不作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只是近年来才有好撒马利亚人法的豁免规则,例如法国法对于好撒马利亚人因过失让受害人的状况更恶化的,对好撒马利亚人予以豁免,但以达到通常人尽到的注意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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