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政说的学理建构与学说指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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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义政说的学理建构与学说指向提 要:义是基于天地秩序对人类社会秩序的理解,义政是基于社会运行规则提出的行政学说,其要求君臣上下皆服从于社会的道德共识、价值认同与行为规范。相对于仁政说,义政说侧重强调国君对天下的责任和义务、强化民众对社会道义的谨守和遵从,因而成为周秦诸子对公共秩序理解的学说基点,成为秦汉帝制建构的理论来源之一。 关键词:道义;义政;学理渊源;公共指向 作为个人修为, “仁” 、 “义”是儒家眼中人之心性的渊源, “仁”出于本心,而“义”见乎事外。作为政治策略,仁政、义政是先秦诸子国家想象中两种相辅相成的思路。仁政说侧重从道德修为要求国君,试图通过唤醒国君的仁爱之心来实现以德治国

2、;而义政说,更多强调君臣必须符合天下道义,在传统的社会关系之上建构了一个更上位的理念,成为社会秩序的基础要求和公共道德的基本标准。义政说所强化的负责意识,是对君权的约束、对责任的强化。1 相对于强调规则的刑政说,其更注重权力的历史担当;相对于源于心性的仁政说,其更强化责任的外在要求,在战国时期影响越来越广泛,成为秦汉帝制建构的理论支撑。 一、义政说的学理渊源及其指向 义,古体作“義” ,从我,从羊。 “我”形,兵器也,仪仗也;“羊” ,祭牲也。故其意乃取合宜的道德、行为或道理。而所谓合宜,一是人之行为合乎天地秩序,如周易家人彖言:“男女正,天地之大义2也。 ”男女乃天阳地阴运行秩序在人间的体现

3、。因而君子做人处事,需合乎 义,古体作“義” ,从我,从羊。 “我”形,兵器也,仪仗也;“羊” ,祭牲也。故其意乃取合宜的道德、行为或道理。而所谓合宜,一是人之行为合乎天地秩序,如周易家人彖言:“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 ”男女乃天阳地阴运行秩序在人间的体现。因而君子做人处事,需合乎 的理解中, “义”便被赋予了两种先天判断:一是“义”源于“道” ,代表了人类对于最高理念的道的理解。 周易系辞上谓:“圣人所以崇德而广业也。知崇礼卑,崇效天,卑法地。天地设位而易行乎其中矣。成性存存,道义之门。 ”成性存存,即要求人能够意识到“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 ,1 人应该顺着天命、天性来知命造命,这是天地

4、之道所蕴含的基本运行规则,即“道之义” ,落实到人道中,便是人对宇宙秩序的体认和遵循。二是道之义,在天、在地、在人各有不同。 周易说有言:“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 ”仁和义是人道的基本规则。因而人之道义,在于内守仁而外求义。 仁乃出于心性,义乃见乎事功。 周易系辞下还进一步对“义”做了限定:“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 ”“仁”是人之个体修为,出乎心;而“义”则体现在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中。孔颖达疏:“言圣人治理其财,用之有节,正定号令之辞,出之以礼。禁约甚为非僻之事,勿

5、使行恶,3是谓之义。义,宜也,言以此行之而得其宜也。 ”2 义作为行政的一种尺度,如财赋税收要名正言顺为宜,约束百姓不为非作歹,使之合乎道义。易传的作者虽然晚出于战国,然其对“义”的理解却符合商周政治理念,在于其把握住了“义”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原则。 尚书仲虺之诰中有句经典的话:“王懋昭大德,建中于民,以义制事,以礼制心,垂裕后昆。 ”以义制事,便是强调“义”在处理军事、政事中的基础性地位,是对行政行为的原则性约束。其与“以礼制心”并举,其中的“事”是指外在事功之事,也就是说,用“道义”的原则,用“合宜”的标准来审视行政措施和行政制度。这里“合宜” ,诚然是做到“允执厥中” ,照顾到方方面面

6、的利益,选取最为恰当的方式。 我们可以将“义”视为周政的经验总结,在于尚书中多次提到“义”在处理社会秩序时的原则性特点。如尚书泰誓上载周武王誓师所言:“同力度德,同德度义。 ”意谓君臣惟有同心同德,则能谋义。此所言之“义” ,乃灭商之大义:“受有臣亿万,惟亿万心;予有臣三千,惟一心。商罪贯盈,天命诛之。予弗顺天,厥罪惟钧。 ”谓万众一心,代天罚罪,残除殷纣。在周人看来,殷纣王及其部属的所作所为,已经背弃了“立人之道”的仁和义。 尚书毕命说得很直白:“兹殷庶士,席宠惟旧,怙侈灭义,服美于人,骄淫矜侉,将由恶终。 ”周人眼中商族 成员,骄奢淫逸,恃强自大,不仅不合宜,而且违背道义。这样,武王灭商便

7、是守义。 逸周书 太子晋讨论文王、武王之别,便以仁、义相分: 4如文王者,其大道仁,其小道惠,三分天下而有其二,敬人无方,服事于商,既有其众而返失其身,此之谓仁。如武王者,义杀一人而以利天下,异姓同姓,各得其所,是之谓义。 文王之仁,出乎内心之诚;武王之义,出乎外功之利。武王诛杀殷纣王,虽有不忍之心,却符合天下大义。由此来看,如果说“仁”是人之为人的内在心性,更多偏于形容作为个体的修为;那么“义”则是人之所以能群的外在要求,更多偏于描述作为群体的责任。故周朝建立后,便将“义”视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如尚书康诰 言:“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 ”伪孔传:“义,宜也。用旧法典

8、刑宜于时世者。 ”谓刑罚合宜。曾运乾进一步解释到:“义,宜也。刑罪相报,谓之义刑义杀。 ”3 言法制合宜。在刑杀之事上强调“义” ,不仅出于合宜,更多体现了周人对源自天地秩序而来的社会秩序的认知,将之视为制度建构的道德依据和评判准则。 作为道德依据,即强调官员、民众要自觉体认“义”在维护社会秩序运行中的规范性作用。 周礼地官载“大司徒”教民六德:“知、仁、圣、义、忠、和。 ”“义”被视为重要的德行之一,郑玄注为:“能断时宜” ,贾公彦疏为“断割合当时之宜也” 。4 而“合时宜”的依据,便是对天命的认知、对责任的担当、对行为的省思。如左传文公七年载晋郤缺言于赵宣子曰:“正德、利用、厚生,谓之三事

9、。义而行之,谓之德礼。 ”三事亦见于尚书大禹谟:“德惟善政,政在养民。水、火、金、木、土、谷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 ”郤缺以此告诫赵宣子在位者行政,乃出于责任。正是出于责任,君子才能够判断出何时何5事的是非曲直。 左传庄公二十二年便借君子之言曰:“酒以成礼,不继以淫,义也。以君成礼,弗纳于淫,仁也。 ”能够按照礼制来做事,为合乎礼;若能按照道义来思考判断,便是合乎义;能按照本心来成善,便是合乎仁。 作为评判标准,强调做事作人,要能够依照天命要求、职责规定、身份地位做出合宜的行为, 谓之“义” ;不合乎“义”之规范的,便是“不义” 。如郑伯对其弟公叔段不断扩张的野心,说了一句:“多行不义,

10、必自毙。子姑待之。 ”1 言外之意,便是做事不合身份、规制的要求,迟早会自讨败亡。由此再来审视晋魏舒合诸侯之大夫于狄泉,将以城成周,当时魏子莅政,卫彪傒劝谏说:“将建天子,而易位以令,非义也。大事奸义,必有大咎。 ”2 卫彪傒认为魏子的所作所为,已经违背了周制中天子诸侯的约定,虽然自己有实力,但却一不合道义,二不合时宜,这样背弃“义”的准则,会带来无穷的后患。 从历史上的实践来看, “义”作为社会共同认知被不断明确;作为思想史的建构, “义”则随着理论总结而日趋自觉。春秋后期的孔子,在对内在之“仁”强调的同时,始终将“义”作为外在的尺度。如其对子产言君子之道有四:“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

11、民也惠,其使民也义。 ”3 其中的“义” ,正是指“正德、利用、厚生”三事的合宜,实言理民尺度要合宜。在论语中, “义”被孔子赋予了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的意义,他的“见义不为,无勇也” 、 “见得思义”之说,4 便是强调君子在做事时必须依照合宜于群体要求来判断是非曲直。 这种群体的要求,实际类似于今日所谓的公共价值观,即在一定历6史阶段或者特定文化区域,为大多数人所普遍认知的行为准则、伦理规范和道德取向。这种被普遍认知的价值观,是浸润个体心性修养、培养个人道德判断、建立自我行为要求的内在伦理认知,是支配外在行为的心性规范。孔子将之视为人的本质所在:“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

12、子哉!”5 按照前文周易系辞下的说法来理解孔子学说的“仁”和“义”:“仁”是“人之为人”的道德要求,而“义”则是“人之所以能群”的社会要求。 “仁”作为个体修为的前提条件,那么“义”则可以被视为人类社会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 “仁”为个人心性见于人,偏于道德范畴;而“义”为人之本质见于事,偏于行为范畴。这样,孔子对“仁”和“义”有着明确的指向,如子路问“君子尚勇”的问题,孔子便解释说:“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 ”6 勇,是对个体行为的认知,但对“勇”的行为之判断,不是单一的,而是取决于其是否合乎公共利益、是否具有公共价值:合于“义”的要求,便是“勇” ,否则便为乱

13、为盗。 思想的演进,是无数细微的观念被聚合、被强化而形成一个条理相对清晰、概念相对明确的语义场。条理清晰的路径,便是思想史;而概念明确的抽象,便是哲学。在这过程中,有些相似的概念被吸纳、被融通,而相异的概念则被分离、被区别。仁、义等学说的条理清晰,要经过概念辨析;而概念明确,则必须条理化。思想史是哲学学理得以形成的历时过程,而哲学学理则是思想史得以演进的理论推力。限于论语的体裁,孔子仅对“义”的价值做了判断,但并没有进行更为清晰的学理阐释,而孔门弟子在对“义”和“信”等同等重要的概念进行的辨析,7进一步强调“义”在公共秩序方面的必要性。 有子说:“信近于义,言可复也。 ”7 信,乃“言合于意”

14、 ,8 即言与事实相符,但在有子看来,约定、言语必须要先合乎“义”的要求,才有必要讨论诺言是否一定要践行。言外之意,便是 不合乎义的诺言,即便合乎事实、即便合乎信,也不值得提倡。由此来看,有子将“信”视为个人与个人、或者某些人与某些人之间的约定,这些约定虽然符合这个人、这些人的利益,但属于私义;而在其上,有着更为广泛的群体共同利益。 “信”作为局部的、下位的概念,必须符合作为总体的、上位的概念“义”的要求。孟子对此有着明确的表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 ”1 认为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天子、诸侯,应该坚持公共价值,不要局限于个人的小恩小惠、所诺所言,而时时处处以 “义”作为衡量政

15、策的依据、处理是非的参照。 由此来审视历史,由于公共利益作为最大公约数, “义”便成为对天下的责任:“非礼之礼,非义之义,大人弗为, ”2 义被视为作人做事的依据。即使国君违背了“仁” 、 “义”的要求,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亦可以诛灭:“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3 因此,孟子学说中的“义” ,是基于道义而形成的社会责任。 在孟子看来,君主行仁政,是出于性善;而必须行仁政,则出于道义。他如此论述“仁”与“义”的关系: 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8为,义也。人能充无欲害人之心,而仁不可胜用也;人能充无穿踰之心,而义

16、不可胜用也。人能充无受尔汝之实,无所往而不为义也。士未可以言而言,是以言餂之也;可以言而不言,是以不言餂之也,是皆穿踰之类也。4 仁,出于不忍之心的仁心去做;义,出于有所不为的不得作为。经过了性善的浸润和道义的考量,君子为人做事,方才体现了仁之爱人、义之合宜。孟子由此认为,君子所应养成的浩然之气,正是基于公共价值判断而形成的道义感:“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也。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 ”5 这种符合公共利益的道义感,是君子人格的支撑:“士穷不失义,达不离道。穷不失义,故士得己焉;达不离道,故民不失望焉。 ”6 更是行政者必须坚持的思路:“杀一无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居恶

17、在?仁是也;路恶在?义是也。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 ”7 以基于善性的仁为本源来考量政策出发点,以基于责任的义为思路来衡量政策是否合宜,这样才能形成有道德要求、有责任担当的政府。 由此可见, “义”的提出,是以群体的要求为指向,是对公共利益的强化和公共价值观的认同。这种强化,意在形成“人何以能群”的外在规范;这种认同,意在达成“人何以能群”的道德共识。有了外在的规范,处理人际关系、物我关系时才能有可资参照的依据;有了道德共识,用于调整不同群体利益诉求的依据才能得到认同。当公共利益编成共同利益,道德共识变成社会约定, “义”便由早期的学说资源成为学理建构9的依据, “义政”也由两周的部分实践,

18、逐渐成为秦汉间日趋强化的行政学说。 二、义政说的理论基点及学说史价值 中国思想史的线索,从来不是一条线索般的泾渭分明,而是观念枝稍交织,观点彼此消长,但其波澜壮阔的主流,是对天人、人人关系的讨论,在国家想象中,个体权利、局部权利和全体权利之间的辨析,随着制度建构的需要,越来越成为决定性的命题。表现在儒家学说的礼乐建构中,便是拓展“亲亲”秩序,使之成为“尊尊”秩序的内核,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之说,8 就是由伦理秩序而拓展为社会秩序。表现在法家学说的法制建构中,则是建立君臣分明的“尊尊”秩序,来约束长幼有别的“亲亲”秩序, “民一于君,事断于法”之论,9 即试图以“尊尊”秩序代替“亲亲”观念,

19、以形成有国而无家,有郡县而无家族的社会结构。 为了走出“亲亲”关系的局限,孔子已经开始将“兄弟”的概念由亲亲关系拓展到“四海之内”的社会关系,1 扩大了“仁”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其在东周时期亲亲意识解体背景下,维持传统学说架构的努力。但从社会关系上来说,基于血缘的亲亲关系的张力,不足以涵盖所有的社会关系,而单靠内在心性自觉的“仁” ,缺少外在的约束,必不能成为维系社会交往的公约数。也就是说,依靠亲亲秩序的分封制度,可以在一时维系王室的团结,但不可能数世之后仍能以血缘纽带保持天子的尊尊,以分封建国为制度形态的亲亲尊尊秩序,必然会随着诸侯相攻而礼崩乐坏。 亲亲秩序既然在兄弟反目、叔侄相攻的历史现实

20、中崩盘,没有制度10维系的尊尊,便是以方伯争霸形式进行的武力相功,以胜者控制败者、强者抗衡强者而获得一度平衡。这种混乱中的平衡和武力掩护的秩序,从历史长河来看,只是暂时的稳定,一旦脆弱的支撑要素此消彼长,历史会作为洗牌者,重新调整秩序。 在亲亲解体、尊尊尚未建立的过程中,墨家试图通过置换“亲亲”的概念,来形成一种新的秩序形态。这个学说理路与此前孔子以“四海之内皆兄弟”的说法一脉相承,使“兄弟”的概念由血缘义拓展到社会义。但墨子放弃了孔、孟学说中“仁”以血缘关系作为基点,而是强化了对社会全体成员的“兼爱” 。即天下人不论血缘远近,都要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

21、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 ,才能“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 。2 在墨子眼中,社会秩序的紊乱,皆出于一家一国之私。儒家提倡要维护一个上下有序的等级社会,而墨子则提倡注重平等的博爱,把儒家局限在“亲亲”范围内的爱,发展为不分血缘关系、亲疏远近、高低贵贱的相互尊重的爱。 由于没有局限于血缘关系中,官员任用不再局限于亲亲,而出于任贤:“大人之务,将在于众贤而已” ,3 国君选拔贤良,组成贤人政府,“以德就列,以官服事,以劳殿赏,量功而分禄” ,4 天下之百姓,皆同于天子,听从统一的调配,保持统一的步调,去私服公,下与上同,下情上达,君与民同。这样, “治天下之国若治一家,使天下之民若使一夫,”5 而不必依靠礼制来维持尊尊秩 序,同心同德,各项法令政策便畅行无阻。 墨子强调的“万事莫贵于义” ,6 便继承了孔子的“君子义以为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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