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慧案看我国劳教制度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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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唐慧案看我国劳教制度改革【摘 要】文章旨在通过唐慧案,了解我国劳教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分析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并对劳教制度改革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行政赔偿;劳教制度改革 案情简介唐慧因对女儿被迫卖淫案的审理结果不满,多次上访。2012 年 8 月 2 日,湖南省永州市劳教委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其作出“劳动教养 1 年 6 个月”的决定。2012 年 8 月 10 日,该决定被湖南省劳教委撤销。2012 年 11 月 3 日,唐慧向永州市劳教委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是永州市劳教委认为唐慧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范围,不予赔偿。2013 年 4 月 12 日,唐慧状告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中级

2、人民法院开庭,她诉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 1463.85 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 元,均被驳回。2013 年 4 月 30 日,败诉的唐慧邮寄出行政上诉状,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永州市中院之前判决,要求永州市劳教委对她道歉并赔偿。 一、我国劳教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1957 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该决定被广泛看做是劳教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的标志。1979 年 12月 5 日,国务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正式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1982 年 1 月,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对国务院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作了进

3、一步的挖掘,劳教对象2的范围得到了扩大,成为了只要实施了刑法和行政法禁止的行为,但其具体情节又不事宜进行刑事处罚的,理论上都可以成为劳动教养的处罚对象。 2002 年 4 月,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确定了公安机关在劳动教养制度中的主导地位,该规定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担。 ” 近年来,随着由劳

4、教制度引起的国家赔偿不断增多,劳教制度引起了社会热议,关于劳教制度的改革也为专家学者和立法部门关注。2013年 3 月 1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回答中国日报记者的提问时明确提出,有关中国劳教制度的改革方案,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年内有望出台。 二、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一)法律位阶视角 1957 年通过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1979 年正式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1982 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 2002 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这几个文件,是关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都是立法法的下位法

5、。由于立法法中明确了“法律保留”原则,即3“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里的“法律” ,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看出,以上几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文件显然违反了上位法,显得合法性不足而不应该再适用。(二)行政和司法的视角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于建嵘学者认为,劳教制度其实是一种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并非是司法手段的一种,很容易成为行政权用来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手段。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也认为,劳教制度饱受批判但一直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刑罚体系和行政处罚体系衔接不足,存在了一定的空白领域,这就使得一些刑法不便处理但是已经对公共安全造

6、成危险的行为,成为了劳教的对象。但是劳动教养制度从其性质上来看,并不是司法系统内部的处罚方式,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而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了违法劳教的事件频频发生。 (三)现实运用视角 学者于建嵘曾作为中国社科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曾在 2009 年专门调查上访劳教案。经过实地的调查分析,特得出的结论是劳教制度在一些地区“已沦为了地方政府官员假以维稳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的工具” 。反观一些地方出台的规定,我们能够发现这一结论并非耸人听闻。深圳在 09 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 ,就是规定了对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准许对其进行劳教。2013 年 5 月 30 日,河南

7、省南阳市召开全市领导干部会议,会上明确提出对发生重复非正常上4访的人员“该劳教的必须劳教” 。并且,现今的劳动教养制度处罚力度已远远高于刑事处罚的规定,最长的期限可达 4 年,这与制定劳教制度是对未达到刑事处罚行为的惩治目的相违背。此外,有些不批捕退回查的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这使得劳教就成为了很多冤假错案的滋生地,严重违背了刑法当中罪刑法定原则,更严重背离了正义的要求。 (四)个案视角 此案中,唐慧败诉的关键在于法庭采纳了被告代理律师的说法,认为对唐慧作出的劳教决定并不违法。而之后予以撤销,是一种出于人文关怀,是对唐慧要照顾家庭的同情,虽然劳教决定被撤销了,但是并不表明作出这一劳教决定是违法

8、的。而违法性是行政赔偿的前提,因此,不能够接受唐慧申请国家赔偿并要求劳教委道歉的诉讼请求。 对此,唐慧的代理律师之一斯伟江则表示,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的劳教决定,适用的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目,即“明显不当的” ,撤销对唐的劳教决定的;这一目的前文赫然写着,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显然, “明显不当”即是行政违法,行政违法即应启动国家赔偿,公民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即应获得国家赔偿。 笔者更倾向于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我们不能因为“明显不当的”表述而僵硬的认为此处要将“不当”和“不法”要区别开来。

9、我们应该采用语义分析的方法,结合前文规定以及例举的情况的违法性可以推导出,此处的不当即就是违法,因而对唐慧的劳教决定确属违法,应当给5予国家赔偿。 三、劳教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引入保安处分制度,由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决者处分 在将保安处分制度引入的同时,应该对那些实施轻微刑事违法行为的人进行特殊司法处分,并且还需要对一些具备特殊情况的相关人员,例如需要进行心理矫治、戒酒治疗、性病治疗、精神病治疗、人格矫治的人员进行特殊司法处分。另外,是否做出相关处分、处分的程度如何都需要由具有中立裁决身份的法官决定,这是由保安处分的限制人身自由特性决定的,也是出于保护程序正义、实质正义的需求所决定的。 (二

10、)加紧立法,弱化劳教制度强制性 立法能够为相关问题提供一个完善的解决方案,使得劳教问题有法可依,要尽快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 。需要明确的是,立法更多的是对 “教育矫治”的强调,这种矫治的最长时限应控制在一年半之内,对于矫治对象也不能进行强制的劳动行为,矫治场所内铁窗、铁门等带有惩罚强制色彩的设置也需要拆除。这些措施都有利于劳教“准司法化”转型,进一步完善对劳教对象提供的司法救济。除了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之外,司法机关才是是否劳教的决定机关,这也是出于对公民人身自由与合法权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范方平.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创立与完善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4). 2 朱能力.论劳动教养改革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0(22). 63 黄志勇.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J.暨南学报,2005 (1). 4 于建嵘.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路向J.战略与管理, 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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