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的有关理论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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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相邻权的有关理论探析摘 要相邻关系是以相邻不动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相邻权是法定相邻关系的内容要素之一,它与相邻关系因各具独特的内涵而界限清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也不是同一位阶的概念,学界所述二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德国分别立法模式下法定相邻权与意定地役权之区别。对于相邻关系的本质认识,法定地役权说、所有权扩张与限制说各持一端,均有不足之处,而采取所有权权能变更说较为妥当。 关键词相邻关系;相邻权;地役权 一、相邻关系概述 在相邻关系中,一方表现为义务,另一方则表现为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相邻权。相邻权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属于用益物权(也有人认为它不是物权,而是物权中

2、的一种制度) ,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属性: 1.相邻权是因不动产的毗邻关系而产生的。 2.相邻权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3.相邻权的标的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体现的利益。 4.相邻权虽然因为种类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形成对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进行支配的物权。 2二、相邻关系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上有特殊的要求。在人数上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这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在关系上必须是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非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1及虽然相邻但不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是

3、相邻关系的主体。 2.利益受到损害。这种利益是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体现的必要的利益,它既可以是财产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3.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之间须有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表现为权利行使的一方为权利内容的增加或者延伸,而另一方则表现为其权利行使的权利内容因此而得到相应的限制。 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第 83 条规定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处理原则。而 2007 年 3 月通过的物权法第 84 条作了同样的规定。同时物权法第 85 条又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

4、习惯。 ”据此,在我国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 相邻一方对土地或建筑物的利用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相邻他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此时就可能会出现三种冲突:一是财产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二是财产利益与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三是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冲突,其解决都必须考虑到相邻各3方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是人类的首要权力。因此无论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时所产生的冲突是对财产亦或生命之威胁,都应予以重视和协调,以保障各方生存权之实现。 (二)协作原则 即要求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互相协助,给予对方便利。一方行使权利需要他方协助时,他方不得拒绝,

5、但一方应选择对他方最佳的方式。一方在获得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损人利己。 (三)优势利益原则 简单地说就是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在民法上判断“优势利益”的标准为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时,2公益通常为优势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财产利益中,生存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之间的冲突,即相邻一方利用其不动产满足其财产利益需求时,却对相邻他方的生存利益构成了威胁。 (四)适用经验法则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9 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现实生

6、活中,根据经验即可判定事实的,应该直接认定。(五)衡平原则 相邻关系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权利义务具有双方性。在对一4方的权利限制时也要防止另一方权利的扩张,掌握好“度” 。 和谐社会理应是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其中利益多元化是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必然反映。因此和谐社会的核心要件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安定有序。因此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应该以生存权理念为指导,以协作原则和“优势利益”原则为具体原则,充分体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从而达到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的目的。 四、相邻权的权利与义务 (一)相邻权利 相邻权利简称相邻权,是指在

7、相邻关系中,相邻人为其不动产权利行使的必要,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相邻权首先表现为法定性,是由法律直接赋予而形成的,但这种赋予只能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只有当一方权利的实现在客观上不得不依赖对方时,由法律出面直接赋予的。其次,在内容上表现为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人提供便利和接受限制两个方面。从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相邻权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两点:一是要求相邻提供便利的权利:(1)用水权、排水权(第 86 条) ;(2)法定通行权(第 87 条) (3)临时用地权和管道铺设权(第 88 条) ;二是要求相邻人接受限制的权利:(1)通风、采光、日照权(第

8、89 条) ;(2)相邻环境保护权(第 90 条) ;(3)不动产安全保护权(第 91 条) 。 厘清相邻权的法律性质,对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一,相邻权不是一个独立物权,其不适用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也不需要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设立,更不需要办理登记,既不存在设定的问题,也不存在公示5的问题,只要有不动产相邻的客观事实存在,双方就会产生相邻权利义务关系;二,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如果相邻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其诉由并不能是相邻诉讼,而只能是有关侵害或妨害所有权的诉讼;三,相邻权是从属于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其具有所有权的法律性质,3因而是一种绝对权,而不是一种相对权。 (二)相邻义务 与相邻权

9、利对应的是相邻义务,相邻义务是指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相邻一方应当为相邻人行使其不动产权利提供必要便利或接受必要限制的义务。与相邻权利相对应,相邻义务在内容上亦表现为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接受必要的限制两个方面。相对于相邻人的用水权、排水权,不动产权利人负有合理利用水源的义务;相对于相邻人的法定通行权,不动产权利人负有提供通道的义务;相对于相邻人的临时用地权和管道铺设权,不动产权利人负有提供临时用地和允许铺设管道的义务;相对于相邻人的通风、采光、日照权,不动产权利人负有不得妨碍相邻人通风、采光和日照的义务;相对于相邻人的相邻环境保护权,不动产权利人负有相邻环境保护的义务;相对于相邻

10、人的不动产安全保护权,不动产权利人则负有相邻防险义务。 前面所述,相邻关系是为调整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使用不动产时所产生利益冲突而设计出来的一种法律制度,相邻关系只能给相邻人以基本的便利和尊重,所有权或占有权的保护毕竟是第一位的。因此,相邻义务只能是最低限度的法定义务,对相邻权的保护必须控制在所有权或占有权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 6那么,相邻人的相邻妨害排除请求权是否都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呢?因此引出了相邻关系中一个容忍义务问题。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当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他不得主张排除妨害。从原则上来讲,凡侵害他人权利的,均可取得法律上的排除妨害权。但在相邻关系

11、这一特殊的法律制度中,不动产权利人侵害相邻人的权益是在行使自身不动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侵害的不是相邻不动产本身,而是侵害相邻人在行使不动产过程中的利益。而相邻关系这一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调和相邻各方行使各自不动产权利中的利益冲突,其主要功能在于调和,即“所有权保护与所有权行使的限制”的平衡。因此,在相邻不动产一方权利人行使自己权利给邻人造成侵害时,究竟是应该强调权利保护的一面,还是应该强调权利受限制的一面,则需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就受害方有没有容忍义务做出判断,如果判断的结果是存在容忍义务,那加害方一方行为的违法性就被消除了,受害方就不得请求排除妨害。 那么,如何对“容忍义务”进行判断呢?笔者认

12、为,判断受害方的容忍义务应该是以认定相邻方的侵害行为是否有违法性作为切入点,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考察:主观上应当以一般社会人的忍受程度为限,不必纠缠于个别受敏感的个体。客观方面则应从不动产所处的自然环境、当地通行的习惯及侵害持续的时间、频率等因素来判断,同时还应当从加害方的角度考虑当时其排除妨碍的技术及其承受经济负担的可能性,4即按当时的技术手段对于该种妨害是否有预防的可能性,按照加害者的经济能力是否有防止妨害发生的可能性。比如,高层建筑的基础按现7今技术水平必须进行一次性混凝土浇筑,施工期间不能停顿,连续施工期间必将产生噪音,如要将噪音降低到对周围居民没有妨害的程度,不仅技术上不现实,同时也

13、会大幅增加建筑成本。对此,建筑工地周围的居民应当负有忍受的义务。 五、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方式 相邻关系纠纷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中关于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的一种,是当前法院审理难度较大、法律依据相对较少的一种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千变万化,存在许多复杂的形式,有的存在违章建筑,有的存在违法排污,有的则存在其他单行法诸如森林法 、 水法 、草原法调整的对象。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时候,应当根据案情的实际需要,从维护社会稳定、邻里团结的角度出发来解决存在的争议。 首先,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之间的争端。 其次,如果协商无法

14、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最后,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当然,因为相邻法律规范规定的过于原则、滞后,同时在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8间;诉讼程序要求与实体审理要求之间存在冲突,不可避免地给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带来较大的困难,但法院应当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融情理于法律,寻求“衡平”支点,依法对其性质进行认定,争取公平、合理地

15、处理纠纷当然,当具体相邻关系争议存在应当由某个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合的情况,法院应主动寻求协助。 综上所述,相邻关系纠纷的认定与处理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课题,是我国民事纠纷中一种重要的纠纷,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如果能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将对社会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和睦团结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7. 2丁海俊.所有权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温世扬.物权法要义M.法律出版社,2007. 4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赵楠楠,武警政治学院军事法学教研室,研究方向:民法、军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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