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刍议我国司法解释权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解释权的行使主体,在进行使用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解释权没有太多的制约和限制,文章根据我国司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一些限制司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的方法。 关键词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权;立法解释;限制 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律解释中是使用最广泛的,而且还是最主要的解释方式,它在进行对社会关系调整、实现社会正义以及对司法公正的保障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它对我国法律中不明确的法律概念进行了解释,填补了我国法律的漏洞,帮助了我国法律司法的正确使用,使得法律在实施的同时与时俱进。它平衡了社会变易性和法律的稳定性,实现了在法
2、律普遍性和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公正,在法律和社会之间起到了促进和谐的作用,是法律的原则性与司法机构要求的可操作性的桥梁。随着我国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司法解释在这其中的作用不可小视,但是我国现在的司法解释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这影响到了我国法律公正、准确的实施,所以,在如何完善我国司法解释的问题上笔者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方法。 一、司法解释以及它的重要性 所谓的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的一些概念、内容、术语等进行解释说明,对于立法的解释就是由立法机关对他们指定的法律进行解释,司法2解释是国家的司法机构对于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的解释,本文所要讲的就是司法解释的狭义解释,就是最高人民检
3、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他们的解释分别可以叫做检查解释和审判解释。1 我们知道,法律的制定是立法人员对于过去生活的总结和将来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行为进行预测后制定的,所以它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在现在复杂多变的社会中法律的保守、抽象等存在着紧张的关系,所以司法解释现在成为了明文法律缺陷和司法操作的重要桥梁。在我国的法律解释中最多的就是司法解释,它涉及很多方面,只要有法律适用的地方就有司法解释,它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学者对于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做出了研究分析,他们认为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1)由于法律体系本身的不足和不健全,所以需要用司法解释来进行法律上的空缺填补;(2)
4、司法机构的行政化很严重,有很强的依附性,为了使这种依附性减少,就实施司法解释来对各级的法官进行一定的约束;(3)对于立法和立法行为中的不作为和不能为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原有组织和人员进行的立法解释,但是由于人大常委会人员之间对于各种纠纷细节之间没有很好地深入了解,所以要向法院系统进行一定程度的求助。2 二、我国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不足 (一)检察解释存在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对司法解释的法定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在享有司法解释权的同时可以参与或者单独制定司法解释文3件,认同检察机关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部分,还是
5、其中的重要内容,但是问题出现了,两个职能完全不相同的部门都具有司法解释的权利,这就会影响法制的统一。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给具有监督职能的检察院发放司法解释的权利,这会造成监督者对自己进行监督的尴尬现象以及监督权利的空置,导致其监督职能和司法公正都受到影响。更具体地讲,在两个机构对于同一个问题进行解释时,就会有不同的解释说法。 (二)司法解释的主题表现出多元化和多级制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从立法的主体上看,这个规定既是司法解释又是行政解释还可以是立法解释,在规定中这样指出:如果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与本法不一致的,各个部门机构都要以本法为标准。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6、院是司法解释的主体,但是在实际的司法解释制定中有很多不是司法解释主体的机构也进行了参与。这其中有国家立法机关的下属工作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等,这些机构和两个主体机关一起发布司法解释。解释权主体的多元化影响到了解释权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很大程度上对审判的公正性也产生了影响,由于部门不同,所以司法解释的内容就会有一定的倾向性。司法解释的多级制是在多元化的同时产生的。司法解释多级制的出现增加了各个主体之间在司法解释实践中的矛盾冲突。3 (三)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存在矛盾 由于我国的司法解释不规范,出现解释与法律的明文规定有不一样的地方。例如我国刑法的第 65 条明确规定了: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条文表达清晰
7、准确,在法定的刑幅度内对犯罪者进行适用较为重的刑种。4可是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的第三项规定中这样解释到:盗窃财物达“数额较大的或者数额巨大”的累犯,分别认定为具有“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 。与刑法的第 264条规定进行比较,该解释对于盗窃犯累犯的处罚提高了很大的刑幅度,这明显是加重了处罚。对于是否采用加重处罚的解释与刑法第 65 条没有办法结合使用,对于一些特殊的累犯,比如抢劫累犯可不可以加上这些解释是有一定程度上的难度的。4 三、完善司法解释权的思考 (一)完善立法,明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界限 首先,要明确立法解释,对其进行加强,要明白立法解释是法律解释
8、中效力最高的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内容、含义进行的解释。司法解释越权是因为立法解释权的空闲,所以必须明确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界限,对于立法解释进一步地完善制度和规定,司法解释要进行具体应用,如果遇到需要立法机关进行解释的问题,立法机关要立即进行解释,不能推迟和推卸,司法机关不得越权。其次,要改变在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中出现的此消彼长的关系,完善立法,明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界限,这是完善司法解释的措施,是明确司法解释权的前提。5 (二)界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 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进行整理分为刑法解释权和非刑法解释权。非刑法解释权就是一种程序上的解释权,而刑法解释权又不是严格
9、的司法解释。为了避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生冲突,5应充分发挥检察院的监督和诉讼职能,对于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对于一些涉及到起诉、侦查、逮捕程序中的问题时,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对于审判程序和罪行的问题就由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对于两者之间的一些问题,检察院可以提出共同合作,对于两大机关没有办法做出解释的问题,就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6 严格规范解释的主体,实施司法解释的一元化,根据我国司法解释中出现的多元化、多级制等问题,要对司法解释的主体进行明确,强化主体对解释权的行使,明晰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7 (三)加强对司法解释制定过程的监督 在现有的监督
10、法中只有对司法解释制定完成后的监督,对于司法解释制定的过程没有相关的监督内容,这就要求人民检察院对自己的监督工作细化,对于司法解释制定的监督也在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制定的时候,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派人参与其中,进行全程的监督工作,确保司法解释制定的公正性。对于那些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中出现的不合适的问题,要给予撤销或者宣布无效。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起到监督的作用,还可以积极地参与到司法解释的清理和编制中去。8 (四)加强立法解释,明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关系 在对于司法解释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权的参与过多,而立法者较少有参与到司法解释中,立法机关要明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
11、释的职权范围,处理好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关系,减免司法机关的越权行为。9 6(五)加强社会大众对司法解释的监督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司法解释的制定,社会大众参与,所以导致很多司法解释不能和社会生活相容,不能实施。最高司法机关提出让大众参与其中,让他们了解司法解释的含义,司法机关也了解社会上的现象,关注民意,提高司法解释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四、结语 我国的司法解释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目前所要面对的就是司法解释的规范化,要明确各个机关部门在司法解释制定中的职责,使其更加清晰化,让司法解释更加深入到大众的意识中去,让司法解释更加公正、民主。 参考文献 1孙迪,刘晓旭.论司法解释J. 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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