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的行政伦理审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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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食品安全问题的行政伦理审思摘 要:行政问责的伦理实践基础薄弱,食品生产者、监督者、消费者伦理失序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操作性差、惩罚性有限,是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效力低下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安全体系,建立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机制,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失效的路径所在。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行政伦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5-0082-02 食品一直以来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则是影响国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当代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的

2、重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变与环境健康意识的普及,市场对食品的健康化、无害化要求愈来愈高。安全食品消费也逐渐成为可被引导的趋势。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食品安全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问题,被列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第四大社会问题。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内涵以及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品质量问题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也是对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的日益紧迫的课题,如果想要解决好这个课题,首先,需要对食品安全有一个充分科2学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对“食品安全”的解释是指: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

3、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则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1。近些年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例如瘦肉精事件、塑化剂风波、上海染色馒头、地沟油、速成鸡等事件都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面对如此频繁的食品安全危机,老百姓们谈食色变。这些事件的背后是食品生产水平不高、生产条件脏乱差,同时,食品的生产规模普遍为作坊式生产,不能达到规模化、产业化,生产过程十分不规范。而且很多食品安全问题在出现之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改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相关

4、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相关食品安全法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惩罚性有限。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行政伦理分析 1.食品安全的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缺陷 首先,行政问责的伦理实践基础薄弱。从理论上来说,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制度和法律是对行政权力的一种外在硬性约束,它从“人性本恶”的伦理道德上出发,主张通过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同时规定外在的权力制度制约与约束构成了法律的内容。但是执行法律的主体是人,人并非都是理性而公正的个体,虽然行政官员他们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执行的是公共权力,但是很可能存在着公权私用甚至滥用公权3的情况,所以只有外在的法律和制度规范应当内化为行政主体的自我意识以及自觉行为,这样才能够在

5、真正意义上有效避免行政官员的不作为,行政官员的道德自律意识修养有助于行政责任的履行。但是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伦理基础实践上却非常薄弱。 其次,行政问责主体存在一定的角色冲突,我国关于行政问责的方式大多是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的权力问责,这种问责只是停留在表面,是一种十分单一的主体内部的责任追究,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问题没有深入彻底解决,自然也就难以令公众信服,我国在很多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面前,先是中央或省市领导引起注意,然后高层领导直接批示后开始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这种方式依旧没有脱离传统官员“为民做主”的阶段,是在行政压力下权力高度集中的表现。所以行政问责主体的单一化阻碍了问责制度的进一

6、步完善和发展。 最后,行政问责制度过于形式化,停留在表面。例如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官员对问题展开临时性的责难和施压,而当社会公众对事故的关注度减小或者注意力转移时,行政问责有可能小而化之了。整个过程没有真正实质的内容,也没有做到公开化以及透明化,随意性过大,更多的也是追究个人责任,这样政府的权威性在人民心中大打折扣2。 2.食品生产者、监管者、消费者酿成伦理失序 第一,生产者企业实质上应是“经济人”和“社会人”的结果,他既应该去追求获得经济利益,同时也应履行“社会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具备一定的道德水平,以保障社会各成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为基本准4则3。但是当代有很大一部分企业经营者在经营过

7、程中却遵循“企业无道德性神话” ,在利益的驱动下,大量减少成本,增加短期机会,甚至触犯了法律,丧失了最起码的道德良心。这样的劣质商品利用成本优势,利用低廉价格打压正常商品,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第二,食品监管者应当是保障食品安全健康的守护者,应始终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念,始终关心、关爱、关注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各项检查的程序。立足于现状,食品监管者道德缺失现象严重,在监管行为中见利忘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和从业者利益联盟,完全没有道德底线,对生产者的不道德行为熟视无睹。 第三,食品消费者的不健康心理也诱发了伦理失序,食品消费者的需求是拉动生产者进行生产经营

8、的目的,目前,我国的食品消费者还没有形成科学公正的消费观念,在遇到食品安全事件侵害时缺乏道德责任意识,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选择沉默,使得不法分子逍遥法外。同时也有部分消费者追求廉价商品。面对即将过期的打折产品趋之若鹜,表现出了一种冲动非理性的消费,缺乏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 3.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滞后 第一,食品安全法律的适用性差。尽管我国现已颁布的有关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只是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括性规定。而且在新形势下并没有充分显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

9、主体职责5与当前的现实情况有所脱节3。 第二,食品安全法律的操作性差。由于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的基础链上面,所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目前,全国各地一般都以食品卫生管理取代着食品安全管理,混淆两者概念,在食品初级生产过程中,对其安全操作不够重视。同时,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保证食品安全的执行方面都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4。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的惩罚性差。有部分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受到立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执法者和判罚者,因此不可避免地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影响了决策的公正性。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大了关于技术

10、法规的制定,如无公害农产品的出台等,但因为其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影响是十分有限的。 三、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1.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安全体系 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对食品安全事件分级,食品安全行政问责也应该分级。以当前食品安全事件危害大小,责任机关及其负责人的级别等对食品安全行政问责进行分级,各个级别的问责应有相对应的制度法规,从而建立起这种层级体系。同时,应该建立起以民为本的核心思想,在保证国民食品安全事件中,各级政府及其相应的监管部门应树立起“有权必定有责”的行政责任、意识,真正地履行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最后将食品安全纳入到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去,推行食品安

11、全整治区长负责制,实现各个环节的紧密结合,形6成环环紧扣的监管局面。 2.建立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我国应当建立起三级消费者保护机构:中央级、地方级以及私营(行业协会)级。另外,我国应发展私营性质的保护消费者机构,它是由一些企业联合创办并资助的非营利性机构,其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免遭不讲道德厂家的危害。加强食品市场的准入和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应从两个方面加强食品市场的准入管制:一方面,加强完善国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准入管制。由于我国地域的发展有些不平衡,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对一些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食品采取纵容视而不见的态度,这种做法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健康。因此,政府应

12、当加强建立严格的食品准入审查制度的力度。同时,也要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建立道德有序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加强对进口食品的准入管制,尽快建立一套国际化的检疫技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察机制的各个环节。尽管当前我国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很多,但这种多头执法容易产生相互推卸责任现象,影响工作效率,所以可以考虑合并食品检验机构和市场监督机构,这样可以使监管工作有机地衔接起来,不给市场监管留下任何漏洞。同时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要加大惩罚力度。只有使不法厂商对惩罚的预期机会成本和其他成本加起来超过了其预期收益,才能有效地遏制不法厂商的这种不道德行为。国家应当制定严厉的法律来打假。 3.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保证

13、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母法的地位,包括食品种植、培育、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整个过程,确立各个法7律部门在法律体系的影响和作用。要达到这一目标,应当完成两个方面的任务。第一,清理法律和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由于我国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的管理,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呈现出数量多、内容分散的特点,因此出现了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平行法之间相互交叉、甚至冲突的现象。因此,应当以食品安全法为标准,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严格审查,废止过旧且未贴合实际的法律条文,需要修改的起草修改草案列入立法规划。并且出台相关的单位法律和配套法规,扩大其覆盖面,填补法律中的空白地带,保证食品安全法有效可行5。 参考文献: 1魏益民.食品安全学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熊水龙.行政问责制与行政自责文化建设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8, (5):9093. 3王艳林.食品安全法概论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5. 4卢风,肖巍.应用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18. 5刘海龙.食品安全与道德风险规避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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